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

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6】102号等三个文件,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以及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等五种情形的出口货物,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为了引导企业正确调整应税销售额和进项抵扣税额,确保其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现将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报规范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合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2),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按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
二、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应填写《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及《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式三份,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据以向纳税申报窗口办理进项税额抵扣调整及纳税申报手续。
上述资料作为征税部门年终清理出口不退税货物征税情况的重要依据。
根据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各种具体情况,实际征管中对其纳税申报期限以及填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应附送的资料具体要求如下:(一)对于国家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即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出口企业应直接在货物报关出口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处理规定如下:一、对政策明确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1.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二)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三)2005年5月1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二、操作方法(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本文所提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所列的出口货物。
1.每月由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企业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一般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2.若出口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时,需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一式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按表中计算的“进口料件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11栏;我市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以下有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相同),即:在手册核销前,根据复出口货物的出口额乘以计划分配率计算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手册核销后再根据实际分配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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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函[2008]26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2008年3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操作办法(企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出口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6‟1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及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范围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1、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3、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七)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8﹞18号【发文日期】2008-02-04【实施时间】2008-02-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为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外贸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二、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三、外贸企业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款情形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外贸企业有第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在接到纳税通知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四、外贸企业申报纳税时,应按货物出口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中间价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开具普通发票栏(第3栏),以及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列。
五、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算机科应定期统计外贸企业出口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单证,剔除其中的已备案、函调中的单证后,将需征税的报关单数据分发给相关区、分局。
六、各区、分局核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下发的报关单数据后,对需视同内销征税而外贸企业未自行申报纳税的,应立即通知企业申报纳税。
外贸企业出口取得普通发票的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取得普通发票的处理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要求对外贸企业进行计提销项税额处理时,部分外贸企业反映购进货物时,供货企业开具的为普通发票(在国内已经缴纳税款),普通发票又无法进行抵扣,在视同内销征税时带来重复征税问题,希望对出口货物不征不退处理。
由于提出该问题的企业较为普遍,现就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几种情况分析如下:一、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货物出口,取得普通发票。
此种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能够取得普通发票;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分批组织货源出口,取得多张普通发票。
企业放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文件的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申报的主要原因在于:1、若出口货物为农产品,为征多少退多少的商品,供货企业和出口企业双方长期形成了开普通发票不申报退税的习惯,免去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的麻烦。
2、出口企业要向多家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长,过程繁琐,供货企业也不见得会配合。
3、企业直接从各类小商品市场组织的货源出口,购货时根本就没有索取发票,而是通过另外渠道取得普通发票。
二、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货物出口,故意取得普通发票。
在国家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部分企业为不负担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故意通过取得普通发票为手段,希望达到在税务机关不退税也不征税的目的。
企业这一行为首先明显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第三、四条之规定精神:“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关于外贸企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关于外贸企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
扣证明》申报指引
外贸企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时,应填写《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持税收通用缴款书等有关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一、外贸企业申请出具《证明》时应的提供资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一式
三份及电子申报数据软盘;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出口退税联);
(四)增值税进项发票复印件(抵扣联或发票联);
(五)其他有关资料
二、注意事项
(一)外贸企业申报时需在《证明》的备注栏注明税款已返纳入库的税票号码及已申报出口退税的关联号。
(二)一份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只能填开一份《证明》,制作一个电子申报数据(一个文件夹),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制作多个电子申报数据(多个文件夹),不能以工作表形式列示每份证明数据。
(三)填写《证明》时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为12个号码,增值税进
项发票号码为18个号码,若一张发票对应一张关单内多项数据,发票录入时需根据对应关单按比例拆分录入。
(四)填写《证明》时金额及可抵扣税额的数值必须统一格式。
(五)外贸企业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应在退税款返纳入库的次日起30天内申请。
(六)外贸企业纳税申报前必须持已审批的《证明》及申报表先到税务分局进行核实。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实务 中,必须从税法和准则相协调的角度进行增值税会计 处理 。 新会计准则 中还强调 ,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 报告规定的前提下 , 可根据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 自行增设 、 分拆 、 合 并会计 科 目。 了正确核算增值税 , 为 笔者 主张在销售实现 时 , 建立
退税的货物 、虽 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 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
收入 。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0万元 ×79 %) 64 0 80 . 3 340 贷: 财务费用 640 34 o 以后每年末 ,收款 和确认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都与第一年相 同; 确认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所用账 户也 和( ) 2 中的第三笔业务相
制度解读 IoLc E P E A I IYI R R T ToN p NT
外贸企业出 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浙江宁波市 慈溪进 出 口股份有 限公 司 陈 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 物进项税 额抵 关凭证 的货物 ” 有所不 同 , 为便于核算 , 建议有此 类业务的企业增
及小规模纳税人出 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 应纳税额 = 出 ( 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 ) 1 ÷( +征收率) ×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 () 1外销收入转 “ 口视同内销收入 ” 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出 ,
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 的货 物, 即退税 率为零 的货物 , 因税 务处理上与“ 未在规定期 限内 申报
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一 出口零退税 )、 ”“ 应交税 费——应交增 值税 ( 销项税额一 出 口零退税 )两个 明细科 目另行 ”
单独 核算 。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特殊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有必要对外贸企业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
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具体会计分录如下:(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A+B)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A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B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正退税率之差)红字(假定为-c)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红字(假定为-D)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c)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红字(-D)且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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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
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五、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六、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七、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经发生此类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解决。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