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EC178-2002 通用食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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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强制性法令)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本文已经EEA批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2002年1月28日)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食品添加 剂:着色 剂;甜味 剂;调味 剂;其它指 令
食品接触 材料;包装 材料;塑料 与塑料材 料;再生纤 维素;塑料 材料试验 方法
化学品污 染;禁止某 些化学品 使用;限制 某些化学 品使用;食 品生产环 境要求;其 他指令
特殊营养 物:婴儿食பைடு நூலகம்品配方;婴 儿用谷物 类食品; 特殊医疗 保健食品; 其他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框架)
食品安全绿皮书(建议)
基本法(178/2002 法规) 食品技术法规(基础性规定)

动物源性食品
供人类消费
确保符合饲料和

具体卫生规定
的动物源性
食品法、动物健

食品的官方
康和动物福利规

控制
定的官方控制
食品技术法规(具体规定)
食品卫生: 食品官方 控制;食品 卫生标准; 食品抽样 和检验方 法标准
食品标签: 食品广告; 食品批号; 食品营养 成分。

欧盟水产法规介绍

欧盟水产法规介绍
( 2012/482/EU) 6、2006/113/EC关于贝类的水域质量要求
(EC)178/2002号法规
2002 年 1 月 28 日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EC)178/2002号法规规定的食品法的一般规 范和要求,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并制订了 有关食品安全规程。
目标和范围
食品的定义
本法规中,食品(或食品原料)是指那些经 过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意欲加工以及可 能会被人类食用的任何物质或产品。
食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其他物质,还包括 水以及加工过程、前处理或处理阶段故意加 入食品的物质。 (第2条)
与食品经营者相关的条款:
责任(第17条); 可追溯性(第18条); 对食品和饲料的收回、召回和通告(第19、
第6條 官方管制、Registration / approval
登记/批准(注册)
All food businesses must be registered or approved 所有的食品经营必须登记或经过批准
Registration = simple procedure 登记=简单的程序 Approval = prior visit/provisional approval 批准=预先视察/临时批准
第II章 食品業者之義務
第3條 义务 规章是对食品企业的强制要求。 从农场到餐桌
第4條 衛生要求
一般要求
初级生产
加工动物源性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 EC 852/2004+853/2004。
特殊要求
(a) 遵守食品微生物標準; (b) 程序需符合本規章設定之目標 (c) 遵守食品溫度管制的要求; (d) 冷藏鏈之維持; (e) 取樣和檢驗分析。
853法规介绍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

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

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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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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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及职能
01Βιβλιοθήκη 三、欧盟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体系特点
03
02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规 体系概况
04
《通用食品法》涵盖食 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欧盟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 、统一性和高效性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概况
欧盟具有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 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 桌"的整个食物链(包括农业生产 和工业加工的各个环节)。由于 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欧盟和欧盟诸 国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欧 盟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错综 复杂。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以 欧盟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食品 法律绿皮书"为基本框架
要法规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三、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特 点
1.种类多、涉及面广 2.系统性强 3.科学性强 4.可操作性强 5.时效性强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通用食品法》涵盖食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
(1)通用原则:实施食品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保护动 物卫生和福利、植物卫生及环境应有的尊重;欧盟范围内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的自由流通 ;重视已有或计划中的国际标准
(2)在食品贸易中应遵守的一般义务:进口并投放到市场或出口到第三国的食品及饲料必 须遵守欧盟食品法的相关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必须为食品、饲料以及动物卫生和植物保 护国际技术标准的发展作出贡献

欧盟法规178-2002

欧盟法规178-2002

欧盟法规178/2002(EC 28 January 2002)摘要此法规又称“一般食品法律”(GENERAL FOOD LA W)-自2005年1月1日起此法规成为适用于食品法律所有领域的一般性要求而全面实施,并且适用于各成员国。

-对等此法规,我国的同等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局2002年第20号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年第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此法规主要描述:- 制定食品法律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立欧盟共同的原则和责任,建立提供强大科学支撑的手段、建立有效的组织安排和程序来控制食品和饲料安全- 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 制定处理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和饲料安全事件的的程序本法规文章构架:本法规以章节(CHAPTER),章节下为:单元节(SECTION) 来规划。

而条款(ARTICLE): 则穿插在各个章节和单元节里,按顺序往下排列。

总计包括五大章节和此法规制定基本原则(66个要点,位于法规的前面);这五章包括: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第二章:基本食品法、第三章:建立食品安全局:第四章:建立欧盟内的快速预警系统,应急管理、第五章:程序和最后条款涉及我们需要了解的主要如下: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相应的定义如:食品(其界定了食品和非食品);食品经营者;风险;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危害;可追溯性;初级生产等对我们理解欧盟法规的要求很重要。

第二章:基本食品法包括四个部分:制定法规的总原则(第一部分);法律的透明度原则(第二部分);食品贸易的基本义务(第三部分) ;食品法律的基本要求(第四部分)需要我们了解的包括:第三部分:食品贸易基本义务第11条规定:输入共同体的食品和饲料输入并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食品法相关要求或者经共同体认可的至少与其等同的条件,或对于共同体和出口国之间存在特殊协议的,要至少与所包含这些要求等同的条件。

德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法规(欧盟199921EC指令的转换、执行和实施) (1)

德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法规(欧盟199921EC指令的转换、执行和实施) (1)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
Year
04.11.2014 Folie 11
Notification procedure for FSMP
FSMP通报程序
PROs 优点 → Facilitates an efficient official monitoring of dietary 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Regulation of Dietary 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in Germany
德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法规
Transposition,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European Directive 1999/21/EC 欧盟1999/21/EC指令的转换、执行和实施
04.11.2014 Folie 5
Authorization requirement for FSMP production facilities FSMP生产机构要求
→ Producers of FSMP require an official approval (§ 11 of Ordinance on Dietetic Foodstuffs) FSMP生产商需要官方正式许可(§ 11 of Ordinance on Dietetic Foodstuffs) →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control authority of the Federal State (Länder); 由相关联邦州政府的主管部门签发 → Valid for a particular production facility; 只对提出申请的生产机构有效 → Unlimited validity but revocable at any time; 无期限,但可随时撤销 → Demand: Presence of expertise (pharmacist, food chemist or chemist); 需求:有相关专业人员(药剂师,食品化学,化学家) → Demand: Proof of reliability (no repeated violations of the food law); 需求:证据可靠(无违反食品法)

178一般食品法

178一般食品法

2003年7月2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642/2003号规则修订178/2002号规则关于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程序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根据缔结的欧共体条约,尤其是第37,95,133合152(4)(b)条,根据委员会提议,根据审计署的提议,根据经社会的提议,按条约第251条的程序行事,鉴于:(1)2002年1月2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条规则关于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合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程序中的条款应当符合2002年6月25日理事会1605/2002规则的财政规定。

此财政规定适用于欧共体总体预算(下文成为“总财政规则”),特别是第185条。

(2)根据条约第255条,关于获取文件的原则和限制在2001年5月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049/2001号规则关于公众获取欧洲议会、理事会、委员会文件中作了规定。

(3)第1049/2001规则被采纳时,三机构通过联合声明同意代理机构获团体应有符合此规则的规定。

(4)因此规则178/2002应包含适当的条款,使规则1049/2001适用欧洲食品安全局,同时应当设立条款对阻止获取文件的行为提起上诉。

(5)因此第178/2002号规则也应作相应修订。

兹采纳下列规定:第一条规则178/2002修订如下:1、第25(9)条应替代为:适用于当局的财政规定应当在通过向委员会咨询后由管理董事会采纳。

其中的规定如果不是在食品安全局的特殊要求,委员会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违背2002年11月19日第2343/2002号委员会规则关于为理事会规定1605/2002号第185条关于适用欧共体总预算的团体机构构建财政规则。

2、第26条修订如下:(a)第2(f)段应替代为:编制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财政收支评估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

(b)第3段替代如下:每年执行理事向管理董事会提交审批:(a)上一年食品局所有活动的综合报告草案(b)工作计划草案执行理事应在管理董事会正式通过之后,向欧洲议会,理事会,委员会及各成员国递交工作计划综合报告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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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C178/2002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1月28日通过的EC178/2002法规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程序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欧盟理事会:成立条约,尤其是其中的第37,95,133和152(4)(B)条,的提议,事会的观点,员会的意见,成立条约第251条制定的程序,、有益人体健康食品的自由流动是欧共体内部市场基本的一个方面,它对公民健康和社会以及经济利益均关系重大。

定政策时,必须确保人们生命和健康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成员国之间对食品和饲料安全要求没有重大差异时,食品和饲料可在欧共体内自由流动。

员国的食品法律在概念、原则和程序上存在有重要差异,在各成员国制定食品管理措施时,这些差异将会阻碍食品的不平等条件,最终直接影响到欧共体内市场的功能。

,为了对各成员国和欧共体在管理食品和饲料采取的措施建立一个统一的基调,将各成员国的有关食品和饲料安全的是必需的。

然而必需有足够的时间让各成员国和整个欧共体对现存法律中一些互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以及在目前导下已被应用的相关法规的修订部分。

他食品一样被直接或间接摄取,因此也可能引起对消费者的化学和微生物的污染。

人类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已在EEC 中规定,参考EC指令98/83第6条已足够。

品法中,已适当包含了饲料安全要求,包括饲料的生产和其在食源性动物中使用,这一点对当前同样的要求无任何偏法规中,其将被用于所有动物,包括宠物。

品法的制定中,欧盟地区已选出适当的最大程度的对人类健康的保护方法,它将在无隔离状态下应用食品或饲料贸易或国际市场。

确保消费者、货主和贸易伙伴对为巩固食品法而制定的程序有信心,其中包括保护公众健康和其他利益相关条文的科性。

表明,为保证欧共体内市场的正常运转并保护公众健康,必需采取措施保证不安全食品不进入市场,以及有现存制度检验确认并做出反应。

同样必须制定饲料安全制度。

到一个足够全面、统一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方法,必须对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或饲料的原因纳入食品法的条款中,包括其他基础的农产品有关的原料。

保食品安全,必需对食品生产链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统一体加以考虑,包括原料生产、动物饲料生产以及销售,因为安全带来潜在危害。

表明,因为这个原因,必需对用于食源性动物饲料的生产、加工、运输、分发进行分析,包括可能用于鱼饲料的动物的不小心的污染、搀假、欺诈以及其他恶劣做法可能会增加对食品安全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原因,必需考虑到其他初始农产品的生产及可能对食品安全带来的潜在危害。

确保能连续监控食品安全的化验室网络,包括地区内和地区间的,可对公众健康风险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

员国和欧盟为管理食品和饲料采取的措施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除非不适合当时情形或措施本身,采取措施于避免食品自由流动中的一些不公正因素。

法旨在降低、消灭以及避免对公众的健康风险,风险分析的三个相关组成部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一个如何采取有效、相当的、具有针对性措施的系统方法。

对食品法的科学基础建立信心,风险评估须在独立、客观和透明的状态下进行,并且基于获得的科学信息和数据。

看到,科学的风险评估在一些情形下,不能单独对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所需的所有信息,并且其他一些相关因素还应该社会的、经济的、传统的、道德的、环境的以及控制的可行性。

体预防原则已被用于保护公众健康,但可增加食品或饲料自由流动障碍。

因此,必需由欧共体采纳一个统一的基础标些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有危害的风险但无科学确证的情形下,为最大程度地确保公众健康,预防原则为风险管理提供了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已为公众,非食品安全局组织,专业机构,国际贸易伙伴和贸易组织越来越被关注。

因此必须通过食品安全局在对怀疑可能存在健康危害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消费者和贸易伙伴的信心。

共体以及第三国家,消费者的安全和信心是最重要的。

欧共体是世界上食品和饲料的主要贸易商,早已进入国际贸易法的国际标准的制定,支持着安全饲料、安全健康食品在无任何歧视、如下所列公平和正当贸易行为情形下的自由贸自欧共体出口或转口的食品和饲料必须符合欧共体法律和进口国的需求。

其他情形下,如果进口国特别许可,则可以出确保即使有进口国协议,也不能出口或转口对健康有害的食品或不安全饲料。

体必需制定食品和饲料可以贸易的基本原则以及用于制定国际标准和贸易协议的目标和原则。

体有些成员国已采纳强制食品安全法规,尤其对市场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是食品是安全的。

但是,这些成员国也同时采与否的标准。

如果有这些不同的方法,其他成员国又没有等同水平的法规,所以食品贸易壁垒便易产生,同样的饲料必需建立只针对市场上的安全食品和饲料规范,以确保在欧共体内部市场此类产品安全。

表明,欧共体市场不能追溯的食品和饲料面临巨大的困难,因此必需建立完善的食品饲料追溯系统,以便及时准确召给消费者或食品安全局,以此避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能发生不必要的更大的伤害。

确保食品或饲料商包括进口商能确认那家供应商提供的食品、饲料、动物源或加入到食品或饲料的物质,以保证在调环节。

生产厂最好制定食品安全保证体系,以确保所供食品是安全的,为此,它对保证食品安全应具有基本的法律责任。

虽成员国实行,并纳入食品法,但在另一些成员国,或不执行,或通过食品安全局控制来让竞争者承担其他责任。

这些并破坏各成员国间的竞争。

对饲料及其生产厂提出同样要求。

体关于食品饲料安全立法的科学和技术依据应应用于高层次的健康保护的研究中。

欧共体应想办法提供高质量、独立。

饲料安全相关的科学技术问题正变得更加重要和复杂。

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立,即上下文中提到的欧洲食品安全局,支持系统,因其已不能满足需要。

食品法的基本原则,欧洲食品安全局应在风险评估起独立的科学参考作用。

并在具体做法上应确保欧共体内部市场运有异议的问题提出建议,据此,可使欧共体及各成员国必需对风险管理作出决定以确保食品饲料安全,以帮助避免欧不必要障碍引起的支离破碎,从而确保食品和饲料的自由流动。

高消费者信心,欧洲食品安全局应是一个独立的科学机构,可提供建议、信息以及风险交流。

但是,为增大风险评估之间的联系,应加强风险评估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间的联络。

食品安全局应提供针对食品和饲料整条供应链在安全和其它方面的全面的独立的科学的建议,其中包含着欧洲食品安全食品饲料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供应链、动物健康和福利以及植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但是,必需确保欧洲食品安职责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供应链、动物健康和福利以及植物保护问题。

欧洲食品安全局职责还应包括对人类营养提出持。

在动物饲料中的杀虫剂或添加剂,可能对环境、工人引起风险,所以,欧洲食品安全局必需依照相关法规对环境及工免对转基因食品重复评估,欧洲食品安全局还应对除欧盟指令2001/18/EC定义的转基因食品或饲料不同的产品提出食品安全局应依据科学基础,在为欧共体及各成员国制定国际食品安全和贸易协议方面做出贡献。

体社会团体、公众和欧洲食品安全局内感兴趣的组织对其的信心是最重要的。

因此,确保它的独立性、高质量、透明员国间互相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

证相关范围内的高度竞争,应任命管理董事,比如在欧盟内的管理、公众方面和最大可能的地理区域。

食品安全局应有办法完成能发挥其作用的一切任务。

董事须有权利成立预算小组、检查其执行情况、起草内部条例、采纳财务制度、任命科学委员及其小组和行政负责人食品安全局若有效运转,欧洲食品安全局应与各成员国相应机构保持紧密联络。

为给行政负责人提供建议、成立信息作,尤其在网络系统内,须召开咨询会。

良好合作和信息互换也应最大限度地减小意见分歧。

食品安全局在其领域内发表一些科学论点时应发挥欧盟下的科学委员会的作用。

必需重新组织这些委员会以确保食品并提高工作效率。

因此欧洲食品安全局内应成立一个科学委员会和永久性科学小组以供提出意见。

证其独立性,科学委员会及其小组内成员须为公开招聘的独立的科学家。

食品安全局作为一个独立的科学机构,其作用意味着一个科学论断不仅可以供欧洲委员会采纳,也可供欧洲议会和各力和科学建议实施的一致性,欧洲食品安全局在提出辩护时应能拒绝或修订一项请求,并且是在先决标准的基础上。

建议发生分歧,一旦在两个科学组织内发生分歧,应有程序解决分歧或提供具有公开科学信息基础的风险管理者。

好地完成工作,欧洲食品安全局还应委托进行必需的科学研究,从而确保由其在委员会和各成员国间建立的联系机构公开透明的情形下开展。

欧洲食品安全局还应考虑到欧盟专家和机构。

委员会关于食品供应链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的缺乏被看作是一个巨大的缺陷。

因此在欧洲食品安全局管理网络里需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系统。

对目前已应用于欧洲食品安全局各领域的欧共体范围内的数据收集网络进行检查。

突发风险的鉴别能力长期以来可能是各成员国和欧共体在政策制定方面一个主要的预防措施。

因此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安排对突发风险信息收集、警惕以及提供培训等的任务。

食品安全局的成立需能使各成员国在科学控制程序方面更加紧密联系。

为此,欧洲食品安全局与各成员国应紧密合作局在各成员国应有担任工作的相关组织。

确保打破由各国家机构执行食品安全局的任务的需要和为依据统一标准执行任务的一致性需要间的平衡。

现行各成员,旨在说明食品安全局的成立以及由其提供的新的功能,尤其在关于对特定物质、产品和工序的评估方面,应在一年内至少应与现行程序同样严格。

会对交流的风险管理措施负完全责任。

因此在食品安全局、委员会间应进行适当的信息交流。

食品安全局、委员会和作,以确保全球的交流及一致性。

安全局的独立性和通知公众的责任意味着它应能在其管辖领域内自主交流,以便提供客观、可信和易懂的信息。

员国以及其他相关团体在一些与公众信息有关的特定领域应加强合作,以考虑一些区域信息参数和一些与健康有关的安全局除基于其独立和透明公开的工作原则外,还应公开与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组织保持联系。

安全局的费用应由欧盟预算支出。

但是,从获得的经验看,尤其考虑到现有的工业权威卷宗的处理方面,应在此法规执使用去向。

欧共体基本预算中一些资助改变时,委员会的预算程序也适用。

而且财务审核应由法院的审核员进行。

虑那些非欧盟国家的加入,这些国家指已达成协议更换并实施此法规管辖领域。

一般产品安全的快速预警系统已在1992.6.29的欧盟指令92/59/EEC中制定。

此系统包括了食品和工业产品但不包括已证实需建立一套包括食品和饲料在内的更加进步和广泛的快速预警系统。

修订后的系统应由委员会管理,成员包括品安全局。

此系统不涵盖欧盟指令87/600/EURATOM中制定的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进行早期信息交流的管理程序的食品安全事件已证实,必须建立紧急情形下的措施,以确保所有食品(不管其形态及产地)及所有饲料在对人类健成严重危害时采取共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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