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各县(市、区)总工会、工农业园区总工会,市直属各系统工会联合会,各直属企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职责,已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市直属各系统工会联合会、各直属企业工会参照执行。
吴忠市总工会2020年3月5日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15〕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工办通〔2019〕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市县区级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第三条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为精准识别后纳入工会帮扶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家庭。
第四条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帮扶项目。
(一)生活救助:用于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贴,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每户每次给予500--1000元的帮扶救助,每户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额。
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特殊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补助金。
(二)助学救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子女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上学基本生活补贴,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学习用品等费用,每年开学给予5000元的帮扶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建档地10个月低保标准总和。
(三)医疗救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贴。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在实施专项帮扶项目中管理、使用专项帮扶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专项帮扶资金是指用于对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众和社会薄弱群体进行帮扶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专项帮扶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突出项目导向和目标导向,确保真正帮助到困难群众。
第五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严格监督。
第六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专项帮扶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需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专业人员。
第二章专项帮扶资金的筹集第九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其他资金或者国内外援助等途径。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专项帮扶资金的筹集工作,积极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的专项帮扶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拨付,并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第三章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第十三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明确资金用途和范围,不得随意挪用或挥霍;(二)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监测工作,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四)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的台账和档案,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记录和留存。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的监督机制,实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加强对专项帮扶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公开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评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扶贫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扶贫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推动扶贫工作,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扶贫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以期达到更好地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目的。
一、资金使用范围。
扶贫帮扶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持、教育医疗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农田水利、道路交通、教育医疗、产业发展等项目。
二、资金使用原则。
1.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保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群众身上,杜绝虚假报销、挪用资金等行为。
2.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过程需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3. 经济适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经济适用性,避免浪费。
三、资金使用程序。
1. 项目申报,各地贫困地区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使用项目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资金拨付,经过项目申报批准后,相关部门将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进行拨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 项目实施,各地贫困地区需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4. 资金监管,相关部门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1.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需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2. 效果评估,对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估,了解项目的实际影响和效果,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五、资金使用责任追究。
对于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扶贫帮扶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六、总结。
扶贫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扶贫工作,有效利用资金,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为贫困地区群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帮助。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强化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促进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突出管理的专业性和专项性,严格控制预算、拨款、审计、监督和检查等环节,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补助资金。
(二)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专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公正。
(四)激励约束原则。
对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激励诚信守法,严惩违法违规。
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谨慎用人原则,建立工作稳妥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财务安全。
第七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保证专项补助资金的决策科学合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第八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风险防范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管控,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建立合作共赢的管理机制,促进各方合作,形成共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的合力,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十条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审查和监督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
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乡财政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财政所统一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
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流程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流程一、科学界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1、科学界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
各级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职工家庭生活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简称低保户)的救助,以政府颁发的低保证为准,且是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入不敷出的家庭,对政府救助后已能保障基本生活的低保户,原则上不再重复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简称低保边缘户)的救助,控制在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50%(有低收入标准的参照政府低收入标准)以下,且因家庭支出大于收入,存在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对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简称意外致困户)的救助,应是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突发性灾难、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远远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绝对贫困状况,确需工会帮扶的职工家庭.困难农民工原则上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非农业生产,原则上应加入工会;二是有固定工作单位并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原则上应有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未签订合同的,提供劳资部门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三是符合《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且确需工会长期帮扶的。
凡对前来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农民工提供帮扶,通过跨区域维权机制核实身份,认真了解困难农民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就业状况、帮扶需求等信息,仔细核实相关证明材料.2、严格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
各地工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核定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办法。
困难职工申请时应提交收入财产申明书,在本人提出财产声明后,各地工会通过入户调查、走访单位和邻里、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应核查整个家庭成员动产和不动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以户籍登记人口为依据,全部收入包括职工及在家生活已就业子女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测算家庭支出时参考本地区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进行全面核查,原则上困难职工是收入难以维持生计,或支出大于收入。
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

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抚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实现精准帮扶、公平救助,依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投入的和社会各界捐助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符合全总、省总及市总及各县级总工会所规定困难职工身份认定标准,并经基层工会在所管辖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经县以上工会核定,被纳入全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职工。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银行卡发放”的原则。
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发放帮扶资金。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准确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2章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第六条纳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其家庭必须符合以下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条件之一:(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A证)。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5倍,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A证)。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与以上所述情况相近的职工家庭。
(五)本人加入工会组织,其家庭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不可认定为A证);(六)其它情况造成特殊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七条对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一)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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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抚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实现精准帮扶、公平救助,依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投入的和社会各界捐助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符合全总、省总及市总及各县级总工会所规定困难职工身份认定标准,并经基层工会在所管辖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经县以上工会核定,被纳入全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职工。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银行卡发放”的原则。
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发放帮扶资金。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准确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2章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第六条纳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其家庭必须符合以下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条件之一:(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A证)。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5倍,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A证)。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与以上所述情况相近的职工家庭。
(五)本人加入工会组织,其家庭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不可认定为A证);(六)其它情况造成特殊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七条对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一)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八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九条拟被认定的困难职工应由基层工会在所辖区域内利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对符合标准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的困难职工,各级工会要及时为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全总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按规定对其实施帮扶救助。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制定和调整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建立定期核查及资金发放前核查制度,指导监督帮扶中心实现档案信息动态管理。
对不符合逻辑、不真实详细、漏填、错填、少填困难职工信息的档案要坚决清退。
有条件的县级(含)以上工会,可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帮扶对象拥有金融资产等状况。
第十二条县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第十三条困难职工应按以下程序建档。
(一)提出申请。
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二)调查核实。
基层工会入户调查职工家庭情况,并在《困难职工档案表》签署意见、盖章;(三)公示、上报。
基层工会将建档对象在本辖区或单位进行公示,无疑义后逐级上报;(四)审核认定。
各县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在收到基层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依据本办法对每份档案进行审核认定,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将资料归档保存;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退回,并将认定结果通过各级工会逐级反馈至申请人。
(五)档案录入。
对认定合格的困难职工档案由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同时通过系统上报市总保障部。
未经录入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为无效档案。
(六)市总备案。
各县级工会在档案录入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困难职工档案备案表》,报市总备案。
第十四条困难职工纸质档案主要内容:(一)《困难职工档案表》(应加盖公章);(二)申请书;(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农民工需要提供至少一年的用工合同);(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五)致困原因证明;(六)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示结果证明(内容需包括第七条规定的否定事项)。
第十五条困难职工建档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困难职工建档应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十八条各建档单位要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并切实做到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
同时要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九条原用人单位被撤消,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服务)帮扶中心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
档案移交需填写交接单,接收单位可对该困难职工档案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并将审核情况告知本人。
第二十条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
各县以上工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3章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
(四)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五)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1)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2)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4)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5)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各级工会开展帮扶救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帮扶资金须采取银行卡方式发放,不允许通过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或亲属的银行卡代发代领。
帮扶资金下发前基层工会及帮扶中心应认真核实帮扶对象相关信息,对于因故身亡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必须立即停止向其发放帮扶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救助对象,并做好记录。
与帮扶资金有关的分配方案、实名制汇总表、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资料须存档备查。
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帮扶资金的分配由各市、县总工会参照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建档困难职工户数、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大额资金的使用需经本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实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必须在拨付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允许出现帮扶资金结余。
第四章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各级工会须按有关规定用好帮扶资金,对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改变用途和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会须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并按照省总工会统一的帮扶资金财务核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核算科目,规范其使用,实现区分中央专项、省级配套、市级配套、县级配套及其他资金来源分别列示收入、支出。
统一核算口径,明确帮扶资金实行全口径归口管理;统一资金流转渠道,规范资金划转流程及分配管理权限;统一预决、算报表格式及报送渠道。
第三十条各县以上工会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总统一核算办法的要求,组织本级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及核算。
第5章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县以上工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举办帮扶工作培训班或开展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的合理、科学,保证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在财务部门和帮扶中心的切实落实。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并负责按有关规定监督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规范高效地使用帮扶资金,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获得困难职工高度认可的相关工作人员,各级工会应予嘉奖。
第6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县区总工会要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抚顺市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抚工发[xx]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抚顺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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