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煤矿开采证理流程

煤矿开采证理流程
一、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
1、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4、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5、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6、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7、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二、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7、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流程

事项名称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
设立依据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第三项:地方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按井型分级管理:首先由建设项目单位向县煤炭工业局提出开工申请,并附文字说明材料和有关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县煤炭工业局同意盖章后,上报市煤炭工业局。井型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开工报告由市煤炭工业局批准,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开工报告由市煤炭工业局同意后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条件
一、煤矿建设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和初步设计前程序要求的审批;
二、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和环保专项审批,安全和环保设施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工;
三、征地及四通一平等基础工作已完成;
四、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已到位,施工图能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五、已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作。安全措施已到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十、验资证明;十一、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
年检时间
和办法
无
收费标准
和依据
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责令停工停建通知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煤炭建设项目给予责令停建等处罚:1、未按煤炭建设程序办理开工审批的煤炭建设项目;2、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出煤或边建边生产的煤矿建设项目;3、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炭建设项目;4、未经批准擅自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煤炭建设项目;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须停建的煤炭建设项目。
新建煤矿项目审批流程

新建煤矿项目审批流程新建煤矿项目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矿区开发布局,作为煤矿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办理核准和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大型煤炭矿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矿区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 矿区规划环评:对矿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矿区开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 矿业权设置区划: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确定矿区范围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进行公示。
4. 煤矿项目核准:根据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对煤矿项目进行核准,并取得核准文件。
5. 办理采矿许可证:在取得核准文件后,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包括填写申请书、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审查等步骤。
6. 压覆矿产审批:如果矿区范围内存在压覆的矿产资源,需要进行压覆矿产审批,分析压覆矿产对矿区开发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7. 建设用地审批:煤矿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因此需要进行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填写申请书、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审查等步骤。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矿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估,分析其对矿区开发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9. 取水许可审批:如果煤矿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或地表水,需要进行取水许可审批,包括填写申请书、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审查等步骤。
10. 节能审查:对煤矿项目的能源消耗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标准。
11. 水保方案审批:对煤矿项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1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煤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分析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提出具体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14. 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对煤矿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许可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以下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流程

用心专注,服务专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一、煤矿投产前,煤炭企业需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具有依法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三)建设项目已通过安全设施及条件、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并通过综合验收、质量标准化验收。
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一)煤矿建设项目达到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后,由煤矿企业向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复制无效,逐级发放(不收费)。
(二)煤矿企业按照填表说明,使用碳素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时报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及时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及时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受理后,按工作流程办理。
四、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一)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矿长任命文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人员劳务合同及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意见书》、《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质量标准化验收批复文件》原件。
(五)井工矿提供:《井田地质地形图》(比例1:1000-1:20000),需标明井田边界线及拐点编号和相邻煤矿名称;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比例1:2000-1:5000),需标明井下主要采掘巷道及采空区;本年度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1:2000),需标明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和避灾线路;开拓方式示意图(附申请表内、A4纸);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煤矿建设程序

初步可行性研究是介于机 会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中 间阶段,研究重点是市场 分析,并对项目建议方案 进行初步分析。此阶段的 投资估算和成本估算一般 采用指标估算法,仍然比 较粗略,其精确度在±20% 左右。
可行性研究则是 在上述工作基础 上进行的、对项 目深入全面的技 术经济论证,选 择最佳方案,确 定项目可行与否 。其精确度在 ±10%左右。
牌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目前矿业权出让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拍
卖和挂牌,但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 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矿产地,二是已设采矿权需 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三是经省(区、市)人民政 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四是国家出资为危机 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③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重组改制等,属二级市场。 ④矿业权租赁可获得其使用权,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 ,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一种行为。矿业权租赁在实践中相对较少。
经审
查备 案的 地质 勘探 资料。
总体
规划 文件。
设、生产、安全管理能力, 下几种途径: 风险勘查、矿 保证建设项目按期建成投 产 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和矿 业权租赁等。
矿业权获得途径
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市场需求预测,有 计划地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 ①风险勘查:是指投资方向国土资源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空白区,获得探矿权,由投 资方承担勘查风险的行为。目前国家已不再批准煤炭项目风险勘查。 ②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 、招标、拍卖、挂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8号)现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12月20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三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七)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八)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三)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七)有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煤矿建设项目办事指南

(10)涉及复垦的,提供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结论(原件);
(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原件)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
(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原件);
(3)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2份)。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组织预审,不合格退(补)件;3、现场复核;4、领导审批5、颁证。
九、煤炭生产许可证(省煤管局)
煤炭生产许可证 办理指南: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
3、《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煤行管字[2005]260号;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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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2.初步设计的审查与批复
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 善。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 革委审查,并进行批复;省级政府未指定审查部门的,由省级 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批复。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二、项目建设
1.确定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
2.煤矿建设项目开工 之前,必须向相关 管理部门履行开工 备案手续。
3.联合试运转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1.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结合煤矿建设施 工的灾害特点,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减少招标工程标段;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 《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MeiKuangJianSheXiangMuQuDeMeiTanShengChanXuKeZhengJiBengChengXu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大致需要经过四个 方面的基本程序。
➢一、初步设计及审查与批复 ➢二、项目建设 ➢三、综合验收 ➢四、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2)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
复文件。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 请国务院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 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取得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建设单位首先要 取得以下支持性文件: ①矿区总体规划的审批文件; ②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③项目取得的矿业权文件; 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业场地及其它场地用地等预审意见; ⑤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 ⑥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⑦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工业场地和其它场地选址的意见; 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核准意见; ⑨地质灾害评价报告的备案意见; ⑩井田勘查地质报告的评审备案意见;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2.煤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履行开工备案手续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 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 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保证安全事故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改委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 (4)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
➢ (5)安全预评价报告。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年生产能力或净增年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应 委托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年生产能力或净增 年生产能力为90万吨、60万吨、45万吨的矿井应委托具有甲级或 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年生产能力或净增年生产能 力为30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应委托具有甲级或乙级或丙级设计资质 的设计单位完成。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3)取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 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4)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 地质报告。 (5)安全预评价报告。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 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其它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可由取得 甲级或省内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
3.联合试运转
煤矿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
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
)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
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
告。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煤矿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 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经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 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水保、消防、 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 改革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勘察验收或预验收,中介机 构必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⑾文物管理部门对项目是否压覆文物的意见; ⑿项目建设是否影响军事设施的意见; ⒀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项目用水的意见; ⒁铁路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接轨和产品外运的意见; ⒂电力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电意见; ⒃项目各出资方和金融机构的出资证明和贷款承诺文件; 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评审备案意见; ⒅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评审备案意见; ⒆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协议等。 其次要向项目核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并随项目申 请报告同时报送审查修改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图。
设计年生产能力或净增年生产能力为400万吨及以上的露天煤 矿应委托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年生产能力或 净增年生产能力为100万吨至400万吨的露天煤矿应委托具有甲级 或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年生产能力或净增年生产 能力为100万吨及以下的露天煤矿应委托具有甲级或乙级或丙级设 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一、初步设计及 审查与批复
1.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的 审查与批复
➢ (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 (2)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 件。
➢ (3)取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 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