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_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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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

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

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关注,人体器官移植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被广泛运用于临床。

然而,人体器官移植涉及到众多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和思考。

本文将就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伦理问题1.1 人体器官移植的道德价值人体器官移植的首要问题是它是否符合道德伦理的原则。

伦理学家认为,人体器官移植具有拯救生命、减轻病痛、提高生活质量的道德价值。

移植手术为患者提供了获得新生的机会,延续了他们的生命。

此外,器官捐献的行为也能体现出人道主义的精神,彰显出关爱生命的价值观。

1.2 移植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对于器官移植来说,移植器官的获取与分配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重要的伦理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人因为器官匮乏而无法获得合适的器官,导致他们的生命受到威胁。

另一方面,有一些人因为贫困、健康状况等限制无法得到移植器官,这引发了公平正义的争议。

我们需要建立公平的器官捐献与分配机制,确保每个有需要的患者都能得到合适的器官。

1.3 生命伦理学的思考人体器官移植也涉及到生命伦理学的思考。

人的生命是不可复制和唯一的,移植手术是否对生命的尊重具有示范作用。

我们应该尊重移植器官提供者和受者的生命,确保器官移植过程中不伤害他们的生命尊严。

二、法律问题2.1 器官捐献法律框架的建立针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框架来规范和保护相关权益。

这些法律涵盖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程序、条件以及合规性审核等方面。

法律的建立为移植手术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2 交易与商业化问题人体器官移植涉及到一定的交易和商业化问题,其中存在器官买卖、器官走私等非法活动。

为了保护捐献者的权益和制止非法行为,各国都通过法律手段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和打击。

2.3 各国法律差异的对比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允许血亲之间的器官捐献,而禁止与无亲缘关系的器官交易。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介绍:器官捐献与移植是一项重要的医学技术,可以拯救许多生命,但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并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述。

一、伦理问题1. 人权尊重器官捐献涉及将一个人的身体部分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上,因此需要充分尊重捐赠者的人权。

医生应确保在获得合法的、真实意愿下进行器官捐献手术;同时,在随后的移植手术中,必须确保受治疗者不会受到歧视或虐待。

2. 自愿性捐赠器官需要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捐赠者应该明确知情、具备完全判断能力,且没有任何外界压力干扰。

对于无法表达意愿的个体(如儿童或智障人士),则需要依靠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作出决定,并始终以最大的利益为依据。

3. 公平分配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中,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是公平分配。

由于器官的供应远远不足,需要建立合理的选拔机制来确定谁应该优先接受移植手术。

这种选择机制应基于医学需要、紧急程度和可存活性等因素,同时要避免人种、财富或社会地位等不公平因素对待。

二、法律问题1. 合法性与监管器官捐献与移植涉及到身体权利和生命权利等非常重要的法律层面。

因此,各个国家都应该建立相应的法规和监管机构,在保障合法性的同时确保手术的安全与质量。

这些法律框架还可以约束相关医护人员和机构从事非法或不道德行为。

2. 法定禁止售卖器官为了防止人体器官买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相关法律明确禁止售卖器官。

这种立法旨在消除有偿买卖带来的商业化倾向,并保障捐赠者的权益和受移植者的生命安全。

3. 跨国移植的法律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器官捐献与移植案例涉及跨国界。

然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给跨国移植带来一定的法律挑战。

合作与协调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国际组织应加强合作以推动全球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规范化。

结论:器官捐献与移植是现代医学领域中重要且复杂的话题。

伦理问题包括人权尊重、自愿性和公平分配等方面,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
4笔者观点 .
( 脱 离人 体的器官的 法律属性 一)
从上述 观点看出 , 在研 究器官法律性 质的时候 , 大家
民法规定 , 作为人格载体 的人 体不是物 , 拥有特殊 的
属性 。 与人格相联系 的未脱离 活体 的人体器 官 , 民事 主 是
体的物质性人 格的构成要素 , 但值得我们认 真思考 的是 , 当人体器官或 者是组织脱离 了人 体之后 ,用于移植 的人 体 器官是 属于人 还是物 ?这个 问题 以民法学 说为参 照 ,
分离 的部分 , 亦构成对人 身体完整性 的侵 犯 , 须承担像 必 侵犯他人身体一 样的过错侵权 责任。如果这些 身体 的组 成部分与人 的身体分 离 ,根据享有 身体 权人的意 图再将
它们与别 的身体 连为一体 , 以实现这些身 体的正常机 能 ,
体得 不到及时救治 。器官移植 的供需 现状 以及导致这种 情况 出现 的根本原 凶是移植 的人并不懂得 法律对人体器
作 者 简 介 : 艳 慧 (9 2 )女 , 南 濮 阳人 , 要 从 事 思 想 政 治教 育 研 究 。 刘 18 一 , 河 主

3 . 限定的人 的范畴说 此种学说认 为为 了保护人 的身 体的完整性 , 一定 在
条件下 , 活体的脱离器官仍 然视为人 的身体 。 侵犯 了这些
人 , 受者 ( 但供 即同卵双生子 ) 着完全 相 同的遗传 素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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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这种 移植叫做 同质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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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概述
物权两大领域 ,兼有完 整的人格权 与绝 对的所有权 双重 属性 。未与躯体 分离 的器官权在 活体是人身权 ,在 尸体 是物权 ; 已与躯体 分离 的器官权在 活体 、 体均 为物权 。 尸 也就是 对未 与人 体脱离 的器 官所享有 的权利 为器 官权 , 对脱离后 的器官则享有物权 。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保障与伦理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保障与伦理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保障与伦理问题在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下,人体器官移植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治疗方法,为许多患者带来了新的生命希望。

然而,与此同时,人体器官移植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和伦理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和伦理两个方面探讨人体器官移植所面临的挑战和解决之道。

一、法律保障的必要性人体器官移植作为一项涉及生命和健康的重大手术,在进行之前需要经过相关的法律保障。

首先,人体器官移植涉及到捐赠者的意愿和权益。

捐赠者自愿捐献器官是一种伟大的行为,但同时也需要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捐赠者的权益,包括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的安全,以及对受试者的家属给予适当的关怀和善后处理。

另外,人体器官移植还牵涉到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

由于器官数量有限,需要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不能让劣质或有信息不对等的病人优先获得器官。

相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器官分配的原则和程序,以保障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法律保障的实践困境然而,现实中人体器官移植法律保障面临着一些实践困境。

首先,捐赠者的家属隐私权和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在某些情况下,因为捐赠者未留下明确的意愿,使得家属在器官捐赠决策上感到困惑和无力。

相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加大对捐赠者家属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帮助他们作出明智的决策。

另外,器官分配机制的公正性也面临着挑战。

目前,一些地区存在着以权力和财富为基础的不公平分配现象。

相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分配的原则和程序,以避免不公平情况的发生,并加强对分配机制的监管和调查。

三、伦理问题的思考在讨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保障问题时,我们也不得不思考其中的伦理问题。

首先,器官移植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原则。

虽然人体器官移植可以拯救患者的生命,但捐赠者在移植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我们应该确保捐赠者能够理性决策,并在其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移植手术。

另外,人体器官移植的手术风险和后果也值得考虑。

器官移植手术不仅需要高超的医学技术,还需要捐赠者和受试者在移植后长期接受免疫抑制治疗。

人体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法律思考

人体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法律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蟹毽翟墨竺!型!!f叁垒!圭塾金人体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法律思考刘翊摘要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给患者带来了生的希望,而我国有关立法的缺陷限制了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本文就此探讨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器官或组织移植物的属性所有权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命科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20世纪现代生物医学发展的巨大进步,器官移植给无数患者和患者家属带来了希望。

由于器官的不可再生性和捐赠器官对身体的伤害,很多人不愿意捐赠器官:即使是死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要留全尸,许多死者家属也不愿意捐赠。

即使有捐赠的,达到配对要求的也及少。

供方市场与需求方的巨大差距,以及人体器官的暴利,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了利益不择手段。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较国外晚十年左右,但近年来进展较快,目前己开展了十多种器官移植,其中部分移植己达到国际水平;人体组织的利用则历史较久。

然而,在立法领域,我国却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我国于2007年7月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我国整个器官移植的过程。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并保障器官移植事业能顺利、快速发展的“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相继出台了不少的地方立法。

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这部法规是国内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广州市在2001年1月出台了《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在2001年3月1日施行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贵州省贵阳市在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山东省在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迫在眉睫,直接影响到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对于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其一,是不是物:其二,具有什么特性:其三,捐赠主体的要求:其四,接受方享有的权利:其五,对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保护。

人体器官移植法规范器官捐献

人体器官移植法规范器官捐献

人体器官移植法规范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移植作为一种重要的医疗技术手段,为许多临床患者带来了新的生机。

然而,在器官短缺的背景下,如何规范器官捐献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来规范器官捐献。

本文将就人体器官移植的法规进行论述和讨论。

一、综述人体器官移植治疗人体器官移植治疗是指将一个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以达到疾病治疗、功能修复或替代的目的。

移植器官可以是肺脏、心脏、肝脏、肾脏等人体重要器官,也可以是骨髓、角膜等组织。

这些器官和组织的移植,需要从合适的捐献者身上取得,因此关于器官捐献的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器官捐献法规的重要性1. 维护器官捐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器官捐献涉及人体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因此必须有法规的约束来确保捐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规的制定不仅有助于保护捐献者的权益,还能够确保移植手术的质量和成功率。

2. 促进器官捐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适当的法规可以有效促进器官捐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更多人参与器官捐献。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捐献者提供合适的奖励和保护,同时减少一些误解和顾虑,让更多人愿意参与器官捐献事业。

三、国际上主要的器官移植法规1. 美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法案》美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规定了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该法案要求有捐献意愿的人在事先进行书面登记,并且规定了器官调配的程序和标准。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器官移植过程中的一些限制和要求,以确保整个移植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英国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案》英国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案》是关于器官移植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案明确规定了器官捐献的程序和标准,提出了对捐献者权益的保护措施,并明确了针对器官交易和非法移植的处罚条款。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捐献者的权益,并且促进了器官捐献的发展和推广。

四、中国器官移植法规的现状和展望中国是世界上器官移植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论我国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立法完善人体器官合法有效的捐赠是器官进行移植的前提,没有捐赠的器官就无法进行器官移植。

由于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立法十分不健全,使得器官捐赠行为面临很多问题,也造成器官的供体匮乏,进而阻碍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

分析我国当前人体器官捐赠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讨论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如何完善人体器官捐赠的立法行为进行了初步探讨。

标签:人体器官;器官捐赠;立法完善一、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概述(一)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概念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是指公民自愿将自己具有生理机能的器官、组织以及公民死后的遗体赠与他人的行为[1]。

(二)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特征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它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出是否捐赠的意愿,并由此发生法律效力。

人体器官捐赠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所谓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器官捐赠人做出捐赠自己的身体器官、组织以及死后遗体的意思表示,无论受赠人是否同意,该行为即可成立。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他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他们有权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活体捐献或身后捐献,只要其自愿做出了捐赠器官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近亲属就无权干涉,否则是对公民身体权的侵犯。

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捐赠身体器官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因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进行活体器官捐赠的权利。

如果要进行活体捐赠,必须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而且这种同意还必须经主管机关的复议和批准。

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无权同意或代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身体器官[2]。

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


生命尊严
人体器官捐赠应尊重生命尊严, 确保捐赠行为符合人的尊严和价 值,避免将人视为商品或资源。
自主权
捐赠者应具有自主权,有权决定 是否进行器官捐赠,不受任何非 法的干涉或强制。
医学伦理与道德责任
医学伦理
医生在器官移植过程中应遵循医学伦 理,确保捐赠者的安全和福利,避免 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
道德责任
强调自愿、无偿、无任何形式的交换或回报,并确保供体的安全和福祉。
《欧洲理事会人权公约》第2条
规定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奴役和强制劳动,并保障人权。
国内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并保障供体的安全和福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自然人的身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限制自然人的身体自由。
器官质量与移植效果
器官质量评估
法律应规定一套评估标准和方法,确 保捐赠的器官质量可靠,能够用于移 植。评估过程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并 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
移植效果保障
法律应规定医疗机构在接受和使用捐 赠器官时需承担的义务,包括确保移 植效果、及时告知捐赠者等,以保障 捐赠者的权益。
捐赠者的隐私与权益保护
根据捐献的器官类型,人体器官捐赠可分为多种类型,如肾脏、肝脏、心脏、肺脏、胰腺、 小肠等。
在我国,活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化行为。
人体器官捐赠的意义
人体器官捐赠对于医学事业的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它为医学研究提供了宝 贵的实验材料和研究对象,促进了医 学技术的进步。
05
人体器官捐赠的实践与政策建 议
实践现状与问题

浅议人体器官买卖与捐赠的法律分析

浅议人体器官买卖与捐赠的法律分析四、人体器官捐赠人体器官捐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人体器官捐赠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人体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问题,是促进器官移植技术进步,使人类生命得以最大延续的正义之举,体现着人性的光辉和对生命的无上尊重。

我们身边不断涌现因器官捐献而使他人走出黑暗,重见光明;摆脱死亡,获得新生的令人兴奋的感人事例,这是人类更高文明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器官捐赠还存在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器官移植供体不足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约有10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新增12万人,每年约有50万患者需要肾移植,而每年全国可供移植的肾源仅有4000个,他(她)们中的多数人,或过早地离开了人世,或依然只能依靠透析来维持生命,在苦苦的等待期间,每月的治疗费用高达7000-8000元。

我国患角膜病的500万人中,有400万可经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每年只有700个角膜供体;角膜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

这和发达国家相距甚远。

美国全国共有98个眼库,每年可做4万个角膜移植。

我国每年有33000多名白血病患者挣扎在死亡线上,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骨髓移植是有效的治疗方法,而其前提是在骨髓库中找到相匹配的血液配型,而我国目前唯一的中华骨髓库所能提供的只是微足不道的2000人的登记。

[13]其二、传统观念束缚据了解,被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除来源于亲人的相互捐赠外,相当部分来源于遗体捐赠。

而“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使遗体捐赠工作在中国面临着重重困难。

很多死者生前有将遗体或者器官捐献的意思表示,但死后很多亲属不能按照死者的生前意愿予以捐赠。

其三、捐赠程序繁琐,使得有意捐赠者变得消极被动,甚至出现有意捐赠却捐赠无门的尴尬局面,而另一方面是更多需要移植器官的病人却没有器官可供移植。

其四、器官捐赠司法受阻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教授陈忠华便亲身经历过这类事情: 2005年8月,广州市花都区中学生小魏因在学校打闹时意外受伤住进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来判定为脑死亡,家人自愿捐献小魏的器官,当时,暨大一院、中山三院和陈忠华教授的协作组成员均已到场,但经过层层请示,司法部门最后宣布,由于小魏的死亡涉及到刑事案件,家人对其尸体没有自行处置权,医疗专家不得不让步,此例脑死亡器官捐赠被迫取消.几乎翻版的例子于2004年年底已经在内蒙古通辽地区发生过。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在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下,器官移植成为挽救病患生命的重要手段,然而,器官捐献与移植却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问题和相关法律进行探讨。

一、伦理问题1. 人的尊严与价值器官捐献与移植涉及到人的尊严与价值。

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包括器官的使用权。

因此,是否进行器官捐献应该由个人自主做出决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捐献者的自愿性和知情同意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如何确保捐献者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

2. 公正与平等器官捐献与移植是否公正与平等也是一个伦理问题。

由于器官短缺的现实情况,只有部分病患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

这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不平等问题。

应该确保器官分配的公正性,不能因为财富或社会地位而使某些人优先获得移植的机会,这与人的尊严和平等价值原则是不相符的。

二、法律问题1. 法律框架与机构设置为了保障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合法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框架和机构设置。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器官捐献应该是自愿的、无偿的,并且只能进行具备法律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同时,需要建立器官分配的公平机制,确保器官能够按照公正的原则分配给合适的病患。

2. 捐献者隐私保护在器官捐献过程中,捐献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可能会受到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因此,法律应该对捐献者的个人信息作出明确的保护规定,并且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捐献者进行人肉搜索或恶意攻击。

3. 器官交易与非法移植虽然世界各国都禁止器官买卖,但是非法器官交易仍然存在,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非法器官交易的存在损害了合法器官捐献的声誉,并且暴露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

因此,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对非法器官交易的打击,建立健全的法律和执法机制。

结论器官捐献与移植是一项重要的医疗技术,但其涉及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保障人的尊严和平等、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加强法律的监管,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关键。

只有在伦理和法律的统一引导下,器官捐献与移植才能最大程度地服务于人类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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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在器官捐赠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一方面是众多的有意捐赠人体器官的人捐赠无门;另一方面则是更多急需移植器官的病人因没有器官可以移植而不得不忍受病痛的折磨。

一方面是有意捐赠器官者死后因家属的强烈反对而使死者的遗愿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医院害怕引来各种纠纷,对人体器官的捐赠和利用顾虑重重。

本文从民法的角度论证了人体器官是物权法的客体,归属于本人和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

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围内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

只要利益均衡,符合公序良俗和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遗体和遗体器官的法律处分应是法律允许的,不应当受到限制。

同时作者认为,我国的器官捐赠立法应当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关键字:人体器官遗体器官捐赠器官买卖一、问题的提出一名因抢劫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人,向深圳市红十字会、深圳狮子会眼库等方面的负责人表示,愿意死后捐献自己的全部器官。

然而,我国任何一部法律均无“死刑犯捐赠器官”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关有关器官捐赠的立法可以适用,这类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2]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仅约2000余例,而需要手术者则多达30余万人,仅满足0.17%病患者的需要。

又如,占我国残疾人总数15 %的500余万的盲人之中,有近400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而重见光明,但由于供体严重缺乏,每年却只有700多名病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

[3]故在器官移植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一方面,每天有大量的可用器官随同遗体火化而被一道焚毁,另一方面,又有如此之多的患者仍在等待中渴求,终因缺少供体得不到及时救治,或残疾加重或遗憾地告别人世。

无疑,现实生活向法律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人体器官是物吗?公民是否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器官?我国器官捐赠的现状如何?器官移植的立法该如何设计?该遵循何种原则?以至于死刑犯可不可以捐赠器官也都摆到了我们的面前,成为了目前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体器官的性质与权属人体器官捐赠作为法律行为既是一种单方的行为,又是一种死因行为,所以其只要有行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故其在法律属性上与遗嘱非常相似。

其实,人体器官的捐赠行为与其物的捐赠在构成要件上并无特殊之处,只要符合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要件就可以成立。

而关键的问题则是要搞清楚遗体与器官的性质以及其处分权的问题。

(一)人的遗体与器官的权利客体性之争关于遗体即死亡后的人体的法律性质问题,历来并无定论。

大体分来,主要有以下两类观点:1、否定人的遗体及其器官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之学说。

“否定说”的缺陷首先在于,遗体及其器官不是人格权的主体,而民法对人的保护又在于其要保护人的生存与发展的。

人死后即不再有生存、发展的需要,故而也即丧失了法律保护人的基础价值。

更何况现行法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自然无权利能力即不具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因此,也就不可能享有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一切民事权利,因此“遗体残存人格权之说”难以成立。

2、肯定人的遗体及其器官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之学说。

此种观点可称为“肯定说”,即肯定遗体为物。

多数国家认为遗体是“存在着的死体”,所以是物。

不过,对于遗体究竟是何种物,却又存在着不同的看法:(1)认为遗体除了博物馆展览目的外,没有所有者、也不构成所有权对象的物;(2)认为遗体原则上是没有所有者的、不能成为先占之物,但是在用于解剖时即能先占;(3)认为遗体是无所有者的,但是可以为先占之物;(4)认为遗体是由于继承而归继承人所有的物。

[6]例如王泽鉴先生说:惟通说认为尸体为物,构成遗产,属继承人的共同共有。

[7]日本通说认为,遗体是所有权上的物。

而英美法则认为遗体是占有权(埋葬权)上的物,如美国普通法长期以来固守教会法院关于遗体不存在所有权的原则,不承认遗体是所有权的客体,直到19 世纪中叶以后才在不承认其所有权的前提下,认可基于埋葬目的而占有遗体的权利。

[8]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因为遗体的特殊性,除了为供学术研究及合法目的之使用外,不得为财产权之标的,故原则上遗体应属于不融通物。

[9]故所谓遗体及器官的客体性,实际上是关于遗体及器官能否构成物权法上的物的问题。

对此当然只能从法律保护的宗旨以及我国的道德传统和社会风俗上来予以分析。

3、遗体同样可以符合物权法上构成物权客体的物的标准。

我们所谓传统民法上的物,无非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的,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实体,具备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有益性等民法客体的基本特征,[10]故而很多人也主张人的遗体及其器官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显然,遗体符合民法上物的基本法律特征。

(1)遗体不具有人格。

作为曾经承载生命的物质实体,遗体无疑具有客观物质性。

因为人既已死亡,生命已不复存在,自然其也就不属有生命的人类,它只能是人身概念以外的客观实物,具有客观物质性。

(2)遗体具有可支配性。

遗体作为有形的物质实体,既无独立的人格,也无自由意志决定自己(包括身体)的能力,既在事实上为人力所能及,又可被其他人所能控制。

(3)遗体具有实用效益性。

在现代社会里,由于医学技术的发展,遗体及其器官被广泛运用于医学研究和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中,这不仅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客观需要,通过遗体器官移植而治病救人,满足患者恢复器官机能的需要,而且能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带来巨大的利用效益。

因此,遗体为客体物是不容置疑的。

4、遗体与一般物权客体之区别。

当然,遗体虽然为物,但与具有普遍性的权利客体的一般物却有所不同。

遗体是一种特殊的限制流通物。

因为,在物质形态上遗体与本人生前人格权的载体(活人身体)之于社会关系有一脉相承性:(1)就遗属角度而言。

遗体上折射了其与生前本人的“精神共同性”,对遗体的损坏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遗属造成精神损害;(2)从社会伦理角度来看。

“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等观念已成为我国人民群众中有巨大影响的习惯,儒家“死者为大”、对遗体的损坏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悖传统文化道德习惯和社会善良风俗。

因此,除在特定的目的和场合,亦即不损害遗属人格权、不伤害其感情等非物质利益和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一般法律应限制对遗体进行分割、使用及流通。

传统上,遗体也只是在以埋葬为中心的事务中,可以作为事实处分权的对象;而在“配冥婚”等习俗中才能成为法律处分的对象。

但遗体的埋葬权只是遗体价值的消极实现,而遗体器官捐赠则是对遗体的积极处分,应该具有更高的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

即应允许遗体除可用于埋葬及祭祀事务外,还可用于以治疗、科研、教学为目的的器官捐赠,以及在其他法律和社会善良风俗容许的范围内被利用及限制流通。

既然遗体视为物,那么遗体的器官在其未与遗体分离之前应视为该物的组成部分,而当经过分割,诸如医方摘取遗体器官的行为之后,即构成了一种独立的物,与遗体一样,也应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支配和利用但限制流通之物。

[11](二)遗体及其器官的权利归属从国外学说及立法角度看,处分遗体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本人和与本人有紧密关系的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社会或国家。

1、本人。

绝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本人生前有权对身后遗体进行处分。

如德国通说就认为,死者有宪法上的人格权及自我决定权。

这里虽然表述的是死者的人格权及自决权,但实际只有生存中的活人才有可能行使自我决定权。

所谓“死者的”自我决定权,实际不过是对生前本人表明自己的意思而处分遗体的“生前自决权”的延长的尊重而已。

[12]这也与世界卫生组织1991年8月发表的《器官移植九原则》的规定相一致。

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智利、比利时、法国、波兰的器官移植立法都对本人基于自我决定权而在生前做出的处分其遗体的意思表示予了以最大的尊重。

2、与本人有紧密关系的其他人。

从国外的情况看,一般认为,在本人生前没有意思表示或因行为能力欠缺而不能做出意思表示或生前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都承认本人以外的与其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可以按一定的顺位享有对遗体的处置权。

但各国对此所谓“其他人”,诸如继承人、遗属、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本人有生活上密切联系的人的范围的界定并不一致。

按日本 1997 年《器官移植法》规定,其他人包括死者的“遗属。

家属”。

[13]美国普通法认为遗体是以埋葬权为目的的占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归属于死者的最近亲属。

[14]美国 1968 年《统一尸体提供法》(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规定,有权捐赠遗体的近亲属的范围及顺位是:a、配偶,b、成年子女,c、父母,d、成年的兄弟姐妹,e、死亡时死者的监护人,f、有处分遗体权限或义务的其他人。

在有本人及同顺位或先顺位人的反对,且后顺位人已知时,后顺位的人不能做出遗体器官捐赠的承诺意思表示。

[15] 瑞士采取否定死者人格权的立场,认为决定处置遗体的权限是遗属“固有的权利”。

[16]即使在采取遗体是本人人格权残存立场的德国,一般也认为本人生前无意思表示时,其近亲属也享有对遗体的一定处分权。

[17]德国 1997 年通过的《器官捐赠、摘取、植入法》规定,在本人生前无意思表示时,近亲属有权揣度本人生前意思而做出处分。

该法对有权处分遗体的权利人的范围做了广泛的规定,其中包括:近亲属,即(a)配偶;(b)成年子女;(c)父母;或本人生前是未成年人且死亡时由一方父母、监护人实施监护时的监护人;(d)成年兄弟姐妹;(e)祖父母或其他个人,即有证据证明其与死者本人生前至死亡时有特别亲密的个人关系的成年人,其与前列近亲属顺位相同。

3、被本人生前授权之个人。

在有本人对器官摘取事项的特别授权时,该人即取代近亲属的地位。

而且,该法只规定承诺有顺位,反对无顺位。

[18]4、社会或国家。

故可见,对有权处分遗体的权利主体范围的界定,与各国的文化传统、经济基础、立法政策事实上是分不开的。

肯定本人的处分权代表了该国对人权、个人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的尊重;而照顾近亲属的处分权则是对近亲属与本人生前共同生活而产生的“精神共同性”的尊重;对本人无表示时的权利主体范围的规定,则反映了该国在国家、供体、医方、受体方面利益的权衡结果。

优先尊重本人意思表示,并照顾到其他权利主体处分遗体的意思自由,代表了在遗体器官移植场合确定遗体处分权利归属的世界潮流。

而“遗体是社会资源”的激进观点,虽然体现了人的社会性和个人对社会的公共义务,但却有悖尊重人权的现代法理念,忽视了对公民的人权及意思自治的充分保障,客观上有可能会引起公众的憎恶,也不利于其发展器官移植术的本意的实现。

因此,遗体处分权应归属于生前的本人及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

至于对于死囚的器官,死囚本人应有捐赠的权利,但死囚作为一类特殊的处分权主体,为了避免其受胁迫做出意思表示。

我认为死者的家属应当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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