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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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5-1-20 12:25:51 被阅览数: 818 次来源:+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城南开发区、金山桥开发区经贸委(局)、公安分局、建设局、交通局、散装水泥办公室、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是国家“十五”计划重点扶持项目之一。

使用预拌混凝土既能节约能源、材料,又能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施工噪音。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加。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按照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3〕1108号)和《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徐州市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徐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应用及具体实施工作,徐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积极配合具体实施工作。

二、自2003年12月31日起,徐州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等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

基桩工程中单桩砼用量在4M3以下的小型砼灌注桩可以在现场搅拌,但设计单位只有在采用其它桩型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

三、已开工的在建工程,从2004年2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设置砼搅拌设备,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自规定之日起使用的砼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

四、各建设项目标底编制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标底编制委托时,必须将新建设项目以预拌混凝土的价格进入标底,对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由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令其修正,否则不得办理工程招标。

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手续,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及时与预拌混凝土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定使用协议书,否则,市建设局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理公司不得进行监理;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市区所有新建工程,一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黄石政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黄石政规〔2011〕2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节约社会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商务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城区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现”区域: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今年5月1日起,黄石港区、西塞山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全面“禁现”,其他区域先推广应用,然后逐步实施“禁现”。

二、“禁现”要求:除农民自用建住房外,住宅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修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和现场使用在50吨(含50吨)以上的单项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对“五一”前未验收的主体工程也应使用预拌砂浆,其造价按市场指导价调整。

三、需要通过市区禁行路线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流动罐运输车等工程特种车辆,报交警支队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同时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对不具备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要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允许现场搅拌手续。

对违反《黄石市预拌砂浆管理暂行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6236233 6225798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06
•【字号】常政规[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常政规〔2012〕7号)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下列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西绕城高速公路南接湖滨大道以东、338省道以南、232省道以西、武进大道以北的区域;
(二)镇(街道)的建成区;
(三)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

二、本市市区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6日颁发的《常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常政发〔2003〕278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0〕45号作者:来源:日期: 2010-02-09各区建设局、建管站、直属各相关单位,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007年,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启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2008年公布了18家湿拌砂浆生产企业,2009年我市首家年产35万吨的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成并投产,部分项目陆续使用预拌砂浆。

砂浆产品在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优势逐步显现,“禁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与其他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会同市建筑质监站和市市政质监站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为预拌砂浆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和技术支撑。

加强与设计审查、招投标、质监、造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各区建管站的协调沟通,建立“各环节促进,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推广应用机制,确保“禁现”工作取得实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济政办字[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委、建委、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市经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市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我市绕城高速以内地区,以及章丘市、长清区城区内,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项目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工程,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搅拌砂浆;自2009年7月1日起,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搅拌砂浆。

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强化工作措施(一)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省发展预拌砂浆的政策措施,支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发展。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减少使用天然砂。

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达到规定比例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严把预拌砂浆市场准入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到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有关规划、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干拌的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商改发[2007]205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6.06【实施日期】2007.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8.30
•【字号】泸市府布〔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
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
泸市府布〔2021〕2号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隆纳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宜泸渝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内中心城区区域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二、隆纳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宜泸渝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内非中心城区区域由所辖区县自行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

三、隆纳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宜泸渝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外由所辖区县自行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

四、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拆除。

五、本通告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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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八、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九、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附件:现场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共计124个)?一、直辖市(4个)?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二、省(自治区)辖市及大中城市(120个)?1、河北省(5个)?石家庄市、廊坊市、唐山市、承德市、秦皇岛市;?2、山西省(2个)?太原市、大同市;?3、辽宁省(10个)?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盘锦市、营口市、葫芦岛市;?4、吉林省(2个)?长春市、吉林市;?5、黑龙江省(3个)?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大庆市;?6、江苏省(13个)?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徐州市、泰州市、宿迁市;?7、浙江省(11个)?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绍兴市、台州市、丽水市、舟山市;?8、福建省(6个)?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9、安徽省(7个)?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安庆市、滁州市、蚌埠市、马鞍山市;?10、江西省(3个)?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11、山东省(5个)?青岛市、济南市、泰安市、威海市、烟台市;?12、河南省(5个)?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开封市、漯河市;?13、湖南省(3个)?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14、湖北省(1个)?武汉市;?15、广东省(23个)?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江门市、惠州市、佛山市、清远市、韶关市、湛江市、肇庆市、南海市、中山市、汕头市、梅州市、阳江市、顺德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东莞市、河源市、云浮市、茂名市;?16、广西自治区(4个)?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17、云南省(4个)?昆明市、大理市、丽江市、景洪市;?18、贵州省(1个)?贵阳市;?19、四川省(3个)?成都市、乐山市、绵阳市;?20、陕西省(1个)?西安市;?21、甘肃省(1个)?兰州市;?22、青海省(1个)?西宁市;?23、宁夏自治区(1个)?银川市;?24、新疆自治区(5个)?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

新建混凝土企业可行性报告一、发展与现状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其特点是集中拌制、商品化供应。

我国混凝土搅拌站(厂)始建于八十年代初的上海、常州两城市。

十多年来,由于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尤其是北京市和东南沿海地区一些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也采取一些扶植政策和措施,使城市预拌混凝土产量每年以12-15%幅度递增。

1987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七五”城市发展商品混凝土的几点意见》,明确了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

1990年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联合发文,将杭州、厦门、南京列为推广散装水泥和发展商品混凝土的试点城市。

1994年建设部印发的建[1994]490号文《建筑业重点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中,又把推广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应用技术列为重点推广的首要内容。

一些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预拌混凝土的定额单价、运输、设备费用和管理费,为发展预拌混凝土提供了合理的计价基础。

“八五”期间,建设部共安排国家支持施工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11亿元人民币,其中有5亿元之多(不包括企业自筹)用于支持预拌混凝土的发展。

有关城市也颁发了许多文件,从规划、取费、市场管理、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和规定,有力的促进了预拌混凝土的发展。

据统计,1995年,全国建成预拌混凝土站(厂)616个,预拌混凝土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约600万立方米,年实际产量2600万立方米。

上海、北京、广州、大连、常州等城市应用的预拌混凝土量已达到该城市混凝土总用量的60%以上,接近经济发达国家水平。

但是,另一方面,全国预拌混凝土占现浇混凝土的比重还不到10%,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预拌混凝土尚属起步阶段。

我国已建成的预拌混凝土站(厂),大多属建筑施工企业或企业集团管理,而经济发达国家预拌混凝土已成为独立的新兴行业,有许多混凝土工程公司专门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并承包建设项目中的混凝土工程,预拌混凝土已普遍使用,一般占混凝土工程总量的60-80%以上。

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运行态势,东部沿海城市,预拌混凝土趋于热销阶段,外商和其他经济部门或企业都纷纷投资,并从大城市向中等城市发展。

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也急切要求发展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供应,但在市场、装备、资金上还确实存在不少困难,急切需要有关方面加以引导和扶持。

二、目标和要求?“九五”期间,全国预拌混凝土的年产量要比“八五”末期翻一番,由目前占全国现浇混凝土比重10%增加到20%,并提出以下要求:1.为促进预拌混凝土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健康有序地发展,“九五”期间,预拌混凝土应遵循“巩固东部,发展中西部”的方针。

东部沿海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站(厂)建设工作的领导,搞好规划布点,强化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使之健康发展。

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预拌混凝土站(厂),有关方面要支持其切实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应用中的问题,使我国城市预拌混凝土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2.各部委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各大中城市的重要城市建设设施,预拌混凝土用量应不低于混凝土总量的80%。

混凝土用量超过2万立方米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一次混凝土用量超过100立方米的工程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使我国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年设计能力由目前的6000万立方米提高到2000年的8000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的年产量由目前的2600万立方米提高到2000年的4000万立方米。

3.根据东西部地域经济的差异,“九五”末期对各地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应用提出以下要求:(1)上海、北京、广州、大连、天津、南京、厦门、杭州等城市的预拌混凝土应达到现浇混凝土总量的60%-80%,接近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2)东部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郑州、成都、武汉、长沙、南昌、沈阳、西安、重庆、昆明、青岛、深圳的预拌混凝土应达到现浇混凝土总量的20%-30%;(3)哈尔滨、长春、石家庄、太原、合肥、贵阳、兰州、乌鲁木齐的预拌混凝土应达到现浇混凝土总量的10%-20%;(4)“九五”期间,呼和浩特、南宁、西宁、银川等城市应努力创造条件,建立预拌混凝土站(厂)。

4.根据建设部《建筑工业化发展纲要》中提出的“积极促进建筑专业性企业的发展”精神,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预拌混凝土发展较快城市的建筑业企业及部分部属建筑业企业,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同时,应逐步组建以混凝土搅拌站及专用运输车、混凝土泵车为主要生产设备的混凝土工程专业施工企业——混凝土工程公司。

混凝土工程公司必须具备承包混凝土工程及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双重能力,主要分包建设项目中的混凝土工程,是未来建筑业中技术含量高、机械化水平高的专业施工企业。

三、政策和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要参照下列有关要求,加大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力度。

1.加强对发展预拌混凝土工作的领导。

?(1)要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规模,预测混凝土用量,搞好预拌混凝土站(厂)的建设布点。

搅拌站(厂)应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靠近砂石产地或混凝土拌合物使用量比较集中的区域。

新建站(厂)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建设。

搅拌站工程建设项目要由具备专业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工艺流程科学、合理,选用设备性能先进、可靠,生产能力配套。

搅拌系统须采用强制卧轴式搅拌机;要有足够的原材料储存设施、机械化上料系统和自动称量装置,尽可能地采用计算机控制和管理;要有外加剂和掺合料的加入装置;要有控制质量的试验检测设施。

混凝土搅拌站(厂)规模不宜过大。

除混凝土用量很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很大的城市外,一般预拌混凝土站(厂)的年生产能力应在5-10万立方米之间。

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半径宜在10公里以内,最远不超过15公里。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发展预拌混凝土的配套政策。

要与城市环境整治紧密结合,明文规定不准在风景区、文化区和市区的主要街区设置分散的现场混凝土搅拌站(点),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对污染城市环境的噪声、砂石和泥土等要加强管理,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制裁;对施工占用街道超面积的要提高收费标准。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严格执行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管理,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必须进行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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