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开来,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不一致的问题,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享有更多的权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向最具竞争力的经营者集中,增加农业资源配置效率和提高农业生产力。
但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本文将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进行浅析。
一、存在的问题1. 制度设计不合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初期,一些地方在设计制度时存在制度设计不合理的问题,未能充分考虑到农村土地资源的特点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导致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农民的规定和制度漏洞。
2. 农民权益受损在一些地方,由于政府与资本力量的介入,一些农村土地流转项目存在强制性、低价收购土地等问题,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损,甚至无法维持生活,造成一些社会问题。
3. 市场化经营不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后,由于缺乏市场化的经营模式和经验,导致一些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上面临一些困难,没有发挥出土地资源的潜力,制约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4. 征地拆迁问题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中,由于一些项目需要大面积的农村土地,导致农村征地拆迁问题较为突出。
一些地方存在强拆、低价补偿、不及时安置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策略1. 完善制度设计要解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入手,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遵循科学合理的规划原则,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保障农民权益政府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中,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土地流转市场,杜绝低价收购、强制征收等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推动市场化经营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要积极推动市场化经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引导农民参与合作社经营、农村土地流转等市场化经营模式,提高农民经营水平,激发土地资源的潜力。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将土地的承包、经营和流转权进行分置,并赋予农民相应的产权。
该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有利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有利于农村产权的确权和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问题分析1.政策执行不到位在一些地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并不到位,相关部门对政策的执行不力,导致许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得不到保障。
2.农民权益受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农民因信息不透明、合同不公平等原因,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导致其积极性受到影响。
3.土地资源浪费在一些地区,由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不够完善,导致土地资源被浪费和滥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4.规划与管理不协调土地流转涉及到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一些地方的规划与管理不协调,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乱象。
5.风险防范不足土地流转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在风险防范的工作上存在疏漏,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
二、解决策略1.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政策宣传,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加大对政策执行的督促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公开和合同公正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3.加强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和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和管理的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流转,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
5.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总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必须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和支持。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一、问题分析1.土地流转难题在我国农村,土地被农民个人所有的历史阶段已经过去,土地流转成为农村产权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但是目前仍存在着土地流转难、流转不畅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手续繁杂,流转规模小,流转价格低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一般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短,无法有效保障农民长期投入和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率。
在实践中,一些农民土地承包到期后,无法及时续约,导致土地闲置和浪费。
3.农村土地资源过度碎片化农村土地资源碎片化是指土地被分散分割成小块,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农村土地资源碎片化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耕作难度和成本,也不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4.农村产权保护不到位农村产权保护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权、房屋产权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等方面。
一些地方存在着强制收回承包地、侵占农民房屋和强制流转土地的现象,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对策分析1.加快土地流转的程序简化为解决土地流转难题,应加快土地流转的程序简化,推进土地流转一站式服务。
可以探索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便捷的土地流转登记、交易和流转信息服务,简化流转手续,提高流转效率。
应加强对流转土地经营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管理和经营能力。
2.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解决土地承包期限问题,可以适当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的安全感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
可以循序渐进地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50年或者更长,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年限延长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得到有效保障。
3.推动农村土地资源整合为解决农村土地资源碎片化问题,可以推动农村土地资源整合,建立农村土地整合开发与利用的体制机制。
土地若干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土地制度创新形式不够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属于社会经济制度。
它是约束人们土地经济关系规则的集合,是人们围绕土地所有、使用、收益而发生的生产关系制度,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具体地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分为以下两个阶段:(一)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二)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可分为三个阶段:1.“公地私营”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
1977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生命危险,搞起了“包产到户”。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推动了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实行。
2.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大方向是由原来的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以后获得经营权和收益权,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由于经验不足,出现了诸如土地按人口均分、地块过小、承包期过短、频繁调整、无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不健全等问题。
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11月《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了再一次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目的是稳定农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法,使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管理逐步过渡到法治轨道,对抑制农村土地的过快非农化、更好地保护耕地起到了积极作用;2008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模糊了土地的产权定位我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_面临的困境及改革思路_尚利娜

现代经济信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境及改革思路尚利娜 贵州大学经济学院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农业中最重要的制度,同时也是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对农民的收入和预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认真分析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境,进而为土地制度改革提出新的思路,这对不断推进农村现代化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土地制度;家庭联产责任制;土地制度改革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166-02一、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产权不清晰——农民权益难保障,不利于土地的保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所有权与使用权双向分离的方式,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导致了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不清、集体所有权的实际空缺,为国家的干涉与官僚的腐败留下了漏洞。
村队在治理结构上存在扭曲,导致农民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同时,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土地的承包调整频繁、使用权的不稳定导致农民无法形成长期的理性预期,对耕地的使用存在掠夺式经营的问题,不利于土地的保护。
2.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农业的规模化与集约化受制约土地的经营规模偏小且细碎化,不利于大规模的农业机械的使用,农民自身即使有投资的意愿,也缺乏投资对象和支撑力量,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农业生产仍然停留在低效,粗放状态,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耕地抛荒现象严重,影响了耕地的使用效率。
3.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缺乏,农村土地流转缓慢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为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农业产出,中央曾提出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
然而,这种稳定的政策往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土地的合理流动。
土地流转缓慢,土地集中停滞不前,这严重违背了现代化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要得到优化配置。
农村土地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但是目前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成为了当前农村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改革旨在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增强农民土地使用和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改革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相应的对策与解决办法。
问题一:土地流转规模小、质量低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前,农村土地大多数为集体所有,村级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民只能通过承包土地来实现土地的使用权。
而在改革后,农民可以将通过流转将土地的经营权进行交易。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流转规模小、质量低,导致农村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一方面是由于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仍然影响着农民的观念,大多数农民对于土地流转还存在着疑虑和忧虑,更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另一方面是由于流转市场的不成熟,土地流转的主体集中在大户农民和土地中介等,导致流转土地规模小、质量低,很难形成规模经营效应。
对策:解决土地流转规模小、质量低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一是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流转观念,加快农民对土地流转利益的认知和认可。
政府应该加强对流转市场的监管和管理,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模化流转,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激励,引导土地流转主体形成规模优势。
问题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单一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还比较单一,大多数以租赁和合作社承包经营为主。
这种方式容易导致土地流转关系不稳定,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和良性发展。
对策: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单一的问题,首先要加强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认证,完善土地流转的合同和法律规定,增强土地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其次要鼓励多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例如可以引导农民通过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土地流转的多元化和多样化。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路径选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路径选择一、起因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多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问题一直存在,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越来越显著,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也逐渐得到落实。
但是,长期以来存在的利益格局、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利益纠葛,都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着诸多难点和路径选择。
二、难点分析1. 土地所有权问题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一直是改革的难点。
过去,农村土地资源的集体所有制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
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土地不断被征用和交易,让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改革过程中,如何平衡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土地利益,呵护农民利益,是难点之一。
2. 安置农民和保障社会稳定改革会带来收益,但也伴随着成本。
农村土地改革不同于城市,城市居民可以转型就业,而农村居民则需要找到新的生计来源。
因此,改革过程中,需要给予农民充分的保障和安置,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土地制度改革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动荡,如何平衡改革成效和社会稳定,是难点之一。
3. 利益相关者的纷争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已形成一定的利益格局,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众多。
改革面临的困难之一是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协商达成永久性的改革方案。
三、路径选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需要分阶段、逐渐推进。
在推进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新的改革方案。
1. 实施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当下最为主要的改革方案,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让土地具有市场价值,让农村土地利益得到最优化的分配。
同时,也可以推动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
但是,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应加大政府监管力度,避免外来资本和地方官员“圈地”、大规模流转,让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2.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土地制度改革应当以保护农民利益、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等为基础,建立统一、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框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系列关键问题,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成效。
首先,要明确土地产权归属问题。
农村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是改革的基础。
当前,农村土地存在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情况,必须明确这“三权”的权利边界和相互关系。
要保障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不能动摇。
同时,要稳定农户的承包权,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避免因流转而失去长期的土地保障。
再者,要放活土地经营权,鼓励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土地流转机制的规范和完善至关重要。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不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同时,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程序和合同管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出现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再者,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也需要谨慎处理。
在征收农村土地时,要严格控制征地范围,确保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征地。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不仅要考虑土地的当前价值,还要充分考虑土地的未来增值收益和农民的长远生计。
要完善征地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让征地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也是改革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要明确宅基地的取得、使用和退出机制。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户,要保障其能够依法取得宅基地。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的管理,防止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闲置浪费。
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另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相配套。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社会保障。
在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如果农民失去了土地,必须要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兜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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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董祚继“地者,政之本也”——孟子“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
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马克思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这段精辟论述,对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项试点工作去年初启动,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范围确定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改革推进既需要有关地方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也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用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掌握群众”、推动实践。
一、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关键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置,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有偿退出产生的土地收益如何安排,归结起来,都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问题。
这就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还是“公私兼顾”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了“涨价归公(国)”的原则。
但“涨价归公”的理论和实践并非社会主义中国所独创。
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较早提出这一主张,在1848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中,他提出应把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
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1]其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发展了这一思想,指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占有土地者个人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发展创造的。
因此社会可以把它全部拿过来,而无论如何不会降低改良土地的刺激,或对财富生产有丝毫的影响。
”[2]现代城市规划奠基人埃比尼泽·霍华德不仅提出“田园城市”构想,还认为可以用城市人口增加所形成的“自然增值”即租金收入解决“田园城市”的全部收入来源,“显然向任何特定地区大规模迁移人口,肯定会导致所定居的土地相应地增值”,“田园城市属于托管人,他们受全社区的委托掌管这些土地,因而逐渐上涨的全部增值就成为这座城市的财富。
”[3]孙中山先生深受上述思想影响,在1906年的一次演讲中说:“兄弟所最信的是定地价的法。
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
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
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然永绝,这是最简便易行之法。
……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
”[4]后来,孙中山系统提出了“自报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的平均地权政策主张。
“涨价归公”思想在我国学界影响深远,时至今日仍有许多忠实拥趸。
其基本看法是:土地增值是社会投资的结果,是“外力增值”,不是土地所有人投资投劳的结果,应归社会所有,不应当归原农地所有人所得,否则,有失社会公正。
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有学者强烈呼吁:“没有必要再造一个土地食利者阶级出来”[5]。
媒体不时报道的拆迁“暴富村”“土豪村”新闻引起网路围观,成为社会对这种“食利者阶级”不满和支持“涨价归公”观点的最好注脚。
至于土地增值的成因,有学者分析得相当细致:从影响性质上看,包括投资因素、供求因素、用途因素、收益因素、土地本身因素;从影响空间上看,包括一般因素(政治状况、治安状况、人口与家庭状况、社会风尚、经济形势、城镇建设状况、不动产投资投机状况、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利率、城市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出让方式、住宅政策、税收政策等)、区域因素(地区差异、功能分区)和个别因素(土地本身、自然与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制约等);从影响时间上看,包括持久性因素、可变性因素。
[6]不过,随着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涨价归公”说日益受到学界质疑,“涨价归私”和“公私兼顾”等观点逐渐多了起来。
否定“涨价归公”,主张“涨价归私”或“涨价归农”的理由主要是:第一,“涨价归公”不符合马克思地租理论。
地价上涨实质是地租上涨。
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社会投资确实增加了企业的剩余价值产出,形成所谓“外力增值”,但剩余价值增值之所以转化为地租增值,并不是由于谁投入了劳动、资本,而是由于土地产权的排他性。
地租增值归土地所有者占有并不因其是否干预土地而改变。
第二,“涨价归公”不符合商品经济的价格形成机制。
商品价格不取决于原来的用途,就像你家一只祖传的古碗作为古玩上市时不能按照原来吃饭的用途定价。
商品价格也不像亨利·乔治所说的由其成本决定,比如一台笔记本电脑不会因为它从1000公里外运来就比从1公里外运来要卖得贵。
商品的价格只取决于供求关系,比如2003年“非典”期间各地板蓝根大幅涨价,就是供求关系决定的(实际上这类与供应者“无关”的涨价现象比比皆是),国家不能要求板蓝根“涨价归公”,同样也不能因土地区位条件、供求关系的变化要求“涨价归公”。
第三,“涨价归公”不符合商品生产和分配方式。
在商品生产中,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劳动、资本、土地,其交换方式是等价交换,其分配形式(指初次分配)就是工资、利息和利润、地租。
投入地产,获得地租,符合商品生产和分配规则,没有什么公平正义问题。
第四,“涨价归公”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我国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分配制度已由单一的“按劳分配”改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集体经济组织放弃了农地使用权,从而对土地增值作出了重要贡献,按贡献取得增值收益合法合理。
第五,“涨价归私”或“涨价归农”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从以税收为基础的公共财政收入中支出,由社会公众共同负担。
[7] [8]更多的人则在“涨价归公”和“涨价归私”之间选择了折中的“公私兼顾”看法。
比如,有学者分析认为:“实行‘涨价归公’制,完全否定原土地所有者的开发权,不能保障失地者的基本利益,只是保障了社会利益;在实行“涨价归私”制的条件下,则仅能保障失地者的利益而不能兼顾在耕农民和社会的利益。
……汲取以上两者的优点而摒弃其弱点,便意味着应当实行“私公兼顾”制。
[9]有学者干脆认为:“土地是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资源,使用权是农民的,放弃使用权也是农民的权利。
让农民自己议价,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所以我主张,不要土地涨价都归政府,或都归土地所有者,要分成,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比例。
”[10]应当说,“公私兼顾”或“涨价分享”是符合当前发展阶段、社会经济制度,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可行选择。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具有层级性,最顶层的是社会制度,其下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构成经济制度的是生产分配、金融财税、就业户籍、产权规划等制度;上一层级制度的性质规定下一层级制度的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同时强调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加大税收调节力度。
这就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实行“公私兼顾”提供了制度基础。
一方面,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经济的价格形成机制、要素交换方式和商品分配方式,平等对待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平等保护两种土地公有制产权,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要按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调节机制,调节过高收入,努力缩小城乡、行业收入分配差距。
这应当是《决定》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和“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立意所在。
其实,无论持“涨价归公”说还是“涨价归私”说的学者,多数人是赞成用税收等再分配方式调节地产收益差距的。
比如,约翰·穆勒主张的“涨价归公”,也不过是“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如,前述持“涨价归农”说的人士,也认同用税收平抑畸高的土地收益[11]。
台湾当局在落实孙中山“平均地权”遗教时,也并未照搬其“涨价归公”逻辑,而是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征收增值税,即对都市等土地,按“涨价总额”征收增值税,其中涨价100%部分,按20%征收;涨价200%部分,按30%征收;涨价300%部分,按40%征收。
二是照价收买,即发行土地债券以筹集基金,开展区段征收、土地重划、都市整建等,实现涨价归公。
三是征收工程受益费,适用于因推行都市建设,建筑或改善交通、水利等工程直接受益的土地及其改良物,最高不超过工程实际所需费用的80%。
四是征收田赋,适用于农地涨价。
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三项改革的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征收和分配,都留有探索空间,政策方向应当是统筹兼顾、综合权衡、分类施策。
二、关于土地征收范围问题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有要求;2011年国土资源部曾批复11个城市开展征地改革试点,加上去年中央审定的3个试点,都把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但迄今除制度设想外鲜有进展,成为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最大困难。
地方政府不愿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的原因,过去主要是法律障碍,试点在法律障碍解决后还面临三大问题: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与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缺乏衔接,由于试点方案中入市用地不包括增量用地,因此缩小征收范围就意味着减少了建设用地供应,地方政府自然缺乏动力;二是缩小征收范围势必造成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的减少,如果经营性用地直接入市后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显著低于土地出让纯收益,就会影响地方政府的改革积极性;三是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难以界定。
在前两个问题有望解决的情况下,第三个问题已成为征收制度改革的最大“拦路虎”。
公益性用地的界定历来是立法的难题。
公益性建设用地抽象地说,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各类用地的总称;但具体范围和标准却难以统一规范。
所以,尽管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了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原则,但并未对公益性用地的具体范围作出权威界定,这使得公益性征收存在不确定性,并因实际中存在的扩大征收范围现象而广受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