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京教函〔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1〕104号各高等学校:为保证2021年春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在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拟受聘于高校教师岗位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5月7日(周五)9点至13日(周四)16点,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5月14日(周五)至30日(周日)期间,各高校对本校申请人员进行7天公示;6月1日(周二)前,授权委托认定的高校完成对申请人员的公示、体检、认定材料审核、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审查委员会表决等相关工作;6月1日(周二)至6月2日(周三),授权委托认定的高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6月2日(周三)至6月3日(周四),非授权委托认定的高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6月11日(周五)起,北京市教师资格网()公布非授权委托认定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准考证;6月19日(周六)至20日(周日),进行非授权委托认定的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上测试时间为准);6月24日(周四)起,北京市教师资格网()公布非授权委托认定的高校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6月29日(周二)起,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三、报送材料要求(一)非授权委托认定高校1.申请人与其所在高校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如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未体现教师岗位名称,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有效力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仅包含合同首页、申请人个人信息页、岗位信息页和合同签署页即可,需加盖学校公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3.04.27•【字号】京预财[1993]578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京预财(1993)5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食油价格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市放开粮油销售价格。
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决定同时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退职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3.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4.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5.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民办教师;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7.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定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领取退养费的退养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临时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对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10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京人社毕发[2013]136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3〕13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信息衔接工作,对于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了解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高校要将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信息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机制,密切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各高校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畅通信息互通渠道,确保信息衔接及时到位、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一)各高校要在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在每年8月底之前报送市教委。
(二)市教委在每年9月上旬之前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分高校、分专业的个人实名信息提供给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人力社保局对市教委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其中的北京生源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按生源地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发给各区县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提高运动员退役后重新评定工资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提高运动员退役后重新评定工资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6.07•【字号】京人工[1991]第38号•【施行日期】199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提高运动员退役后重新评定工资的标准的通知(京人工(1991)第38号1991年6月7日)各区、县体委、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劳资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1989年调整工资工作中,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人薪发(1990)1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将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各个等级的起点标准和最高标准分别提高了两个档次。
为使运动员退役后重新评定工资的办法与提高后的工资标准相适应,合理地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人薪函(1991)4号文件的精神,提高北京市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的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以下办法评定工资:1.原享受特等体育津贴的,按本人体育津贴的数额就近套入新定岗位或职务工资标准(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下同)。
另外,按运动员的运动年龄和工龄计发工龄津贴(下同)。
2.原享受一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131元。
其中,曾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二、三名,并享受一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140元。
3.原享受二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113元。
其中,曾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并享受二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122元。
4.原享受三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89元。
其中,曾获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全国比赛,以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第二、三名,并享受三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97元。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第三条、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任务及发展的要求,制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标准。
第六条、高等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确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八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校教师岗位,按照相应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
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为1988年以来社会聘用干部补办招工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为1988年以来社会聘用干部补办招工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3.06.12•【字号】京人计[1993]第13号•【施行日期】199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为1988年以来社会聘用干部补办招工手续的通知(京人计[1993]第13号1993年6月12日)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人事、劳资处:1988年以来,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京人干计[1987]第19号文件规定,从社会直接聘用了一部分干部,这批人中有的一直未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给调动、解聘和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这些人积极性的发挥。
为了加强我市聘用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聘用干部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法(1991)第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事局、劳动局共同研究,决定对1988年以来从社会直接聘用为干部的人员给予补办招用合同制职工手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1988年以来,在市人事局下达的社会聘干指标内,直接从社会上聘用的干部未办理过招工手续的人员。
二、方法:由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1988年以来从社会直接聘用的干部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出补办招工手续的名单(名单表附后),在7月底前上报市人事局计划处一式二份,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招工手续具体事宜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单位人事部门、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附:社会聘用干部补办招工手续审批表(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京教学〔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教学〔2017〕3号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贯彻中央关于高等教育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体现高校教育与管理的新变化,教育部于近期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规定》精神《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或“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将对普通高校的管理和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各高校要组织师生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高校管理者和学生真正了解《规定》、认真落实《规定》。
二、全面梳理,抓紧做好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各高校要建立由主要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规定》落实工作机制,全面梳理与学生管理相关的校规校纪,对于与《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对于《规定》要求“由学校规定、按学校规定”的内容要做出明解、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三、严格落实,确保完成学生管理规定审核备案任务为做好《规定》落实工作,市教委成立了主管委领导牵头,学生处、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的“北京市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的审核备案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规定》要求,将制定或修改的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市教委备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9.03•【字号】京教财[1996]039号•【施行日期】1996.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6)039号京财行(1996)1305号1996年9月3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属普通高校:根据国家教委、国有计委和财政局《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1996〉60号)的精神,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的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通知如下:一、1996年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市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1.一般专业本科生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350元。
2.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按照三类标准:〈1〉管理、理论、工程技术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264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2370元;〈2〉美术、广告、设计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4000元,专科生3600元;〈3〉表演、导演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6000元,专科生5400元。
(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3.外语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0元,专科生不超过2400元。
(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4.属于招生数额有限,报考学生较多,培养费用以及毕业后从事的职业收入较高的热门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250元,专科生不超过2000元。
(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二、农林、师范等专业招收的学生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19号)规定,实行免缴学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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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8]1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7.24
【实施日期】1998.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8)129号1998年7月24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委员会,在京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为规范劳动力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教委研究,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未正常就业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下列人员的档案可转入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纳入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
畴:
(一)经学校批准的各类退学(含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生;
(二)毕业生中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成行的;
(三)毕业生中经本人申请,市教委同意,不参加毕业统一派遣的;
(四)毕业生中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不予派遣的;
(五)毕业生中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六)因病暂缓分配,毕业后满一年仍不能派遣的毕业生;
(七)其它原因未能按规定正常就业的毕业生。
二、档案转移手续:
(一)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将××同志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