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科技创新券兑付流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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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卷使用

创新卷使用

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 9号)提出的 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 动,通过事前引导企业需求、 事后兑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政策工具,是依托大连市科技局主办的 科技指南针”网上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使用、兑付和管理的虚拟代金券。

第三条创新券发放对象包括: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规模符合《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产业领域为:电子信息、 软件互联网、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科技服务业、 现代农业等。

第四条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暂限于科学 仪器设备使用、科技查新、科技政策培训、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含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等科技服务。

服务提供单位须在平台上注册并提供明确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

不 —支持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创新券的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发 放标准和发放办法,具体办理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核对等工作。

30%,科技查新为 50%,科技政策培训为 100%。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 由市科技局发放资金。

今后三年,每年资金额度上限为 3000万元(不含上级政府补助金额)。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对转让、兜售、赠送、变相虚假使用创新券,在创新券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 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 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16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详见附件);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1.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5.服务机构提供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申请材料(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复印件(自筹资金银行转账凭证和科技服务合同费的等额发票);(三)提供科技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某某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创新券补贴及奖励实施办法【范本模板】

某某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创新券补贴及奖励实施办法【范本模板】

某某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创新券补贴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基础资源配置,深入推进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共用,发挥好某某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作用,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引导中小企业以及众创空间使用现有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支持创客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和创客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第三条创新券由市科技局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市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原值在10万元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性强,精度较高,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六条科技创新券的补贴和奖励对象。

补贴对象:某某地区入驻县(市)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奖励对象:某某地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通过登录某某市科技服务云平台,选择“大仪共享服务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大型仪器服务资格,对外开展大型仪器共享服务的单位.第七条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在某某大仪平台上向非关联的服务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时,按照发票金额的30%获得科技创新券补贴。

XX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XX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使用创新券主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效益,200字以内。
本单位承诺申请兑付创新券提供的项目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属实。
(盖章)
年 月曰
四、运营机构综合审核意见
材料形式审查
是否合格
合格不合格
审查

是否同意兑付 创新券(不同 意注明理由)
(盖章)
年月

XX市科学技术局编制
南科发[2020]1号附件3
XX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名称
银行账户
信息
开户银行(准确到支行):
开户名: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

手机
电子邮

一、兑付科技创新券的服务项目明细


服务对象
项目名

合同技 术交易 额(万
元)
申请兑付 创新券金 额(万
元)
创新券
编号
(选Biblioteka 填)运营单位审核意

合计
二、科技创新券使用成效及真实性承诺

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操作手册 企业用户 2021 版说明书

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操作手册 企业用户 2021 版说明书

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操作手册企业用户2021版目录一、平台介绍 (3)1.1关于平台 (3)1.2兑付模式 (3)1.3交易流程 (4)1.4角色介绍 (4)二、注册与登录 (5)2.1注册入口 (5)2.2选择注册方式 (5)2.3填写、提交注册信息表 (6)2.4登录入口 (7)三、申领创新券 (9)3.1完善企业基本信息 (9)3.2申领入口 (9)3.3选择创新券 (10)3.4查看申领结果 (10)四、通兑模式交易流程 (11)4.1搜索服务项目 (11)4.2查看服务项目详情 (12)4.3立即下单 (12)4.4填写服务需求 (13)4.5查看订单 (14)4.6同意卖家兑付 (14)五、通用模式交易流程 (15)5.1搜索服务项目 (15)5.2查看服务项目详情 (15)5.3立即下单 (16)5.4提交订单 (17)5.5查看订单 (17)5.6企业申请兑付 (18)5.6.1申请兑付的入口 (18)5.6.2填写兑付申请 (19)六、用户收藏管理 (21)6.1服务机构收藏 (21)6.2服务项目收藏 (22)6.3大型仪器收藏 (23)七、账号维护 (24)7.1用户个人信息 (24)7.2密码修改 (24)7.3站内信 (24)一、平台介绍1.1关于平台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依托于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由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厅以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合作共建,作为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服务平台。

平台建立初期,参与试点的区域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安徽省马鞍山市。

后期,长三角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向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参与试点。

上海市、浙江省在试点通知发布6个月后视试点情况全域参与。

本试点通知所称长三角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长三角试点区域财政科技资金,支持试点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长三角区域内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指南

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指南

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指南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指南目录一、创新券申请............................................................................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企业或创业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科技管理部门....................................................................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创新券使用............................................................................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创新载体............................................................................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企业或创业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科技管理部门....................................................................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创新券兑现............................................................................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创新券申请(一)企业或创业者1.企业或创业者从科技云平台首页,点击“创新券服务系统”图标进入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进行注册。

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模板】

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模板】

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征求建议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大连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8号)、《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7〕31号)、《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我市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通过事前引导企业需求、事后兑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政策工具,是依托大连市科技局指定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使用、兑付和管理的虚拟代金券。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券发放对象:(一)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并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市级以上(认定)备案众创空间的创客团队;(二)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三)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四)上年度创新券无剩余额度;(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第五条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支持的服务范围如下:(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云计算等服务;(二)技术转移服务,主要包括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服务;(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服务;(四)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等服务。

第六条创新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务:(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二)与企业或者创客团队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四)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五)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六)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竞争性立项创新活动。

创新券操作规程指引

创新券操作规程指引

河北省科技创新券操作规程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依据《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22号,下称细则),制定本规程指引。

第二条本规程指引旨在规范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与兑付等工作流程,创新券各机构应按本规程指引及细则规定进行创新券相关操作。

二、机构建设第三条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创新券工作相关机构组成创新券联席工作小组(下称联席小组)。

联席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计划财务处。

第四条联席小组职责如下:1.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支持重点;2.决定各批次创新券的发放金额与发放时间;3.受理创新券发放过程中的投诉意见;4.协调创新券各机构间的工作;5.创新券发放情况的备案管理;6.管理运营工作平台和微信公众号。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定期公开征集、遴选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和创新服务中介机构,通过组织评审方式择优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认定的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和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应及时在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网址,下称工作平台)注册备案,并依照细则及本规程指引开展工作。

第七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是能够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经认定的如下机构: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所属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3.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及各类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申领与发放第八条申领注册工作平台常年受理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下称“申领单位”)注册。

审核发放机构对申领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申领单位资质审核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要求通过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营业收入2000万以下,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1)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编号;(2)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创新创业团队资质要求(1)原则上由10人以下从事科技创新的人员组成,且尚未进行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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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创新券兑付流程
一、提交兑付材料
收券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8份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1、《**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收券机构与持券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签订的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还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站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3、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认证报告、高企认定咨询材料、高企认定证书、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咨询报告等资料复印件,说明材料涉及保密数据部分可进行特殊处理,技术解决方案、新产品、新工艺、软件著作权、软件操作手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创新券到期前还未完成服务的收券单位,可提供阶段性证明材料进行兑付;
4、给企业开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二、材料初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需要补充完善的,通知收券机构补充新材料。

三、专家评审
邀请具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兑付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服务结果证明充分性、财务票据规范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四、公示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汇总专家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科技局审议兑付结果后,在**市科技信息网公示7天,如有异议由相关部门处理,无异议后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予以兑付。

五、兑付
通过评审的收券机构携带需兑付的科技创新券,并提供与兑付金额等额的正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兑付。

六、以下情况我中心不予兑付
(一)未按要求提供兑付申请材料的;
(二)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
(三)用券单位与收券机构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
(四)收券机构提供的服务属于间接服务的,如外包服务、中介服务等;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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