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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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公共场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大型公共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资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大型公共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包含但不限于购物中心、超市、娱乐场合、宾馆酒店、剧院、体育场馆等。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三条企业管理责任大型公共场合的企业负责人应承当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运行,并组织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演练和培训。

第四条消防组织大型公共场合应设立特地的消防组织,包含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队伍。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订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

消防队伍负责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灭火救援和紧急疏散等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岗位设立大型公共场合应依据实际情况设立消防安全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布置专人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巡查、检测、报警和处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员工责任大型公共场合员工应依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乐观搭配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七条消防设施设备选用与建设大型公共场合的消防设施设备应依照国家标准进行选用与建设,且需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应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八条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大型公共场合应配备可靠的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并确保消防人员能够及时接收到报警信息。

第九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型公共场合应配备适当数量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布置合理,能够掩盖消防安全区域。

定期检查消防水源、水泵和供水管道的运行情况,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第十条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大型公共场合应设置合理、通畅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到安全区域。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大中型商场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其防火安全措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加强管理和监督。

下面,就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做出详细解释:一、商场消防设施大中型商场应当安装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栓、消火器、喷淋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二、商场疏散通道商场内应设置疏散通道,并在通道的两侧进行明确标注,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另外,在商场的门禁系统上要设置火警信号的自动开放功能,以便于人员疏散。

三、商场照明电气设备大中型商场内的照明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线电器的接触部位应牢固,电路不能过负荷,设备不随意移动,采用合格的电线电缆和开关插座,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四、商场室内装修商场室内的装修需要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或防火性能不良的装修材料。

装修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要针对商场特点制定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五、商场公众活动场所的使用商场内的公众活动场所在使用中,需要遵循防火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保护措施。

如,对于舞蹈厅、影剧院、餐厅等场所,需要将明火用具、电器器具等物品放置到比较安全的地方,同时制定详细安全管理制度。

六、商场常规防火检查为了依法进行商场的常规防火检查,商场应聘请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商场开展防火检查。

对于发现的防火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综上所述,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疏散通道、室内装修、公众活动场所的使用和常规防火检查特别重要,每个部分的落实都必须通过定期维护和全面检查来达到预期的效果。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消防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确保人员疏散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采取防火、灭火、疏散和防烟等必要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章建筑设施及设计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疏散通道的门窗应当易开启,疏散标志清晰可见。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火灾警报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器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知识,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疏散和火灾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预案要包括火灾报警、紧急疏散、危险物品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检查、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消防部门有权对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第十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消防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由商业、娱乐、餐饮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组成的综合性建筑群,一般面积较大、人流量较大,因此消防安全管理十分重要。

以下是一套针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则,以确保人员安全并有效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

1.组建专职消防队伍:商业综合体应组建具备专业消防技能的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消防队长、消防人员和灭火器械操作员等。

他们需要定期接受消防培训和演练,熟悉消防设备操作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定期消防设备检测:商业综合体应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测,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其正常工作。

同时,要建立消防设备维护记录,及时维修更换损坏或过期的设备。

3.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商业综合体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通过应急广播系统向人员发出警报和应急指示,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4.制定应急预案:商业综合体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

同时,要定期组织演练,模拟各种突发事件,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5.加强消防演练和培训:商业综合体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包括疏散演练、灭火器使用培训等,提高员工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6.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商业综合体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同时,在关键位置和易发生火灾的区域设置明显的标识和示警器,以引导人员迅速疏散。

7.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商业综合体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重大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封堵或紧急处理,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消除。

8.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商业综合体应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火灾预防知识,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9.加强监控和报警系统:商业综合体应加强对消防监控和报警系统的管理,确保其稳定运行,并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24小时全天候监控火灾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成都市消防条例[整理版]

成都市消防条例[整理版]

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消防规划,建立处置特大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有效;(六)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七)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八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内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合驻地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九条多产权建筑及居民小区、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由其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大型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下列规定。

第二章大型公共场所分类大型公共场所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不安全性和人员密集程度等不同特点,分为以下三类:一、文化娱乐场所,包括电影院、剧场、演唱会场馆、游艺场所等。

二、商业服务场所,包括大型商场、超市、酒店、展览馆等。

三、公共建筑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医院、学校等。

第三章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分别由场所管理者、场所职工和特定人员承当。

一、场所管理者应当订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人员,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确保场所内消防系统有效运行。

二、场所职工应当谙习消防安全学问,适时上报火灾隐患和疏散指令,遵守明火禁止规定,适时清理易燃物品和垃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

三、特定人员包括维护人员、安保人员、值班人员等,应当谙习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并适时上报火灾隐患,发觉火灾应当实行适当措施进行初期扑救。

第四章大型公共场所消防设施设备大型公共场所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源供应、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等,应当依照技术规范设置和配置。

一、场所内应当设置充分数量的分类灭火器,并依照标准存放和维护,以备初期火灾扑救。

二、消防水源供应应当达到相关标准,水管、水泵、消防接头等消防设施设备应当保持畅通和维护。

三、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应当充足条件和规范,例如对特定区域或场所进行设置。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充足场所特点和火灾不安全性,安装位置和灭火器的配备应当经过专业评估,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五、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合理,制作标准统一,保持干净明显,能够快速指引人员疏散。

六、安全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合理,通道保持畅通,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和应急广播设备,确保人员快速有序疏散。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大型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

以下是一份2000字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大型公共场所,包括购物中心、影剧院、体育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和酒店等。

第三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建设、装修、使用等各个阶段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四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灭火装置、排烟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疏散通道等。

第五条消防设施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经过合法的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三章灭火器材第七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场所的特点和面积,合理配置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

第八条灭火器材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能够正确、有效地使用灭火器材。

第九条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应明显标示,并定期对存放位置进行检查,确保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靠近灭火器材。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日常巡查和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能够熟悉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并参与相关演练和培训。

第十二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制定并公布灭火预案、疏散逃生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和培训。

第十三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防隐患,并建立消防安全档案,保留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五章罚则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大型公共场所,消防部门有权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大中型商场、商店火灾事故的安全处置规定

大中型商场、商店火灾事故的安全处置规定

大中型商场、商店火灾事故的安全处置规定(一)侦察检测侦察人员要由不少于3人编成小组,必需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佩带隔绝式空气呼吸器,将自救铃、方位灯打开,要在水枪(可利用建筑物内的墙壁消火栓)的掩护下,进入火场。

(二)排烟开启建筑物内的排烟设施及外窗或打碎固定窗的玻璃,必需在不因空气对流、导致火势扩大,并保证玻璃碎片不伤人及砸坏车辆器材的方向和位置的状况下进行。

(三)处置1、支队、中队必需设立平安员,支队平安员由指挥长以上人员担当,中队平安员由副中队长以上人员担当。

负责本级单位的作战行动平安,检查进入燃烧危急区以内人员的防护装备,不按要求佩带防护装备和防护装备达不到平安要求的,严禁进入;对进出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进出时间、钢瓶压力);提示作业人员严格根据处置程序作业,对违反处置程序的必需马上制止其作业。

2、深化建筑内部人员必需避开竖井、管道井、天井、楼梯井、电梯井等位置,防止坠落。

3、进入建筑内部作战人员要留意观看内部堆垛状况,禁止在堆放易燃物品及不稳固的堆垛旁出设水枪阵地,防止因火势突然发生变化或货物堆垛坍塌伤人。

4、消防车停放的位置距着火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8米。

在着火建筑物攻击的入口处上方要设置防护罩,作战人员由防护罩下方进出,水带在距着火建筑8米内应设置防护管或罩。

5、架设登高消防车或一般消防梯抢救楼层上被困人员时,要有专人制止被困人员蜂拥而上,以免造成人员坠落、车(梯)倾翻等事故。

6、登高消防车必需架设坚固,选择好角度,避开架空电线,地下管道井。

7、利用登高消防车外部救人灭火时,工作斗内人员(含被捆人员)必需戴头盔、系牢平安爱护绳方可进行登高作业,地面指挥人员亲密凝视工作斗内人员的作业状况,一旦发生险情,命令战斗停止操作。

8、对建筑内受到火势1.5小时以上直接烧烤的承重结构要设置水枪或水炮爱护。

对受火势威逼的大跨度钢结构,要设置水枪或水炮冷却。

9、观看构筑物结构变化状况,把握燃烧时间,发觉承重结构的水泥层脱落和楼板变形断裂等倒塌征兆时,马上报告指挥部,组织撤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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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规定
成都市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危害,提高抗御火灾能力,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
称《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中型商场(以下简称“商场”)包括:
(一)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商(市)场;
(二)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室内专业商(市)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域内商场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商场的消防工作,由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防止人员伤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六条商场实行分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其主管单位应加强检查、指导。

第七条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商场的产权所有者、经营者负责。

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的商场,商场开办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商场,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消防安全责任、责任区域、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器材配
备及奖惩等方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防火安全责任书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商场的固定消防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提供、维修、管理,其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按照产权份额比例承担。

移动灭火器材由经营者负责配置、维修、保养。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或商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商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二)划定防火责任区域,明确区域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
责任制,保证消防经费;
(三)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建立防火档案,制定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
度和值班巡逻制度,并建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
(四)组织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建立消防控制中心,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落实熟练操作
人员昼夜值班。

(七)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
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技能,做好防范与救灾工作;
(八)积极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认定火灾
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商场进行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必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商场在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

商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三条火灾发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

第三章用火、用电管理
第十四条商场内应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第十五条商场内禁止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的,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商场内禁止使用易燃气体充灌的装饰物。

第十七条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业商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商场内需进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时,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

作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预防措施,配置相应消防器材,并指派专人现场监管,清
除作业区附近的可燃物。

作业完毕后要认真清查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商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由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安装维修。

第四章消防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商场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必须保持畅通。

商场货物的储存要符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商场应按照公安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商场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志,各种消防设施要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商场应根据火灾危险性的程度设置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防排烟等固定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商场要落实对固定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固定消防设施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商场的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前不得有遮挡物。

商场的装饰、装修,货柜、货架以及物品的搭放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商场的防火卷帘要保证能够升降自如,不得在距防火帘卷十厘米范围内堆放任何障碍物。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商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二)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三)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第二十八条商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饰、装修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擅自施工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商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禁令使用明火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设置障碍物阻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安消防机构对责任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以处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应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商场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仓储面积和辅助面积。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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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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