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新能源开发利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内蒙古新能源开发利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内蒙古地区拥有丰富的能源资源,包括煤炭、天然气、风能、
太阳能等,因此开发和利用新能源是该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
方向。
但是,随着新能源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也出现了一些问
题和挑战,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
问题:
1. 大规模开发新能源项目对土地资源和环境造成压力;
2. 新能源技术和产业链的不断更新和发展,需要加大技术研发
投入和人才培养;
3. 新能源与传统能源的矛盾和融合,需要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
布局。
对策:
1. 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遵循“资源——环境——经济”协调
发展的原则,在开发新能源项目方面,首先要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加大新能源技术研发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鼓励企业加强与
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新能源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3. 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布局,发挥新能源在降低碳排放和保护
环境方面的优势,逐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推动能源的多元化
和协调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节能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重大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节能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五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产业,促进耗能较高产业加快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自治区禁止新建和扩建技术落后、严重浪费能源的项目,对已建成投产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淘汰。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名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合理用能专篇。
对重大用能项目要经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对无合理用能专篇或者未经专题论证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重大用能项目的标准和专题论证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科学、合理地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以公布。
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申请,经检验符合条件后,取得认证证书和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内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精神,加快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水平和利用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大力发展新能源,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通过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引领整个产业体系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
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顶层设计,突出规划引领,注重统筹兼顾,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多场景应用为牵引,推动全区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自治区能源经济“两个率先、两个超过”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新能源开发和高质量发展相融合的原则。
坚持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配置、高质量建设、高质量运行,带动风光产业链高质量协同发展,健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支撑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8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加工、转换、消费、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引导发展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和节能环保型产业;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农牧业、商务、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政字[2007]11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政字[2007]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d522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43.png)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政字[2007]11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为加强风能资源管理,加快和规范风能开发利用,促进我市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市政府确定,市发改委作为我市风电产业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环保、气象、电业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风电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为加强风电产业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赤峰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制定我市风电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风电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进我市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测风管理(一)鼓励企业及个人在我市境内立塔测风,测风结果要与地方政府共享,凡进入我市测风的企业及个人要与旗县区政府签定协议,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协议中要明确权益和义务。
在测风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测风结果经由所在旗县区发改局报市发改委,纳入全市风能资源数据库。
(二)进入全市风能资源数据库的风场,市发改委将根据风电发展情况逐步纳入全市风电发展规划,并适时由市发改委根据全市风电发展规划出具风能资源配置意见,并报自治区发改委核准。
对于不及时向地方政府提供测风结果的企业和个人,不准开展前期工作。
(三)地方政府依法保护测风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安排测风企业和个人进行风电开发。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背景随着国家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保意识的加强,风能发电作为清洁能源在我国的应用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至2020年底,我国风电总装机容量已达到了2.01亿千瓦,居世界第一。
为了规范风电开发建设行为,保障风电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制定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立项前的审批管理在立项前,申请单位需要提交“风电场选址意见书”和“风电场选址申报书”,由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要提交项目开发建设计划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材料。
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选址及规划阶段。
风电场选址及规划风电场选址及规划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应从不选”的态度,不能盲目选址。
同时,对选址范围内的环境和生态条件进行全面调查,制定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保护措施,保障环境生态安全。
设计与施工风电场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设计时需考虑安全、经济、美观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施工时需要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特别是对于高空作业要严格把关。
施工结束后还需要进行产权移交、竣工验收等程序。
运维与保养风电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维与保养。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人员培训、设备维护与管理、环境保护等。
特别是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保障风电场的安全运行。
监管和考核为保障风电开发建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将对风电场进行监管和考核。
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核实等,考核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得分,其中得分较高的风电场将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总结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国风电场建设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保障了风电产业的发展和环保目标的实现。
同时,该法规的推行也使风电产业的运行更加规范和透明,促进了风能发电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有利于实现我国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报告XXXX9(中英文版)

内蒙古风力发电互动成果展示系统建设效劳工作大纲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开展工程〔CRESP〕是中国政府〔GOC〕与世界银行(WB)及全球环境基金(GEF)合作开展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开发和投资工程,该工程的宗旨是在调查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借鉴兴盛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展经验的根底上,研究制定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展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开展,为电力市场提供高效的、商业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为了关怀我国逐步形成国家和地点的政策和鼓舞措施,逐步形成商业化的可再生能源产业,CRESP工程方案用10-12年的时刻,分为三期进行实施。
在CRESP工程一期的实施时期,GEF委员会批准了4022万美元赠款,用于机制开展和能力建设活动,目的是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开展制造了一个良好环境,同时为省及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提供技术支持。
CRESP工程一期机制开展和能力建设活动的支持重点是:〔1〕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引进可再生能源的强制性市场政策和其他支持政策,开发和建立必要的政策手段。
〔2〕在4个示范省试验拟议的可再生能源的强制性市场政策框架;〔3〕在示范省中为商业机构特别是私营部门制造良好的可再生能源投资环境;〔4〕在全国范围内关怀提高可再生能源的设备质量和技术性能,加强可再生能源效劳提供者的能力,关怀中国扩大可再生能源产业。
CRESP一期的活动由2局部组成:●投资工程●机制开展和能力建设工程其中,“机制开展和能力建设工程〞又分为4大活动:●国家级机制开展和能力建设活动➢?可再生能源法?相关政策及配套政策研究➢风力发电技术进步➢生物质发电技术进步●省级机制开展和能力建设活动●示范工程投资商的能力建设活动●机制开展和能力建设工程治理CRESP工程一期“机制开展和能力建设工程〞为关怀可再生能源投资实现规模化开展制造一个良好环境,以及为省及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提供赠款支持。
支持的内容包括: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能力建设、克服四个示范省可再生能源投资工程存在的障碍等。
风电产业发展规划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风电产业发展规划一、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概况及风电产业发展现状。
(一)孪井滩概况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为于内蒙古最西部的阿拉善盟阿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境内,处于贺兰山西南端头,腾格里沙漠东南部边缘,东与宁夏青铜峡接壤,南与宁夏中卫市、中宁市毗邻,北为盟般两府所在地巴彦浩特。
总面积7203km²,总人口1.1万余人。
2005年底,孪井滩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3398元。
(二、风电产业发展现状孪井滩风能资源丰富,年平均风速5.8m/s,年有效风速时数为8804小时,年平均风能密度为302w/m’。
孪井滩风能有稳定度高、连续性好的风能品位,年有效风速的时间长,无破坏性台风和飓风。
目前已与4家企业签定了风电场开发协议,其中2家企业共签定开发建设70万千瓦风电场协议,项目总投资56亿元。
二、孪井滩发展风电面临的环境以优势分析(一)、国内环境分析我国的风电产业起步于1986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全国已建成并网风电场43个,总装机容量76。
4万千瓦,约占世界风电装机容量的2%。
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风电产业在建设规模、设备制造、工程设计及运行管理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
目前,随着国际社会对全球环境变化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各国对能源安全问题的重视,我国确定了加快发展风电的目标,正在编制全国风电发展中长期规划。
国家计划用20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若干个百万千瓦级的风电基地。
“十一五”期间,重点在内蒙古、东南眼沿海、山东和河北等地区开工建设几个大型风电场。
(二)自治区、阿拉善盟及及阿左旗环境分析自治区努力争取将我区风电发展规划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已编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风力发电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
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十一五”期间,全区风电投产目标500万千瓦,20“一2020年,全区风电投产目标100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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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6〕35号2006年2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实现风电产业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主要包括风能资源勘查测量、风电发展规划、风能资源详查、项目开发利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和技术归口管理制度。
各级发展改革委是全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风能资源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将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积极推动风能资源市场的建立和有序发展。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风能资源的开发和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风能资源勘查。
自治区风能资源勘查分普查和详查两个阶段。
风能资源普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内蒙古气象科研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区内风能资源普查及评价工作,内蒙古气象科研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区内风能资源普查评价成果。
普查及评价成果将作为编制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的依据。
风能资源详查。
风电项目法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风电发展规划,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工作,详查成果应作为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六条风能资源配置。
自治区风能资源配置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制度。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于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内风能资源丰富区(Ⅰ级)、较丰富区(Ⅱ级)和可利用区(Ⅲ级),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风能资源欠缺区(Ⅳ级),由盟市发展改革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
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
第七条风能资源优先配置原则。
在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下,优先对在我区制造和组装风力发电设备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风电项目配套建设火电项目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直接向区外销售风电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
第八条风能资源测量方法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
风能资源测量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计量标准。
第九条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符合环保、气象、林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风电发展规划
第十条为保证自治区风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符合自治区风电产业发展需要的风电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全区风电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本地区风能资源欠缺区(Ⅳ级)的风电发展规划,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百万千瓦级风电场规划的前期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衔接和上报工作,争取国家在我区建设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
第四章风电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
项目法人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此项工作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和上报风电项目的依据。
第十五条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有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拟按照招投标确定项目法人的风电项目和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必须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除本款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
5万千瓦及以上的并网风电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5万千瓦以下的并网风电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上报风电项目时,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要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上旬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同时,要做好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等工作,报有关部门审查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02月14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