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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评价规范

涉水产品卫生评价规范

执行。
11/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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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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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 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 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 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 理剂。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 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 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 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 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5 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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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 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
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 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 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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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
价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消毒产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新涉水产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结论进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组织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的受理、组织技术评审和上报等具体工作,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第五条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卫生监督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申报受理规定》、《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卫生监督中心在接收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七条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0150702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及检验要求

20150702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及检验要求

水质处理器分类
2011年分类目录规定:
1. 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一般水质处理器 反渗透水处理装置
2. 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 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3. 饮用水消毒设备。

小型水质处理器卫生检验要求
• 卫生安全性试验(纯水浸泡试验) • 卫生功能性试验(挑战试验)
通知 卫监督发【2007】248号
– 规定了涉水产品中凡与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有关 的指标按新标准执行。
(砷限值、菌落总数方法)

卫生检验相关技术要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法监发〔2001〕254号
涉水产品的检验时限; 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检验项目; 检验报告格式; 涉水产品前处理方式。
总体性能试验(通水试验) 功能性试验(加标试验)
• 平行双样测定(两台)

一般水质处理器 反渗透水处理装置

卫生安全性试验步骤
冲洗:按说明书要求冲洗样品,如说明书 没注明冲洗时间,可在说明书标注的流量 条件下,用自来水冲洗30min。
• B类:水处理工艺和材料材质相同,水处理 单元大小(数量)、净水流量和/或额定总 净水量不同,外观形状基本相似,尺寸可 以不同。
• 注意:跨型(大型、小型)产品不能作为 同一系列产品。

A 系 列 产 品

B系列产品

软化(去除硬度) 脱盐(降低TDS) 去除微生物

水质处理器分类
吸附型滤水器
活性炭滤水器、活性氧化铝净水器
过滤型净水器
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滤净水器
膜组件水处理装置
超滤、纳滤、反渗透净水器
离子交换装置

卫生部通告(2010)3号--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获卫生部批准的通告

卫生部通告(2010)3号--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获卫生部批准的通告

卫生部通告(2010)3号--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获卫生部批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1.20
•【文号】卫通[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通告(2010)3号
(卫通〔2010〕3号)
附件1-4所列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已分别于2009年11月至12月获卫生部批准。

特此通告。

附件1:2009年11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附件2:2009年12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附件3:2009年11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涉水产品目录
附件4:2009年12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涉水产品目录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1:
附件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n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 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 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九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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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n 释义 n 分类 n 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矿化剂 灭藻剂
矿物提取液 硫酸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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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三)饮水输配水组件、水处理材料分类
类型
举例
管材、管件 热水管、冷水管等
蓄水容器 水箱、贮水桶、电热水瓶、电热水杯、饮水机等
机械部件 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
密封、止水材 料
防护材料
密封胶条、密封圈、堵漏胶等 涂料、内衬等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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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级审批,报卫 生部备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n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n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n 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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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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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类型
水处理原理
功能
膜过滤型
超滤、微滤(中空纤维、 去除颗粒物、浊度、微生 PP棉滤芯、陶瓷滤芯) 物(<0.2μm)
吸附型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分子 去除有机物或有害无机物 筛吸附
离子交换型 离子交换
去除钙、镁离子,软化
电解型 反渗透型
电解生成离子水 反渗透

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涉水产品是指能够与水直接接触并可能引起人类、动植物健康危害的产品,如饮用水、浴霸、游泳池、水管等。

为了确保涉水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各国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申报涉水产品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本文将对相关材料进行详细介绍。

一. 相关证明文件1.《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给公司的许可证书,证明该公司的产品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企业在申请涉水产品申报时需要提供该证明文件。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是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委托检测后,由检测机构颁发的检测报告书。

质检报告中包括了产品名称、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等,能够有效证明产品的质量安全。

企业在申报涉水产品时需要提供该证明文件。

3.《测试报告》:测试报告是由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产品性能测试后,由测试机构颁发的报告书。

测试报告中包括了产品名称、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等,能够证明产品的性能特征和功能可靠、稳定。

企业在申报涉水产品时需要提供该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是企业进行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定证照。

企业在申报涉水产品时需提供该证明文件。

二. 相关报告材料1. 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需要提供涉水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以证明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环保。

2. 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是产品的使用和维护说明,包括产品名称、功能特性、使用注意事项等,为用户提供使用指南。

3. 安全说明书:安全说明书是产品的安全使用说明,包括安全注意事项、使用限制、保养说明等,为用户提供正确的使用方式。

4. 售后服务承诺书:售后服务承诺书是企业向用户提供的售后服务说明,包括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时效等,为用户提供售后保障。

三. 其他申请材料1. 申请表:企业在申报涉水产品时需要填写《涉水产品申报表》,详细描述产品情况及生产过程,以便监管机构进行相关审核。

涉水产品索证制度

涉水产品索证制度

涉水产品索证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DQTY-KII
涉水产品索证及验收制度
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其含义是: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该制度。

1、首先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确认是否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的用户使用说明书,并认真核对。

2、采购涉水产品应当索取加盖供货商公章的上述材料原、复印件,存档备查。

并建立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姓名与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台账记录。

3、采购涉水产品前,应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申请,填写《涉水产品采购备案申请表》,明确产品拟使用区域和范围、供应产品的单位地址、拟购产品名称、分类、使用范围等信息,并提交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供货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主题资格证明文件等。

4、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

5、采购设立专人验收并造册登记,遵循先入先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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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宝特管有限公司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检验、试验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本公司工作员工和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为本公司涉水产品卫生规范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生产厂区应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六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标示,与其他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七条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保证生产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畅通,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八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的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材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条生产区通道必须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区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第十二条生产区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大于8次/小时,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第十三条生产区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他场所不应小于100LX。

第十四条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保持有效防护距离,并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第三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

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
生安全自检。

产品卫生安全的检测方法并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记录应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条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用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每批原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按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对产品卫生安全有潜在威胁的工艺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章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五条原材料应专人管理,按品种分类验收登记、分类、分批、分区贮存。

第二十六条原材料贮存应隔墙离地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1-2m距离。

要有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二十七条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其工具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避免污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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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上岗前,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直接从事生产的公司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第三十条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和原材料。

第三十一条生产场所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产品卫生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公司规定的劳保,不得将影响产品卫生的物品带入生产车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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