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私募登记、资管新规的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日益繁荣,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并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1.定义和范围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即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同时,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
2.监管原则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原则,包括:穿透式监管、宏观审慎管理、风险中性、投资者适当性等。
3.业务规范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严格规范,包括:禁止刚性兑付、限制杠杆水平、规范资金池运作、强化流动性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等。
4.过渡期安排为保障市场的稳定过渡,资管新规设置了过渡期,要求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按照新规要求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
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新规的业务将予以清理。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金融机构需调整业务结构,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合规意识。
2.对投资者的影响资管新规使投资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如禁止刚性兑付、强化信息披露等。
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更加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合理配置资产。
3.对市场格局的影响资管新规将促使金融机构加强竞争和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同时,资管新规将有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金融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四、应对策略和建议1.金融机构的应对措施(1)优化业务结构,调整盈利模式;(2)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合规意识;(3)加大创新力度,开发符合新规要求的金融产品。
2.投资者的应对策略(1)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合理配置资产;(2)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谨慎选择理财产品;(3)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中国银行国际资产管理新规的实施对于金融行业和资本市
场都具有重要影响。
该新规的解读如下:
新规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要求资
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评估,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这一规定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新规明确了产品分类和适当性原则。
根据新规,资产管理
产品将被细分为公募、私募和专户三个类别,并要求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来匹配适当的产品。
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新规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
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市场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
新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机构的自律和监管。
为了确保金融
系统的稳定运行,新规增加了资产管理机构的合规要求,强调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管。
总体而言,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实施为金融行业和资本市
场提供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管环境。
这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保护,稳定金融市场的运行。
同时,资产管理机构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合规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以适应新规的要求。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资管新规是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核心内容是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以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资管新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禁止资金池业务:禁止金融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 禁止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3. 限制期限错配: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
4. 强调主动管理: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此外,资管新规还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总体来说,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解读资管新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资管新规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
2. 资管新规的目的是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而不是限制其发展。
因此,在遵守资管新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仍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 资管新规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 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等方面进行了限制,这将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5.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这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资产管理的运作情况,保护自身权益。
总之,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中基协私募新规解读

中基协私募新规解读2020年3月底,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俗称“私募新规”,这是自2014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实施细则》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
本文将对中基协私募新规进行解读。
一、基金管理人合规要求更高《私募新规》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要求,特别是在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合规部门或设立合规职能负责分工明确的内部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经营。
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将意味着更多的合规责任和压力。
另外,《私募新规》还对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求高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要求高管人员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相互独立,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私募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销售活动时,要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并保留相应的评估记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明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金融状况等信息,并根据投资者的适当性确定其投资限额和投资方案。
这一举措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避免投资者由于盲目投资导致的风险增加。
此外,根据《私募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如果发现投资者的适当性不符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三、信息披露要求更加规范《私募新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新规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要求,向投资者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其中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运作模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在网站上定期更新基金的运作情况,并接受投资者的查询与投诉。
私募基金新规逐条解释

私募基金新规逐条解释
私募基金新规是指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定和政策,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
以下是私募基金新规的一些主要条款及其解释:
1. 注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
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不适当的投资风险。
3. 投资者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费用等。
这一规定旨在提高投资者的信息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杠杆和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的杠杆和投资限制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控制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
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和投资范围。
5. 基金运作和估值,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制度和估值机制,确保基金的运作安全和准确估值。
这一规定旨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6. 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定期和临时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7. 外部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加强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禁止虚假宣传、操纵市场等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私募基金新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风险。
以上是对私募基金新规的一些条款及其解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一、背景介绍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旨在防范金融风险、提升资产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资管新规进行全面解读。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业务范围和分类资管新规规定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分类,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投资策略可以分为不同的产品类型,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等。
2.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金融机构需要通过风险评估等方式,确定投资者适宜参与的产品类型和风险等级,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2.3 资产投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产投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明确禁止金融机构违规担保、违规同业、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行为。
并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投资组合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4 杠杆和融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杠杆和融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合理控制杠杆水平,防止过度融资、过度杠杆等风险。
2.5 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产品募集的限额、募集资金的管理、销售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
金融机构在募集和销售产品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6 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信息披露,增强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和意义资管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3.1 保护投资者权益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提供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一、背景介绍私募基金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的新规定。
私募基金是指不对公众开放,专门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基金产品,其投资范围和方式相对较灵活。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二、新规内容1. 准入要求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准入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如个人资产净值达到一定额度、金融资产投资经验丰富等。
•注册登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并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
•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有一定限制,如不得投资于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项目、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投资于同一行业等。
2. 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业绩报告等。
•风险揭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清楚揭示基金的风险特征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3. 运营要求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运营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提高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内控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外部合规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定期接受外部合规审查,确保运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组织结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运营高效有序。
三、影响与展望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的发布对私募基金行业和投资者都产生了重要影响:1. 规范市场秩序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是指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政策和规定的更新和调整。
具体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下面是一些可能的内容:
1.风险管理要求:新规可能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包括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
度、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建立风险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
2.投资者保护:新规往往关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可能要求私募基金公司提供更多的信息
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和收益,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产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3.净值估算和估值核查:新规可能对净值估算和估值核查提出更具体的要求,确保基金净
值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投资限制和流动性管理:新规可能设定特定的投资限制和流动性管理要求,例如限制某
些高风险资产的比例或期限,以确保基金投资组合的合理多样化和流动性管理。
5.合规报告和监管要求:新规可能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加强合规报告和监管要求的履行,包
括定期提交相关报表、信息披露和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检查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参考。
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地区或国家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请咨询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或专业律师、顾问等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定增的新规1.关于杠杆比例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和《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属于新规的管理范围,杠杆倍数不能超过1倍。
扩大杠杆比例此前认为唯一可行的路径就是通过结构化信托嵌套证券期货资管平层产品参与证券市场,而且这条路也要看银监会未来对信托的监管态度。
2016年银监会发布的58号文规定,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2.定价基准日根据证监会网站上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现行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2015.12.28在保代培训会上,监管层对发行价格提出了新要求,具体内容为:长期停牌的(超过20个交易日),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
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这类交易如审核无重大问题,直接上初审会。
3.大股东参与的限制根据证监会网站上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现行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没有限制大股东参与认购定增股票,但锁定期为3年,因此大股东无法直接或间接参与一年期的定增。
若参与3年期定增,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016.7.25的保代培训会上,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参与认购进行了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
如已披露的预案中,存在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资管产品、有限合伙,单独或与第三方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形,应予以规范,具体如下: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作为单个发行对象参与认购,认购额不变,4.锁定期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控制权关系和战略投资关系的投资人,锁定期为1年。
5.募集资金的运用:a.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1)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2)在确有必要并测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优先股和锁三年的定价定向非公开发行可将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锁一年的询价非公开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b.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6.其他2016.6.29监管层在保代培训会上透露,重组委的审核结果将由“有条件通过”、“无条件通过”、“否决”,变为仅“无条件通过”和“否决”两个结果。
以往的“有条件通过”的重组方案意味着被否决。
关于资管新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三)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四)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账户。
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七)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二)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三)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四)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五)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六)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本规定做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与风险监测工作;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术语释义如下:(一)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四)不符合本规定其他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四大举措完善私募备案登记今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采取四大举措完善私募备案登记,包括:第一,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第二,私募应当及时备案产品、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第三,新申请私募、首次备案产品或重大事项变更等需提交法律意见书;第四,私募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协会提出3个期限,敦促“空壳”私募管理人加快备案首只产品,否则将被注销管理人资格。
第一个期限就是今年的5月1日,登记满一年的“空壳”私募要求在5月1日前备案首只产品;第二个期限就是今年的8月1日,登记不到一年的“空壳”私募要求在8月1日前备案首只产品;第三个期限则没有明确时间节点,要求2月5日后新登记的私募要在6个月内完成首只私募产品的备案。
同时,要保住私募的“壳”还要满足两大条件:一是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需要补提法律意见书;二是私募的高管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股权私募至少是2名。
基金募集史上最严私募募集新规和合同指引已于7月15号实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合同指引》,对私募募集主体、合格投资者、募集流程等都作出了规定。
募集新规涵盖九大要点:一是明确募集主体需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二是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责任,三是募集专用账户需签订监督协议,四是不得公开宣传私募产品和业绩,五是产品宣传面对特定对象,六是出具合格投资者证明,七是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八是给予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九是由非销售人员回访确认投资者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