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严禁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沪建交[2012]896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沪建安质监〔2007〕第120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20号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出如下强化管理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严格把关,提高工作质量1、评价、认证不合格报告必须结合实物状况,针对管理体系的缺陷开具,督促企业、项目从管理源头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落实岗位职责。
2、事故项目的认证与其所属企业的评价不得为同一机构。
3、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施工企业或项目同时进行咨询、评价或认证活动。
二、外审认证须适应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特点包含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第一个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进行外审认证。
三、开展监审和回访巩固认证和评价效果1、评价业务应包括初次评价和回访二个阶段;认证业务应包括初访、认证和监审三个阶段。
2、认证后的项目监审次数不应少于每半年1次,不宜多于2次。
监审工作应结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适时进行。
监审时发现安保体系运行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及时取消其证书并通报市安质监总站。
3、施工企业初次安全评价合格,可取得初次安全评价合格证。
在初次评价结束二个月后进行回访,且不得少于1次,新企业不宜超过一年,事故企业不应超过半年。
回访合格后方可取得评价合格证书(加盖回访合格章),回访时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通报市安质监总站。
四、进一步规范评价、认证人员的行为1、评价员或外审员应持有效注册资格证书上岗。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沪建整[2004]第001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沪建整[2004]第0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公安情报信息摘报》(增刊)第310期反映,一些外省市无业人员在沪开设的混凝土作坊,勾结个别混凝土车辆驾驶员,私吞工程公司的混凝土,制作道路侧石、平石等小型无钢筋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隐患。
市有关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批示要求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为此,市建委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此类作坊进行了查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将市政府及市建委领导的指示落在实处,现提出以下要求:1、开展专项检查。
各区(县)建筑市场整顿办结合实际,近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情况的专项大检查;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对监督范围内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市政工程局质量监督站对市政工程中混凝土制品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单位制订监管措施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建筑市场整顿办。
2、网上通报。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盗窃商品混凝土的行为及时上报,由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统一在行业内部及网上进行通报。
各混凝土搅拌站对于有盗窃商品混凝土行为的车辆驾驶员不宜录用。
3、配合公安部门处理。
各混凝土搅拌站一旦发现混凝土盗窃情况,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该类违法行为。
4、加强备案管理。
对涉及工程质量及安全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市建材质监站依据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文要求,实施备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5、加强企业监管。
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各区县混凝土企业的监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沪建交联[2013]630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原材料工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63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治理上海大气环境的工作要求,配合完成上海市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加大对本市各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配件厂以及混凝土预制品厂(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厂”)等混凝土制品生产单位污染排放和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提高本市混凝土产品质量,树立混凝土生产单位良好社会形象,现就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日常监管。
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考核评价初审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单位是绿色环保建设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人员和资金,明确责任,并制定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设标准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建设:(一)围墙、排水和场地要求1、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高度应≥2m,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2、应在出入门口内侧水平距离1m 范围内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域内设置排水沟槽,排水沟槽的设置应满足区域内总排水量并达到连环贯通;应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少排放或零排放。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
拌砂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建建管[2012]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9.11
【实施日期】2012.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2]40号)
各区(县)建交委、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有关集团(总公司):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7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本市将开展建筑工程禁现专项检查工作,以迎接国家商务部、住建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检查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建管办牵头,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等单位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次“禁现”检查工作。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沪建建[2002] 656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环保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砂石料堆场及砂浆搅拌所产生的粉尘污染,改善本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建设工程推行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普通砂浆拌合物。
二、时间要求:(一)2003年1月1日起,本市内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二)2003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以及市郊区(县)城镇地区新开工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2004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全部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和《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四、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建材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范围生产、经销预拌(商品)砂浆。
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购买、使用经批准的预拌(商品)砂浆。
五、商品砂浆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六、商品砂浆的价格,应参照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
七、商品砂浆的生产、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定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场站)、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使用商品砂浆的工地应当取消砂、石灰(膏)、水泥材料等堆放场所。
八、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安监站提出申请,并统一由市安质监督站核准。
九、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单位,由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十、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各环保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砂浆。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7•【字号】沪建建[97]第0193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的通知(沪建建[97]第0193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为贯彻市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一、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二、市区范围内的以下建设工程(结构部位)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1、钻孔灌注桩(单桩混凝土浇灌量小于15立方米的除外)、现场预制桩等桩基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坑围护工程。
2、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3、单、多层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其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4、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市政工程。
三、郊县(区)(含闵行、宝山、嘉定三区)范围内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试块制作数量:每拌制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1组;每工作班不少于1组;一次浇捣量1000立方米以上相同配合比混凝土时,每200立方米不少于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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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严禁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公布日期】2013.04.16
•【字号】沪建安质监[2013]37号
•【施行日期】2013.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严禁使
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3]37号)
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市建工集团、市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单位:
近几年,本市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一些未取得建筑业专业资质和本市建材备案证明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无资质搅拌站”)。
这些无资质搅拌站的出现,不仅游离在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管之外,并严重扰乱这些地区预拌混凝土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给本市建设工程带来极大的质量隐患。
为防止无资质搅拌站预拌混凝土进入建设工程,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对本市建设工程严禁使用无资质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取得建筑业专业资质和本市建材备案证明后方能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严禁“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本市建设工程。
二、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预拌混凝土,严格核验预拌
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备案证明,严禁采购使用“无资质搅拌站”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一经查实违规采购使用“无资质搅拌站”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将依法按发包给无资质企业严肃查处。
三、本市已取得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和备案证明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严禁向“无资质搅拌站”出租、转借、挂靠本企业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或委托“无资质搅拌站”代为生产混凝土。
一经查实,记入不良名单,并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和备案证明。
四、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完善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使用、产品质量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预拌混凝土供货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备案证明等证明材料,加大对使用“无资质搅拌站”混凝土的查处力度。
五、对供应到本市建设工程的“无资质搅拌站”混凝土设投诉举报电话
(************)及网上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