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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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国税发[1993]154号•【施行日期】199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的第(三)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号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23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8.24•【字号】粤国税发[2000]237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7号)现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000年8月24日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人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晚(含3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发﹝1995﹞143号【发文日期】1995-05-18【实施时间】1995-05-1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增值税废止内容和依据:1.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0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一)》(汕国税发[2008]11号)的规定,本文自2008年01月24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增值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稽核监控,省局拟定的《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全省市县(区)局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资料,必须经稽核后才能归档。

其中:经审核后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退还纳税人保管,经事核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由基层征收单位集中保管,除审核有问题的抵扣联和未经审核的抵扣联一律不得交还纳税人以外,其余于年终一次性交还给纳税人保存。

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凡经稽核小组审核发现有少报销项税额或者多报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利用他人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在内)情况的,一律作偷税论处。

三、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一、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表》中有关指标的稽核分析方法 附表1、2、3、4(略)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 一、我省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应按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申报表》及已用专用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及有关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他扣税凭证申报表》及有关扣税凭证原件和按规定应报送的其他申报资料以外,还必须按照有关申报资料的同一口径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表》(以下简称《稽核分析表》,格式见附表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管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管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管
理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06.13
•【字号】粤国税征函[2000]第16号
•【施行日期】2000.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
专用发票(电脑版)管理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征函[2000]第16号2000年6月13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2000年4月5日《关于增值税(电脑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请示》悉。

根据省局1999年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粤国税发[1999]176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使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

如果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纳税人应将剩余未用完部分报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剪角作废”的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电脑票)。

因此,加强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首先应该严格限制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发售量,电脑版专用发票每次的发售份数,应控制在纳税人半个月的用量以内。

其次,对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应作为纳税人当月的纳税申报备查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审验。

并且,应将这类纳税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防止不按规定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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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纳税申报
【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穗国税发﹝2009﹞117号
【发文日期】2009-04-16
【实施时间】2009-04-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税函〔2008〕1075号)的有关要求,省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中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为规范增值税纳税数据的填列,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部分数据填列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部分进项税额的填列
(一)从2009年2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跨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抵扣的虚拟进项税额,应以负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经自查发现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应以正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稽核结果为异常且未申报抵扣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核查允许抵扣的税款,应以负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填列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两种。

其中,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数据应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的应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10、16栏“开具普通发票”。

三、关于对特殊申报数据的要求及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申报数据中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网上申报一窗式比对
的,需到经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对存在以下无法通过比对的具体原因,应一并携带以下相关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表中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负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4栏销售额及税额负数或其他需要说明的申报数据的,应单独报送《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在接收该部分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应将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移送税源管理岗,使税源管理岗及时掌握经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并由税源管理岗进行归档处理。

(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存在相关数据时,应单独报送由进出口部门出具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在接收该部分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时,应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与《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上的税额进行核对,一致的方可继续进行申报。

《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应与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纸质申报资料一同归档。

四、经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的结果处理
税源管理岗在完成对异常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后,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纳税人进行补税处理的,应参照《关于修订<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4号)的相关处理进行操作。

纳税人的相关补税金额不需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五、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流转税处联系。

《纳税申报情况说明》填写要求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表中存在以下特殊数据,需要进行申报情况说明的,应在报送申报资料的同时,另行填报纸质《纳税申报情况说明》(一式一份,下称《情况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4栏销售额及税额负数;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负数;
(三)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申报数据。

二、填写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4栏销售额及税额负数,应在《情况说明》中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1、销售额及税额负数产生的具体原因;
2、第3栏或第4栏销售额及税额的小计包括哪几方面数据,如正数销售额及税额、负数销售额及税额各占多少;
3、其他情况需要冲减当期销售额及税额的数据,并详细说明其他情况的具体项目内
容。

(二)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负数,应在《情况说明》中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1、进项税额转出负数的具体原因;
2、进项税额转出税款的总额组成包括哪几方面数据,如汇总企业虚拟的进项税额、经对异常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各占多少。

3、其他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负数,并详细说明其他情况的具体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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