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附录: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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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录”的说明:
1.“附录”包括:交通事故分类和过错行为分类。
各条内容由序号,法律、法规代码以及过错行为的表述组成。
2.“附录”中条文的编码排列顺序依次为:序号,法律、法规代码。
3.法律、法规代码中的前两位数字系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代码。
其中“1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0”表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法律、法规代码第三至第六位数字,系指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
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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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行为过错程度分类一、重大过错行为(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4.相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先行的;或下坡的一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15.机动车在单位院、居民居住区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18.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19.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的(办法第三十五条);20.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21.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交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22.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交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23.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24.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1项);25.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2项);26.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交法第43条第3项);27.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4项);28.机动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29.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交法第43条);30.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4项);31.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6项);3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条例第68条第5项);33.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4项);34.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相邻或者前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转弯、按道通行35.在道路同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的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2款);3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第51条第1项);3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38.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法第36条);39.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4项);40.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6项);41.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42.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43.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四)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44.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1款);45.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2款);46.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的或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条例第50条);(五)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47.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62条、条例39条);48.行人横过路段,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49.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交法第63条);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3项);5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交法第66条);5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2项);53.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3项);5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4项);55.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6.行人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5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1项);58.行人在机动车道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六)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5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1款);6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4款);61.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条例第20条第2款);6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交法第21条);63.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22条第2款);64.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或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6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6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上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67.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6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第62条第1项);69.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3项);70.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条例第62条第5项);7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不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条例第64条)(七)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72.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间距的(条例第80、81条);73.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2项);74.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条例第79条第1款);75.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或者驶入减速车道时,未降低车速后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2款);7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1项);77.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条例第81条);78.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条例第84条);7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交法第68条第2款);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8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交法第68条第1款);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3.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4.高速公路上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域作业或在防护区外行走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85.夜间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86.在高速公路专项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施工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87.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或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八)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88.夜间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89.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或夜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二、一般过错行为(一)违反一般安全通行规定90.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法第22条第1款);91.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交法第38条);9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的(交法第47条第2款);93.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的(条例第52条第2项);9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95.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1款);9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1款);97.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交法第37条);98.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条例第61条);99.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的(条例第69条第2项);100.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的(交法第36、57条);101.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交法第35、36、57条);10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2款);10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条例第71条);10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或在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未确认安全、直行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1款);105.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超速行驶的(交法第58条);106.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条例第72条第5项);107.行人横过路段,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108.行人白天在机动车道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109.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横过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0.行人通过路口,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1.行人不在人行道行走,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交法第36、61条);112.乘坐两轮摩托车人未正向骑坐的(条例第77条第5项);11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交法第66条);114.机动车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七条)115.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二辆或二辆以上被牵引车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116.夜间牵引机动车时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17.行人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停车、停放118.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6条第2款、条例第63条第1、2、3项);119.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3条第2款);12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交法第56条第1款);121.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停放的(交法第52条);122.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123.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9条);(三)参与其他道路交通活动不符合安全规定12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交法第22条第2款);125.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126.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条例第22条第3款);12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128.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条例第55条第2项、交法第50条);129.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下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130.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岁未成年人的(条例第55条第3项);131.挂车载人的(条例第56条第2项);132.拖拉机用于载人的(交法第55条);.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2款);134.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3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10项);136.未满16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或者驾驭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137.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9项);.未满12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1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交法第28条第2款);140.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交法第30条第1款);141.未经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交法第31条);142.白天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143.施工作业单位白天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或白天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4.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5.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例第35条第1款);146.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条例第35条第2款);(四)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147.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法第67条);148.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条例第78条);14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条例第83条);150.白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1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紧急停车带)上行驶(条例第82条第3项);.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带)行驶或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4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条例第82条第5项);15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条例第83条)。
侵权责任法中过失的分类

侵权责任法中过失的分类
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属过失行为:
(一)违反危害社会秩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不留心或有疏忽,故意或者过失进行的行为;
(三)有三人或三人以上的集训社会团体,性质行为,导致敌对社会活动;
(四)由于以强制、胁迫等手段,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拒绝执行上述行为;
(五)违反毁坏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既不应被视为故意的,也不应被视为过失的;
(七)从事违法组织活动、拥护反动活动或者从事反动活动,结果导致敌视、攻击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八)违反使用暴力、威胁他人、损害、抢劫,结果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九)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伤亡的行为;
(十)弃命的行为;
(十一)生产、买卖、运输、配置下列贩卖犯罪手段,结果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1)非法毒品;(2)微量放射性污染物;(3)武器、弹药;(4)毒性化学品;
(十二)向学校、医院及其他公民社会机构等发动攻击的行为;
(十三)以歹毒、色情宣传或null益发行文物、小说、杂志、图片、录像片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以谎言、欺诈的方式,强制促使人民社会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及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十五)妨害他人人身及/或财产安全,影响有关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附录: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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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录”的说明:
1.“附录”包括:交通事故分类和过错行为分类。
各条内容由序号,法律、法规代码以及过错行为的表述组成。
2.“附录”中条文的编码排列顺序依次为:序号,法律、法规代码。
3.法律、法规代码中的前两位数字系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代码。
其中“1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0”表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法律、法规代码第三至第六位数字,系指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
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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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过错与过失犯罪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区别

刑法中的过错与过失犯罪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区别在刑法中,对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评定,过错和过失是常见的概念。
过错是指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而过失则是指犯罪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不慎等主观上的过失。
本文将从过错和过失的定义、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区别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过错的定义及特征过错是刑法中最常见的主观故意形式之一,它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态。
过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主观意图。
过错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但依然故意为之。
2. 违法性。
过错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 可预见性。
过错行为人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
二、过失的定义及特征过失是指犯罪人之所以产生犯罪结果,是因为他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致使结果发生。
过失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疏忽或不慎。
过失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不慎等主观上的过失。
2. 违反注意义务。
过失行为人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比如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可预见性。
过失行为人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
三、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区别1. 故意和过失的差异。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意图;而过失是指行为人并无犯罪目的,但在实施行为时疏忽不慎导致了犯罪结果。
2. 过错和过失的区别。
过错涵盖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态,而过失只是过错中的一种形式。
3. 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的区别。
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该结果的发生。
而过失程度要求相对较低,行为人只需要具备可预见结果发生的能力,并且未尽到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过错和过失是两种常见的主观故意形式。
过错是指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而过失则是指犯罪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不慎等主观上的过失。
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在要求上存在差异,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有明确的认识和目的,而过失程度要求相对较低,只需要行为人具备可预见结果发生的能力,并未尽到注意义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的常见事件之一。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往往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并将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事故类型进行分类。
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
驾驶员
1.酒驾或醉驾
2.超速行驶
3.闯红灯或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4.反向行驶
5.疲劳驾驶
6.不按规定让行或强行变道
7.手机等电子设备驾驶
8.驾驶无牌车或超载车辆
9.违反规定使用灯光
10.行驶不当或逆行
行人或乘车人
1.闯红灯或越过限制线
2.不按规定过马路或横穿马路
3.在非指定地点上下车
4.打电话或玩手机等影响安全行为
5.未正确系安全带或未佩戴头盔
6.携带危险物品上车或丢弃物品
7.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表
按类型分类
车辆碰撞类
1.直线碰撞
2.侧面碰撞
3.尾随碰撞
4.撞固定物事故
非车辆碰撞类
1.行人碰撞事故
2.自行车碰撞事故
3.事故逃逸
4.翻车、侧翻等事故
按责任分类
全责方
1.单方事故
2.多方事故
同责方
1.小碰擦
2.收罚存款
合责方
1.局部事故
2.交通共同疏导事故
以上是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表。
希望大家在驾驶和行走过程中,时刻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民事责任法中的过错行为与无过错行为

民事责任法中的过错行为与无过错行为在民事责任法中,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对于确定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的责任承担起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适用范围和举例等方面,对这两种行为进行详细探讨。
一、过错行为的定义及特点过错行为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判断过错行为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失和客观违法程度两个方面。
主观过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客观违法程度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规定。
过错行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主观过失要素:过错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过失要素,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存在过失,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2.损害要素:过错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损害,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3.法律规定要素:过错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等规定,依法可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4.因果关系要素:过错行为必须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的直接原因。
二、无过错行为的定义及特点无过错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因遭受不可抗力或者受到法律保护,导致其行为不构成过错,免除其民事责任。
无过错行为是法律对于当事人正当行为的保护,其目的是减轻或消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行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性要素:无过错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2.不可抗力要素:无过错行为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行为合理性要素:无过错行为必须是一种合理、必要的行为,即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合理和必要的。
4.损害避免要素:无过错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为了避免或减轻损害所采取的行为,其目的是保护行为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过错行为与无过错行为的适用范围在民事责任法中,过错行为与无过错行为适用范围各不相同。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一、重大过错行为(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或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15.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18.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19.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的(办法第三十五条);20.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21.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交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22.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交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23.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24.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1项);25.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2项);26.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交法第43条第3项);27.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4项);28.机动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29.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交法第43条);30.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4项);31.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6项);3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条例第68条第5项);33.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4项);34.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转弯、按道通行35.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2款);3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第51条第1项);3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38.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法第36条);39.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4项);40.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6项);41.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42.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43.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四)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44.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1款);45.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2款);46.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的或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条例第50条);(五)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47.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62条、条例39条);48.行人横过路段,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49.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交法第63条);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3项);5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交法第66条);5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2项);53.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3项);5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4项);55.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6.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5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1项);58.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六)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5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1款);6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4款);61.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条例第20条第2款);6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交法第21条);63.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22条第2款);64.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或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6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6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上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67.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6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第62条第1项);69.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3项);70.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条例第62条第5项);7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不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条例第64条)(七)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72.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间距的(条例第80、81条);73.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2项);74.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条例第79条第1款);75.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或者驶入减速车道时,未降低车速后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2款);7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1项);77.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条例第81条);78.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条例第84条);7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交法第68条第2款);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8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交法第68条第1款);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3.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4.高速公路上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域内作业或在防护区外行走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85.夜间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86.在高速公路专项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施工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87.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或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八)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88.夜间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89.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夜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二、一般过错行为(一)违反一般安全通行规定90.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法第22条第1款);91.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交法第38条);9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的(交法第47条第2款);93.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的(条例第52条第2项);9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95.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1款);9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1款);97.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交法第37条);98.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条例第61条);99.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的(条例第69条第2项);100.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交法第36、57条);101.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交法第35、36、57条);10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2款);10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条例第71条);10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或在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未确认安全、直行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1款);105.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的(交法第58条);106.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条例第72条第5项);107.行人横过路段,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108.行人白天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109.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横过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0.行人通过路口,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1.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交法第36、61条);112.乘坐两轮摩托车人未正向骑坐的(条例第77条第5项);11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交法第66条);114.机动车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七条)115.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二辆或二辆以上被牵引车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116.夜间牵引机动车时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17.行人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停车、停放118.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6条第2款、条例第63条第1、2、3项);119.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3条第2款);12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交法第56条第1款);121.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交法第52条);122.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123.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9条);(三)参与其他道路交通活动不符合安全规定12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交法第22条第2款);125.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126.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条例第22条第3款);12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128.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条例第55条第2项、交法第50条);129.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下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130.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条例第55条第3项);131.挂车载人的(条例第56条第2项);132.拖拉机用于载人的(交法第55条);133.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2款);134.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3款);135.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10项);136.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或者驾驭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137.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9项);138.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1项);139.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交法第28条第2款);140.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交法第30条第1款);141.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交法第31条);142.白天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143.施工作业单位白天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白天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4.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5.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例第35条第1款);146.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条例第35条第2款);(四)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147.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法第67条);148.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条例第78条);14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条例第83条);150.白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1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紧急停车带)上行驶(条例第82条第3项);152.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带)行驶或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4项);153.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条例第82条第5项);15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条例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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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主动型行为一、车辆未按规定通过路口1. 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条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2.条例第51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3.条例第51条第2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4.条例第51条第4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5.条例第51条第6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6.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7.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8.条例第52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9.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10.法第38条、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11.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12.条例第68条第5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13.条例第69条第1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14.条例第69条第2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二、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道路中心标线规定15.法第35条车辆未实行右侧通行16.法第38条车辆违反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道路中心标线规定通行17.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三、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18.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19.法第47条第2款、办法第50条第2款第1种行为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20.条例第70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21.条例第79条第1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22.办法第50条第1款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未主动让行23.办法第50条第2款第2种行为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24.办法第50条第3款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没有让行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25.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26.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27.条例第44条第2款、办法第48条机动车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频繁变更车道或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28.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五、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29.条例第48条第1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30.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31.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2.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33.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34.条例第48条第4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六、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行车间距35.法第43条(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36.条例第80条、第81条第1、2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七、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倒车37.条例第49条第1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38.条例第49条第2款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39.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40.条例第50条机动车倒车未确认安全,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41.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八、车辆未按规定超车42.法第43条第1项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43.法第43条第2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44.法第43条第3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45.法第43条第4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46.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47.条例第47条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48.条例第47条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49.条例第82条第2项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50.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超越非机动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51.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十、不按规定通行52.条例第63条第4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53.法第38条、第62条、条例39条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54.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第3种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55.法第63条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56.法第63条行人扒车、强行拦车57.条例第74条第3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58.法第66条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59.条例第77条第4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被动型行为一、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行走60.法第36条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61.法第36条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62.法第37条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63.法第48条第2款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64.法第48条第3款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65.法第55条第1款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66.法第67条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67.条例第20条第2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68.条例第44条第1款、办法第46条第1款第2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69.条例第47条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70.条例第78条第1款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71.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72.法第57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73.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未使用驯服的牲畜74.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75.法第60条驾驭人离开车辆时,未拴系牲畜。
”76.法第67条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77.条例第70条第1款第1种行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78.条例第70条第1款第2种行为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79.条例第70条第1款第3种行为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80.条例第70条第2款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81.条例第72条第6项第2种行为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82.条例第72条第6项第3种行为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83.法第36条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84.法第36条、61条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85.法第61条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86.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87.条例第74条第1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88.条例第74条第2项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89.条例第77条第1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90.办法58条4项在车行道从事兜售、发送物品或者索要财物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二、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91.条例第48条第5项夜间会车未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未使用近光灯92.条例第51条第3项、第57条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93.条例第79条第1款、第2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三、车辆不按规定停放94.高速条例第17条1款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时,违反停车规定95.法第56条第1款、条例第63条、办法第49条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96.法第38条第1项机动车停车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97.条例第82条第1项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98.条例第82条第4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99.法第59条第2种行为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100.条例第53条第2款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101.法第52条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102.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103.法第68条第1款、高速条例第18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四、乘车人违反规定104.条例第77条第4项第2种行为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105.条例第77条第4项第1种行为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106.法第66条第3种行为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107.条例第77条第2项第1种行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隐患型行为一、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隐患行为108.法第19条第1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9.法第19条第3款持有境外驾驶证未按规定换发中国驾驶证110.法第19条第4款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111.法第22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112.法第22条第2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13.法第22条第2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114.法第22条第2款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115.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办法第45条第1款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116.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条、46条、办法第47条高速条例第12、13、14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或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117.法第51条第1种行为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18.法第51条第2种行为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119.条例第20条第2款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120.条例第22条第3款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121.条例第28条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122.条例第62条第4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123.条例第62条第3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驾驶时有观看电视及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124.条例第64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125.条例第81条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126.条例第82条第5项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127.高速条例第21条第6项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信息128.法第58条第1种行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129.法第58条第2种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130.条例第72条第1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131.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132.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133.条例第72条第10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二、车辆存在安全隐患134.法第14条第3款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35.法第16条第1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36.法第21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137.法第48条第3款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138.法第48条第2款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139.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140.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41.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42.法第49条其它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43.法第49条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144.法第50条第1款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145.法第55条第2款拖拉机载人146.条例第20条第2款在道路学习驾驶时教练车上乘坐与教学无关人员147.条例第55条第2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148.条例第55条第3项第1种行为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149.条例第55条第3项第2种行为轻便摩托车载人150.条例第56条第2项挂车载人151.条例第56条第1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152.条例第56条第1款第2项第1种行为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153.条例第56条第2款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牵引挂车154.条例第56条第3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155.条例第61条、办法第53条、高速条例第38条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156.条例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157.条例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158.条例第71条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159.条例第72条第5项第1种行为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160.条例第72条第5项第3种行为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161.条例第72条第9项、办法第30条第1种行为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162. 条例第72条第9项、办法第30条第1种行为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163.办法第12条第2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粘贴符合技术条件的反光标志164.办法第57条第5项第7项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违反规定载人165.办法第57条第6项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时,搭载人员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166.法第30条第1款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167.法第31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168.法第32条第1款擅自挖掘或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169.法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170.法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171.条例第35条第1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172.条例第35条第2款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173.办法44条2项未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未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174.办法44条3项未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未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175.办法44条4项施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未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备注:本附件中“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是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高速条例”是指《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