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与改革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摘要: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解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规律,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并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状况及其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制度变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流转;路径依赖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一、制度变迁理论概述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制度变迁简单说就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效益相对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
制度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成为制度的供给。
在人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前提下,制度供给也是有限、稀缺的。
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能够增加的收益。
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时,就会发生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潜在利益的存在。
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对于促进或延缓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
前者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
后者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再到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归农民个体所有。
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建立起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逐步深入,各项政策和制度都在不断的发生着改革和变化,从农村到城市,社会转型关涉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供大家参考。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范文一:目前中国土地政策面对的挑战中国政府日益认识到土地政策问题在实现预期的经济与社会结果中的重要性。
事实上,中国近些年来的土地政策是与这种快速变化的环境相适应的。
迄今为止的改革值得称道,但还不够全面,在土地政策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以及相关的国家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象,造成了经济的重大扭曲,也刺激了城市以不合理的方式增长在一个城市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增长以及城市与农村经济越来越整合的年代,中国土地政策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却是对待城市与农村土地上的一直绝然分割。
这两类土地受制于不同的权利体系并由分立的机构和法规所管理。
作为这一分割的主要结果是,政府成为农地转变为城市土地的惟一仲裁者,它拥有从农村获得土地及将之转换给城市使用者的排他性权力。
在现行法律下,所有土地进入城市市场必须首先由城市政府当局进行强制征用,然后通过几种方式将之再配置给城市使用者。
换言之,在土地转换用途的过程中,不需要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拥有者和最终获得土地的城市新使用者之间进行直接交易。
无论是土地被作为公共目的、准公共用途还是明确作为私人使用,都是如此。
这一特征以国际标准来看是非常独特的——在世界上没有一个主要的市场经济像中国这样维持着城市与农村在土地权利、管理与市场上的绝对分割。
而且全球趋势与这一特征正好相反。
这些国家日益认识到,随着城市与农村经济的日益整合、城市的快速增长、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对土地的区别对待将是不合时宜的,其效果是适得其反的。
尽管不同类型的土地确实需要有不同的规划方法和程度不一的规制和经济干预,但越来越清楚的一点是,将城市和农村土地人为地归入完全分割的两类制度体系并不是最好的方式。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摘要: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解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规律,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并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状况及其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制度变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流转;路径依赖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一、制度变迁理论概述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制度变迁简单说就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效益相对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
制度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成为制度的供给。
在人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前提下,制度供给也是有限、稀缺的。
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能够增加的收益。
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时,就会发生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潜在利益的存在。
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对于促进或延缓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
前者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
后者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再到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归农民个体所有。
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建立起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长期以来,农村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利益。
因此,必须进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以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1.农村土地公有制难以维持。
中国的土地制度设立之初,是以公有制为主导。
但现在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中,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那些村庄、农户以及私人的土地也出现了,这些土地的流转和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
2.土地规划和利用不合理。
由于地方政府拥有掌控土地使用的最终决策权,因此在很多地方土地规划和利用不合理,导致了土地浪费、农村土地社会化程度不够、错峰藤管程度较低等问题的出现。
3.农民土地利益受损。
由于土地流转和增值开发的缺乏明确规则和操作细则,因此一些农民不知道自己应该处于什么地位,土地是否真的属于他们,因而缺纳了农民土地利益所引发的问题。
4.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低。
由于当前农业经营模式仍然以小农经营为主,而这样的模式有助于保留政策性混响因素,不利于农业科技融入这一做法,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农民的收入水平也比较低。
5.土地在流转中存在一些不规范化的行为,缺乏保障。
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土地权属的不明确,等问题都使得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产生问题,加之行业自成份和地方政府在土地权属上的“目的性调整”,导致了土地流转中可能发生的不规范行为,缺乏保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改革的方向如下:1.明确农村土地的公有性质。
中国的土地制度需要加强公有性质的落实,特别是在农村领域。
这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规定土地只属于农民集体或国家,授权地方政府来管理和调配土地的使用。
2.优化土地规划和利用。
地方政府要根据农业发展的方向和土地利用需求,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和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和安排,以保证农村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通过规定土地产权交易手续的标准,防止土地诶交易的过程中出现欺骗等情况,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土地改革论文

农村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五十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
它违背了生产关系要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关系。
由于在合作化运动的后期已出现了过急过猛的问题,所以人民公社化运动也出现了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情况,刮起了“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
二、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即后来被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历史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
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
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
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
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
”1978年,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创举。
1979年10月,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
当时国务院主管农业的副总理万里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这一举动表示的支持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农村改革势在必行。
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摘要:“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上的冲突、理论上的匮乏和行政权的滥用,致使农村产权主体缺失、农民利益难以有效保障。
我国应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并对农村产权组织予以重构。
关键词:土地产权、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委员会土地产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存在的土地上,为实现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别依法行使其权利时对土地的用益、流转、管理权。
确立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权利内容,在调整土地法律关系上有其重要作用。
目前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被称为“三农”问题,它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这一问题日益凸现出来。
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
我国应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并对农村产权组织予以重构。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围绕土地使用制度等土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过程。
50年代初期实行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村土地从封建地主所有制向农民所有制的转变;50年代中期进行初级农业合作化,农民以土地入股初级社分红,实行的是农民所有、初级社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5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末期进行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农村土地制度由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小⒓ 逋骋痪 2]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农民自发到国家逐步承认的过程,最终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
我国农地制度变迁方向论文

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方向研究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1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变迁,每一次农地制度变迁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博弈。
我国农地制度进一步变迁的方向即是实现公平与效率并重。
关键词农地制度改革公平效率一、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地制度经历了土地农民所有制、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制度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三次重大制度变迁。
每一次农地制度变迁都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诉求。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过程是公平与效率的博弈过程。
因此系统深入地分析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博弈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对于正确把握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方向,实现农地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地制度变迁的必要性从公平角度看,农村土地大体按人口均分,农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甚至可以自由处分土地,较好地体现了公平。
但农民土地所有制体现的是一种较低水平的效率与公平兼顾,且其自身隐含着制约因素。
把集中在地主手中的土地均分给农民,满足了农民公平获得土地资源的诉求,但结果是土地分散化,而且单个农民的经济能力较弱,无力对农业生产进行投入,只能在没有技术进步推动的状况下,靠自己的手工劳动来延续农业生产的发展,这种小农生产的效率依然比较低下。
土地改革后,由于不同农户在生产资料占有、劳动力数量以及生产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农民能迅速增产增收,甚至买地、雇工,成为富裕户,另一部分农民则开始卖地、借债和受雇于人。
因此,无论是基于效率角度还是基于公平角度而言,农民土地所有制都有进一步变迁的必要。
三、农地分配、调整、流转中的公平与效率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安排下,如何权衡土地分配的公平与土地利用的效率,实际上已成为当前我国农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大抉择之一。
家庭承包制坚持农户对农地的均分承包,体现了我国历史上一种根深蒂固的“均贫富”诉求。
自然辩证法论文

用科学发展模式看待农村土地中的演变摘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这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
农业为基础的基本国情,又决定了土地问题的重要性。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土地问题不仅是农民所关系的核心问题,更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问题。
近现代以来,我国土地历经多次改革和革命,本文将从自然辩证法的角度去分析土地进程中不同时代与需求下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土地自然辩证法发展模式意义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自先秦时期的夏周实行井田制开始至今,我国的土地开始在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交替中,不断推动着历史的发展。
商鞅变法,土地私有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之后,北魏开启的均田制,再次为土地制度制订了标准。
到民国时代军阀割据,混乱不堪,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也是模糊不清,直至共产党的土改开始,中国土地开始有了有序而科学的进步模式和改革模式。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以农耕为主的文明古国,即便现在我们正在向城镇化过度,三农问题及土地依旧是困扰和影响我国现代化步伐的一个主要问题。
而自然辩证法,又是对各类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和理论,因此用辩证法中逻辑经验主义来研究我国土地历来的演变和变化过程,不仅对历史有着清晰的看法,而且对未来土地的演变更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近现代我国农村土地的演变历程近代期间,随着国家和政府不同时期的需要和目的不同我国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多次的改变和更迭。
1、土地革命时期。
为了废除封建剥削和封建义务,共产党提出了“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为农民阶级的土地制度”的土地路线。
2、抗战时期。
在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3、解放战争时期。
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5、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成了农民土地公有制,农业合作社成为农村基层行政组织、生产组织和生产资料所有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与改革州委党校田红历史学硕士摘要: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文就我国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作简要梳理,从中找出当前我国土地制度主要存在的弊端,并试图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土地制度的演变土地流转Summary: The chairman mao zedong once said : china's question is about peasantry, the peasant problem is the problem.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for sixty years, our land system has undergone many changes, but the problem still at large part affected ou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is is my country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land system changes in the countryside for a brush, and finding the land main drawbacks of the system and tried to put forward some crude.key word:evolvement and reference of land value increment administration system in uk land circulation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新中国成立30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三个不同历史阶段:从土地私有化到人民公社,再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实现了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所有制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再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巨大转变。
土地制度的变迁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
1978年11月,安徽凤阳小岗村举起了“包产到户”土地改革的旗帜,再次揭开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成为人民公社体制解体、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创立的标志。
1982至1986年,我国农村改革史上第一轮“五个一号文件”出台并实施,初步构建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土地制度框架。
1993年至1999年我国先后四次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期延长30年不变”,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至此,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4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修改《农业法》,2005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系列法律法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土地制度正式确立。
2004~2008年,我国农村改革史上第二轮“五个一号文件”出台和实施,将土地征用制度、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推向前台。
农村土地制度30年的变迁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弊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致使广大农村土地效率没有得到很好的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导致大量农地被大规模征用, 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使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暴露出种种弊端,具体表现为:(一)土地产权主体模糊不清, 农民土地产权受到侵犯,导致土地承包流转不畅我国现在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的,在现实农村经济活动中个体农民(农户)作为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地位是被排斥的,行使主体地位的往往是地方政府、社区集体组织、村委或村级小组甚至是地方家族势力等。
而土地权益边界的模糊往往又成为各方主体争夺利益的借口。
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和县乡镇领导也认为农村土地是国家的,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没有力量实现自己的土地权利,这使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管理者所有,其必然结果是土地流转的利益主体被虚化,进而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市场化的发展要求。
因此,在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得不到保证是当前制约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农村土地管理混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可采取多种形式,但对各种土地流转形式却缺乏程序上的保障。
另外,我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了转包、互换、转让三种具体的流转方式。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和第42条却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五种具体的流转方式,两部法律所确定的流转方式的不一致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造成了障碍。
这种立法上的不一致,导致了农村土地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产生混乱,也导致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在选择流转方式出现混乱。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影响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关键所在威廉·配第指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这一精辟见解,诠释了土地与人类的关系,即土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一切财富的源泉。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农村养老、医疗、社会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欠发达地区大多数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土地依然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对土地较高程度的依赖性仍将长期存在,即使种地效益再低也不轻易转让土地。
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土地在农村承担了51.64%的社会保障功能。
尽管农村土地收益低廉,但大部分理性的农民还是选择继续耕作,不愿流转土地,土地依然是广大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
因此,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土地的规模经营和流转速度。
(四)政府职能的错位,是土地流转不顺畅另一个因素按市场经济规则,在农地流转中,政府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职责是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平台。
然而在现实农村土地流转中,地方政府既充当了裁判员,又成为了运动员。
作为裁判员,它偏向企业和开发商,在土地利益分配上,没有公正地对待农民;作为运动员,它则利用管理职能充当竞争主体,与集体和农民争利。
在土地流转的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农民在很多情况下基本上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体系之外。
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转让或不转让,也不能与对方平等谈判价格,而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则可以不受约束地占有农民的土地权益,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的利益。
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职能错位的另外一个制度性因素。
由于政府体制原因,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由同级地方政府所管辖,是相应政府的一个部门。
因此,其监督职能实际上是“下级监督上级”,在实践中很难起到有效作用,往往是听命于当地政府领导。
本来农民对那些违法占地、直接涉及农户利益的问题最有发言权和检举权,但往往又被“越级上告违法”、“上访者是刁民”等斥责挡了回去,使上级土管部门无法了解乱占农地的真实情况。
整治土地时,又多以“自查”方式进行,雷声大雨点小,难见成效。
(五)征地、拆迁引起的失地农民问题严峻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大面积的征地,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急剧上升。
据统计,在全国各地的土地上访案件中,有70 %以上是因征地引发的。
征地补偿制度标准偏低,且各地多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而不再提供就业岗位,失地农民也从此失去了土地的收益分配权。
每年拆迁引起的失地农民问题也日益严峻,最近发生的宜黄、江西等地的拆迁等问题不胜枚举。
失地农民在非农就业转移过程中,大多数失地农民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很难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另外,在征地补偿中少报、截流、无偿占有农民征地款的现象十分严重“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分配补偿款混乱,土地浪费惊人,政府与民争利,赚取“低征高卖”中的巨额差价等行为,直接导致失地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庞大的失地农民今后出路难以妥善安置。
因此,失地农民大都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本生活没有了保障。
同时,失地造成的贫困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下一代的发展。
有专家认为: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对农民的又一次掠夺。
三、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一系列配套社会制度的改革,为我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坚持产权明晰的改革方向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必由之路,最大限度地赋予农民土地权利是土地改革的方向,继续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流转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的路径向纵深发展。
(一)建立归属清晰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改革的重中之重。
新时期农村土地已不限于是单一的农用,土地使用权的实现形式在多样化,其使用效益在市场上不断增大。
土地流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将给农村土地带来更多的风险。
而现行集体所有权权利的虚化和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质,农村土地权利归属不清晰,农民和集体都没能以权利主体的资格对抗其面临的外在干扰,尤其是国家和政府的肆意征地行为。
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农村土地成为政府和利益既得者权力寻租的后花园。
因此,建立清晰的土地权属制度是激励农民生产积极性、生产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更是防范权利不受侵害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农村土地管理。
抓紧修订《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原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权能等方面的模糊规定, 并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留有法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