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市场风险的全面管理,有效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x银行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五条x银行进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要遵循“合理设定、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告”的原则:(一)“合理设定”原则,即要兼顾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的发展需要,设定市场风险限额。
(二)“严格执行”原则,即要严格遵守限额管理的要求,保证限额管理的严肃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即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对市场风险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
(四)“及时报告”原则,即要及时将限额执行的情况向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本外币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行高级管理层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直接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请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二)监督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批准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
(五)批准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包括:(一)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包括:具体办法、流程、计量标准等。
(二)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三)提出、审查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建议。
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银行业信贷业务尽职管理,规范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减少信贷风险并保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以及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应当做到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以及合理利润最大化,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的信贷风险限额。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四条本办法所设信贷风险限额,是为了规范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信贷业务,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二章信贷风险限额的设定第五条借鉴国内外先进银行业管理模式及实践经验,结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设定信贷风险限额,对于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所设限额,制定相应的信贷业务规划,并通过内部审查和监管机构的审核,确保风险可控,并达到合理的利润目标。
第七条信贷风险限额的计算,要考虑以下因素:1.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风险评估等级;2. 风险暴露度、信贷质量和资本充足程度;3. 风险传递、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制定信贷风险限额计算方法,包括一般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严格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以及紧急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以应对不同的风险形势和业务需要。
第九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等方式,对信贷风险限额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风险报告,对于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报告。
第三章信贷风险限额的执行第十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信贷业务的合同、政策、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信贷业务正常运作,并且在执行信贷风险限额方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银行行业信用限额管理制度

银行行业信用限额管理制度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一直承担着向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支持的重要职责。
在金融市场的运作中,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引入信用限额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信用限额管理制度的意义、目的、内容、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信用限额管理制度的意义和目的1. 意义信用限额管理制度是银行对客户授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信用限额管理制度,银行可以明确客户的信用额度,避免授信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
同时,信用限额管理制度也可以为银行提供决策依据,促使银行更科学地配置信用资源,提高信用利用效率。
2. 目的信用限额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银行的资金安全,规范信用业务管理,提高信用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通过信用限额管理制度,银行可以实现对客户授信行为的审慎性、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的全面掌控。
三、信用限额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内容(1)建立信用评级体系: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以确定其信用资质和信用风险水平。
(2)确定信用限额:在客户的信用评级基础上,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其信用限额,明确各客户的最大可用信用额度。
(3)监控和管理信用使用: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用使用监控机制,对客户的信用使用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预警信用风险。
同时,银行也应加强对信用使用情况的管理,确保客户符合信用使用要求,并确保信用额度的合理使用。
(4)风险控制和处理:银行应建立风险控制和处理机制,对于超额使用信用、违规使用信用或可能出现违约风险的客户,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并积极处理信用风险事件。
2. 要求(1)客户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银行应根据客户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客观、全面的信用评级,确保评级结果合理准确。
(2)信用限额的合理确定:银行在确定客户信用限额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信用限额。
银行信贷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模版

信贷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有效的信贷风险防范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贷风险管理是依据有关事前设置的风险监控指标和风险预警信号,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综合评估贷款资产质量状况,监测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监控措施,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风险是指信贷业务中因信用风险或其他内外部不确定因素,致使我行信贷资产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处置我行信贷风险,应遵循“实时监控、预警报告、及时处理、稳妥果断”的原则,各单位应依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互相协助配合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除消费贷款、银承贴现和贷记卡之外的授信业务,消费贷款、银承贴现和贷记卡业务依照相应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责第六条组织设置为及时、稳妥处理我行信贷风险,总行及各一级支行设立信贷风险处理组织机构。
(一)总行信贷风险处理领导小组总行信贷风险处理领导小组(下称:总行领导小组)是我行信贷风险处理的指挥决策机构,由总行信贷主管行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公司银行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总行信贷风险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总行信贷风险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贯彻总行领导小组的信贷风险处理方案,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公司银行部门、总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人员。
(三)一级支行信贷风险处理小组一级支行信贷风险处理小组(下称:支行处理小组)是一级支行信贷风险处理的指挥决策及执行机构。
由信贷主管行长担任组长,信贷管理部门经理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常设组员和临设组员两部分。
农商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用于有效控制金融产品市场风险损失的限定额度值,是本行市场风险偏好的具体量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本行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政策对市场风险指标设置限额,并据此对市场风险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职责分工、市场风险限额种类、市场风险限额设定、市场风险限额监控、市场风险限额调整以及市场风险超限额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一)确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二)确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架构和体系;(三)审批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四)审批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五)审阅市场风险限额报告;(六)审批市场风险超限事宜;(七)高级管理层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二)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三)监控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四)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五)编制市场风险限额相关报告;(六)沟通、监控市场风险超限事宜;(七)审核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八)高级管理层要求完成的其他有关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事项。
第七条本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协助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二)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三)协助审核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
第八条本行市场风险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二)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三)编制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四)在既定市场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
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第一篇: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对于宏观产业政策、行业政策风险实行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每半年预警一次。
对贷款期限内客户出现的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由各层面贷后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风险提示。
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3、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4、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5、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6、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7、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8、客户频繁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9、客户卷入法律纠纷;10、客户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久开设分支机构;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4、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三)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6、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四)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1、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3、主要业务频繁变化;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6、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7、不遵守授信承诺;;8、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保证信贷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风险限额(以下简称风险限额)管理是指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对行业等关键性指标设臵风险限额,并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三条风险限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前管理原则。
根据全行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及风险偏好事前设定风险限额指标。
(二)动态管理原则。
实时监测限额指标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根据有关批准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三)综合管理原则。
对信贷业务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管理,实行风险限额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综合管理。
(四)全面管理原则。
风险限额管理分步实施,管理目标应逐步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限额管理应逐步涵盖信贷对象、区域、行业、产品、客户等资产组合层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风险限额管理,总行成立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银行部、零售银行部、国际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计划财务部、科技信息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年度经营计划及经济资本配臵偏好,审定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二)审定风险限额实时调整方案;(三)负责推动建设风险限额管理技术平台;(四)负责指导和推进建设风险限额管理体系。
第六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银行部、零售银行部和国际业务部职责(一)配合风险管理部拟定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二)对调整本业务条线风险限额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指导、培训和检查业务条线遵循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职责(一)按照风险限额审慎受理审批;(二)对调整本业务条线风险限额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当某项风险限额大于或等于90时,应提高审批条件;(四)负责分管业务条线信贷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五)配合风险管理部拟订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六)指导、培训和检查业务条线遵循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处置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建立风险迁徙信息快速上报通道,提升风险处置的决策速度,确保风险信贷资产能及时、准确地识别与化解,不断优化信贷资产质量,促进全行信贷业务快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风险预警范围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预警处置制度是指通过对信贷客户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信贷资产的风险征兆,并对预警信贷资产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工作制度。
信贷资产风险预警包括业务风险预警和管理风险预警,其中业务风险预警含个人类客户和公司类客户的表内及表外信贷业务风险预警。
第三条业务风险预警具体包括:信贷业务到期前30天预计不能按时归还预警、借款人发生重大事项预警、借款企业或关联企业经营管理异常变化影响信贷资产安全预警、借款人与银行合作关系变化预警、企业财务指标异常变化影响信贷资产安全预警和涉及担保预警等。
具体预警信息参照附件《风险预警信息分类表》。
第四条管理风险预警具体包括越权或变相越权发放贷款预警、违规发放贷款预警、贷款发放未落实有关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预警等。
第三章风险预警信息来源第五条风险预警信息来源(一)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获得信息: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预警信息;信贷资产检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经分析或对贷款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预警信息;上级行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预警信息等。
(二)通过其他方面获得信息:通过相关媒体报道、以及其他渠道获得信息。
第四章风险预警级别第六条风险预警根据风险因素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程度,建立分级预警机制。
具体划分为:轻度风险预警、中度风险预警和高度风险预警。
第七条轻度风险预警是指存在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各类因素,有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八条中度风险预警是指存在危及信贷资产安全各类因素较为严重,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九条高度风险预警是指存在危及信贷资产安全各类因素严重,极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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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是为了强化信贷资产
组合风险管理,促进信贷结构优化,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合理均衡风险与收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所指的行业限额是指综合考虑我行资本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战略以及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等因素,在风险计量基础上确定的、一定时期内我行能够且愿意承担的行业信贷风险额度。
行业限额管理是指运用组合风险管理工具,以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计量、分析为基础,设定、配置行业限额,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控制和报告的动态管理过程。
本办法所指的行业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行业信贷政策分类标准,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机构法人本外币贷款及表外业务垫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
行业限额管理遵循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相结合、结构优化与资本约束相结合、弹性引导与额度管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扶优限劣”的策略,对维持、压缩和退出类客户实行刚性约束,给予支持类客户较充分的信贷空间。
行业限额设定按年确定设限行业,并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设定行业限额。
设限行业的选取及限额设定主要考虑经济周期规律与行业生命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产行业发展规划、我行业务发展战略与行业发展前景、我行风险偏好与行业风险调整收益、行业信贷结构与行业风险控制水平、同业信贷投放情况与我行竞争能力、重大事件对产行业发展的深度影响等因素。
行业限额分为指令性限额和指导性限额两种类型。
指令性限额实行额度管控,相关信贷业务要在限额控制目标内,原则上不得突破限额办理;指导性限额实行额度引导,总行对限额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分行依据限额提示把握信贷投放节奏,调整行业信贷结构。
第十八条规定了使用临时性限额办理信贷业务的条件,包括AA+级(含)以上客户和符合信贷准入政策的总行级核心
客户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要求一级分行按限额使用节奏合理控制设限行业贷款投放进度。
如果确实需要突破指令性限额使用节奏办理业务,必须报总行审核。
第四章介绍了监控与预警管理。
第二十条规定了按照行业限额管理政策和要求,总行风险管理部研究并完善限额管理系统业务需求,科技部门根据需求开发限额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限额管控的系统制约。
第二十一条要求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对行业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报告,按月监测、按季通报,年度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设置了黄色和红色预警指标,当行业限额使用率达到90%时启动黄色预警管理,达到100%
时启动红色预警管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指令性限额黄色预警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分析全行行业限额管理情况,发出风险预警提示书等。
第二十四条则是指令性限额红色预警管理,包括警示超限风险,向高管层报告行业限额执行情况,提出相关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是指导性限额预警管理,要求根据风险管控需要进行风险提示,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条件。
第二十六条要求各行将行业限额执行情况逐步纳入风险管理考核评价中,按季通报。
如果临时性限额季末不能压回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超限额发放贷款,总行(风险管理部)将视超限程度和风险状况,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明确了职责分工,行业限额管理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风险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实施。
第28条规定了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即审议行业限额管理办法、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行业限额调整方案以及行业限额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29条规定了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拟订行业限额管理政策、办法;设计、优化行业限额计量模型及限额分配方法;拟订、下达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核定临时性行业限额及分行超限审核;牵头组织年度行业限额的调整;对行业限额进行监测、预警,考核评价限额执行情况;研究并完善行业限额管理系统业务需求,进行系统日常维护;牵头组织对行业限额执行情况的尽职监督检查。
第30条规定了信贷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拟订行业限额管控配套的信贷政策、客户分类及行业统计标准;审查法人客户和贷款的行业归属;参与拟订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配合开发、维护行业限额管理系统。
第31条规定了授信执行部门的职责,包括将行业限额管理与潜在风险客户贷款压降计划有效衔接,并督促分行落实到客户;参与拟订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
第32条规定了客户部门的职责,包括提供行业信贷投放需求,结合行业信贷政策,将行业限额与客户名单制结合,落实限额配置和控制要求;提供设限行业的贷款回收情况;对客户、贷款行业归属进行初分,并将行业归属审批结果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参与拟订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
第33条规定了内控合规部门的职责,包括根据行业限额管理要求,在年度信贷业务授权书中确定年度行业限额授权管理方案;组织对行业限额执行情况的内控合规检查。
第34条规定了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即负责行业限额管理系统开发技术实施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35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制定、解释和修订机构,即农业银行总行,并允许一级分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