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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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9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汇管理(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四)完善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

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

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6•【文号】汇复[2007]398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

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

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此复。

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旧开户银行代码│ 旧账号│旧币种│新开户银行代码│新账号│新币种│├───────┼────┼────┼───────┼────┼───┤│││││││├───────┼────┼────┼───────┼────┼───┤│││││││├───────┼────┼────┼───────┼────┼───┤│││││││└───────┴────┴────┴───────┴────┴───┘说明:1.新旧账号对照关系表放置于Excel文件的sheet1中,且从第1行、第1列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

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

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各地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对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地区总限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汇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

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7•【文号】汇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清理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现将近期拟出台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其他机构等提前做好相应准备:一、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二、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按规定报告资金性质。

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三、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

四、银行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调整内部业务操作流程,要求客户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等外汇收支业务;(二)调试国际结算系统、核心会计系统等内部信息系统,做好与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程序等准备工作,使其满足本通知要求;(三)其他宣传与培训、内控制度建设等准备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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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7]39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
(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

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

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此复。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资本项目账户外汇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汇综发2007-17号和国家外汇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资本项目账户外汇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资本项目长期不动户的处理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开户银行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

开户银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二)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银行应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并按季度向开户地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报备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账户性质、账号、账户关闭时间等。

(三)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四)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即账户余额为零)后,该账户可由银行和企业自行关闭,无需外汇局核准。

账户关闭后由银行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账户性质、账号、账户关闭时间等。

资本金账户内尚有余额的企业将该账户关闭并将剩余资金转入另一资本金账户的需经外汇局事前核准。

三、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可以用不同币种标识(除美元外,还有港币和人民币等),为避免汇率波动造成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存在误差,限额币种可与注册资本币种对应。

对外经贸部门审批文件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以人民币标识的,该企业资本金账户限额也可以用人民币作为限额币种,同时在开户核准件备注栏备注限额为人民币等值外汇。

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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