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市场风险的全面管理,有效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x银行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五条x银行进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要遵循“合理设定、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告”的原则:(一)“合理设定”原则,即要兼顾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的发展需要,设定市场风险限额。
(二)“严格执行”原则,即要严格遵守限额管理的要求,保证限额管理的严肃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即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对市场风险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
(四)“及时报告”原则,即要及时将限额执行的情况向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本外币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行高级管理层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直接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请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二)监督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批准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
(五)批准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包括:(一)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包括:具体办法、流程、计量标准等。
(二)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三)提出、审查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建议。
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范文

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范文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一、总则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风险管理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机构利益,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而编制的。
该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任何人员都应当遵守并执行该制度。
二、风险限额的定义风险限额是指机构在特定时间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上限。
风险限额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在制定风险限额时,应综合考虑机构的业务特点、法律法规要求、内外部环境等因素。
三、风险限额的确定1. 风险限额应根据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
2. 风险限额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由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共同批准和监督执行。
3. 风险限额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环境和公司的经营状况变化。
4. 风险限额应以数字指标的形式进行明确,方便监控和管理。
四、风险限额的监控和报告1. 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一旦发现超过限额的情况,应立即报告给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2. 各部门应定期提交风险报告,详细描述当前风险暴露和控制状况,包括风险限额的使用情况、风险措施的有效性等。
3. 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对风险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控制和管理风险。
五、风险限额的违规处理1. 一旦发现任何违反风险限额的行为,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将违规情况报告给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2. 对于违规行为,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调岗、降职等。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报告给监管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和处理。
六、风险限额的终止和修改1. 风险限额的终止和修改应经过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共同决策和审批。
2. 在决策和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对于风险限额的修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订。
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促进信贷结构优化,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合理均衡风险与收益,根据监管部门及XX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业信贷风险限额(以下简称“行业限额”)指综合考虑我行资本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战略以及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等因素,在风险计量基础上确定的、一定时期内我行能够且愿意承担的行业信贷风险额度。
本办法所指行业限额管理是指运用组合风险管理工具,以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计量、分析为基础,设定、配置行业限额,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控制和报告的动态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行业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行业信贷政策分类标准,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机构法人本外币贷款及表外业务垫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
第五条行业限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相结合。
将风险控制在我行可承受范围内,防止系统性行业风险,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均衡,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结构优化与资本约束相结合。
在满足资本充足要求基础上,合理配置行业限额,推动落实潜在风险客户退出计划,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
(三)弹性引导与额度管控相结合。
实行“扶优限劣”的策略,对维持、压缩和退出类客户实行刚性约束,给予支持类客户较充分的信贷空间。
第二章行业限额设定第六条按年确定设限行业,并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设定行业限额。
设限行业的选取及限额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经济周期规律与行业生命周期性变化;(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产行业发展规划;(三)我行业务发展战略与行业发展前景;(四)我行风险偏好与行业风险调整收益;(五)行业信贷结构与行业风险控制水平;(六)同业信贷投放情况与我行竞争能力;(七)重大事件对产行业发展的深度影响。
第七条行业限额分为指令性限额和指导性限额两种类型。
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市场风险的全面管理,有效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x银行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五条x银行进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要遵循“合理设定、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告”的原则:(一)“合理设定”原则,即要兼顾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的发展需要,设定市场风险限额。
(二)“严格执行”原则,即要严格遵守限额管理的要求,保证限额管理的严肃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即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对市场风险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
(四)“及时报告”原则,即要及时将限额执行的情况向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本外币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行高级管理层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直接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请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二)监督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批准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
(五)批准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包括:(一)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包括:具体办法、流程、计量标准等。
(二)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三)提出、审查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建议。
XX银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
为规范XX银行1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XX银行日常业务的正常展开,保障支付,防范流动性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XX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
3.定义
流动性风险限额是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流动性风险偏好,为防止银行过度承担流动性风险,而设定的一系列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程度的关键指标及阈值。
4.职责与权限
1本办法所称XX银行均指XX银行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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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策
5.1限额体系设计考虑因素。
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体系,规范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
在设计限额体系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5.1.1流动性风险偏好。
全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是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的出发点,我行应在流动性风险偏好框架内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指标体系。
5.1.2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计划。
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计划包括我行当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净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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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用于有效控制金融产品市场风险损失的限定额度值,是本行市场风险偏好的具体量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本行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政策对市场风险指标设置限额,并据此对市场风险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职责分工、市场风险限额种类、市场风险限额设定、市场风险限额监控、市场风险限额调整以及市场风险超限额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一)确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二)确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架构和体系;(三)审批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四)审批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五)审阅市场风险限额报告;(六)审批市场风险超限事宜;(七)高级管理层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二)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三)监控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四)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五)编制市场风险限额相关报告;(六)沟通、监控市场风险超限事宜;(七)审核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八)高级管理层要求完成的其他有关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事项。
第七条本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协助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二)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三)协助审核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
第八条本行市场风险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二)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三)编制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四)在既定市场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
银行限额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风险管理政策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管理,根据本行相关风险管理政策与《风险管理限额体系建设规划》,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额管理是指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限额发起、审核与审批、发布与执行、监测与报告、超限额处理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限额管理是控制本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其中:(一)信用风险限额主要包括总量限额、集中度限额和风险限额。
(二)市场风险限额主要包括交易限额、止损限额和风险限额。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结构限额和流动性充足程度限额。
第四条限额的设定应以适应本行的资本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各类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监管要求和市场发展变化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针对不同限额指标应分别设置预警值与阈值,预警值主要用于提示相关部门限额指标已临近阈值,督促业务部门加强限额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不作控制所用;阈值用于对相关风险进行控制,应被严格执行。
第六条针对不同限额指标的风险属性和计量方式的差异,分别确定相应限额指标的监测频率,用以进行日常监测;并分别设置相应限额指标的控制频率,以确保限额阈值在控制时点被严格执行。
第七条根据审批机构的不同,限额分为董事会层级限额与高级管理层层级限额。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八条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为高级管理层层级限额方案的审批机构,负责审批高级管理层层级年度限额方案与年度中间的限额调整方案;以及审议董事会层级年度限额方案与年度中间的限额调整方案,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限额的审核、监测与报告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牵头对业务(管理)部门发起的各类限额申请进行审核,拟定限额方案,并提交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
(二)负责限额执行情况的监测与报告。
(三)负责监督超限额处理。
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我行避免遭受到因承担了超越我行风险偏好而产生的不可预测的损失,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所承担的一切市场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的制定基于以下目的:(一)股东的长期风险调整收益最大化;(二)依据风险容忍度和谨慎性限额来管理整体市场风险;(三)有效地支配风险敞口以协助在利率变动中获利。
第四条本办法是由我行金融市场部拟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再经行长同意及我行的董事会予以批准。
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负责至少每年审定本办法与配合业务发展市场风险管理目标及法规上的要求相匹配。
本办法的所有变更必须由我行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行长同意后再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我行的风险管理自上而下由董事会通过行长实施。
为了使风险管理更为有效,风险管理权限由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至各业务部门,风险权限组织如下:第六条风险承担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之间存在明确的责任分割。
各部门的具体权责如下:(一)董事会我行的董事会是我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市场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同时决定我行的风险偏好。
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董事会职责主要包括:1、明确我行市场风险管理目标。
2、批准我行的风险管理和策略,以及风险管理构架,其中包括组织结构、管理层的职责、风险管理相关事宜的授权、风险鉴别与度量,风险监管与控制及管理风险收益率及风险组织结构和市场风险结构的管理。
3、制定企业策略和资产负债可承受的风险水平,批准限额以管理我行的市场风险。
4、决定我行有关部门审核的风险限额和政策,但不包括程序上的操作的改变。
任何程序上的操作上的改变由我行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
通过对政策遵循的复审及审计报告监管市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辅助我行市场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风险控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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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市场风险的全面管理,有效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x银行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五条x银行进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要遵循“合理设定、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告”的原则:(一)“合理设定”原则,即要兼顾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的发展需要,设定市场风险限额。
(二)“严格执行”原则,即要严格遵守限额管理的要求,保证限额管理的严肃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即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对市场风险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
(四)“及时报告”原则,即要及时将限额执行的情况向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本外币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行高级管理层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直接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请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二)监督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批准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
(五)批准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包括:(一)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包括:具体办法、流程、计量标准等。
(二)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三)提出、审查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建议。
(四)审查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五)监测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六)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实施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尽职监督工作。
第九条承担市场风险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包括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测本部门限额的执行情况。
(二)在本部门限额内,设定和管理部门市场风险子限额。
(三)定期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部门限额、部门子限额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和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十条承担市场风险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市场风险承担机构”)包括经授权开展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市场风险承担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测本机构限额的执行情况。
(二)在本机构限额内,设定和管理机构辖内市场风险限额。
(三)定期向上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机构限额、机构辖内限额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和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十一条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尽职监督工作的检查。
第十二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向承担市场风险的部门提供各类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系统的上线、运行、维护等事项。
第十四条软件开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系统的开发、优化和升级。
第三章限额体系构成第十五条市场风险限额按照设定主体可分为:(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设定的全行市场风险限额,包括对市场风险承担部门设置的部门限额,和对市场风险承担机构设置的机构限额。
(二)市场风险承担部门设定的部门子限额。
(三)市场风险承担机构设定的辖内市场风险限额。
第十六条市场风险限额按照效力类型可分为:(一)指令性限额。
该类限额对相关业务或产品的市场风险作出刚性约束,限额不得突破。
(二)指导性限额。
该类限额对相关业务或产品的市场风险作出预警性、导向性要求,限额非刚性约束。
第十七条市场风险限额的内容包括:数量限额、止损限额、风险限额和压力测试限额。
(一)数量限额包括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以及对银行业务经营相关数量指标设置的限额。
(二)止损限额指对资产组合盯市市值损失设置的限额。
(三)风险限额指对按照一定的计量方法所计量的市场风险设置的限额。
(四)压力测试限额指对压力情景下可能发生的不利变化设置的限制。
第十八条市场风险限额应根据风险管理能力和系统支持能力逐步增加限额类型,全面覆盖x银行的市场风险种类,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四章设定和调整流程第十九条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设定频率为每年一次,流程为:征求相关部门(机构)建议→总行风险管理部拟定限额→高管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二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设定市场风险限额的大小、类别、监测频率、预警条件、处置方式等要素时,应考虑以下因素:x银行风险偏好、资本情况以及压力测试结果;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既往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对市场风险的把握能力,既有投资的风险敞口状况,上一年度限额执行情况;以及业务或产品的账户划分、业务或产品的特性等。
第二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设定市场风险指令性限额时,应考虑相应业务类别的适用性。
原则上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无法及时卖出的资产类别,不设置指令性限额。
第二十二条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发起的新产品、新业务,涉及市场风险的,在产品审批同意后、业务开办之前,应按照以下流程向风险管理部门申请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一)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发起的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设定流程为: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提交新产品、新业务分析报告和限额建议→通过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以部室商办件的形式报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执行。
(二)市场风险承担机构发起的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设定流程为:市场风险承担机构业务部门提交新产品、新业务分析报告和限额建议→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提出限额审查→分行高级管理层审核→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总行风险管理部会签→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产品、新业务的分析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一)新产品、新业务风险因素分析。
(二)拟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三)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的具体数量、限额类型、效力类型、监测方法等建议。
第二十四条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或市场变化等需调整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流程为: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调整建议→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执行;或总行市场风险承担部门通过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以部室商办件的形式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调整申请→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执行;或市场风险承担机构业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同级风险管理部门会签→分行高级管理层审核→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执行。
限额调整申请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一)调整限额的业务背景、市场背景分析。
(二)有关的风险缓释措施变动情况。
(三)市场风险限额的具体数量、限额类型、效力类型的调整建议。
第二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进行调整:(一)市场风险管理的相关监管政策发生改变,对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要求作出调整。
(二)全行经营战略和风险偏好进行调整。
(三)全行资本发生变动,或者经济资本管理策略发生改变。
(四)因市场环境变化,使得业务、产品的风险性质发生重大改变。
(五)经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需要调整市场风险限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市场风险承担部门设定和调整部门子限额的流程是:在符合部门限额的条件下,市场风险承担部门设定或调整子限额→送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市场风险承担部门设定部门子限额,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基于市场风险指令性限额设置的部门子限额,应为指令性限额。
(二)单个交易员的限额大小,最高不得超过部门限额的50%。
(三)子限额的算术和不得超过部门限额。
(四)比例形式的子限额,折算成对应数值后的算术和,不得超过部门限额的对应数值。
第二十八条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可以按照地区、业务单元、交易员、以及资产负债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等标准,设定部门子限额。
第二十九条市场风险承担机构设定辖内市场风险限额的,不得超过总行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并应参照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设定和调整流程规定,制定辖内限额的设定和调整流程。
第五章监控和报告第三十条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负责监测本部门(机构)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并每季一次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汇总管理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对部门(机构)限额的执行情况,并分别按季按年向总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报告限额监测情况和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全行市场风险限额应设立预警条件:(一)指令性限额的预警值为限额的80%。
(二)指导性限额的预警值为限额的90%。
第三十二条全行市场风险限额预警条件被触发后,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并提交对相关业务或产品的处置措施建议。
报告路线和时限要求为:(一)触发部门限额的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处置建议(触发预警条件两个工作日内)。
(二)触发机构限额的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机构业务部门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处置建议→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触发预警条件三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三条对指令性限额的处置措施建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触发数量限额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要卖出有关资产、降低业务头寸,保证限额占用恢复正常。
(二)触发止损限额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要立即卖出相关资产、对相关敞口进行平盘,避免损失的扩大。
(三)触发风险限额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要通过卖出、平盘,或通过使用相应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等手段降低风险敞口。
第三十四条对指导性限额的处置措施建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触发数量限额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采取提交限额调整申请,或调整有关资产头寸等手段,保证限额占用恢复正常。
(二)触发风险限额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识别影响资产组合风险的有关因素,制定缓释资产组合市场风险的计划,包括:使用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或调整组合中风险程度较大的产品类别等。
第三十五条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被突破后,应逐级上报总行高级管理层。
总行高级管理层认为必要的,还应向董事会报告。
报告路线和时限要求为:(一)突破部门限额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通过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以部室商办件的形式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突破限额后一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