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原北京市水产局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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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要求大量精减城市人口。

1962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开始为大规模城市人员精减的实施做政策铺垫。

当时告诉回乡的职工,一旦国家形势好转,将优先把他们请回来。

但是,时隔不久,文化大革命爆发,国民经济陷入更大的困境。

与“文革”期间被下放的城镇居民不同,困难时期被下放的城镇居民的命运更悲惨。

因为前者在打倒“四人帮”后可以返回城镇,后者中一些人却没有回城的机会。

他们也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群体。

随着年龄增加,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遭遇难题。

“文革”结束后,政治气氛缓和,原来从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精减回乡,抱着“国家形势好转将优先请回来”的精减职工很大一部分,与原单位协商不成,开始通过信访等方式鸣不平。

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对精减人员的遗留问题,建议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解决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入手。

1984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发布《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劳人计局【1984】45号),将陕西、新疆、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宁夏、上海、江苏、辽宁、安徽、湖北、湖南等13个省市自治区为解决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退职工人的遗留问题的善后办法做了示范。

这些文件的精神,根据工龄和户籍地,大致给予每月8至6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

1985年又公布了黑龙江、山东、浙江三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

2000年以后,物价已今昔非比,60年代的每月几十元补助,已经杯水车薪。

原来的那批精简老职工,能够依然在世的,或者通过各种途径能够知晓国家还能给予他们相应照顾政策的,晚年的生活困难情况得到了一定改善。

比如,苏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2年《关于调整社会救济对象和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提高到每人每月185—220元。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辞职后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辞职后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辞职后发一次性生活
补助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85.02.06
•【字号】[85]市劳企字第33号
•【施行日期】1985.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辞职后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的通知
([85]市劳企字第33号1985年2月6日)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询问职工辞职后是否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3】78号文件转发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的有关规定,凡经企业领导批准的辞职人员,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84】市劳配字第275号文第五条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人,经所在单位同意,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也应按自动辞职处理,并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本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为保障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救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生活救济的对象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二、救济标准1、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调整前已达到或超过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2、此前尚未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3、已按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仍然比照同类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生活补助。

三、救济费发放办法1、已由原单位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继续由原单位按新标准发放。

2、已由民政部门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按新标准发放。

3、此次新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用统一由由民政部门批准后发放。

4、精减退职老职工死亡时,可按本人救济标准一次性发给其遗属相当于死者生前四个月救济费总额的丧葬费。

5、本省精减退职老职工安置在外省,已由外省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定期定量救济费的,仍按当地规定执行,不再按本规定发给救济费。

四、经费来源1、已按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补助所需资金从抚恤经费中列支。

2、由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提标所需费用(含新增人员救济费)由省、市(州)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3、已由原单位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提标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解决。

五、审批手续新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经本人申请,持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持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确定救济金额后,按月给予救济。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1994年7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京民计字(1994)第100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销量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京财预(1994)836号〕关于本市城镇困难户的社会救济现行标准(以下简称社会救济标准)每月为125元。

据此,我市失业职工救济金计发标准如下:
1、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年限,下同)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50元。

2、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3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63元。

3、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40%计发,每月救济金标准175元。

4、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5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88元。

5、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一律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50元。

本通知规定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4年6月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原北京市水产局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原北京市水产局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原北京市水产局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6.10.10
•【字号】京劳险函〔1996〕53号
•【施行日期】1996.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原北京市水产局
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函(1996年10月10日京劳险函〔1996〕53
号)
北京市水产总公司:
你总公司京水产字(1995)40号“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原北京市水产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2)第415号文件批示,于1962年撤销,其所属的北京第一、第二渔业公司的全部人、财、物均移交给原国家水产部(现在的农业部)。

按照北京市京政发〔1993〕57号文件的规定,原北京市水产局第一、第二渔业公司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由原国家水产部(现在的农业部)发给。

鉴于京政发〔1993〕57号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性规章,请你们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有关材料和文件反映给农业部,我们也将向农业部反映这一问题。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1982年3月12日)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

但由于十年内乱的影响和经费不足等原因,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以下简称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有一部分人未能享受,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不少人也没有享受必要的社会救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65)国内字224号文件,切实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特做如下通知: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老职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即: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至今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经审查核实,应予补办救济手续。

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现有其他可靠证明材料,确属漏办的,应予补办。

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二、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国内字224号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国内字224号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1965]国内字224号)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的救济问题,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和中央精简小组一九六四年八月五日的电报中曾有规定。

各地贯彻执行以后,解决了相当一部分退职老职工的生活问题,但目前仍有一部分人的困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为了切实做好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特作如下通告: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①(以下简称救济费)。

二、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三、退职老弱职工所领取救济费,除了作为本人生活费(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以外,所余部分,应当作为家庭收入;其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再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

四、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或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五、退职的老弱残职工,享受救济以后,他们原来所领的一次性退职补助金,一般地可以不再扣还;但对那些退职不久而所领取的退职补助金数额较大的,可以酌情扣还。

六、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以救济。

北京精简退职人员补助提至250元 7月起调整

北京精简退职人员补助提至250元 7月起调整

北京精简退职人员补助提至250元7月起调整
平均增110元,统一补助档次;从7月起调整
从7月1日起,现行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将调整,统一补助档次,并提高至每人每月250元。

调整参考养老金标准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在物价上涨的背景下,此次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精简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

此前,这项补助是按照参加工作时间确定的,共划分为三档,分别是每人每月160元、140元和120元。

本次调整参考北京市福利养老金标准,统一了补助档次和水平,并提高了补助额度。

每人每月250元,平均增长110元。

这项补助的开支渠道不变,仍由原企业负担。

调整受益人员近两万人
据介绍,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按当时的国家政策,北京市部分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被精简退职回乡。

为解决这些老职工的年迈多病、生活困难问题,1993年北京市政府决定由原企业给他们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2007年,这项补助曾按照三档平均提高了约90元左右,本次调整也是该项补助的第二次上调。

目前,北京共有精简退职老职工近两万人,主要来自首钢、建工、金隅、市政、京城机电、电子控股等市属国有企业。

(记者韩宇明)职场贴士:对任何一个公司来说,你的
重要程度都不是由你的价值来决定,而是由你的使用价值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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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原北京市水产局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函
【文 件 号】京劳险函〔1996〕5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6-10-10
【实施时间】1996-10-10
【时 效 性】有效
北京市水产总公司:
你总公司京水产字(1995)40号“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原北京市水产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2)第415号文件批示,于1962年撤销,其所属的北京第一、第二渔业公司的全部人、财、物均移交给原国家水产部(现在的农业部)。

按照北京市京政发〔1993〕57号文件的规定,原北京市水产局第一、第二渔业公司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由原国家水产部(现在的农业部)发给。

鉴于京政发〔1993〕57号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性规章,请你们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有关材料和文件反映给农业部,我们也将向农业部反映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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