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商业建筑规划设计控制要点1、 总平面的设计要求1.1 购物中心一般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入口广场, 入口广场应结合城市主要交通道路及步行 街主要出入口设置。
1.2 购物中心设计中应考虑与城市交通的泊接站点,如公交车站、 出租车停靠站等。
应充分 考虑泊接站站面的长、宽等功能需求。
有轨道交通时,考虑与轨道交通的连接可能。
1.2.1 自方案深化阶段开始,在总图及购物中心首层平面图中应体现出泊接站点,一般设两 处港湾式停车站点。
1.2.2 应将泊接站点设计纳入景观标识系统设计。
1.2.3 规划设计部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公司与政府协调沟通的结果, 实到位。
1.3 大、中型以上城市商业广场,原则上不设大型地面停车场。
1.4 北京、上海的项目,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55% 。
1.5 购物中心沿主要道路尽量不设车库出入口,若必须设,不可垂直道路, 下可顺着红线边缘设。
并且不能在商铺前横向设车道出入口。
1.6 2、2.1 首层 商业入口的门做平开门,不做转门或自动门(北方寒冷地区另议) 对外开门。
2.2 购物中心首层内装设计时应考虑尽可能多的橱窗等商业展示面。
则上应垂直外墙布置,少占用沿街面,以达到同样效果。
购物中心的设计要求购物中心主力店首层对外开门不要太多,同一业态两个门之间的距离不要小于50 米。
购物中心商铺原则上不购物中心的疏散楼梯原3、 室内商业步行街的设计要求(以下简称 3.1 室内步行街的中庭必须设在转折部位。
庭形状要有所不同。
主中庭开洞面积大于 右。
两中庭间距离宜大于 100 米。
“室内步行街 ”) 若有两个及以上中庭时要分主次, 一大一小, 中 600 平方米, 次中庭开洞面积 300~400平方米左3.2 严寒及寒冷地区商业广场室内步行街出入口必须设双层门廊, 并且设风幕, 不得设门帘。
3.3 若为三层室内步行街, 第三层宜全部做餐饮, 重点布置具有当地餐饮美食文化特色的餐 饮业态。
重油烟餐饮业态尽可能放置在三层, 以减少其对一、 二层的影响; 油烟尽可能高空 排放。
商场设计规范

商场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m2)菜市场类建筑面积(m2)专业商店建筑(m2)大型>15000 >6000 >5000中型3000~15000 1200~6000 1000~5000小型>3000 >1200 >1000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百货商店、商店建筑面积(m2)菜市场类建筑面积(m2)专业商店建筑面积(m2)大型>15000 >6000 >5000中型 3000-15000 1200-6000 1000-5000 小型<3000 <1200 <1000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 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 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规范】商场设计规范

【关键字】规范商场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第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2、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作者: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发布时间:2007-11-07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2.1 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2.2 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完整版)《购物中心规划设计规范》

(完整版)《购物中心规划设计规范》《购物中心规划设计规范》
1. 引言
购物中心是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购物和娱乐体验。
为了确保购物中心的规划和设计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本文件提出了一些规范和指导。
2. 规划原则
购物中心的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 优化空间利用,合理布局各种功能区域;
- 提供便捷的交通和停车设施;
- 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因素;
- 创造宜人的购物环境,提高人们的舒适感。
3. 设计要求
购物中心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外部建筑设计要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和时尚感;
- 内部空间布局要合理,各个功能区域的连接顺畅;
- 利用合适的材料和装饰手法,打造独特而美观的购物环境;
- 考虑到消防、安全和防灾等方面的需求;
- 提供多样化和便利的商铺、餐饮和娱乐选择。
4. 景观规划
购物中心的景观规划应注重以下内容:
- 设计合理的绿化带和公共空间,提供休憩和娱乐场所;
- 考虑到气候条件和季节变化,选择适宜的植物和园林设计;
- 创造和谐的景观效果,为人们带来宜人的购物体验。
5. 建筑可持续设计
购物中心的建筑设计应注重以下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节约能源和资源的设计和使用;
- 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建立有效的废物处理系统和水资源管理。
6. 结论
购物中心规划设计的规范对于提高城市功能和市民生活质量至
关重要。
购物中心的规划和设计应以人为本,创造宜人的购物环境,
并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本文件提供了一些相关指导,希望能对购物中心的规划设计工作有所帮助。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差不多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都市规划和环境爱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依照其使用类不、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都市商业地区或要紧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都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许多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都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许多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都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要紧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都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都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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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适宜用、平安、卫生等根本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局部〕。
第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表达对残疾人员的关心。
第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穿插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效劳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平安距离应符合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反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条步行商业街内应制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标准的规定,并采用平安的采光材料。
第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局部。
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防止穿插,并应有防火、平安分区。
第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局部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局部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局部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局部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效劳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局部配比。
第条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平安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条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条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条营业局部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条大型商店营业局部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条营业局部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局部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局部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条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条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第条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围护构造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营业局部第条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展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构造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条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局部〕;也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局部。
第条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第条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第条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第条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存放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条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
第条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第条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局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局部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条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五、各公共通道的平安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条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第条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效劳的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m2的面积;二、营业厅每1500m2,宜设一处市内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m2;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效劳问讯台。
第条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那么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三节仓储局部第条仓储局部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局部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条房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第条食品类商店仓储局部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响的涂料。
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条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第条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
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构造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条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
第四节辅助局部第条辅助局部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
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局部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条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m2计。
第条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m2计。
第五节专业商店第条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
第条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营业局部宜单独设置机关供给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m2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