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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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银行销售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销售。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投资风格策略,确保销售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理财产品的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类和非保本类。

保本类产品须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避免造成误导。

第六条保本类产品是指投资本金得到全部保障的产品,不论市场行情如何变动,投资本金都能得到保障。

非保本类产品是指投资本金存在一定风险的产品,其收益和本金可能会受到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在购买非保本类产品前应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做好风险评估。

第三章理财产品销售程序第七条商业银行在制定理财产品销售计划前应进行市场调研,并全面分析市场需求、风险偏好等。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特征、适合的投资者群体、收益预期等信息,并告知客户购买商品作为金融投资手段的性质、风险与收益,并及时传递可能影响客户投资选择的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理财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保证销售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监测和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

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的中介机构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可通过独立销售机构、合作伙伴等渠道进行理财产品销售,但应严格审核、管理合作伙伴,确保其资质合法、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合作伙伴与商业银行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商业银行应对合作伙伴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其在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和指导,确保客户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性质。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一、概述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不断发展壮大,理财产品作为银行重要的盈利来源之一,也得到了广泛开发和应用。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银行形象,促进银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销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包括销售渠道、宣传、募集、营销等涉及理财产品销售的方方面面。

三、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具体内容1. 产品信息披露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必须在银行的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理财APP等正规渠道发布产品信息。

产品信息必须准确、详细、及时,包括产品名称、期限、风险评级、预期收益、投资范围、募集规模、赎回规则等相关信息。

2. 客户风险评估和投资建议银行应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

银行要尊重客户的风险偏好,低风险偏好客户应给予稳健风险的理财产品推荐,高风险偏好客户可推荐高风险收益的理财产品。

银行不能否认或忽略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

3. 产品销售过程管理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时,要在客户签署合同之前,告知客户产品的风险等级、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等详细情况。

银行在告知过程中,应当员工知识储备和风险意识等方面的培训管理。

同时,银行应当在客户的签署之后为客户提供抄袭合同的复印件。

4. 理财产品的募集与销售银行要严格按照募集规模和募集期限发行理财产品,不得越额或越截止日募集。

保证募集公正公开,投资者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享受到平等的投资机会。

募集规模达到预期后,应立即报监管机构备案,不得收续募集。

在募集过程中,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募集保证金等非法资金。

5. 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银行要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全面实施。

风险管理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和客户的风险偏好,确保产品风险控制到位。

银行应当制定净值型产品的估算方法,确保客户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 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管理 • 理财产品销售内部控制 • 理财产品销售合规管理 • 理财产品销售未来展望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居民财富的增加,商业银行理财 业务逐渐成为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
03
禁止不实宣传
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避免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性销售等行为
,同时也不能隐瞒理财产品的真实信息或夸大宣传。
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培训
培训计划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产品销售合规培训计划,并确保培训计划 符合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包括理财产品销售的法律法规、内部规定、风险管 理和客户权益保护等。
理财产品销售渠道拓展
商业银行将进一步拓展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为客户提供更加便 捷的理财服务。
理财产品销售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合法 合规性。
信息披露透明化
商业银行将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传递理财产品的相 关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培训效果评估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理财产品销售合规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并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风险监测与报告
风险监测
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产品销售合规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违规行为和风险 事件。
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产品销售合规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报告理财产品销 售中的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事件。
03

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 监督。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1. 引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是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遵循的规范和管理要求。

本文档旨在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流程、风险管理措施以及法律合规要求,确保银行和客户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2. 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理财产品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销售管理办法。

3. 销售流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3.1 产品设计与开发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风险偏好,确定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方案。

同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 营销与宣传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营销和宣传策略,向潜在客户介绍理财产品的特点、风险和收益。

同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客户能够全面了解产品。

3.3 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以便为其提供合适的产品建议。

3.4 销售和签约商业银行应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和签约。

在销售过程中,应向客户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确保客户能够理解产品的风险特点。

3.5 售后服务商业银行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及时回答客户的问题并解决投资风险。

同时,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具体措施包括:4.1 风险评估和预警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水平,并及时预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4.2 产品风险披露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风险特点、收益预期等信息,确保客户能够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程度。

4.3 风险管理与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5. 法律合规要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商业银行理财设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设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5号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1]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第七条.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八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三章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第十一条使客户可以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一是宣传材料,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我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三)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口口口O第二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六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第四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评级标准第二十一条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

个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首次评估和持续评估。

(一)首次评估是指个人客户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前必须在我行网点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持续评估是指个人客户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网点或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理财人员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第五章销售管理第二十八条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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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
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二章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
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
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

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四章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介绍本行理财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权益须知;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对于六十五岁(含)以上客户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时,要再次提示风险。

(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理财产品交易类申请表》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

第七条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介绍本行代理基金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对于投资人风险等级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向投资人再次提示风险,并要求再次输入密码确认。

(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

第八条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经济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介绍本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六)引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购买。

第五章销售人员禁止行为
第九条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夸大理财产品收益,对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和收益;
(二)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
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五)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七)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八)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九)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十)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十一)私自销售未经总行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
(十二)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银行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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