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欺诈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分类模拟题357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分类模拟题357判断推理一、图形推理1.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A.B.C.D.正确答案:B[解析] 每个图形中同一个位置上的两个方块均出现白+白、白+黑、黑+白、黑+黑四种类型,符合题意的是B项。
2. 请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A.B.C.D.正确答案:D[解析] 每行的前两个图形叠加去同存异得到第三个图形。
3. 请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上边五个图形一致性规律的选项:A.B.C.D.正确答案:D[解析] 题干中每个图形的封闭区域数均为1,选项中只有D满足。
4.正确答案:C[解析] 原图正方形内的圆内画出了四条半径,由此便可排除A、B、D项。
故选C。
5.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正确答案:A[解析] 每组汉字的拼音字母的个数依次为2、3、4、5,选A。
6. 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①②④,③⑤⑥B.①④⑤,②③⑥C.①③⑤,②④⑥D.①③⑥,②④⑤正确答案:C[解析] 图形①③⑤中内部的直线都相互平行;图形②④⑥中内部的直线都两两相交。
7. 将左边的图形沿虚线向里折叠90度,得到的立体图形不可能有右边哪一个面?正确答案:B[解析] 左边图形中间有两个方形,A项可折出;左边两个直角形折叠后锐角相对,B项不能折出;中间最下面为梯形面,C项可折出;右边两个小图形折叠后可得到D项。
8.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A.B.C.D.正确答案:C[解析] 第一行图形中,第一列的圆圈依次减少一个;第二行图形中,第二列的圆圈依次减少一个;第三行图形中,第三列的圆圈依次减少一个,则可排除B、D。
此外,黑点的变化规律是:从整体上来看,黑点依次移动两个圆圈的位置,移动的方向是从左到右、从上到下循环,应选择C。
受欺诈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欺诈的构成条件: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
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
但是如果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崔理纲;赵盛和【摘要】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期刊名称】《南方经济》【年(卷),期】2004(000)011【总页数】3页(P21-23)【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意思表示【作者】崔理纲;赵盛和【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经济财政~ mm 凉、m … tm mu斟………钱祈我@伪反 ik 你喇承一一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适用5100302 [内容提要]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
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的规定。
[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意思表示[中图分类号] DF5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l000-6249(2004)11-0021-03广射!赵盛和(广州市中级人国革堕民工庭主 r-_东崖里组对于欺悄甜的慨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有明确的规定,其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由此可知,我国民法上的欺悄亏为,就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故意向对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我国民法上“欺响动”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哑巴骗子文案

1.沉默在岁月中,骗子的欺诈行径默默滋生。
2.他们的诡计匿迹于人群之中,如同一朵毒花在花坛中盛开。
3.骗子的舌尖似乎被割断,无法发出任何声音。
4.他们以沉默为武器,将欺骗的网撒向无辜的人们。
5.沉默的语言,却暗藏着无尽的诡计和谎言。
6.骗子的思维曲线,如同迷宫般纠缠人心。
7.他们以虚假的承诺诱惑人心,却从未露出真实的面貌。
8.沉默的哑巴骗子,将诚信撕碎,将信任践踏。
9.他们的心灵是黑暗的,如同夜空中的一颗无星星。
10.骗子的手段狡猾,如同狐狸在捕食时的伪装。
11.沉默的骗子,如同瘟疫一般蔓延,摧毁人们的信念。
12.他们的目标是金钱和权力,而诚实和道德只是他们踩踏的垫脚石。
13.骗子的微笑隐藏着虚伪,他们的眼神透露出邪恶的意图。
14.沉默的哑巴骗子,用谎言编织了一张无形的网,将人们困在其中。
15.他们的欺骗手段多种多样,如同变幻莫测的魔术师。
16.骗子的诡计如同一条无底的深渊,将人们引向毁灭的边缘。
17.沉默的哑巴骗子,他们的心灵早已被欺骗所腐蚀。
18.他们的谎言如同一把利刃,无声地刺痛人们的心灵。
19.骗子的欺诈行径,如同一场没有结局的闹剧,不断上演。
20.沉默的哑巴骗子,他们的存在是社会的一道伤口,需要被治愈。
论沉默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意义

论沉默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意义作者:高平王晓阳来源:《商场现代化》2013年第11期摘要:在法律上、契约上有特别规定或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沉默可以转化为不作为的默示,即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因此使得沉默在合同订立中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
本文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探讨了沉默在合同领域的不同法律效力,并指出我国相关立法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沉默合同立法完善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对对方提出的合作意向以“沉默”应对,那么这个“沉默”究竟是表示同意,还是表示反对?合同是成立了,还是未成立?双方当事人会有不同的理解。
其实,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法律赋予了不同的特定的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本文拟在合同领域探讨沉默的法律意义。
一、沉默理论概述沉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在合同领域则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
对于沉默在合同订立中的界定及其作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的分析如下:1.沉默在合同订立中的界定在一般情况下,沉默是不能视为意思表示,但是,在法律上、契约上有特别规定或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沉默可以转化为不作为的默示,即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沉默是指无所言语,因此,在常态下沉默不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然而,在变态下,沉默也可被特别地赋予特定的意义,使其有所代表,从而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所谓沉默,是指行为人以被动的不为任何行为(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由于其所具有的不作为的特点,决定了沉默作为意思表示实际上不具有“表示行为”这一要素,其“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也是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前提下进行推定的。
二、沉默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效力沉默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等环节中均有存在,那么它到底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呢?笔者认为,主要有要约、承诺、追认、欺诈的效力。
1.沉默构成要约我国《合同法》的一些条款也认可要约是可以以默示形式发出,如《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欺诈的民法规制

法学欺诈的民法规制文/许德风欺诈、真意保留与错误是三个涉及行为人内心意思与 其外在表示的制度。
若从法律效果的相互关系上观察.真 意保留和欺诈各据两端,而错误居屮:在真意保留的情况 下,表意人的真意被忽略.相对人的信赖受到保护;在欺 诈的情况下,表意人可以请求撤销其意思表示以回复未受 欺诈状态,相对人不仅不能取得权利,还应赔偿受欺诈人 的其他损害;在真意保留和欺诈之间是错误制度,相对人 的信赖是否应获得保护或表意人可否撤销其意思表示,要 考察有关错误是否满足特定内容的要求(有些国家还会要 求表意人无重大过失)。
既有研究对真意保留和错误关注 较多,对欺诈的研究较少。
总体而言,我国民法欺诈制度 已初具框架,但其细节仍需结合限制欺诈的需要进一步完 善。
以下先讨论作为社会现象的欺诈,再分析欺诈的含义 及民法上可用于规制欺诈的具体制度。
规制欺诈的价值基础从生物进化论的角度看,欺诈、欺骗或说谎是自然界 最基本的现象之一。
在伦理或道德层面上,人类对说谎的 关注也早已有之。
如康德认为任何谎言皆应禁止,无需区 分谎言的善意与恶意,或者考虑受众是否有权了解真相。
这是将谎言的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一并考虑的判断,即或 许有些谎言可以带来眼前的收益,但长远而言,谎言不仅 会伤及说谎者自身(甚至在谎言不被发现的情况下),也 会破坏人与人的沟通和信任,进而破坏人类社会生活的基 础:对说谎的干涉也有较深的宗教渊源。
如在佛教中,“不妄语”位列“五戒”的第四戒。
在圣经中,一个重要 的教诲是谎言将毁灭精神,而毁灭精神比毁灭肉体更为可 怕。
在但丁的《神曲》中,说谎是一种罪恶,说谎者将在 第8层地狱受罚,仅比最严重的叛徒高一层。
总之,从人 类社会的演进来看,一方面,说谎是基本生存之道——人通过说谎/掩饰来获取食物谋生或战胜敌人(所谓“兵不 厌诈”);另一方面,作为复杂群体,人类相互之间也需 要合作和信任,此种合作和信任甚至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 展的基石。
沉默诈欺构成论

2009年第3期(总第7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32009(SumNo.72)沉默诈欺构成论朱娟(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摘要:沉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构成诈欺已成各国共识。
对于沉默诈欺的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构成要件主义。
规定了沉默构成诈欺的三个要件;英蔓法系则规定沉默只有在四类具体的合同中才能构成诈欺。
尽管如此,两大法系均将告知义务的存在作为沉默构成诈欺的首要前提。
我国的沉默诈欺制度既未明确告知义务这一前提,对诈欺故意的认定亦过于严苛。
须借鉴大陆法系的一些做法对之予以修正。
关键词:沉默诈欺:告知义务;推定故意;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 F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3-0128—04基于私法自治与当事人自主原则,表意人的意思形成与意思决定必须基于其自愿真实,不受不当干涉。
而诈欺则是造成表意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事由之一。
对表意人因受诈欺而为的意思表示,法律一般均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救济,认定在这种情形下,受诈欺方对其基于相对方的诈欺所作的意思表示享有撤销权。
诈欺之情状,或为积极的捏造虚伪之事实,或为消极的隐匿真实之事实…。
前者一般表现为故意作虚假陈述,对其认定一般不存疑义;然对后者,即当事人的沉默,其能否构成诈欺以及如何能够构成诈欺,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态度不一。
我国实务界对这一制度较为陌生,理论界的研究亦甚为薄弱。
基于此,本文拟对沉默诈欺作出初步探讨,以期能裨益于我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并求教于学界同人。
一、沉默构成诈欺的前提此处所谓之沉默,系指一方当事人虽未作虚假陈述,但却知晓某种事实同时又明知对方当事人已根据与事实不符的判断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却仍保持缄默的情形。
沉默是否构成欺诈

沉默是否构成欺诈
一般沉默不能构成欺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构成。
沉默是合同形式中的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在一定条件下是被推定为进行了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的双方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同订立时双方要真实地向对方当事人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互相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依法负担先合同义务。
所以双方都负有告知义务。
若一方沉默则另一方有理由认为对方的沉默构成了承诺。
而在订立合同时一方负有告知责任而未告知相关事宜且对方不能自行了解此相关事宜,一方明知对方不知相关事宜,且明知此合同会导致对方的损失,并又与之订立了合同,而对方又因此合同利益直接受到损害。
则此沉默构成了欺诈。
综上所述,沉默构成欺诈的要件有:第一、故意。
指订立合同一方主观上的明知,并且在此基础上负有向对方告知的义务。
第二、欺诈的行为。
订立合同一方负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不为。
第三、受欺诈一方的利益因合同而受到了损害。
第四、受欺诈一方的利益损害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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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欺诈,又称消极欺诈,是相对于积极欺诈(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而言。
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故意向对方隐瞒有关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或引导、放任对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作出错误判断,从而促成双方合同的签订,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
沉默能否构成欺诈,两大法系的观点是一致的:原则上沉默不能构成欺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构成,理由是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只要未被要求,就没有提醒对方注意或者向对方解释合同内容的义务。
两大法系基于不同的理念,形成沉默欺诈不同的构成条件。
大陆法系认为进入交易的卖方负有诚实义务,买方可以信任卖方的诚实而对应地给予诚信,并在此基础上订立合同,因此大陆法系对沉默构成欺诈的条件较为宽松,这正是切合了对卖方诚信义务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卖方违反诚信义务给予惩戒。
英美法系则认为买方进入交易时应当首先认定卖方心存歹意而得处处小心,谨慎从事,因此其沉默构成欺诈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也是督促买方在交易时多尽谨慎和注意义务。
基于上述理念,大陆法系认为,在有法律直接规定,或有交易习惯赋予,或是合同赋予,或是由诚信原则延伸出来而致一方负有告知义务时,该方以沉默方式拒绝告知,使对方在不知有关事宜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该有关事宜系一方应当告知对方且系对方不能自行了解之事宜,而且得从情理上看,若一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对方存在不再签订合同或不按原条件签订合同之可能,在这些条件均满足时,一方的沉默构成欺诈。
而在英美法系,则在四种情形下沉默方构成欺诈,一是双方间存在信托等信用关系;一是一方所作合同相关陈述发生变化;一是一方意识到对方对合同事宜存在错误认识,该错误认识非因对方责任所致,且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欲为合同行为;一是对方要求一方告知之合同事宜一方未尽完全告知义务,在此四情形下,一方的沉默构成欺诈。
为更好地阐述相关问题,笔者在此列举三则我国各地法院审判的案例:[案例一]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和底层车库三间。
同时约定如单方改变主意,视同违约,必须支付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给对方作补偿(利息照算)。
合同尾部另附其他约定五项,其中之一为:西面和南面通道6米以上宽。
2001年11月,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到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西面和南面的通道达不到双方约定的6米以上宽度,这将导致私人汽车无法进出,故于当月30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按合同履行6米以上宽通道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通道宽度,现通道最窄处不足3米,该通道外缘一侧为两米多高的围墙,围墙之外的土地由其他单位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关于“西面和南面通道6米以上宽”的内容虽然出现在合同尾部的“附其他约定”项中,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即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不受其在合同中所居位置的影响。
现被告所建通道未能达到6米以上的宽度,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原告车辆畅通出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同时由于围墙外的土地被告不享有使用权,拆除围墙以增加通道宽度显然不符合实际状况,故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不现实不可行,但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能免除违反合同的责任,被告应当适当赔偿因其履行不完全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据上,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损失3000元。
[案例二]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订立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购的日本产“三菱”收割机一台转卖给被告,价格40000元,被告先付20000元,余款于3个月内付清,被告若不按期付款,则应放弃已付的20000元,并将收割机返还给原告,收割机如有异常情况,原告概不负责。
协议成立后,被告给付了20000元价款,原告也将收割机交付给了被告。
但被告使用后发现收割机不能正常工作,即进行修理,却被告知部分配件无法购得,收割机无法使用。
被告因而拒付余款。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要么支付余款20000元,要么依协议内容承担违约责任,放弃已付的20000元,同时返还收割机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协议内容上可以看出,原告对于收割机的质量状况是明知的或者是应当明知的,包括收割机无法修理的结果,也是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原告有义务告知被告收割机的上述事实状况,但原告避而不告,并以约定“收割机如有异常情况出卖人概不负责”的方式将收割机无法修理的风险转移给了被告,有一定的欺诈性。
被告购买收割机的目的在于使用和收益,现原告交付的收割机不能运行,致使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协议,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返还20000元给被告,被告返还收割机给原告。
[案例三]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刊登了一则题为“消极欺诈合同无效”的案例新闻。
案情如下:某厂在发放工资时,摊派每个工人每券1元的奖券3张,将奖券抵作工资与工资一同发放。
工人李某为王某代领工资,并为王抽出了3张奖券。
围观的同事要求李把替王抽的奖券开奖,李揭开奖券后发现其中1张中了特等奖,奖金10000元。
李去王家,告知其代王抽了3张奖券,并问王如果中奖将如何处置。
王称如果中奖,奖金一人一半。
李即告知王中奖的事实。
王一听中奖当即反悔。
李为索要奖金5000元,将王起诉至法院。
该文认为,合同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案中李隐瞒了已经中奖的重要事实,既不公平,更谈不上诚实,相反已构成了对王的欺诈,只不过这种欺诈不是积极欺诈,而是消极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
因此,该合同无法律效力。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着重谈以下几点:一、民事沉默欺诈在我国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这里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表明在我国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依此规定,经营者如果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保持沉默,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也将是其构成欺诈的一种形式。
二、沉默欺诈的构成要件第一、故意。
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并且在此基础上负有向对方告知的义务。
第二、欺诈的行为。
负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不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欺诈。
第三、受欺诈一方的利益因合同而受到了损害。
第四、受欺诈一方的利益损害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述三则案例的共同点是合同一方明知合同某一重要事实的存在,却故意隐瞒不告,或者故意放任对方信任某一不能发生的合同事实即将发生,且该事实对方依照正常情况不可得知,并且该事实对于对方是否签订合同存在较大的影响力,从而使得对方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损及对方的正当利益。
三、沉默欺诈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案例一中被告提出合同所附的“西面和南面通道6米以上宽”系原告及其购房户商量后确定的,言下之意该项内容系原告的单方行为,故其对于通道未能达到6米宽度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从合同和庭审调查的案情看,上述通道宽度的约定是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形成的,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份,被告在签约时明知自己开发的楼盘区域之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第三方,自己无权使用,在明知通道达不到6米宽度的情形下,被告任凭原告确定了合同的该项附加约定,并在此基础上签章确认,而未将相关真实事实告知原告,使原告依此错误认识购买了汽车车库,被告的沉默是对原告的欺诈。
被告要求原告将车库退还,但原告基于房屋增值等诸多因素不同意退回车库。
作为卖方的被告,明知合同中所附的6米以上通道难以实现,却未将该情形告知原告,存在欺诈过错的被告不享有单方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故被告要求退回车库的主张不能单方实现。
该案原告不同意退回车库,表明其放弃了撤销权或变更权,因此,双方就车库及通道的约定依然有效,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切实履行。
因围墙之外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被告,故要求被告撤除围墙扩充通道,继续履行合同并不现实,但这不能免除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比例,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车库约定价60000元的5%)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案例二中原告在明知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为转嫁风险,竟然在合同中约定收割机如有异常情况,出卖人概不负责,这是明显的恶意欺诈。
被告在诉讼中依法行使撤销权,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是合理正当的。
合同被撤销后即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理应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因而,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三中,如果李某如实告知了王某中奖的事实,王某肯定不会承诺分奖金给李,至少不会承诺分给李一半奖金。
事实上,王某得知中奖的事实后当即便反悔了,这也正表明了王某的这种心态。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欺诈而订立合同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因而,王某在合同成立后享有撤销请求权,被撤销的合同将自始无效,而合同在被撤销前,还是处于有效状态的。
因此,笔者不能赞同该文作者关于合同无效的论断。
上文所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两部法律内容上的矛盾该如何处理?应该说,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问题交由受欺诈一方解决,更有利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因此,合同法实施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关于欺诈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的规定即不再适用。
因而,笔者认为,案例三中李某的沉默欺诈行为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合同的效力有待于王某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