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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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知识产权增值税政策

科技、知识产权增值税政策

科技、知识产权增值税政策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关税〔2016〕70号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依据:财税〔2018〕120号
四、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38号。

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

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

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1. 引言科技创新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

2. 税收政策概述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旨在为科技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根据该政策,通过签订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合同的企业,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缴部分税费。

3. 具体政策内容3.1 免税对象注册地在享受该政策的国家或地区的科技企业;执行符合科技创新要求的技术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提供的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属于免税范围内。

3.2 免税期限免税期限根据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政策规定而定,一般为合同履行期限的一定比例。

在免税期限内,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3 免税额度针对符合免税政策的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合同,可享受部分免税额度。

具体免税额度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而定,一般为合同款项的一定比例。

3.4 免税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申请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技术服务合同等;2. 在指定的办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3. 相关机构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企业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4. 注意事项4.1 合同规范性为了能够享受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企业需要确保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内容应详细、规范。

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不具备享受免税政策资格。

4.2 税务监管虽然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但仍然需要进行税务申报和报税等程序,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税务规定,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4.3 法律风险企业在享受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时,要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特别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总结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为科技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税务事务,并妥善处理好与税务机构的关系,以确保合法权益。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标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三条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

对复审未通过的单位,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四条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经科技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查实后,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同级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有关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补缴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已免税进口有关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相关税款。

第五条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持有效的免税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六条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与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海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科教用品)

海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科教用品)
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若套入此条,还需符合海关总署2007年第 13号公告的附件1的内容。
实验室设备,只限于为科研和教学提供 必要条件或与仪器、仪表配套使用的小 型实验室设备、装置、专用器具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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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 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海关总署2007年第13 号公告的附件1): (1)实验环境方面 (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3)实验室专用设备
⑨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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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 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3)实验室专用设备
①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 高温、低温等);
②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③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 仪、大型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 等);
④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 专用集成电路等);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外设如扫描仪、打 印机等);
家具,如实验室或技术室用的家具,如 显微镜防震台、实验室工作台(不论是 否装有玻璃箱、气体喷嘴、龙头装置 等)、排烟橱、无绘图仪器的绘图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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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应当直接用 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在监管年限 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 质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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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介绍
13.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 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14.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15.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 航运类院校);
16.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 车(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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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1号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1号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正文:----------------------------------------------------------------------------------------------------------------------------------------------------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第61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进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是指:(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三)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四)在海关监管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六)标本、模型;(七)教学用幻灯片;(八)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九)实验用动物;(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

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科学研究用品,教学用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残疾人专用品【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令1997年第61号【发文日期】1997-04-10【实施时间】1997-04-1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出口退税注释: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2007年1月5日 国函[2007]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并要求海关总署制定实施办法和对外发布,有关实施办法,我署正与有关部门拟定中,届时将另行通知。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先予公布,并就实施办法下达前的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执行问题: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在原《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科研、教学的实际需要制定的。

新《规定》在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中增加了一些适用单位;在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一)至第(十六)项中,增加了特殊院校和专业所需专用教学科研用品等;科教用品免税范围也作了调整,取消了“教学专用闭路电视及其配件”。

为了在实施办法下达前便于各关掌握,现就办理原则明确如下: (一)新《规定》中的免税品种凡与原规定相一致的仍按原审批尺度掌握。

(二)第四条第(四)项进口维修用零部件应严格控制在原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监管期内)金额的10%以内。

其余新增条款的免税审批一律报经总署关税司审核后方可执行。

对于新《规定》中已取消的品种,海关一律不再受理免税申请。

(三)新《规定》中增加的适用单位,一律由总署关税司审批后下达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12.18•【文号】署税[1998]78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署税〔1998〕787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总署制订了《实施办法》并印发各海关。

《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总署和各海关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的审批权限。

总署机构调整后,为了转变职能,进一步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用户,决定将在总署办理的部分进口科教用品的审批工作调整到各项目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现更名为国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2000年以前(包括2000年)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审批手续由总署关税司审批后通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现调整为由这些单位直接在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已核定的五批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已发各关,若其中技术中心的名称有更改的,需出具有关批准部门的更名文件,并在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备案,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中心和实验室不能直接在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科研用品免税手续。

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对符合《实验办法》规定的科研单位进口的科研用品,予以审批出具减免税证明,并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将批准情况(包括原由地方海关审批的科教用品)传输至进口口岸海关。

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与进口口岸海关要加强联系,搞好后续管理。

三、取消《实施办法》通知第三项“对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物品,各关应报总署关税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的规定。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据此,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示范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二)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三)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四)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条件的示范平台,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1、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见附1);2、资产总额(指为建设本平台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和累计购置设备原值(是指将为建设本平台而进口的设备和采购的国产设备的原值合并计算,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原值,当年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的审计报告并附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及清单;3、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情况的报告;4、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及服务满意度的测评意见(具体测评要求以及测评意见表详见附2、3);5、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示范平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研仪器进口暂停免税?真实原因是这样的!

科研仪器进口暂停免税?真实原因是这样的!最近,有科研人员反映,项目立项后需要进口一批科研仪器,但是原先很快就能办完的进口免税被告知缓办,据说是相关政策正在调整中,情况是这样的吗?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位科研人员提到的科研仪器免税的是怎么回事,原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年底出台一份《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提到,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那么,文件提到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指那些单位呢?(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办理及管理办法

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办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程序,节约资金,加强校内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XX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第三条办理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基本程序
1 .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依据采购合同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外贸代理公司与厂商签订外贸合同。

2 .办理免税证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提供仪器设备彩页,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相关材料负责办理。

3 .海关批准办理通关。

接受捐赠的进口科教用品须提供赠送函、译文、学校出具的接收函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进口批文等方可办理科教用品免税。

第四条免税科教用品到货后组织安装验收时如有问题须详细记录,并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在到达口岸的90天时限内办理索赔手续。

第五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要自觉接受海关监管,监管期一般为三年,期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必须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XX大学免税科教用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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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中华人民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颁布日期:20070330实施日期:20070330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

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机构)是指:(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商品和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第(一)项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其附件;(二)“清单”第(二)项的“实验室设备”只限于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或与仪器、仪表配套使用的小型实验室设备、装置、专用器具和器械(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如超低温设备、小型超纯水设备、小型发酵设备等,但不包括中试设备(详见附件1);(三)“清单”第(三)项包括网络设备,如数据交换仪、路由器、集成器、防火墙;(四)“清单”第(四)项所列用于维修、改进或扩充功能的零部件及配件只限用于原享受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优惠政策免税进口并在海关监管期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等的专用件;(五)“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八)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七)项所列实验用材料是指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实验中所需的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特殊专用材料(详见附件2);(六)“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九)项所列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是指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但不包括用于手术、治疗的仪器设备,例如呼吸机、监护仪、心脏起搏器、牙科椅等;(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二)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十一)项所列“专业级乐器”是指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创作、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所需的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与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方面的专用乐器;“音像资料”是指上述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专用的音像资料。

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和科技开发机构,首次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前,应持凭有关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其中:(一)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师、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还需持凭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四)科技开发机构持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经海关审核认定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办理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备案。

五、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的单位,经海关核准后,其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但不得移出本单位。

七、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活动,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

上述仪器经海关核准进口后,应由医药类院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院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前款规定的上述单位进口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限制在合理数量。

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八、违反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九、接受捐赠进口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

十、上述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2.实验用材料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一、实验环境方面(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六)清洗循环设备;(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九)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八)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九)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四)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五)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六)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七)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八)电生理设备;(九)其他。

附件2:实验用材料一、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二、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三、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四、科研用的电子材料、特种金属材料、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五、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

六、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七、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八、其他。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四)在海关监管期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六)标本、模型;(七)教学用幻灯片;(八)实验用材料;(九)实验用动物;(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围,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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