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如何申请 科技创新劵用途

科技创新券如何申请 科技创新劵用途
科技创新券如何申请 科技创新劵用途

2018年度长沙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

长科发〔2018〕26号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8年度长沙市科技创新券 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开展长沙市科技创新券申报工作,根据《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长科发〔2018〕25号),特制订了《2018年度长沙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8年度长沙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18年6月11日印发

2018年度长沙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 为做好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相关工作,根据《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长科发〔2018〕25号),制定并发布本指南。 一、使用条件 (一)支持对象 1、创新券使用单位:长沙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企业无不良记录。 2、创新券服务机构:经市科技局认定备案,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等。具体备案与认定根据《长沙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认定通知》之规定进行。 (二)支持范围 1、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研究开发服务,含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研发设备租赁服务,包括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实验室与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以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租赁共享服务。 2、科技咨询:包括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为科技研发活动提供可行性研究、新产品或新技术调查、技术推广与交流、工程技术咨询、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

3、科技服务:包括高企认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及知识产权法务服务、技术解决方案、科技文献与检索查新服务。 4、技术检测:包括检验、检测、标准、计量等检测服务,以及产品配方改进、工艺分析、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检测服务。 5、产品认证:包括各类产品/新技术认证及认证测试(型式试验),以及出口地区和国家的产品认证/新技术认证及认证测试(型式试验),国内CCC、CQC、GMP、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等,国际如欧盟的CE、EMC,美国的UL、FCC,德国的GS、VDE、TUV,加拿大CSA等。(限同一认证单元的首次获证) 6、高性能计算:大数据服务、云计算服务。 (三)形式与额度 1、科技创新券为电子券,采用事后申请与补助的使用方式。 2、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3、符合补贴要求的科技服务按照协议金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累计不得超过年度总额。 4、鼓励服务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纳入长沙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的公共平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等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研发、检测等服务。根据其年度绩效,收取

2018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入库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具体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接收并兑现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入库(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本年度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

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且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科技服务资质: 表1.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 序号服务类别服务子类申请单位资质 1 研究开发 服务基础应用研究和 试验发展服务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 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 机构 产品研发设计服 务 开放科研设施服 务 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 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云计算服务 1.具备中国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 2.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及制度,获国际云安全联盟CSA 的C-STAR安全认证、ISCCC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国际 信息安全标准体系ISO27001认 证等认证; 3.云服务收费企业租户数超过 500个以上; 4.三年以上云服务运营业务基 础; 5.具有健全的服务质量保障体

2017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入库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具体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接收并兑现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入库(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三、支持方式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本年度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且服务机构应具备相

应科技服务资质: 表1.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序号服务类别服务子类申请单位资质 1 研究开发 服务基础应用研究和 试验发展服务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 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 机构 产品研发设计服 务 开放科研设施服 务 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 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2 技术转移 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服务 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 (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 转移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 3 检验检测 认证服务检验检测分析服 务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 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 证报告等证明材料) 检测结果国际互 认服务 资质认证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 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 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 4 知识产权 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 务 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 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 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 机构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检索分 析服务 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 (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 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 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 检索报告) (三)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

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条件时间和流程

支持对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主研发券支持对象是省科技厅公布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重点券支持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般券支持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企业提交申请时,必须在系统提交2017年度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例如年度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税务鉴证报告、企业财务会计科目中的技术开发或研究开发明细账、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提供的研究开发辅助账等(不需4种都提供,但必须有其中一种)。 (二)服务券支持对象是有研发活动和研发投入、上年度主营业务4亿元(含)以下的企业。

企业提交申请时,必须在系统提交主营业务和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企业研发投入证明材料与自主研发券相同。 (三)仪器共享机时券支持对象是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简称“中山市大仪网”)对外提供仪器共用测试、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申请对象为在中山市大仪网注册通过的服务机构。 (四)协同创新券支持对象是通过中山协同创新网(中山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交易协同创新平台)作为需求方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 (五)2017年度新增的规上限上(工业和服务业类)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可申请自主研发券。 符合申请自主研发券、仪器共享机时券的企业和2017年度新增的规上限上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单已上传至系统后台,系统将自动进行比对和确认。 发放额度和方式 (一)发放总额度 本次创新券发放总额度为6500万元,其中自主研发券额度共4300万元,服务券额度1500万元,仪器共享机时券额度200万元,协同创新券额度500 万元。 (二)企业申请额度 一家企业只能申请一种创新券,其中:2017年度新增的规上限上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属于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可领取自主研发券20-30万元,其中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领取30

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规范科技创新券制作、发放、兑现、监督考核等行为,根据《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新券设计与制作 1.市科技部门牵头并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规划设计,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制作、编号、保管。 2.创新券编号唯一,并加盖市科技创新券专用章后生效,逾期不予兑现。 二、创新券的使用范围 创新券主要用于本市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 1.研究开发。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发活动。企业委托给研发机构的必须具有明确的产品或应用目标,有利于企业改进其产品或生产过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技术转移。购买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检验检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 4.科技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试验测试、方案设计等技术咨询服务。 5.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购买用于特定技术项目研发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包含一般生产经营类设备。 三、创新券申请与发放 申领资格要求:经科技部门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以科研创新活动为目的,且能提供研发证明。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一)申请 1.市科技部门发布受理创新券申请的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申领企业填写《市科技创新券领取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①《市科技创新券领取申请表》;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需要有带二维码的防伪页);

XX市科技创新券兑付流程【模板】

**市科技创新券兑付流程 一、提交兑付材料 收券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8份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1、《**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收券机构与持券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签订的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还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站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3、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认证报告、高企认定咨询材料、高企认定证书、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咨询报告等资料复印件,说明材料涉及保密数据部分可进行特殊处理,技术解决方案、新产品、新工艺、软件著作权、软件操作手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创新券到期前还未完成服务的收券单位,可提供阶段性证明材料进行兑付; 4、给企业开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二、材料初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需要补充完善的,通知收券机构补充新材料。 三、专家评审 邀请具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兑付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服务结果证明充分性、财务票据规范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四、公示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汇总专家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科技局审议兑付结果后,在**市科技信息网公示7天,如有异议由相关部门处理,无异议后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予以兑付。 五、兑付 通过评审的收券机构携带需兑付的科技创新券,并提供与兑付金额等额的正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兑付。 六、以下情况我中心不予兑付 (一)未按要求提供兑付申请材料的; (二)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 (三)用券单位与收券机构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 (四)收券机构提供的服务属于间接服务的,如外包服务、中介服务等;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积极性,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并可以抵押贷款。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单位兑换。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和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费,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8%。 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省科技厅负责公开征集、遴选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审核发放机构,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 第六条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审核发放机构由省科技厅公开征集,通过组织评审的方式择优选取。 审核发放机构的遴选标准如下: (1)从事技术转移等相关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2)有能力配备3—5名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硬的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券审核及相关工作; (3)拥有自身业务宣传平台并具备一定的会务组织培训能力,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创新券政策宣传、推广活动。

2019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指南

2019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入库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具体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接收并兑现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入库(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 (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受理数量和方式 受理数量:无数量限制。 受理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四、受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具备较强能力服务机构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本年度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且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科技服务资质:

(三)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四)申请单位需提供由国家或者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五)入库服务机构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的服务内容以当年的服务机构申请指南为准; (六)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七)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四)可以选择提供国家或者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复印件。 (五)提供科研诚信承诺书(需机构负责人签名)。 以上材料准备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2020) 为了进一步优化深圳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和创客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深圳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支持企业和创客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客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由企业、创客团队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建设服务机构库,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相关事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创新券申请 第五条申请创新券的企业或者创客团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当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创客团队应当为入驻市级以上(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

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技术服务类)

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技术服务类) 申报企业(盖章):年月日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员工总数 专业技术人 员数 注册资金万元研发人员数拥有专利数 上年度 销售收入 万元 上年度 利税 万元 上年度 研发投入 万元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合作知识服务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周期 年月日 至年月日 技术领域 A、电子信息 B、生物与新医药 C、航空航天 D、新材料 E、高技术服务 F、新能源及节能 G、资源与环境 H、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技术服务或交 易合同金额 万元已支付金额万元申请兑现金额万元预计年新增产值万元申请兑现 创新券的编号 研发机构信息研发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审批单位认定级别 有效期内购买 设备总金额 万元申请兑现金额万元申请兑现 创新券的编号 专家 评审 意见专家签字:____________ 年月日 审核 意见 科技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财政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

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奖补类及其他) 申报企业(盖章):年月日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员工总数 专业技术 人员数 研发 人员数 拥有知识 产权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 类别 A、购买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 B、企业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 C、企业自主研发; D、平台 建设;E、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实施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项目总金额万元 已完成 金额 万元 申请兑现 金额 万元 项目新增产值万元 申请兑现 创新券的编号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项目简介:(字数控制在200以内) 专家 评审 意见 专家签字:____________ 年月日 审核 意见 科技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财政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

重庆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双高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和发放,无偿资助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凭证。 创新券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兑现。 第三条创新券由政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市科委是创新券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兑现拨付、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区县(含万盛经开区)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创新券申领工作在线跟踪和监督服务。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开展创新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创新券为电子券,每张券编号唯一,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兑现。创新券有效期一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五条创新券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双高企业培 1

育创新券、挂牌成长创新券三类。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国家规定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除外)、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券面总额为2万元。 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购买科技服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券面总额为20万元;首次达到牛羚企业、瞪羚企业标准的,券面总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 挂牌成长创新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购买科技服务。申请在重庆科技创新板、新三板挂牌的,券面总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 第六条创新券的申领主体为科技型企业,应当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7〕36号)有关规定,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 再次申领创新券,须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前一年度,且于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完成入库信息更新。 第七条科技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申领创新券。所有科技型企业均可申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未获得过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补助总额2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申领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双高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为A—C档的企业可以申领挂牌成长创新券。 同一类型的创新券,每年只能申领一次。

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

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xx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一、合作说明 (一)为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打造创新创业生态系统,xx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以下简称“创新券”)。为保证创新券制度顺利实施,规范创新券的使用,保障各服务机构的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二)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三)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及法律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二、合作期限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有效期为2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如果双方没有疑义,合同自动逐次顺延续约2年,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由甲方向符合创新券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企业发放创新券。创新券票面上注明金额、使用期限与编号,创新券编号与持券企业对应。 (二)由甲方向持券企业推介乙方的服务内容,引导和鼓励持券企业与乙方开展业务合作。 (三)由甲方向持券企业解释创新券使用办法。 (四)由甲方向乙方兑付各自发行的创新券,每年两次集中兑付创新券,兑付时间另行通知。兑付时,甲方按乙方所收取的创新券面值进行支付,并给予乙方创新券面值的10%的资金作为奖励。 (五)由甲方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使用创新券的情况。 (六)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资金。同时取消乙方创新券受理单位的受理资格,并在今后不再给予各类资金支持。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公布可提供的服务范围目录及联系方式。 (二)经持券企业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开展其服务目录中包含以及其它乙方认为可以提供服务的合作时,持券企业须与乙方签订相关合同。

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

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券的资助。 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 以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50%。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 (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

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申请次数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二)申请人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三)申请人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茂名科技创新券申请书一般券

茂名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一般券)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申请日期:年月日 茂名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五年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中填写的总投入、科技指标和经济指标是作为创新券兑现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技术指标主要是指项目实施后产品性能、劳动生产率、生产成本、节能降耗减排等可量化的指标。 2、起止时间应在购买技术服务或成果的协议有效期内。 3、申请一般券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购买技术服务(或成果)总投入的25%,金额应为万元整数(四舍五入)。 4、执行期内累计达到的销售收入是指购买技术服务(成果)开展科技活动而产出的销售收入。 5、所有表格栏目都应填写,没有数据的地方请填/或无。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基本信息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单位地址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创新型企业 是否获得科技主管部 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 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是否获得“GB/29490~201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认证 是否省、市工程中心 是否知识产权试点或优 势企业 职工总数技术人员 类别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上年度经济效益年产值万元年销售额万元年利税万元 年研究开发 经费万元 申报单位近五年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状况:项数总金额(万元) 申报单位近五年知识产权状况: 知识产权专利申 请总数 专利授 权总数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软件版权 申请授权申请授权 数量 二、基本情况表(技术、经济、成果指标须量化): 起止时间:年月-年月 购买技术服务(成果) 总投入:(万元) 申请市科技创新券金额:(万元)

2016年度福建省科技创新券

2016年度福建省科技创新券 专项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部门2016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闽财绩函〔2017〕1号)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闽科财〔2017〕26号)要求,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2016年度科技创新券专项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专项是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规定设立的,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年初预算,省科技创新券专项每年投入2000万元用于补助科技企业、创客、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其绩效总目标是:通过补助企业和创客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16年,拟支持150家以上的科技企业、创客和省大仪平台单位。 二、评价过程及绩效分析 (一)评价过程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部门2016年度专项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闽财绩函〔2017〕1号)精神,省科技厅成立了由省科技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处长任副组长,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专项分管处室、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等相关处室共同组成的专项支出绩效自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并委托具有科技评估经验的厅直属单位省科技信息所评估部成立绩效自评工作实施小组(以下简称“自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承担。 自评工作实施小组依据福建省科技厅上报的《2016年度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表》中的省科技创新券专项绩效目标,结合专项的具体特点,构建了包括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和22个三级指标的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目标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及专家评议法等评价方法,对省科技创新券专项2016年度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则总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杭科合[2015]57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现科技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自身使用,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当年有效。第三条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年度创新券发放计划。经济发展局负责创新券发放和兑现,财政局负责过程监督。创新券专项资金在开发区科技创新经费中列支,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对象与范围第二章第四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在开发区注册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界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优先扶持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创新园区在孵企业。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与合作的载体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创新券的应用对象:省、市级创新载体(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及经开发区认定的区级创新载体。各级载体应及时公布并更新服务信)https://www.360docs.net/doc/4a15256199.html,息、收费标准。 第六条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检验检测(包括: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等)、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文献查新、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服务、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及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市区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均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申领与使用第三章 第七条创新券实行按需申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资格认定。企业首次使用需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资格认定。 2、预约服务。企业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预约所需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与创新载体达成服务协议,签订服务合同。 3、创新券申请。根据服务合同金额,按照创新券补助比例,企业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完成创新券申请。 4、线下服务。企业线下完成已预约的服务并对服务进行评价。 政策与兑现第四章. 第八条鼓励企业使用创新券。企业使用省、市、区级创新载体,全年费用不超过5000元的,给予全额补贴;超过5000元的,对超出5000元部分,使用区内创新载体的给予30%补贴;使用区外创新载体的给予2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创新券兑现采用事后补贴、集中兑现,一般在每年12月企业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

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

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券资助(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以科技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科技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 (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受理数量和方式 受理数量: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申请次数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受理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四、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者创客个人,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当通过创客空间或者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二)申请单位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 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三)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对2018年已发放但是尚未使用完仍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以2019年度入库

关于开展2017年广州市科技创新券申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广州市科技创新券申报的通知2017-06-14 11:26:00 来源:市科创委 穗科创字〔2017〕132号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创新生态,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广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穗科创〔2015〕15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17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券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科技创新券申领流程及要求 (一)需在网上系统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领科技创新券的单位须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4a15256199.html,/egrantweb/,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请查阅“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的《广东省科技创新券操作说明》),填写《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领表》(见附件2),并上传附件材料,具体按《办法》第二条支持对象、购买服务类别、第九条不支持范围、第十二条申请材料,以及省阳光政务平台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 服务合同(协议)是指2016年7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 2. 申领科技创新券的额度以“万元”整数为单位,每家申报单位每年度可申领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申请1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服务合同(协议)、计划使用科技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等证明材料。 3. 申领科技创新券时,已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的可优先。 4. 申报系统常年开放,申报单位可随时办理网上申请。 (二)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需提交纸质《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领表》(须附目录及附件证明材料,见附件2)原件一式一份,装订成册。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装订方式为无线胶装。 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必须一致,否则视为审查不合格。 (三)审核发放。 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对本区科技创新券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核实,在其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发放科技创新券。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模板】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券资助(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以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设定依据 (一)《XX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 (二)《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XX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四)《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申请次数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XX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的不受企业类型限制,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二)申请单位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 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三)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

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对2017年已发放但尚未使用完仍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券,支持范围以2018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 (四)申请单位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余额小于2000的视为使用完);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五)科技创新券持有单位与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提供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XX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XX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时间:2月12日至3月30日(截止至18:00) 只需网络填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2017年东莞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指南

2017年东莞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指南 一、目的 通过发放和兑现科技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支持我市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二、申报要求 申报要求包括领用和兑现科技创新券的要求,本次申报项目为领用2017年科技创新券的申请要求,2017年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申报将安排于2017年10月和2018年4月。本指南有关兑现的内容,是为将领用2017年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提供使用参考。 (一)申请对象与要求 1、申请对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为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被界定为中小微型的企业。 申请对象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企业; (4)近5年内获得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 (5)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6)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7)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2、申请数和自筹资金的限制和要求。单一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数不得超过150万元。2015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企业,企业自筹资金(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的2倍;2015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自筹资金(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 企业获得的科技创新券额度按公式计算: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额×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科技创新券补助总额/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总额)。每个企业累计获得的年度科技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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