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暂行规定(文档)
广东企业税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企业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税收义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第四条广东省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税收征收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纳税。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证件、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的税收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依法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条企业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确保企业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税收优惠与减免第十三条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技术改造要求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投资建设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五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六条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七条税收减免的具体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依法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核。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使用税务机关文号、会签其他机关的涉税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省税务局依托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有序推进税收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模块建设,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本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八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粤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
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1•【文号】国税发[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2001年11月21日)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调动税收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下来,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经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注意总结经验,做好执法资格认证工作。
尚未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从2002年起试行;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附件: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执法资格。
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三条税务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的执法能级。
执法能级与奖金福利挂钩,执法能级间的奖金福利应适当拉开档次。
执法能级应作为聘任、提拨、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税务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连续五年不在税收执法岗位工作的,其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需要重新认证。
第五条省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本辖区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
执法资格认证每年举行一次,执法能级认证每二年举行一次。
省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限。
第六条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人事、法制、教育部门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9•【字号】粤府[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9〕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的规定,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不含深圳市)的经费管理,建立“统一办法,分级负担,垂直管理”的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核定原则(一)遵循税收成本规律的原则。
地税系统的经费应随着地税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二)适应我省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原则。
地税系统经费应按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体现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合理分担。
(三)体现规范、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经费来源的核定地税系统经费分行政经费、征收经费和基建资金三部分分别核定。
(一)行政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实行分级核定,全额上划到省垂直管理的办法。
各级地税部门行政经费按1998年本级行政机构经费开支水平(标准)和当年年末编制人数(离退休人员按当年年末实有人数)由各地财政、地税部门共同签章核定,全额上划到省财政。
医疗保险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管理。
(二)征收经费实行与地税部门当年征收本级税费收入总额挂钩,分类核定比例,分级安排的办法。
市、县(区)级征收经费分四类地区按下列比例核定,分级安排:广州市按4%-6%核定;珠海、汕头、佛山、江门、东莞、中山市按5%-7%核定;湛江、茂名、惠州市按7%-10%核定;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按8%-12%核定。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国家税务局在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管理机制。
为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国家税务局决定实施能级管理岗值量化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量化岗位价值,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目标定位1.建立科学合理的能级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
2.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税收工作效率。
3.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整体素质。
4.促进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1.岗位梳理与评估(1)梳理现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
(2)对岗位进行分类,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操作岗位。
(3)等不同类型。
2.岗位能级管理(1)制定具体能级管理方案①岗位职责和任务明确②岗位分类管理③管理方案④税收管理员工作实施方案⑤税收税管理员工作实施方案⑥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方案⑦税务管理员工作实施方案(2)岗位级别量化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3.人力资源配置(1)岗位人员配置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人员配置方案①管理人员②专业技术人才③操作人员4.激励机制(1)岗位激励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激励制度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5.实施与监督(1)实施方案①岗位实施方案②人力资源配置实施方案③激励机制实施方案(2)监督机制①税收管理员②专业技术人才③税收管理员四、具体实施措施1.建立健全岗位说明书2.建立健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3.制定具体的人员配置方案4.完善激励制度5.建立健全实施与监督机制五、时间安排1.岗位梳理与评估(1)岗位梳理①岗位职责②岗位任职要求③岗位分类(2)岗位评估①岗位职责②岗位职责③岗位分类2.岗位能级管理(1)管理岗位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岗位分类①岗位级别②岗位分类③岗位职责3.人力资源配置(1)人员配置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人员配置方案①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4.激励机制(1)岗位激励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激励制度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5.实施与监督(1)实施方案①岗位实施方案②人力资源配置实施方案③激励机制实施方案(2)监督机制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六、预期成果1.完善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2.提高税收工作效率3.激发税务干部工作积极性4.促进税收事业可持续发展1.注意事项:岗位梳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职责重叠或缺失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9.08•【文号】国税发[1997]150号•【施行日期】1997.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8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
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为了提升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特制定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对税务局的能级评定,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税务干部的积极性与创造力,提升整体工作效能。
一、评定对象本次能级管理评定对象为全国各级国家税务局,包括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二、评定指标评定指标分为四大类: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形象建设。
每个大类下设有若干具体指标,具体如下:1.业务能力:税收业务知识掌握程度、税收执法能力、税收业务创新水平。
2.服务质量:纳税人满意度、办税效率、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
3.管理水平:制度建设、队伍管理、绩效管理。
4.形象建设:文化建设、品牌建设、社会责任感。
三、评定程序1.自评:各级税务局按照评定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2.初评:上级税务局对下级税务局的自评报告进行初评,确定初评结果。
3.复评:税务总局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4.公示:将最终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反馈:对评定结果进行反馈,各级税务局根据反馈结果进行改进。
四、评定结果运用1.能级管理评定结果将作为税务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能级管理评定结果将作为税务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3.能级管理评定结果将作为税务局政策扶持和资源配置的参考依据。
五、组织实施1.各级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能级管理评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定工作顺利进行。
2.各级税务局要对照评定指标,认真开展自评,不得弄虚作假。
3.上级税务局要加强对下级税务局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
六、工作要求1.各级税务局要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注重内涵发展,全面提升税务系统的整体素质。
2.各级税务局要充分发挥能级管理的作用,激发税务干部的活力,提高工作效能。
3.各级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税务系统的能级管理评定工作。
评定对象是全国各级国家税务局,包括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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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能级管理是根据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考评方式,对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定分级。
由此决定其使用、责任和待遇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二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实行能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引导税务人员努力提高岗位技能,逐步建立起适应国税事业需要的能级阶梯,为国税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科(含)以下工作人员实行能级管理,在干部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在编职工(合同工)比照执行。
第四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局系统能级管理的领导工作。
下设能级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能级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的工作。
各单位设立能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能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能力测评坚持客观、公开、合理的原则。
客观是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每个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公开是能级评定要做到级别标准公开。
测评程序公开、测评结果公无合理是能级评定要做到内容全面、方法科学、指标合理。
第六条能力使用坚持按能定级、能岗匹配、按能付酬的原则。
按能定级是在规定级数范围内,根据能力的高低进行定级;能岗匹配是
依据岗位需求分别配置相应能级的人员;按能付酬是极据不同的能级付给相应的能级待遇。
第七条能力开发坚持统筹兼顾因人而异、立足长远的原则。
统筹兼顾是做到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相结合、基本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能力相结合。
实际工作需要与国税发展需求相结合;因人而异是针对不同人的能力情况,作出不同的培训安排;立足长远是从干部的人生发展出发,着眼于人力资源的长期发展。
第二章能级
第八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能级管理,按工作性质划分为四个系列;征管系列、稽查系列、信息系列、行政系列。
第九条各类人员岗位能力等级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设2个档次,中级设4个档次,高级设4个档次。
共有3级十档。
初级的基本条件:基本掌握本职岗位的税收政策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本职工作。
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中级的基本条件;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税收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相当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备较强业务素质和能力。
高级的基本条件:精通本职岗位专业政策和各项制度,知识面较宽,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善于调查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运用所掌握的知识综合分析,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改革意识,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成绩十分显著。
第十条在能级评定中,取得市局以上岗位业务能手称号的,税收改革有创新立功和作出重要贡献的、综合评定分数超过拟定能级2级以上的,经报市局同意后,可不受税龄的限制,破格评定高一级的能级,所获奖励均只能受用1次。
第三章测评
第十一条能级评定采取综合测评的办法。
综合测评包括能力考评和工作考核两个部分。
第十二条能力考评有统一笔试、结构化面试和专业资历评定。
具体内容和方法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评定测试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三条工作考核主要以岗位责任制考核和岗位培训为依据,具体办法是以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局为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市局机关以各处室为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
第四章评定
第十四条能级评定由市局能级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
3年为1个周期。
第十五条各类人员的能级评定在全局范围内分类进行。
各级在规定级数范围内根据综合测试总分,按规定比例从高到低进行定级。
除有特殊规定外,各级、档原则上逐级晋升。
第十六条能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标准:各单位将能级测评的标准在全体参评人员中进行公布。
2、个人申报:参评人员对照能级标准,根据自身能力,向本单位申报能级考试级别,并提供专业资历评定的相关资料。
3、统一笔试:市局组织全体参评人员进行能力测试的统一笔试。
4、结构化面试:各单位对参评中、高级的人员进行结构化面试;参评初级的人员不进行结构化面试。
5、综合评分:各单位根据参评人员的能力测试成绩和工作考核的分数,评出和公布综合测评的结果。
6、能级审批:初级、中级的评定,由各单位审批,报市局备案;高级的评定,经各单位提名,报送市局统一衡量和审核评定。
7、结果公布:根据管理权限,以文件形式公布参评人员的能级情况。
第十八条参加能级评定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者。
可以经本人书面申请、组织同意后,不参加综合测评,但要参加工作考核,符合条件的,只能评初级的第二档。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人员在见习期内暂不定级,见习期满后再进行能级评定。
研究生在转正的能级评定中,参照国家人事部门的规定,可不受税龄
的限制,评定相应的级别。
军队转业干部和外单位调入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实习锻炼后,按能级管理规定评定能级。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条实施能级管理制度,通过岗能匹配,实现干部能级与岗位的有机结合,达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第二十一条实施按能上岗必须与本单位的绩效考核或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根据岗位考核的结果和能级系数,确定税务岗位能级津贴。
但能级津贴应与相应的行政级别持平。
具体能级系数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因产假、上级部门借用、因公出国或其他原因,经单位确认后缓考而未能参加能级评定的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情况和工作需要,按能级管理的权限执行。
经医院确认,患有严重疾病或精神障碍,不能参加能力测试的人员,在其能坚持正常工作期间,按初级最低档发放岗位津贴;长期病假人员不享受能级考核津贴。
第二十三条能级评定中,评不上初级一档的人员,按无级处理。
无
级人员实行待岗,待岗期为6个月,此期间采取边工作边学习的方法,只发给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
6个月后再次进行能力测试。
合格者只能按初级最低档上岗,再经1年考核后达到初级二档标准的方可升为初级二档,如不合格者仍按待岗处理,再经1年考核后达到初级一档标准的可定为初级一档。
第二十四条在能级评定中,评不上原有的级、档人员,暂保留原级、档1年。
期满后重新参加考核,合格者按原有的级、档定级;不合格者按原有的级、档的下一档定级。
第五章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参评人员对能级考核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能级结果公布之日起的5天内向本单位的能级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能级管理办公室应在15天内出具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如复核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持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天内向市局能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市局能级管理办公室应在30天内完成能级的申诉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