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诉讼模式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这个过程中,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诉讼在现实中却呈现出日益复杂化、高成本化的趋势,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措施,其中禁诉令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受到了广泛关注。
自2014年实施《专利法》禁诉令制度逐渐成为专利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限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目前关于禁诉令制度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庞大专利资源和复杂专利诉讼市场的国家。
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有助于丰富和完善专利诉讼制度的理论体系。
通过对禁诉令制度的分析和评价,可以揭示其在专利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为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研究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进专利诉讼法学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交叉融合,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从实践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提高专利诉讼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专利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带来的压力,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重视和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专利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A. 研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专利在创新、竞争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专利诉讼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探索建立禁诉令制度,以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效果。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摘要我国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于 1984年立专利法以来,1992年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承诺并随后进行修法。
2000年8月,为顺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进行第二次专利法修正。
进一步于2008年6月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实践该纲要中国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并于 2008年12 月完成修正公布。
所谓「诉前禁令」是指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内是指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关于此诉前禁令的修正,更为多次修法中所重视。
本文透过对美国专利法初步禁制令、临时限制令及永久禁制令的运作及实务操作来检视我国针对此一制度修正与实施的讨论与建议。
同时以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角度来观察该制度在具体法律环境运作上所留下的讨论空间,作为企业专利诉讼策略选择的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禁制令临时禁制令 itc 美国专利诉讼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一、美国的禁令在法律上的规定及分析在美国《专利法》第283条规定中,禁制令(injunction)是指由法院根据衡平原则作出的命令侵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该侵权行为规定于美国专利法第271条说明包括了直接侵权、诱导侵权以及帮助侵权。
在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大多数情形中,对专利权人最为重要的救济就是获得法官裁定其防止进一步侵权的禁制令。
禁令救济的重要意义在于其反应出专利权的主要价值,即赋予专利权的排他特性,赋予专利权人进行该排他权。
美国的禁制令若以诉讼是否结束作为区分点,可分为永久性禁令与中间禁令。
永久性禁令系在法院完成了整个诉讼法依据之听证审查后,给予原告之完整的禁止性救济。
而中间禁令又依核发的程序不同分为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与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tro)则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原告遭受不可弥补损害之暂时性的、短期的、在法院决定永久性禁令之前所给予之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应对美国启动IPR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专利侵权之应对策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先进技术成果、经营诀窍、知名品牌成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赢得竞争优势并获取巨大商业利润的利器。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许多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逐年上升,如2000年江苏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比1999年增长了55.4%,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42%,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16%。
2001年1月至2月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2000同期增长了300%。
2002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991件,比2001年同期相比上升24.99%,其中著作权案件上升66.60%,专利权案件上升29.1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上升31.29%,商标权案件上升12.10%。
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攀升的趋势日益引起法学界、经济学界和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也成为企业和律师关注的问题。
对一般人来说,诉讼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对高明的律师来说,诉讼是一门艺术;对现代企业来说,诉讼是企业管理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不仅仅可以打击侵权者、违约者,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之功效;诉讼不仅仅可以制止和打压竞争者,还可以化敌为友,扩大同盟;诉讼不仅仅可以在维护固有利益方面起作用,还可以吸引公众的注意,提高企业或产品的声誉,取得良好的社会相应。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作者:刘飞陈金玲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 我国专利权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专利权无效程序存在矛盾和冲突,其解决途径是将知识产权局定位为行政管理职能,将裁决权划归法院,实行司法行政分离,无效请求人、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外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权的无效、撤销等程序可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司审理之责。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是解决专利权归属的终裁程序。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权是通过行政授权程序授予的,确认专利权无效只能通过行政程序依法进行,当事人对专利权宣告无效、撤销或维持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只能做出维持或者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而不能对专利权是否有效作出判决。
这样,一个专利无效诉讼,即便法院已经终审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决定、让其重新做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只能在要么维持专利权有效,要么宣告专利权无效两者中作出新决定。
而对这一新决定,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样就会形成“循环诉讼”的局面,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损害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利益,这种体制已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符合民事诉讼效益原则。
一、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首先,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需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确权程序的审理结果,审级过多,效率低下。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提起之后,对方当事人一般会启动知识产权确权程序,此时,民事纠纷的审理需要中止,等待行政确权的结果。
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专利无效的请求之后,又存在司法最终确权的问题。
由此往复,知识产权确权案件需要历经行政和司法程序,跨越三到四个审级,,程序繁冗,纠纷解决遥遥无期。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上诉与申诉发回重审的多次适用,更加剧了诉讼拖延。
张小泉案、解百纳等案大多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维护专利权人权利的诉讼被侵权方利用,质变成侵权人拖延诉讼、继续施害专利权人的恶劣手段。
专利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专利诉讼流程是怎样的专利侵权诉讼,一般是:1、给对方发送律师函,告知此产品已经申请专利;2、收集证据,可以带公证员买产品或者上宣传的产品3.向法院提交起诉书,4.应诉。
提到专利诉讼,可能都清楚这是围绕专利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情形。
既然是到法院起诉了,那么要想解决纠纷,肯定是要经过一定的流程,然后做出判决的。
到底这个专利诉讼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专利诉讼流程是怎样的专利诉讼的程序主要如下:1、咨询、说明案由,包括诉请目的、诉讼标的、陈述专利侵权(或不侵权)的理由和事实及出示相关证据,被告是否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
2、签订专利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专利权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案由和标的交纳相关专利诉讼费用,包括:代理费、专利诉讼费、无效请求费、取证费、差旅费等。
4、代理收集调查专利侵权证据,包括产品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或在先生产销售的发票、合同,或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和技术资料。
5、诉前协调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和条件,参与谈判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6、整理证据材料、起草诉讼请求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书。
7、代理出庭答辩,参与调解及其它诉讼或专利无效活动。
二、专利诉讼的时间是多久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专利侵权起诉策略

个 小 公司 或者 一个 新 公 司进 行
诉讼 ,通过 法 院判 决 以最 终确 定
专利 权保护 范 围。
有 一 种 独 占市 场 的 习 惯 思 维 模 式 , 当他们 发现 有 新 的竞 争对 手
出现 在 相关 市场 时 ,就 会考 虑 使
■● S_ 本
刊 ㈨ 特 稿
河北石 油职 业技 术学 院 计 弘 名
河北 工业大 学 张 润利
当前 ,专 利 战略 已成 为 企 业 经营 的重 要 组成 部分 ;专利 诉讼 策 略 的运 用 , 已成 为企 业专 利 战 略 的 中心 。我 国 《 专利法》 规定 : 专 利权 被授 予后 , 除另 有规 定 以外 , 任 何单 位或 者 个人 未经 专 利权 人 许可, 都不得 实 施其 专利 , 即不 得
起 的 何 时诉 讼
1 毁损对 手商誉 ,使被 告 . 6
之客户转而与 己交易
专 利 纠 纷 一 旦 进 入 诉 讼 阶
市场 地位 、经 营 模式 以及 具体 的 专利 战略 , 诉讼 目的又有不 同 。
1 防止被告的侵权行为 . 1
从法 律 的角 度考 虑 , 防止 侵 权 是 专 利 诉 讼 最 为 直 接 的 目的 ,
以生产 经营 为 目的制 造 、 用 、 使 许
诺销售 、 销售 、 口其 专 利 产 品 , 进 或 者 使 用 其 专 利 方 法 以及 使 用 、 许 诺销 售 、 销售 、 口依照 该专 利 进
方法 直接获 得 的产 品 。
1 促使被告商谈 相关专利 . 3
许 可
国外一 些企 业 尤其 是 高 科技
持 续 时 间长
知识产权诉讼

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是当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财产形式,在各行各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诉讼进行探讨,包括其定义、流程和影响等方面。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涉及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知识产权诉讼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保护。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流程1. 委托代理人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当事人通常需要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办理相关诉讼事务。
代理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 提起诉讼当事人需向法院递交诉状,详细陈述侵权情况,并列举相关证据。
诉状应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内容。
3. 受理与审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决定。
一旦案件受理,法院将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收集证据,并进行评估。
4. 裁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对相关证据进行评估,权衡双方的主张,并最终作出裁决。
裁决可包括判决侵权方支付赔偿金、禁止侵权行为、扣押侵权产品等措施。
5. 执行裁决一旦裁决生效,如果被告方不履行判决,原告可申请执行。
执行程序通常包括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原告能够获得裁决所赋予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诉讼的影响1. 维护合法权益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能够获得法院的裁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维权方式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
2. 明确权益归属通过知识产权诉讼,法院将明确侵权方的违法行为,并做出裁决,明确侵权行为的责任和后果。
这有助于明确权益归属,规范市场秩序。
3. 有效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可树立典型案例,对侵权行为进行警示,起到威慑作用。
这对于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发展。
试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默认分类 2010

试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默认分类2010-03-02 13:03:41 阅读1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为技术转化为商品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空间。
而专利作为技术商品化的保护神, 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威力。
专利法对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促进国际间的科技、经济和贸易交流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令人头疼的专利侵权却普遍存在着, 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权人的合法权利, 保护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必须有力地打击专利侵权活动。
在我国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试依我国《专利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规, 就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拙见, 以期抛砖引玉。
发生专利侵权时, 哪些人有权提起诉讼呢?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权合法转让后的受让人, 有对专利侵权的起诉权是比较明确的, 问题就在于利害关系人如何确定? 换句话说, 哪些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专利侵权提起诉讼呢? 这一点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由于现实当中专利实施的普遍方式是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因此本文针对不同的实施许可情况, 结合诉权理论, 对此内容作一探讨。
一、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我们知道, 独占实施许可的实质是被许可人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合同, 以向专利权人支付比较高昂的专利使用费为代价而获取对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因而发生专利侵权时, 侵权人最直接侵害的是被许可人的这种独占实施权,显然, 被许可人可作为利害关系人,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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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诉讼模式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1984年3月12日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注2),建立了中国的专利制度,从而迈出了科技兴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
从1985年4月起(注3),中国法院开始受理专利纠纷案件。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就受理专利纠纷的类型、管辖、诉讼程序和专业法官配备等专门发出了通知(注4),开创了中国专利审判的先河。
以后,为了贯彻我国政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针,并履行《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注5)。
目前中国立法机关正在酝酿进行第二次专利法的修改,修改的趋势仍然是博采各国之长为我所用、适合中国国情和遵守国际条约规定义务的三大原则,它必定反映本国利益需要和国际惯例的准则。
专利法及其修改都对专利诉讼产生重要的阻碍。
此外,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专利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重要阻碍。
新中国专利诉讼至今差不多14年了,它差不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诉讼模式:一、中国专利诉讼的案件类型和管辖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注6)依法(注7)受理五类涉及专利的纠纷案件:1、专利行政案件,即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包括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注8)、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注9)。
2、专利侵权案件,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侵犯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等专利权的案件。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即以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作为原、被告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4、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即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等。
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包括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有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此外,中国法院还依法受理假冒他人专利犯罪等刑事案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的,依法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假冒专利罪刑事案件由有管辖权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理。
中国法院针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特点并遵循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从一开始立即此类纠纷作为专门案件进行专属管辖。
对前述涉及专利的各类纠纷案件分不由下列指定的法院管辖:1、第1类专利行政案件即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第5类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中实施强制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由于可能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都在北京市,且为执法统一,因而,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注10)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2、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注1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注12)、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注13)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注14)作为第一审法院,相应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中国法院对涉及专利权纠纷案件除前述专属管辖外,对收案最多的专利侵权案件等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这确实是,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地)的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注15)作为一审法院。
二、中国专利诉讼的审判机构和组织依照法律,中国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的审判制度,即法院系统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审判案件则须经一审、二审两审终审。
大多数专利纠纷案件都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一、二审程序中审结;也有少数专利侵权案件由于诉讼标的数额巨大或有重大阻碍等由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类案件假如上诉,上诉审法院确实是最高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还赋有进行专利诉讼司法解释和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专门职能。
假如发觉错案,不管那一级不、那一地点的法院终审审结的,都有权予以提审或指令再审(注16)。
在法院内部,分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交通、知识产权等审判庭,分不负责各类审判工作。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首席法官和法官、助理法官审判(注17)。
依照中国法律,审判专利纠纷案件均由3、5、7等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程序中能够聘请不是法官的法律或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法官任审判长(注18)。
但第二审程序必须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中国法院内部设有由资深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审判庭庭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审判的少数重大、复杂、疑难的各类案件,每年也有若干件(1-2件)专利纠纷案件被提交最高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
被提交的案件一般是通过开庭审判后合议庭提出了处理意见的案件。
法院院长、副院长有权依照审判庭庭长和案件承方法官的意见向审判委员会提交需要讨论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先由审判该案的法官向委员们报告案件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而后由委员们讨论处理意见,遇有分歧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依据法律和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确实是法院处理该案最终的意见,承办案件的法官必须服从。
审判委员会的资深法官们具有各部门法律的综合知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他们的决定极具权威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文件(其内容类似英美法系判例法中的司法原则)也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他们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然而,在中国司法改革中,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作用呈现减弱趋势,审理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的更大职权和责任逐步放在承办案件的法官身上,以保障效率和公正。
中国法院新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注19)将加强这种趋势。
此外,中国法院在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还实行了聘请知识产权法律和各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学者为咨询顾问的制度,实行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案件中特邀聘请大学、科研单位等有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陪审员审理案件(注20)。
这些措施都提高了中国法院审判专业性强、适用法律难度大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中国法官审判专利侵权案件的一般作法专利侵权纠纷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经常遇到的案件,是各类专利诉讼中最多的案件。
中国法官审判此类案件的一般作法是:(一)诉讼程序上的作法1、提早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遵守的诉讼义务。
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原、被告发送《当事人须知》,向当事人公布合议庭的法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依照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2、庭前交换证据。
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实行了开庭前交换证据,使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诉讼请求的依据,对专业技术性强的证据事先有所了解。
开庭审理时,集中对上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质证。
对有些技术问题、技术鉴定结论需要听证的能够在开庭前召开听证会,以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
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假如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权,首先由原告负责提供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有关证据。
然而,假如原告控告被告侵犯的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即方法发明专利,那么依照中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控侵权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据。
3、实行合议制度。
专利诉讼涉及各个学科的专业技术,审理难度大。
中国法院对专利案件一律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理,即由若干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同意一名法官独任审判。
合议庭组成法官都要批阅案卷、开庭审理与合议,共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
4、实行公开审理。
对专利纠纷案件不管第一审、第二审,一律实行公开审判(注21),同意公众旁听,同意新闻单位采访、客观报道。
如此做,能够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也能够对社会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尊重、爱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注22)。
5、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一些持续进行的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从明白或者应当明白专利权被侵害起二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的专利权仍在法律规定的爱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
关于这种连续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从专利权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二年的,中国法官一般仍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对侵权损失赔偿额应自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超过二年的侵权损失不予爱护。
6、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中国法院在审理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一旦出现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时,一般中止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权人的专利有效性作出决定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但被控侵权人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应当在被告答辩期(注23)内提出,假如超过答辩期,人民法院能够不中止诉讼。
关于发明专利,由于中国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度,故假如被控侵权人就某一发明专利提出宣告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二)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法律适用上的作法1、发明专利和有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关于发明专利和有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中国法官差不多上采纳"三步推断法"进行审判。
即:(1)确定专利权的爱护范围。
依照中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有用新型专利权的爱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中国法官确定专利权爱护范围的唯一依据。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注24),能够有从属权利要求 (注25)。
因而,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侵权判定中的权利要求,是指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从属权利要求。
为了方便比较,中国法官通常要把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
这就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定文件被认为是专利讲明书及附图。
此外,专利文档等也被认为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参考文件。
(2)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
也确实是依照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3)将通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
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专利权的爱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讲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爱护范围,法官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这种情形的专利侵权是标准的、不折不扣的专利侵权,有的人将其称之为"字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