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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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简要解读

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简要解读
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第二十八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 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 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 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净值管理 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 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 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 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 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 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 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 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 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 5%或以上, 如果偏离 5%或以 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 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 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看似有所放松,但实际更 严格。最终版本对净值管 理规定作了补充,将征求 意见稿的“净值生成应当符 合公允价值原则 ” 改为 “ 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切 需要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确认。尤其注意的是, 对可以使用摊余成本的情 况做出了规定,但仅“封闭 式产品”可以使用摊余成本 计量,实际范围仍较窄。 尤其是货币基金不包括在 内,摊余成本法的认定条 件较为模糊,都需要后续 细则加以确认。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发布了私募基金托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托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要求私募基金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作为托管人。

托管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能力,有丰富的资金托管经验,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同时,托管人还需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以保证托管行为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对托管人的职责和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

托管人应当及时了解基金资产的情况,进行准确的资产估值和净值核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托管人还应当对基金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同时,托管人还需对基金的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进行监控,防范投资风险。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还对托管人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做出了规定。

托管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同时,托管人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托管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如果托管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丧失了托管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解除托管协议,并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托管。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的发布,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新规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规范了私募基金的运作。

这有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新规也促使托管人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以满足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这将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进入了更加规范和透明的发展阶段。

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托管人也将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简要介绍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是指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者(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提供的一种服务,包括接收、保管和管理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并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和报告服务。

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托管业务产生了深远影响。

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市场环境的变化。

资管新规的出台使得资管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新规对资产托管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准入门槛和经营要求,增加了资管公司的风险管理责任,要求资管公司将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体系。

这些变化对于市场上的资产托管公司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合规的资产托管公司可以通过充分优化自身的管理制度和提升风控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市场份额的变化。

资产托管业务的市场份额也在发生变化。

因新规规定了不允许银行自我托管,资产托管市场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也纷纷进入资产托管市场,增加了市场竞争。

新规对于托管费用的规定也对市场份额产生影响,一方面使得部分中小型资产托管公司因费用压力而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促使市场上的托管公司进行费用的优化和服务的创新。

三、业务范围的变化。

新规对于资产托管业务的范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托管资产范围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信托计划,且资产托管公司不得开展其他非本业务。

这一规定使得资产托管公司在业务范围上有了更为明确和专注的定位,同时也对其他类型的托管业务形成了限制。

四、技术支持的提升。

资产托管业务需要依托先进的金融科技支持。

在资管新规的引导下,资产托管公司逐渐增加了对科技技术的投入,提升了业务流程的自动化程度和风控水平。

技术支持的提升不仅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也提升了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水平。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市场份额发生了重大变化,业务范围得到了明确,技术支持水平得到了提升。

未来,随着金融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资产托管业务将继续发展壮大,为资产管理者和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服务。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一、背景介绍私募基金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的新规定。

私募基金是指不对公众开放,专门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基金产品,其投资范围和方式相对较灵活。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二、新规内容1. 准入要求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准入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如个人资产净值达到一定额度、金融资产投资经验丰富等。

•注册登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并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

•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有一定限制,如不得投资于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项目、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投资于同一行业等。

2. 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业绩报告等。

•风险揭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清楚揭示基金的风险特征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3. 运营要求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运营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提高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内控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外部合规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定期接受外部合规审查,确保运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组织结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运营高效有序。

三、影响与展望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的发布对私募基金行业和投资者都产生了重要影响:1. 规范市场秩序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资管新规私募基金

资管新规私募基金

对应产品类型
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 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 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FOF)
私募基金-
有关私募投 资基金“业 私募股权/创 务类型/基金 业投资基金 类型”和 (FOF) “产品类型” 的说明
私募股权投资 类FOF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 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 权投资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
-
创业投资类 FOF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 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 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 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私募产品
分级
不分级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注: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分析
我们理解,资产管理产品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其以所持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在《资管新规》下已无法律障碍。 《资管新规》关于负债杠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负债杠杆
产品
私募证券基金 新八条底线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非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16 页
负债比例上限
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140% 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0%
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无负债要求 公募产品 资管新规 开放式 封闭式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私募】资管新规下的多层嵌套及资金池业务

【私募】资管新规下的多层嵌套及资金池业务

资管新规下的多层嵌套及资金池业务一、资管新规落地后再谈“多层嵌套”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资管新规”)中被屡屡提及[1],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何为嵌套?略懂资管的人多能意会,却未必能准确言传,包括资管新规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亦未给出准确的定义。

从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七条的表述来看,“嵌套”应该指的是A资管产品认购B资管产品的份额,A资管产品与B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之间构成委托或信托法律关系这一特定情形(以下姑且称“狭义嵌套”)。

按照上述理解,狭义嵌套至少具备以下特征:(1)嵌套特指资管产品之间的投资关系,资管产品投资于非资管产品,不构成嵌套;(2)两个嵌套的资管产品在底层资管产品层面应体现为委托或信托法律关系,其他独立于底层资管产品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不构成嵌套;(3)除投资于公募基金外,任何两个资管产品间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投资,均构成嵌套。

将之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同时提出明确的“两层嵌套”限制,资管新规对于多层嵌套似乎提供了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但事实上,以本人之见,囿于狭义嵌套内涵和外延的局限,同时穿透式监管更多的作为一种监管理念被提及但并未树立具体可行的穿透标准,在“创新”冲动勃发的资管领域,实质上的多层嵌套仍有运作空间,以宝能运用银行理财资金举牌万科为代表的多层嵌套结构(以下称“宝能式嵌套”)能否彻底杜绝亦未可知。

二、多层嵌套到底有什么问题多层嵌套根源于资产管理行业长期以来的割裂监管。

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2],资产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分头出台,规范体系宽严不一,立法碎片化嵌入证监、银监、保监[3]乃至地方金融办等各监管机构。

在这样的监管体制下,资管产品的嵌套有时源于正常的商业诉求,如受限于《商业银行法》,银行理财无法投资非金融企业股权,只能取道于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产品;再如针对特定项目,基金子公司有募资优势,但在资产端经验欠缺,可能会寻求具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从而选择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以LP身份认购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的交易结构,如此种种,但更多的时候,多层嵌套尤其是三层以上的嵌套,其动机往往逃不过套利。

资管新规对产品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产品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产品的影响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管理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产品发行、投资策略、风险管理等方面,探讨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影响。

一、产品发行资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这意味着产品净值将反映投资收益和风险,与投资表现保持一致。

这种变化对于以往通过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的理财产品而言,无疑是一大挑战。

新规实施后,理财产品将以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的目标为主,而不再是通过高收益率来吸引资金。

此外,新规还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频率进行了限制,这意味着投资者需要更加关注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情况和收益表现,而非简单依靠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

二、投资策略在资管新规之前,资产管理产品通常采用相对简单的投资策略,如固定收益、股票投资等,以满足投资者对高收益的追求。

然而,在新规下,这种单一的投资策略已不再适用。

首先,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更多地关注风险控制,这要求投资策略更加多元化和分散化,以降低单一资产的风险。

其次,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更多地关注资产配置和长期投资,以适应投资者对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

此外,新规还鼓励资产管理机构运用创新投资工具和技术,如ABS、股权投资等,以拓展投资领域和降低风险。

三、风险管理资管新规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等环节。

其次,机构需要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此外,新规还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对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

这要求机构在产品设计、销售和运营过程中,更加注重风险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监管环境资管新规的实施离不开监管机构的支持和引导。

监管机构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

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加强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资管新规影响私募基金“募投管退”

资管新规影响私募基金“募投管退”
二 是 私 募 基 金 杠 杆 比例 的 限 制 也 会减 少私 募 基 金 的规 模 。资 管新 规 前 银 行 理 财 资 金 通 过 向投 资 人 结 构 化 配 资 方 式 ,成 为了私 募 基 金 的 一 个重 要 资 金 来 源 。资 管 新 规 规 定 私 募 杠 杆 最 高 为200% .计 算 单 只产 品的总 资产 时应 当按 照 穿 透 原 则合 并 计 算所 投 资 资 产 管 理 产 品成 本的 总资 产.但分 级 私 募 产 品的总资 产 不得 超 过 该 产 品净 资产 的 140% ,分 级资 产 管 理 产 品不 得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对优 选 级 份 额 认 购提 供 保 本保 收 益 安 排 。所 以私 募 基 金 杠杆 比例 的限制 ,减 少 了基 金 的规 模 ,分级 的私 募 基 金杠 杆 比率 更低 ,在 同等 条 件一F’基 金 规 模也 就 更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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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珍 江西省锦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 (后备)人才企业类九期学员
资管新规影响私募基金 “募投管退"
资管新规后在不得R-N资金池业务和期限匹配原则的约束下,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规模 严重萎缩。
为 了防 范 金 融 风 险 ,深 化 金 融 改革 ,2018 年4月27H,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保 监 会 、证 监会 、 外 汇 局联 合发 布 关 于 规 范 金 融 机 构 资 产 管 理 业务 的指 导 意见 》 (以下 简称 “资 管新 规 ”),对 金 融 机 构 规 模 约 10O万亿 人 民 币 的 资 管 产 品 进 行 统 一 监 管 。虽 然 资 管 新 规 规 定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适 用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专 门规 律 、行 政 法 规 , 没有 明确 规 定 的 才 适 用本 新 规 。但 对 资 管 产 品 重要 组 成部 分 的 1 1.1万 亿人 民币私 募 基 金 ,资 管 新规 的发 布 对其 “募 、投 、管、退 ”也 产 生了重 大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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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资管新规下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新变化一、合格投资者标准变化
资管新规统一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并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显著提高。

首先,新规将家庭金融资产提高到500万元;人均收入要求从50万元下降至40万元,但须具有2年以上的投资经验。

其次,单位主体限定为法人单位,要求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单只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而资管新规按照固收类、权益类、混合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最低认购金额。

目前,私募基金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仍然遵循《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来是否会和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尚未明确。

总体而言,资管新规提高了合格投资者门槛对以金融机构高净值客户为募集对象的私募基金影响较大,对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私募基金影响不大。

二、产品分类更加细化
根据为2016年9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基金业协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分为私募证
券、私募股权、创投类和其他投资基金等四大类,并要求私募基金专业化经营,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仅能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且只可备案与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

资管新规主要按照募集方式、投资性质和运作方式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分类标准更加细化。

三、打破刚性兑付确定为原则
资管明确了资管产品刚性兑付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净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了对于刚性兑付的惩处措施和有奖投诉举报制度。

净值管理即是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让资管产品净值每日波动,按照持仓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产品净值,任何投资者申购、赎回均按当日净值。

按此规定,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预期收益型产品将不复存在。

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采取结构化设计的私募股权基金往往通过劣后级出资人或其关联方以出具承诺函、担保函等形式对优先级出资人的本金/收
益进行兜底。

伴随着资管部新规的出台,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打破刚性兑付亦是必然趋势,也更加考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

四、统一产品分级及杠杆水平
资管新规对产品分级进行了严格限制,明确了四种不能分级的情形,严格限制杠杆率,并同时禁止为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

如果私募基金适用新规,目前私募基金结构化产品大部分存在问题,对银行、保险等风险偏好较低的资金通过私募基金进行权益类投资也将产生影响。

以市场上A股上市公司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的主要模式为例: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共同设立结构化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担任劣后级LP,外部投资者担任优先级LP;同时,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承诺到期回购优先级LP基金份额或对优先级LP的收益进行差额补足。

基金通过结构化安排可以满足外部投资者低风险偏好的要求,但同时也增加了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的风险。

交易结构如下:
新规发布后,由于投资单一标的的资管产品不能分级,并购基金可以考虑的设计方案是:假设银行原计划在基金层面出资6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者,劣后级LP出资2亿元;现调整为银行在基金出资2亿元,另外4亿元以并购贷款方式贷款给并购基金,以并购基金持有的标的资产的股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

交易结构如下:
但是,PE基金作为银行直接的授信对象仍然面临政策限制。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虽然已经适当放宽了并购贷款的条件,但并未对PE基金能否获得并购贷款作出明确规定。

2014年银监会允许部分商业银行可以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试点开展对PE基金的并
购贷款业务。

2015年,弘毅投资以15.08亿元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入股锦江股份即获得了浦发银行提供的PE基金并购贷款,获得银行授信的主体是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不过,PE基金获得银行直接授信的条件还是较为苛刻。

实务中,获得并购贷款的PE基金基本是以中信为代表的具有较强产业背景的机构。

此外,新规要求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管产品不得分级(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意味着单个项目的私募产品无法做成分级产品;而并购基金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收购单一标的,这无疑将受到新规的极大影响。

此外投资债券、股票超过50%的私募产品也不能做分级,即意味着纯粹投资股票、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均不能分级,相较证监会2016年7月份出台的《暂行规定》更加严格。

资管新规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

此外,持有人以所持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或者以债务资金购买资管产品的加杠杆行为也需要关注。

在负债杠杆方面,资管新规进行了分类统一,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

为真实反映负债水平,强调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管产品的总资产。

为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在分级产品方面,资管新规对可以进行分级设计的产品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即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资管新规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为防止分级产品成为杠杆收购、利益输送的工具,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金融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
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适用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分级和杠杆率的要求,将有两方面的不利影响。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现行的产品设计中采取结构化方式能够满足优先级投资者低风险偏好的要求;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投资单一标的则禁止分级,对管理人募集资金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2、即使私募基金产品能够分级,按照投资权益类产品的杠杆要求: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限制了产品加杠杆,提高了劣后级投资者的资金成本。

五、消除多层嵌套和强制托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这里重点强调的是禁止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证监会新闻发言曾在2017年5月提及要求禁止让渡管理人责任的通道业务;银监会信托部主任在答记者问时也表示“一些善意的通道是必须鼓励的,但是我们反对进行空转、进行以钱赚钱、恶意的通道必须坚决遏制。


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主要是银行等机构为了规避投资范围、利率管制、信贷额度、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约束,或者信托等机构为了规避证券开户限制、资金来源要求、股东登记等问题,借用通道开展业务,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

从文件规定上来看,对未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预留了一定的空间,难点在于区分和判定规避监管的边界。

现行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基金是否托管未做强制性要求,以合伙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对于未托管的私募基金,要求全体合伙人就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达成一致即可。

而按照现行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基金是否托管未做强制性要求,以合伙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对于未托管的私募基金,要求全体合伙人就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达成一致即可。

而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资管新规的指导原则来看,今后私募基金也可能以强制托管为原则。

的要求,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资管新规的指导原则来看,今后私募基金也可能以强制托管为原则。

(来源:天风并购周刊、用益研究。

感谢作者辛勤原创!)
c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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