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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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珠府〔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5日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筹资第三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实行统账结合为主、单建统筹为辅的模式,分别称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实行单建统筹模式。

第四条职工医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珠人社[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20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财〔2013〕208号,以下简称“珠财〔2013〕208号文”)等规定,现将《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项就业补贴应先按政策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补贴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5:5比例分担。

残疾人的各项就业补贴从残疾人劳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重复申领就业补贴。

此前已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补贴但未满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的补助项目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和条件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以下简称“粤财社〔2013〕4号文”)规定执行,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按照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珠民〔2023〕90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民政局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能力评估第三章照料护理标准和资金使用第四章日常照料护理第五章住院照料护理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适度保障、社会参与和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照料护理经费由市、区级财政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属政府购买服务必要的有关经费,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第四条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护理。

第二章能力评估第五条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类。

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

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自理(半失能)。

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失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城乡低保标准的制订,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重要意义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增加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省委、省政府将提高城乡低保补贴水平列为政府推进落实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并明确提出到2014年底前我省城乡低保补贴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充分体现对低收入群体的关心。

但目前我省城乡低保工作仍存在低保补助水平和覆盖率较低、人均补差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问题,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

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作为对各地政府的强制性要求,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城乡低保补贴水平工作部署的重要抓手,对地方政府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具有杠杆调节和指导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性,从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角度出发,认真落实,严格执行,确保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一)地区分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6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民政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牌子。

设立中共珠海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为中共珠海市委派出机构,与市民政局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三)增加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四)将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社会工作者执业证书年检初审及继续教育工作、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管理等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加强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珠府函〔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函〔2015〕2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和《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查,决定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180件,并制定了《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所列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请各区、各部门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清理工作,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

清理完成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权限,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的形式自行公布本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并纳入2009年清理保留的目录内容,与后续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相衔接,形成规范性文件保留总目录。

目录公布后报送市法制局。

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8日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珠府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7〕1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8日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一、目标任务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整合并完善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提高供养标准,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建立健全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和救助供养服务全面落实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二、工作措施(一)明确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本市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珠府办[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2006〕66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低保资金是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低保资金来源:(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各界为低保捐赠的资金;(三)低保资金的利息收入;(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低保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财政要新设“最低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低保专户”),用于核算低保资金的收支情况。

城镇、农村低保资金要分账核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低保专户”。

第六条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按照《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所赋予的职责,认真核实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民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等实际情况,确定补差标准。

除国家、省和市政府法规政策规定外,不得利用低保对象名义向非低保对象发放低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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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P2第二章低保对象及低保家庭----------------P3第三章低保标准--------------------------P5第四章分类施保--------------------------P7第五章申请和审批------------------------P8第六章低保对象的待遇及义务--------------P14 第七章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核算------------P16 第八章部门职责--------------------------P20第九章保障措施--------------------------P23第十章监督及法律责任--------------------P26第十一章附则--------------------------P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

第三条[低保制度概念]本办法所称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当地,是指区级行政区管辖范围。

第四条[基本原则]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属地管理体制]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经济功能区参照区级人民政府履行低保工作职责。

第二章低保对象和低保家庭第六条[低保对象、低保家庭概念]本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纳入低保救助的城乡居民,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为低保家庭。

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其它困难城乡居民,可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第七条[家庭成员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六)市、区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低保对象分类]根据致贫原因及困难程度,低保对象分为以下三类:(一)A类(重点保障对象)1、“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2、五保对象,即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3、麻风病人。

(二)B类(特殊保障对象)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2、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鉴定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3、患有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中高额医疗费用疾病的家庭成员;4、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5、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6、在校学生(指在义务教育、高中、中专、中技、职高和全日制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7、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三)C类(基本保障对象):其他人员。

第九条[低保家庭分类] 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规模,低保家庭分为以下四类:(一)Ⅰ类:家庭成员1人;(二)Ⅱ类:家庭成员2人;(三)Ⅲ类:家庭成员3人;(四)Ⅳ类: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

第三章低保标准第十条[低保标准概念]本办法所称低保标准,是政府为帮助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而制定的社会救助标准。

我市低保标准以区级行政区为单位分别制定。

同一区级行政区范围内低保标准原则上一致,并适当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低保标准。

第十一条[低保标准的制定办法:基本需求法和比例法]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低保家庭所需基本商品和服务需求,结合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确定基期低保标准基数,并根据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指数等指标调整低保标准。

第十二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低保标准适时调整,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市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临时物价补贴概念]低保标准实施期间,由于物价上涨过高,低保救助金不能维持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时,政府应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

第十四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的条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的条件:(一)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增幅≥5%且食品类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增幅≥10%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

距新标准实施不满3个月不再发放;(二)国家和省要求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

第十五条[临时物价补贴标准]临时物价补贴标准:(一)当食品类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增幅≥10%且<15%时,临时物价补贴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0%;(二)当食品类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增幅≥15%时,临时物价补贴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5%。

第十六条[临时物价补贴发放程序] 临时物价补贴发放的程序:市民政部门根据发放条件,商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相关部门应在10日内将临时物价补贴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十七条[临时物价补贴发放期限]临时物价补贴发放期限一般为3个月,期满仍符合发放条件时,自动发放至不符合条件为止。

第四章分类施保第十八条[分类施保概念]本办法所称分类施保,是指根据低保家庭规模与低保对象分类施行不同的低保救助金额。

第十九条[分类施保计算方法]低保救助金额计算程序:(一)确定家庭规模系数:1、Ⅰ类:1;2、Ⅱ类:0.85;3、Ⅲ类:0.8;4、Ⅳ类:0.75;(二)确定低保对象分类增发救助金额:1、A类: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2、B类: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3、C类: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救助金额。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分类保障多种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增发标准执行。

A类对象的低保标准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执行,其中麻风病人按香洲区低保标准执行。

(三)以家庭为单位低保救助金额计算办法:(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收入) ×家庭规模系数+低保对象分类增发救助金额。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第二十条[申请低保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低保:(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前3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低保材料]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城乡居民低保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收入材料: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渔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二)家庭财产材料: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产证明材料;本市范围内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的,须提供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书;(三)家庭支出材料:前2个月的衣食、住房、教育、医疗支出材料、水电费缴费单、家庭成员通讯费缴费单等;(四)其它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家庭成员不同户籍的低保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之一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各成员收入都计入家庭总收入,按其申请所在地的低保标准核定低保救助金额。

户籍不在本市的家庭成员,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计入家庭成员数,但不享受低保救助。

第二十三条[特殊家庭成员单独申请低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下列人员,可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一)无生活自理能力、靠父母及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照料的成年单身重度残疾人员;(二)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的、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三)丧失劳动能力、与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或退休的父母共同生活的单身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四条[低保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五条[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核实时间。

第二十六条[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申请人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

受委托协助调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日内完成调查。

第二十七条[民主评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组成的不少于三人的评议小组,对低保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意见一致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民主评议时间记入调查核实时间。

参加民主评议小组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可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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