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

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甲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武汉大学工程检测中心(依托单位:武汉大学)一、合作说明(一)为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打造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以下简称“创新券”)。
为保证创新券制度顺利实施,规范创新券的使用,保障各服务机构的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二)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三)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及法律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二、合作期限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有效期为2年,从2015年06月15日至2017年06月14日。
协议期满,如果双方没有疑义,合同自动逐次顺延续约2年,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由甲方向符合创新券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企业发放创新券。
创新券票面上注明金额、使用期限与编号,创新券编号与持券企业对应。
(二)由甲方向持券企业推介乙方的服务内容,引导和鼓励持券企业与乙方开展业务合作。
(三)由甲方向持券企业解释创新券使用办法。
(四)由甲方向乙方兑付各自发行的创新券,每年两次集中兑付创新券,兑付时间另行通知。
兑付时,甲方按乙方所收取的创新券面值进行支付,并给予乙方创新券面值的10%的资金作为奖励。
(五)由甲方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使用创新券的情况。
(六)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资金。
同时取消乙方创新券受理单位的受理资格,并在今后不再给予各类资金支持。
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公布可提供的服务范围目录及联系方式。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甘科计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6号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甘肃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甘政发〔2015〕98号)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修订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2017年11月3日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143号)和《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创新科技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甘肃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利用财政资金资助我省中小微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和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科技创新券政策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ory and practice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policy assessment The indicator system is constructed on three perspectives of policy schemeꎬ
policy enforcementꎬ policy effects and five aspects including scientific contentsꎬ policy investmentꎬ policy executiveꎬ goal achieved
科技创新券构成要素ꎬ 可以从两个层面考虑ꎬ
一是主体层面ꎬ 该政策主要涉及三个主体ꎬ 即政
府相关部门、 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 提供科技
合的方式ꎬ 邀请了在科技创新券研究方面比较有
估ꎬ 进而对所构建的指标体系进行初步筛选ꎬ 删
估标准和 政 策 评 估 时 间 节 点 从 政 策 制 定、 执 行、
效果全过程及事前、 事中、 事后评估 3 个时间节点
出发建立科技创新政策的评估框架ꎮ 肖士恩 [6] 根
据社会、 过程和地域性角度选择创新型社会、 政
策地域性、 政策协调性和政策效果四个标准构建
达成模式是将目标作为评估的准则ꎬ 分为目标达
上述的 理 论 框 架 及 实 践ꎬ 紧 扣 科 技 创 新 券 的 目
标ꎬ 深入分 析 科 技 创 新 券 政 策 的 实 施 过 程 及 政
策效果 的 形 成 机 理ꎬ 在 指 标 体 系 设 计 过 程 中 遵
循客观 性、 科 学 性、 逻 辑 性、 系 统 性、 可 测 量
性的原则ꎮ
1 3 科技创新券的构成要素
系构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基于湛江的调研” ( pdjh2017b0245) ꎮ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委员会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中共委员会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科学技术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按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规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区内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单位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八条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2017年东莞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指南

2017年东莞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指南一、目的通过发放和兑现科技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支持我市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二、申报要求申报要求包括领用和兑现科技创新券的要求,本次申报项目为领用2017年科技创新券的申请要求,2017年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申报将安排于2017年10月和2018年4月。
本指南有关兑现的内容,是为将领用2017年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提供使用参考。
(一)申请对象与要求1、申请对象。
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其中中小微企业为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被界定为中小微型的企业。
申请对象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2)近5年内获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3)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企业;(4)近5年内获得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5)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6)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7)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2、申请数和自筹资金的限制和要求。
单一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数不得超过150万元。
2015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企业,企业自筹资金(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的2倍;2015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自筹资金(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
企业获得的科技创新券额度按公式计算: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额×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科技创新券补助总额/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总额)。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设定依据(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受理数量和方式受理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受理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四、受理条件(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17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详见附件);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1.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5.服务机构提供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券管理和服务工作申请

关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券管理和服务工作申请一、介绍关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券管理和服务工作申请,是一个涉及科技创新、创业支持以及服务机构的重要议题。
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设立的一项资助政策。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券管理和服务工作,可以提高创新券政策的运行效率,为企业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科技创新支持。
二、科技创新券的背景和意义1. 科技创新券的背景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引入成为了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
科技创新券旨在通过资助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2. 科技创新券的意义科技创新券的引入对于企业和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创新券拓宽了企业获取科技创新服务的渠道,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科技创新资源和支持,促进了科技创新的开展。
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推动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壮大。
科技创新券政策通过激励和奖励企业的科技创新行为,营造了良好的创新氛围,推动了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三、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优势和作用1. 专业性与专注性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券管理和服务工作,可以借助这些机构的专业知识和资源,为企业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科技创新支持。
第三方服务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科技创新专业知识,可以更好地理解企业的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创新服务。
2. 运营效率和资金管理能力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券管理和服务工作,可以提高创新券政策的运行效率。
由于第三方机构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更快、更精确地进行申请审核、项目管理等工作,加快创新券项目的实施进度。
第三方机构还可以有效管理创新券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建立合作网络和资源共享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券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助于建立企业和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网络。
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具体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接收并兑现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入库(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三、支持方式支持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二)本年度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且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科技服务资质:表1.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序号服务类别服务子类申请单位资质1 研究开发服务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开放科研设施服务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2 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3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检验检测分析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资质认证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4 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机构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检索报告)(三)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四)申请单位需提供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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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入库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具体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接收并兑现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入库(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三、支持方式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本年度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且服务机构应具备相
应科技服务资质:
表1.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序号服务类别服务子类申请单位资质
1 研究开发
服务基础应用研究和
试验发展服务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
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
机构
产品研发设计服
务
开放科研设施服
务
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
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2 技术转移
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服务
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
(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
转移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
3 检验检测
认证服务检验检测分析服
务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
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
证报告等证明材料)
检测结果国际互
认服务
资质认证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
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
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
4 知识产权
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
务
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
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
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
机构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检索分
析服务
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
(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
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
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
检索报告)
(三)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
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四)申请单位需提供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
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五)入库服务机构的有效期为三年(含2016年已入库的服务机构),每年的服务内容以当年的服务机构申请指南为准。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八)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
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1月6日至3月14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月6日至3月14日
(三)联系人:张娅琳,88100075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委托审计——市科技创新委审核——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下达入库通知书。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准文件加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说明:
服务机构在申请服务机构入库或者兑现科技创新券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取消服务机构资质,市科技部门可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
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