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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0【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1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冬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王冬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王冬云【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冬云【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上诉人提出申请,被上诉人予以答复,焦点是上诉人对答复的内容有异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上诉人提出申请,被上诉人予以答复,焦点是上诉人对答复的内容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案中,上诉人诉求公开的是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信息,该信息涉及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呈报的有关绩效工资的统计数据、申报材料,有关部门获取上述数据、材料或者依职权制定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并非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而是基于人事管理的需要,也就是说,上诉人诉求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行政管理信息,而是人事管理信息,被上诉人据此依照前述规定予以答复,告知其不予公开,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大人社发〔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人社发〔2015〕65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4月1日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21号)及全市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保持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根据《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按照促进就业与储备人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全市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联动的方式,整合社会各方优势资源,从今年起,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以此不断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及各类企业就业渠道,加快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高校毕业生及早顺利实现就业提供动力支持和可靠保障。
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我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全年就业率达到96%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大连籍少数民族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就业安置率达到100%。
二、实施内容(一)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运行机制。
及时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完善信息分解、核查、反馈等工作机制,健全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逐步实现基于信息化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2.23
•【字号】大人社发〔2017〕62号
•【施行日期】2017.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
采暖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7〕6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社保中心、市退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发〔2016〕19号)文件,加强基金支付管理,现将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7年起,严格按照《转发〈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批复〉的通知》(大劳发〔2003〕19号)规定执行,即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制度的,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给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离休人员遗属采暖费补贴不在企
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范围内),超出部分,由当地自行确定支付渠道解决;已建立采暖费补贴制度的,离休人员的全部采暖费补贴由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3日。
贺振东、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贺振东、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6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徐建海车兆东【审理法官】王少琨徐建海车兆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振东;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贺振东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贺振东【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贺振东【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退休行政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际情况复杂的社会保障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退休行政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际情况复杂的社会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执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和政策予以具体细化。
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核定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通知》(辽劳险字[1993]83号)第二条规定“核定的程序和方法: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由企业单位根据职工档案记载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及《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花名册》经与本人核对盖章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由企业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从我国对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的认定的相关规定看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并不等同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职工的连续工龄,也不等同于一般工龄、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其计算有着特定的规则均不以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而应当根据职工的个人档案的记载结合我国对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的认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大人社发[2013]196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时间和依据(一)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启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于2014年7月1日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开展。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分工(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保险滞纳金收取流程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保险滞纳金收
取流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12.26
•【字号】大人社发〔2014〕205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大人社发〔2014〕205号关于调整保险滞纳金收取流程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贯彻《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决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收取社会保险滞纳金的经办流程,进行以下调整:
一、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本月全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
二、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经调查核实,确认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系统自动生成滞纳金后,任何部门不得减免。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6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63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c8590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40.png)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63号)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的放开,我市城镇民用燃料价格也随之不断增长,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对居住房屋无暖气设施的职工(含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下同),1996年度冬季取暖补贴费按如下标准发给:
一、大连地区,每住房只有一名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由所在单位发给300元,每住户有两名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每位职工发给150元;每住户有三名及三名以上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每位职工发给100元。
二、住单位独身宿舍,家住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地区,并无他人领取冬季取暖补贴的职工,发给职工照顾补贴150元。
三、其费用在原开支渠道列支。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结束——。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大人社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12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现将《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六章关系转移接续第七章基金管理及稽核内控第八章附则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依据国家及省、市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市及区市县两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委会(社区)新农保代办人员(以下简称“代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由各区市县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社区协理员或代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负责全市新农保保险费收缴管理和城居保市内四区参保登记、保险费的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级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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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外埠职工调入办事窗口(以下简称:人社局办事窗口)受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的各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在连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及区党群机关和区属事业单位)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人员的核准业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具有一定学历或职称或职业资格的外埠人才。
调入人员应符合《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规定的年龄、学历或职称或职业资格条件,并在大连市主城区落实了用工单位。
(二)夫妻两地分居人员。
系指夫妻一方具有大连主城区户籍,另一方在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工作并拟调入大连主城区单位工作或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代理的人员。
(三)军官家属随军人员。
系指符合条件的驻大连主城区部队现役军官,其家属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大连主城区工作或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代理的人员。
(四)购买商品房已落户的人员。
系指通过购买商品房已在大连主城区落户需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人员。
<br>(五)省人社厅批准调入的人员。
系指经省人社厅批准同意从其他地区调入设在大连主城区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br>(六)大连籍退役运动员。
系指大连籍运动员退役后仍回大连主城区就业的人员。
<br>(七)成建制迁入单位的随迁人员。
系指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其他地区成建制迁入大连市的单位随迁人员。
<br>(八)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
<br>大连市和区政府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人员的核准业务,到大连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办理(联系电话:88139038)。
<br>大连市属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人员的核准业务,到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办理(联系电话:88139036)。
办事流程
(一)申请。
调入人员应查询《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确认本人符合大连落户条件后,登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依次点击"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人力资源",找到《人员调动报告表》后点击下载,打印一式六份,按要求如实准确地填写表格的相关内容,并按照大连落户条件准备学历、职称、年龄等相关证件。
(二)初审。
由调入人员的现工作单位、调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调入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批。
调入人员应持《人员调动报告表》和相关单位要求的证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到调出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调入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包括学历认定),并按照《人员调动报告表》要求由上述机构签署审核意见,盖上机构公章或专用章。
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拟由大连市或区人社局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其调入单位的资质和调入人员的就业情况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人员调动报告表》"备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核准。
由人社局办事窗口按照规定的条件,对调入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
经核准调入的人员,由窗口工作人员在《人员调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专用章"。
(四)办理落户和人事调动手续。
经人社局办事窗口核准调入的人员,持《人员调动报告表》,分别到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口结构办办事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调入和调出单位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
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申报材料
(一)《人员调动报告表》(一式六份)。
(二)调入人员在调出地区就业状况的证明材料。
调入人员在调出地区已就业的人员,其调出单位须在《人员调动报告表》"调出单位意见"栏目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调入人员在调出地区未就业或因辞职、辞退、除名而无"调出单位"的人员,需当地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在《人员调动报告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栏目上注明就业状况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调出单位不同意调出而无法提供人事档案的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需调入单位出具正式函件。
(三)调入人员的户籍和年龄凭证。
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四)调入人员的学历或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凭证。
调入人员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提
1、调入人员的学历符合大连落户条件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本人学历查询所需信息,如:用户名/密码(免费方式)或查询码(付费方式),无须提供职称或职业资格凭证。
2、调入人员的学历不符合但职称符合大连落户条件的,
需出具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报告。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618616。
3、调入人员的学历不符合但职业资格符合大连落户条件的,需出具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
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电话:84369295 84369293。
(五)调入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调入人员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提供的材料:
1、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2、未婚人员,需提供调入人员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申办人本人须亲自到窗口办理,购买商品房已落户人员除外)。
3、离异人员,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同时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申办人本人须亲自到窗口办理)。
4、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市人口结构办窗口,电话:82185717。
(六)随迁家属的相关凭证。
已婚人员需同时提供随迁家属的身份证、毕业证或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随迁的1996年以后出生的婚生子女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1996年以前出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它原始出生凭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特殊情况请咨询市人口结构办窗口,电话:82185717。
(七)调入单位的资质凭证和调入人员的就业手续。
调入单位的人事档案不由市或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各1份;需提供调入人员与调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编号或公务员录用(转任)手续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调入单位属于主城区属事业单位的,需同时提供所在区人社局出具的关于考核调入或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式函件,注明其聘用方式、政策依据及相关情况。
(八)政策性调入人员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调入人员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在提供上述相关材料的同时,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两地分居人员,需提供在连一方家属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来连手续(毕业派遣证等复印件)和就业状况证明材料(已就业的需出具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编号或公务员录用(转任)手续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未就业的需出具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2、军官家属随军人员,需提供在连一方现役军官的《军官证》、部队近期出具的《任职命令》和《随军报告表》、住房证或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各1份。
3、购买商品房已落户的人员,需提供购买商品房的产权证(附记一页上必须有市公安部门印章,内容为已办理购房落户××人,落户时间××年××月××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产部门备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各1份。
4、省人社厅批准调入的人员,需提供省人社厅出具的《调动落户通知》。
其中调入事业单位的,需同时提供省人社厅批准的考核调入或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式函件。
5、大连籍退役运动员,需提供省人社厅出具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推荐安置表》、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和户籍迁出地的户籍证明。
6、成建制迁入单位的随迁人员,需提供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批文原件和随迁人员与迁入单位的劳动合同、调出地社会保险编号、随迁人员的相关材料(失业证、退休证、学生在校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和人事档案。
政策依据
(一)《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市政府113号令)
(二)《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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