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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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1.12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1.12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江西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权责对等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强化会员会费缴费意识,履行会员依法缴费义务,按月收取单位所属全体会员的会费,落实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

收取会员会费可在工资发放时,以恰当而有效的方式统一缴纳,实行独立核算,做到管好用好。

(六)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21件法规作出修改: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一)删去第八条、第九条。

(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煤矿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禁止开采各类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二、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一)将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中的“实心粘土砖”修改为“粘土砖”。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删去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强制性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第四项。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各设区的市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使用粘土砖。

“未列入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粘土砖。

工会经费代征经验经验

工会经费代征经验经验

加大宣传夯基础强化监管提质量---安源区总工会全力抓好工会经费代征工作安源区作为全市较早代征工会经费工作地区之一,下辖区12个镇街、管委会和工业园区总工会,全区基层工会组织达到756个,近几年来新建非公企业工会197家,组建机关事业单位工会302家,建会率达100%;累计发展会员达5.97万人,会员入会率达95%。

自从2007年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来,全区各级工会、税务部门紧密配合、团结协作,代征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工作轨道,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一、收入总量快速增长。

2015-2017年三年来全市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已超过1600万元,特别是2017年代征工会经费606万元,比地税代征前的2007年增收520万元,增长700%,年平均增长70%,2006年省政府明确将工会经费交与地税部门代征以来,当年区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8万元。

二、代征面迅速扩大。

2010年以来,我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征户数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为主,逐步扩展到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现已基本涵盖了查账代征的各个企事业单位,代征户数和代征面都有较大的提高。

三、依法代征。

经过工会、税务部门两家耐心细致的工作和广泛的宣传,我区代征工作取得了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现已逐步变成了纳税人的自觉行为。

我区代征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领导重视高位推进。

代征工作开始,区工会、区税务局就积极取得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区总工会、区税务局根据区府办文件精神,下发了贯彻意见,明确了操作办法。

对逾期不缴、少缴、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制度保证。

代征工作开始后,两家分管领导亲自过问,将任务层层分解到人,定期召开协调会,按季通报收缴情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确保了代征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加大宣传夯实基础。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办法》第三十八条:“工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所在的工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工会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的有关条款作相应调整,并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一、《办法》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其所在地的地方或者产业工会可以自期满后的第1个月起,依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收缴工会筹备金。工会建立后,筹备金按工会经费收缴规定返还给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
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和解除其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而调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五、增加一条,作为《办法》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发挥下列职能作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一)依法创办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提供服务;
(二)协助政府和企业拓宽就业门路,建立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基地,吸纳下岗、失业职工;
(三)利用工会的各类学校和文化技术活动阵地,为下岗、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转岗培训;
(四)实施送温暖工程,筹集帮困资金,为下岗、失业困难职工提供救助。”
六、《办法》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在制度,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上解和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

百万网民学法律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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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 )和( )。

分值5分A工作内容休息时间B.工作时间休假制度C.工作方式休息时间D.工作性质休假制度答案:B+5分答案解析:《宪法》第四十三条2.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 )和()。

分值5分A.荣誉称号杰出工作者B.五一奖章先进工作者C.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D.先进模范优秀工作者答案:C+5分答案解析:《宪法》第四十二条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

分值5分A.五十B.六十C.七十D.八十答案:D+5分答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4.以下关于集体合同说法错误的是()。

分值5分A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B.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进行续订合同的协商C.集体合同期限为三年D.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七日内报告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答案:C答案解析:《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条5.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为( )。

分值5分A.12335B.12339C.12345D.12399答案:B+5分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经沟通协商拒不改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发出(),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分值5分A.《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B.《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C.《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建议书》D.《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督办书》答案:A+5分答案解析:《江西省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条7.下列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说法错误的是()。

分值5分A.对符合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B.企业为经营所需,可以要求劳动者只能在指定平台就业C.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鼓励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D.积极推进“劳动港湾”“爱心驿站”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答案:B8.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效规范性文件(2020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效规范性文件(2020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效规范性文件(2020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22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效规范性文件(2020年)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备注
1
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0〕34号
有效
2
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0〕32号
有效
3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赣人社发〔2020〕31号
有效
4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30号
有效
5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20〕275号
有效
6
关于调整江西省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0〕28号
有效
7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
赣人社规〔2020〕3号
有效

公司工会委员会主席、各委员工作职责

公司工会委员会主席、各委员工作职责

工会委员会主席、各委员工作职责一、工会主席职责工会主席是工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工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带领工会委员会全面履行工会职能,完成工会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及工会工作规定,主持开展工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开工会委员会议,传达总行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意见和措施。

检查工会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抓好工会委员的学习。

(三)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完成总行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参加全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四)组织管理好职工各项福利工作,帮助职工解决特殊困难,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全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按照江西省总工会、赣州市总工会的相关财务制度、经费规定,管理工会资产和工会经费。

二、工会副主席职责(一)协助工会主席开展工会日常工作。

(二)传达上级工会和总行党委的有关指示和文件。

(三)根据总行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部署,制定全行工会工作计划。

(四)负责全行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及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搞好全行工会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建立全行工会范围荣誉档案数据库。

(六)组织筹备各项文体活动、业务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比赛,并制定详细活动方案、活动分工,制定经费预算。

(七)向工会主席报告重要事项。

三、工会各委员职责(一)组织委员职责1.向全行工会会员进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

2.深入基层调研,抓好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核心价值观。

3.组织做好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定期表彰工会积极分子。

(二)财务委员职责1.建立和健全工会财务制度,登记工会财产帐目,监督检查工会财产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

2.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和上级工会的统一规定,在勤俭节约和保证需要的原则下,依靠群众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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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四条工会应当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省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

对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并指导组建工会,该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其所在地的地方或者产业工会可以自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依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收缴工会筹备金。

工会建立后,筹备金按工会经费收缴规定返还给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

第七条省、市、县、市辖区的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依法建立地方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行业或者产业工会联合会。

乡镇、城市街道,应当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工会联合会;职工人数较多的社区、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销、合并,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机构归属于其他部门。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九条省、市、县、市辖区总工会,各级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其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确认,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是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内需要改选、增选、补选的,均应当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后,方能正式到职。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和解除其劳动合同。

确因工作需要而调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职期满不再担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所在单位应当为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中的女性主席、副主席兼任,也可以从女职工中选任。

第十三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负责处理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工会。

第十四条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合同样本时,应当事先征求本级工会的意见。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工会和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会有权对违法招用职工和不签、拒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拟处分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于七日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作出决定前将研究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企业工会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可以派代表兼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独立开展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业务指导及支持与帮助。

第十八条工会协助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扶贫帮困、职工互助合作,为特困职工群体提供救助,促进就业,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经有关部门和工会共同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投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向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建议停产;如建议无效,有权组织和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工会有权制止侮辱、体罚、殴打职工、对职工搜身以及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等非法行为,并可以提出调解处理意见。

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工会应当督促所在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地方总工会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依法组织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工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其他各类企业的工会应当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资对话会议或者职工议事会制度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未经法定程序决定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机关工会应当协助行政领导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推行政务公开、改善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分别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当年内可以累计使用,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与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培训;教育职工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维护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提取劳动竞赛奖励经费,以用于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

第三十条工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离休、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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