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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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加强企业对劳动保障的履行,推动企业建立良好的信誉体系,国家推出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目的制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1.推动企业加强劳动保障措施的落实,保障劳动者权益;2.激励诚信企业在业内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3.促进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评价体系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等。

劳动保障措施企业的劳动保障措施包括以下方面:1.合法用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收和雇佣劳动者;2.工资支付:企业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3.社会保险: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健康安全:企业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5.假期休息:企业是否保障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利;6.职工培训:企业是否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机会。

诚信记录企业的诚信记录体现了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整体表现。

其中,优良诚信记录包括企业未曾违法违规的记录,而不良诚信记录则体现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不良表现,如拖欠工资、恶劣工作环境等。

诚信等级企业的诚信等级根据其劳动保障措施和诚信记录综合评定。

诚信等级通常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C。

机构可以对每个等级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或限制措施。

评价流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首先向负责评价的机构递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劳动保障措施的证明文件、诚信记录等。

2.机构对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初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评价条件。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企业的工作环境、劳动保障措施、诚信记录进行考核评估。

4.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结果。

评价标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且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计量性、公开透明性和动态性。

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申报表

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申报表

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申报表申报年度:2018申报等级:申报单位:填表时间:年月日说明一、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通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不同的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按年度进行,每年评定一次,A级以上单位评定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公布。

三、具体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按照《江西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赣人社字〔2017〕59号)进行。

四、本表由符合评定为诚信A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填报,其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依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表》、《劳动保障日常巡查记录表》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评定,在此表中相关信息不再重复填写。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单位性质单位开业时间主要生产经营范围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签名办公电话手机单位劳资负责人办公电话手机单位劳资经办人办公电话手机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在“□”中勾选:□详见《2018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表》。

□详见年月日《劳动保障日常巡查记录表》。

单位申报意见(在以下两种申报意见的□中√选:)□本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符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单位条件,现予申报,请审查评定。

□本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符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单位条件,并在此前自年始连续5年评为诚信A级单位(旧标3A)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符合诚信示范单位条件,现予申报,请审查评定。

(盖章)年月日初步评定意见(盖章)年月日信用复核情况年月日社会公示情况年月日评定结果年月日— 4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督查评比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0]28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发布日期】2010.07.07【实施日期】2010.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督查评比活动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28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央驻赣和省直有关单位:2006年6月21日,原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3号),决定从2006年起,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在全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对达标企业和工业园区给予表彰并授牌。

通过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企业和园区三年的共同努力,创建活动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为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创建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督查评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督查评审和表彰,进一步巩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创建成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树立创建典型,充分发挥创建典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和工业园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督查评比程序督查评比工作按照自查申报、督查、公示、表彰、公布五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申报。

凡申报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参评单位,于7月底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上报申报材料。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1.背景劳动力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可持续经营的基础。

然而,一些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侵害着员工的权益,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推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建立起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需要建立一种科学客观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机制。

2.制定目的为加强对企业守法诚信的评价,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以此推动企业规范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3.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4.评价内容和标准4.1 安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违规记录的为A级,一般安全违规记录在3次以下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2 员工工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员工工资,经常性补充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定级,可根据企业遵从国家法规,在64日内发放员工工资的60%以上的为A级,发放员工工资的50%-60%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3 员工福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福利保障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安排休假时间、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合格饮用水等。

为定级,可根据企业提供的福利水平,提供福利保障的为A 级,提供福利不足但仍有保障的为B级,没有福利保障的为C级。

4.4 用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工法规,招用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员工,保障用工过程中员工的合法权益。

未发生重大用工违规记录的为A级,一般违规记录在3次以下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涵盖其他企业在守法诚信方面的行为。

5.评级结果根据上述评价标准,评定企业A级、B级、C级。

结果公示于企业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互联网平台。

不合格企业将受到限制开办新业务、招投标等惩戒措施。

6.评价机构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官方机构或委托评估机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好省领导关于农民工用工管理的批示要求,定于2022年2月15日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用工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彻底纠正工程建设、新就业形态等领域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现象,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极端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行动重点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对劳动用工管理混乱问题实施集中专项治理:一是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入场前签订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二是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担保、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保证金和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全面排查加工制造、住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

四是全面排查快递、外卖等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管理情况。

五是全面强化违法惩戒。

用好用足行政、刑事、信用等惩戒手段,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因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导致的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惩处。

三、行动措施(一)重点摸排,稳妥化解劳动用工风险隐患。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评价指标
11 行政处罚
12
责令改正、 1 3
行政处理、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行政处罚、 1 4
行政检查、
劳动争议
15
处理指标
16
劳动争议 17
18
评分标准
确认方式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 - 1 0 分/ 次 行政处罚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
- 5 分/ 次 -1 0 分
2 9 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 为的
评分标准
确认方式
执法文书或政府部 门的正式文件
生效的仲裁裁决 书或法院裁判文

- 1 0 分/ 次 集体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或诉讼,劳动者的全部权益请求得到支持
1 9 自愿注册信用信息
劳动保障诚
信指标
2 0 劳动保障评比表彰
2 1 无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记录
+1分 + 2 分/ 次
+2分
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四川)”或其他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
平台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
执法文书或政府 部门及工会组织
的正式文件
- 3 分/ 次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理
- 5 分/ 次 - 8 分/ 次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 行政处罚 2 万元以下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 行政处罚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
- 1 0 分/ 次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 1 0 人以上,或涉及金额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
- 5 分/ 次 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劳社察[2004]1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4.11.11【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察[2004]15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各用人单位:《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于2004年11月1日经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16次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实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用人单位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管理模式,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诚信评价),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评价,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四条诚信评价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诚信评价,具体评价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湾里管理局人社办,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办字〔2020〕1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321号)精神,为推进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辖区内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标准及对象(一)评价职业(工种)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社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其中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评价范围。

各企业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应以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评价标准1.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2.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3.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高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开展评价。

4.对既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无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确为企业岗位所需、具有一定规模、地区或行业领先、与先进制造业接轨,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评价规范,经市人社部门报省人社部门备案确定评价等级,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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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赣劳社察[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察[2005]8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各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推动我省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有序进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和《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赣劳社察[2004]15号)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是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全面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二、加强领导,保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成立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诚信等级评价协调和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三、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监管平台。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中,全面掌握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提供客观依据。

建立劳动保障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对用人单位诚信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监管。

四、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取得实效。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配合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会同就业、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机构共同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一年评价一次。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将考评结果报省厅备案,并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统一制作铜牌。

省厅负责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于九月底以前将《江西省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等级评价(晋升等级)申请表》报省劳动监察总队。

附件:1、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2、江西省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等级评价(晋升等级)申请表;(略)3、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公示申报表。

(略)二○○五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以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推动我省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价范围和具体分工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评价范围。

省、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分工,按照现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划分规定进行。

三、评价内容1、制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情况;2、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检情况;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情况;4、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执行情况;5、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6、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7、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8、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9、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10、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评价标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CC、CCC七级,AAA 为最高级,CCC为最低级,具体标准如下:(一)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1、连续三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2、依法建立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3、职工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4、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5、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并已签订集体合同;6、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7、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8、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9、无漏报工伤认定,并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10、本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或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能及时改正,情节较轻,免予行政处罚的;本年度内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1、本年度内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二)劳动保障AA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连续两年A级的单位,为AA级。

(三)劳动保障AAA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连续三年A级的单位,为AAA级。

(四)劳动保障B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1、连续两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2、依法建立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3、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基本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4、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并已签订集体合同;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6、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80%以上;7、本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经查实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但能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正,或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8、本年度内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五)劳动保障C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1、本年度内参加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2、经查实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又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改正指令,或未按整改指令要求及时、全面改正的,或整改后又出现同样违法行为的;3、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导致职工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的;4、两次或两次以上查实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5、无理阻挠、拒绝检查、隐瞒事实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劳动保障CC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连续两年C级的单位,为CC级;(七)劳动保障CCC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连续三年C级的单位,为CCC级。

(八)劳动保障失信单位评价标准:1、违法招用童工的;2、拖欠工资引发重大事件的;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发重大工伤和职业卫生事故的;4、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五、评价程序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单位申报。

按照现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划分规定,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等级评价(晋升等级)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申报。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省社保局审核签署意见后申报。

2、初步审核。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并提请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小组审核。

3、征求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对征求入选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4、等级评定。

召开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评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单位名单。

5、社会公示。

通过新闻媒体或江西劳动保障网向社会公示拟评定为AAA、AA、A、B、C、CC、CCC级单位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同时征求工商、税务、银行、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各界意见。

6、公布结果。

公示后10日内没有发现异议或经查实确有情况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义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同时在新闻媒体和江西劳动保障网公布。

六、建立诚信评价激励约束机制(一)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确定后,根据其遵章守法情况和诚信评价标准,予以晋升或降低诚信等级。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发现A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内出现B级任何一种情形的,当年降为B级;当A、B级单位本年度内出现C级任何一种情形的,当年均降为C级;当B、C级单位年度内达到上一档次等级标准时,次年可分别晋升为A级和B级。

(二)实行分类管理对评价出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以鼓励用人单位诚信经营、自觉守法。

1、对A级及以上诚信评价等级的单位,除举报投诉专查外,免于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

对AAA诚信单位,当年无举报投诉的,免检通过,并推荐参加全国、全省诚信单位的评选。

2、对B级诚信单位,进行正常的监督检查。

3、对C级及以下诚信评价等级的单位,依法对其实行重点监控和专项监控,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4、未参加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未纳入劳动保障管理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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