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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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综合性。

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

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和人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既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是:1、范畴不同。

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 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 (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 (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 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 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8、特定主体权利
国家对妇女、老人、儿童、军烈属、退休人
员等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
(三)我国公Βιβλιοθήκη 的基本义务1、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 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 面的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表达自 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
3、宗教信仰自由
信教或不信教、信此教或彼教、过去信教现
在不信教或相反 宗教不是封建迷信活动(巫婆、神汉) 任何人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或 参加邪教组织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 受非法侵犯。 第37条: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 管制和搜查(公安机关逮捕时要合法)
被 警 方 非 法 搜 查 的 受 伤 者
案例一
34岁的段女士到宝鸡市火车站某摄影部取了前一天 冲洗的照片,准备到中山路邮寄给外地的朋友。但是, 当她刚走到火车站西边的铁路桥下,突然被两名陌生男 子揪住头发,扭住双臂,不由分说带到了渭滨分局金陵 刑警队。 两名便衣民警把她带到刑警队的原因是,刚刚有6 名女子将一男子诱骗到火车站某茶房,抢了1500元钱, 而受害人指认她像其中一人。其中一位民警要求她供出 其他人,态度粗暴,用脚踢她并扇耳光。

2023年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023年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旳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和国籍(一)公民。

一般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旳自然人。

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旳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旳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判断一种人与否是公民旳唯一原则就是与否具有该国旳国籍,除此,并无其他旳资格限制。

(二)《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旳,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乐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旳,可以经申请同意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旳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旳;三、有其他合法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同意旳,即获得中国国籍;被同意加入中国国籍旳,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旳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得外国国籍旳,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旳,可以经申请同意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旳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旳;三、有其他合法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同意旳,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旳外国人,具有合法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同意恢复中国国籍旳,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旳获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旳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旳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旳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旳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5、我国宪法基 本权利的类型
四大分类法—参政权;人身自由;信仰自由; 经济和教育文化权与特定人的权利。
五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 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六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 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一般主体——公民
特殊主体 ——法人与外国人
4、基本权利 的享有主体
特定主体 ——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
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 。 外国人作为享有受庇护权的主体时, 则又可视为特定主体。
十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 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 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第一,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它具有母体性,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四,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法律地位不可分。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与基本权利
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从《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所使用的都是“基本权利” 这一概念,宪法文本中没有出现“人权”、“基本人权”这样的概念。其基本理由是: “人权”这一概念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人,人总是分为阶级的、 地域的、国家的,也就不存在抽象的所谓的人的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通过 斗争而取得的,并不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更不可能是“上帝”赋予的。在这一认识 和观念指导下,长期以来,理论上对人权持排斥态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 理论上对人权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认为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内在要 求和基本内容就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从根本上提 高全国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因此,其与人权观念和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本章重点:1、公民、人民、国籍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2、国籍的取得方式及我国国籍法的规定。

3、人权的含义及与公民权的关系,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的发展。

4、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的含义及其分类。

5、平等权的含义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6、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经济、文化、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含义。

7、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具体内容及其含义。

8、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行使原则。

9、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与国籍(一)公民的含义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该定义表明:(1)公民概念以国籍为形式要件。

要成为某一国家公民,首先要取得这个国家的国籍。

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成为了该国家的公民。

(2)一个人成为某国的公民,他与这个国家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就可以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是公民概念的实质内容。

(3)公民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取得法律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主体。

宪法学上,公民主要是与国家相对而言的宪法主体。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

在古希腊的法律上,曾经出现过“公民”一词,但当时的公民是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能参与城邦公共生活的人,主要包括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奴隶和外来人。

在整个中世纪,公民也是指享受特权的少数人。

公民普遍适用于国家每一个成员,作为一种平等身份的标志,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资产阶级国家开始的。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口号,要求彻底否定封建特权制度,以国籍确定公民的资格,将公民的范围扩展至一国所有的成员,并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一新的公民观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人权宣言》)以及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得到确认,随后为资产阶级立法所接受,被规定在宪法和一系列其他法律之中。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董成杰摘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

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

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

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1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

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又有其他权利。

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

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

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

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

包括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2)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

(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一、公民、人民、国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公民这个概念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曾有过不同的含义。

随着历史的发展,公民的词义日趋一致,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使用情况也不尽相同。

在西方,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公民和国民、人民是同义词,均指一国的全体成员,而且在宪法中常常是交错使用。

在我国,国民和公民的概念只是不同时期的提法,含义一致。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使用了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

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我国在法律中首次使用了公民一词。

从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在提到个人的法律地位时,就一直使用公民的概念,而未再使用国民的术语。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则是两个概念,其区别为:其一,范畴不同。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划分人民的标准是随着革命性质和革命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的,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标准。

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解放战争时期,凡是赞成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

现阶段,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则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而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它是依据法律来确定的。

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其二,范围不同。

人民的范围小,仅指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主人翁地位。

公民的范围大,指社会全体成员,即凡具有国籍的自然人,不论在政治上属于敌人还是属于人民,都是公民。

其三,后果不同。

我国宪法内容历次变动的思路、重点、特点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内容历次变动的思路、重点、特点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内容历次变动的思路、重点、特点及其原因分析李正华提要: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维护绝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经济制度和公民权利是我国宪法变动中的重要内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由降低变为不断提高、坚持公有制由社会经济主体变为全部又变为主体、坚定不移地捍卫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不断加强,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四大显著特点。

我国宪法内容的历次变动,反映了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实践的要求,是对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探索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近五十年来,经历了1975年、1978年、1982年的三次修改和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五次修正。

把握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思路、重点和特点,弄清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原因,对于了解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的历史,具有很大意义。

一、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绝大多数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团结全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完善而制订和修改的,是新中国巨大变化的产物,是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产物。

1954年宪法是在我国已经取得反帝反封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斗争的彻底胜利,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并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已经建立,我国已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下制订的,是根据我国过渡时期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的。

后来对宪法的三次修改和五次修正,也都是根据所处的历史阶段的情况,对历史经验作出的总结。

历次宪法的修改修正都是从我国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出发的。

新中国成立后,绝大多数中国人民在新生的国家中应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应当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宪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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