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科技成果的产生和应用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青岛市设立了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以便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能够准确了解并顺利办理科技成果的登记手续。
一、登记的科技成果范围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适用于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及其应用产生的成果。
这些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二、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主体1. 科研机构:包括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
2. 科技工作者:包括科研人员、发明人、设计人员等。
3. 企事业单位:包括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三、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流程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的技术报告、专利文件、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2. 在线预约:申请人可以通过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提供的在线预约系统,选择时间和地点进行预约。
3. 提交申请:申请人在预约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向登记机构递交申请。
4. 审核和登记:登记机构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要求,就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
相关信息将在指定时间内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登记机构将为申请人发放相应的证件。
四、科技成果登记的注意事项1. 时间限制:科技成果登记要求在获得成果后的一年内办理,过期将无法登记。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的,可向登记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2. 权益保护:科技成果的登记将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申请人可凭登记证书维护自身的权益。
3. 多种形式:科技成果的登记形式多样,可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多种方式进行登记。
4. 审核标准:登记机构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会有相关的回复和建议。
五、科技成果登记的意义与影响1. 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的登记将有力地保护科技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环境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教技发厅[2001]1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1.04.13
【实施日期】2001.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技
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1年4月13日教技发厅〔2001〕1号)
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精神,规范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快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现将《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精神,规范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快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
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二条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高等学校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要求

科技成果登记要求一、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凡经过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可以进行登记。
主要是:1、通过科学技术鉴定的成果和科技计划验收的项目;2、已获得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或行业准入证明等视同评价的科技成果;3、其主要代表性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应用,或者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通过了验收(评审)的基础理论成果。
二、科技成果登记须满足的条件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不涉及国家秘密;5、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三、科技成果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版(压缩文件)和纸质件。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
2、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审)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如发明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等;或者行业准入证明,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肥料登记证、新饲料添加剂批文等。
3、基础理论成果: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了的主要代表性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应用的证明,或者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证书。
4、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四、其他成果登记采取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分别报送的方式进行。
其中,电子文档的《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的“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6.0)简易版”上报功能。
软件在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网(/dengji)上下载。
在简易版录入相关信息,打印(“打印为功能键)《科技成果登记表》2份(其中自留1份),数据导出(“导出”为功能键)形成上报压缩文件。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原创版)目录一、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二、科技成果登记的对象和范围三、科技成果登记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四、科技成果登记的鼓励政策五、青岛市生育登记服务指南六、青岛市生育津贴网上申报办事指南七、总结正文一、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青岛市开展了 2023 年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此次登记工作要求山东省内单位单独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其中,执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对象和范围科技成果登记的对象主要是山东省内单位单独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
范围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
三、科技成果登记的流程和所需材料科技成果登记的流程分为几个步骤:1.提交材料:包括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生育后登记的提供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2.办理登记:现场打印《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当事双方签字。
3.领取生育服务手册。
四、科技成果登记的鼓励政策执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五、青岛市生育登记服务指南青岛市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指南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省内任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办理。
六、青岛市生育津贴网上申报办事指南在本市依法缴纳医疗保险的各参保单位,其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所在单位可以登录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
七、总结本文介绍了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的相关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科技成果登记的对象和范围、科技成果登记的流程和所需材料、科技成果登记的鼓励政策以及青岛市生育登记服务指南和青岛市生育津贴网上申报办事指南。
四川科技成果登记流程

四川科技成果登记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四川科技成果登记流程这块儿。
就好比你有了个超级厉害的发明,那怎么让大家都知道呢?这登记流程就像给你的发明办个“身份证”一样重要!
你想想啊,每次你有个好点子,就像种下一棵小树苗,那登记流程就是给它施肥浇水,让它能茁壮成长!比如说,你辛苦研究出来一项新科技,就像你精心培育出了一朵超级美丽的花,总不能就放那不管了吧,得给它登记一下呀,让它能绽放出更大的光彩!
首先,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这就跟出门得带好钥匙钱包一样重要!啥成果说明书啦,相关证明文件啦,一个都不能少。
然后呢,就到网上去提交申请,就跟你在网上买东西下单似的。
接下来,相关部门就会来审核,看看你的成果是不是真的那么牛。
这审核可仔细了,就跟给宝贝做体检一样!
审核通过了,那就太棒啦,就好像你登上了一个大舞台!你的成果就可以正式登记啦,然后就能被更多人看到、用到。
要是审核没通过呢?别灰心呀,就像走路摔了一跤,爬起来再继续呗,看看是哪里出了问题,改好了再重新提交就是了!
咱可不能小瞧了这科技成果登记流程,它能让你的成果被认可,让你的努力不白费!就像给你的发明安上了翅膀,能飞得更高更远!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这个流程呀,可别嫌麻烦就不弄了。
相信我,等你的成果成功登记了,你会超级有成就感的!这就是四川科技成果登记流程,大家都清楚了吗?一定要去试试呀!。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流程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流程1.进入国家科技成果网站()在页面右侧成果登记栏目中点击“成果登记系统7.0”进入下载页面下载页面右侧找到软件下载,点击“点击下载”下载登记软件2.点击下载的“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解压,点击解压后的程序进行如下安装:点击“下一步”点击“下一步”点击“下一步”点击“下一步”重启后完成安装. 安装好后点击图标打开软件:选择完成单位,点击“确认”进入注册页面红色栏目为必填项目,单位类型选择“成果完成单位”,其他信息可选填,完成后点击右侧“储存”按钮,然后点击“退出”按钮进入登记系统:点击软件上端导航中按钮进入成果登记:点击界面右侧“增加”按钮,跳出界面:成果类型中只有自然奖是选择“基础理论”,其他各类奖均选择“应用技术”。
完成后点击“确认”按钮进入下一页面:个作为示范,其他个表单均按此操作:点击图标进入成果感慨表单的编辑页面:表单中红色栏目为必填项目(包括下方文本框),必须按要求真实准确填写,其他资料如果有就都填上,填写好后按“储存”按钮进行保存,然后按“退出”按钮退出。
每一项填好后表单上项目的颜色会变为黑色(如下图),蓝色为未填写表单,如需再修改则点击对应项目表单重新编辑,并保存。
所有表单填写并保存好后,按右侧“退出”按钮退出数据处理界面,返回登记系统主界面。
点击登记系统主界面上方导航按钮进入数据导出界面:选择导出文件的目录路径,然后点击“导出”按钮进行导出。
点击“确认”按钮完成导出,点击“退出”按钮退出界面,返回登记系统主界面。
点击系统上方导航栏中“退出”按钮退出系统。
将导出的文件以及打印的成果登记表(电子版,打印时可生成)发至信箱:。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成果的信息化和交流、应用推广,依据国家科委有关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范围:1.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和有实用价值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生物新品种等;2.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3.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4.在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5.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科技情报等)中取得的成果;6.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7.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医药系统的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非医药系统的单位完成的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开发项目在通过鉴定(或评议)后,应及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进行登记,并作为申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之一。
第四条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材料:1.《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见附件)。
(二份)2.《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及同等证明材料)(二份)3.主要研究实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一套)第五条科学技术成果应按项目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局直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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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发布日期:2000-12-07】
【发布单位:国家科技部】
【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生效日期:2001-01-01】
第一条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
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
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到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一条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2月22日原国家科委(84)国科发成字14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