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私募登记、资管新规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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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日益繁荣,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并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1.定义和范围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即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同时,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

2.监管原则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原则,包括:穿透式监管、宏观审慎管理、风险中性、投资者适当性等。

3.业务规范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严格规范,包括:禁止刚性兑付、限制杠杆水平、规范资金池运作、强化流动性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等。

4.过渡期安排为保障市场的稳定过渡,资管新规设置了过渡期,要求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按照新规要求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

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新规的业务将予以清理。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金融机构需调整业务结构,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合规意识。

2.对投资者的影响资管新规使投资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如禁止刚性兑付、强化信息披露等。

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更加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合理配置资产。

3.对市场格局的影响资管新规将促使金融机构加强竞争和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同时,资管新规将有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金融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四、应对策略和建议1.金融机构的应对措施(1)优化业务结构,调整盈利模式;(2)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合规意识;(3)加大创新力度,开发符合新规要求的金融产品。

2.投资者的应对策略(1)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合理配置资产;(2)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谨慎选择理财产品;(3)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该规定是对原有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规范,旨在促
进金融机构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本市场运行
效率。

《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禁刚性兑付:《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以刚性兑付
为目标,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渠道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无条件或类似无条件的兑付担保。

这是为了杜绝资产管理计划
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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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尽职免责原则:《新规》提出了尽职免责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
资产管理业务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但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正常市场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3. 分级管理:《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普通产品和专项产品两类,对于专项产品将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专项产品的发行和投资
必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同时加强产品募集、运营、退出等方面的
监管。

4. 杠杆管理:《新规》在杠杆管理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
求金融机构加强杠杆控制和风险管理,杜绝杠杆率过高的现象,防
止资产管理计划因杠杆放大而产生的风险。

5. 防范套利行为:《新规》强化了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内控要求,要
求资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信息不对称等违法行为。

2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资管行业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规范资管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管理计划:要求资管计划必须设置专门的合同和基金托管人,进一步明确了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资管产品分类:按照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设置了不同的投资门槛和风险控制要求。

3.流动性管理:对于资金流动性较差的产品,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产品的赎回和转让。

4.托管资产管理:要求基金托管人必须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资管产品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5.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加强对资管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监管,避免市场乱象和风险事件的发生。

总之,资管新规的出台为资管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稳健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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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逐条解释

私募基金新规逐条解释

私募基金新规逐条解释
私募基金新规是指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定和政策,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

以下是私募基金新规的一些主要条款及其解释:
1. 注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

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不适当的投资风险。

3. 投资者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费用等。

这一规定旨在提高投资者的信息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杠杆和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的杠杆和投资限制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控制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
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和投资范围。

5. 基金运作和估值,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制度和估值机制,确保基金的运作安全和准确估值。

这一规定旨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6. 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定期和临时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7. 外部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加强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禁止虚假宣传、操纵市场等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私募基金新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风险。

以上是对私募基金新规的一些条款及其解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一、背景介绍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旨在防范金融风险、提升资产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资管新规进行全面解读。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业务范围和分类资管新规规定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分类,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投资策略可以分为不同的产品类型,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等。

2.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金融机构需要通过风险评估等方式,确定投资者适宜参与的产品类型和风险等级,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2.3 资产投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产投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明确禁止金融机构违规担保、违规同业、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行为。

并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投资组合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4 杠杆和融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杠杆和融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合理控制杠杆水平,防止过度融资、过度杠杆等风险。

2.5 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产品募集的限额、募集资金的管理、销售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

金融机构在募集和销售产品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6 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信息披露,增强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和意义资管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3.1 保护投资者权益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提供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一、背景介绍私募基金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的新规定。

私募基金是指不对公众开放,专门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基金产品,其投资范围和方式相对较灵活。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二、新规内容1. 准入要求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准入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如个人资产净值达到一定额度、金融资产投资经验丰富等。

•注册登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并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

•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有一定限制,如不得投资于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项目、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投资于同一行业等。

2. 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业绩报告等。

•风险揭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清楚揭示基金的风险特征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3. 运营要求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运营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提高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内控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外部合规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定期接受外部合规审查,确保运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组织结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运营高效有序。

三、影响与展望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的发布对私募基金行业和投资者都产生了重要影响:1. 规范市场秩序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是指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政策和规定的更新和调整。

具体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下面是一些可能的内容:
1.风险管理要求:新规可能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包括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
度、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建立风险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

2.投资者保护:新规往往关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可能要求私募基金公司提供更多的信息
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和收益,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产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3.净值估算和估值核查:新规可能对净值估算和估值核查提出更具体的要求,确保基金净
值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投资限制和流动性管理:新规可能设定特定的投资限制和流动性管理要求,例如限制某
些高风险资产的比例或期限,以确保基金投资组合的合理多样化和流动性管理。

5.合规报告和监管要求:新规可能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加强合规报告和监管要求的履行,包
括定期提交相关报表、信息披露和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检查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参考。

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地区或国家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请咨询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或专业律师、顾问等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资管新规深度解读

资管新规深度解读

事件4月27日,央行等四部门正式发布资管新规细则,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

资管新规细则具体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会带来哪些影响?资管新规落地会对未来的金融环境带来怎样的变革?1策略1、资管新规正式稿与预期相比有所宽松,正式稿最大的超预期之处是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

相比征求意见稿的2019年6 月额外增加1年半,超出市场预期。

2、除过渡期超出市场预期之外,其他主要核心条款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

值得注意的主要不同点如下:(1)对私募产品的采用“优先劣后”分级的限制有所放松,原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只有满足了一定限制条件的封闭式私募产品才可以设计为分级产品,正式稿中,只要是封闭式私募产品均可以设计为分级产品。

(2)私募投资基金适应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执行。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这种特殊化处理。

(3)对银行公募产品(银行理财)投资股票的限制可能会略有放松。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银行发行权益类公募产品,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正式稿中将这一条删掉了;(4)对标准债权的定义进行了细化;(5)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产品净值进行了细化。

3、短期来看,各类金融机构进行资产调整时可能会造成短期股票市场波动;长期来看,大资管行业资金在最终进行资产配置时,依然要面对当前限制非标的监管环境,因此波动率更低的蓝筹股标准资产受益。

4、此次资管新规过渡期超预期延长是政府不希望中期信用过度紧缩的第三个信号。

上周(4月17日)央行实施定向降准1 个百分点,反映了央行不希望中期信用过度紧缩,本周政治局会议“持续扩大内需+保证信贷健康发展”是政府不希望信用过度紧缩的第二个信号,此次资管新规过渡期超预期延长,则进一步验证了我们的预判。

我们在4月2日二季度策略报告《折返跑,再均衡》中对于“温和通胀去杠杆的要义是防止信用紧缩对经济造成冲击,要将名义GDP增速与名义利率之差维持在舒适水平之上”的预判初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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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增的新规1.关于杠杆比例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和《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属于新规的管理范围,杠杆倍数不能超过1倍。

扩大杠杆比例此前认为唯一可行的路径就是通过结构化信托嵌套证券期货资管平层产品参与证券市场,而且这条路也要看银监会未来对信托的监管态度。

2016年银监会发布的58号文规定,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2.定价基准日根据证监会网站上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现行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2015.12.28在保代培训会上,监管层对发行价格提出了新要求,具体内容为:长期停牌的(超过20个交易日),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

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这类交易如审核无重大问题,直接上初审会。

3.大股东参与的限制根据证监会网站上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现行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没有限制大股东参与认购定增股票,但锁定期为3年,因此大股东无法直接或间接参与一年期的定增。

若参与3年期定增,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016.7.25的保代培训会上,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参与认购进行了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

如已披露的预案中,存在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资管产品、有限合伙,单独或与第三方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形,应予以规范,具体如下: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作为单个发行对象参与认购,认购额不变,4.锁定期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控制权关系和战略投资关系的投资人,锁定期为1年。

5.募集资金的运用:a.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1)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2) 在确有必要并测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优先股和锁三年的定价定向非公开发行可将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锁一年的询价非公开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b.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6.其他2016.6.29监管层在保代培训会上透露,重组委的审核结果将由“有条件通过”、“无条件通过”、“否决”,变为仅“无条件通过”和“否决”两个结果。

以往的“有条件通过”的重组方案意味着被否决。

关于资管新规2015.7.15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但私募股权基金不适用。

如下为原文和解读批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 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 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三)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四)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账户。

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七)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二)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三)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四)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五)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六)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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