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绍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一、前言近年来,科技创新一直是绍兴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绍兴市特推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旨在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背景与意义作为国家“双创”政策的具体落地实施,绍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是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产业化应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三、券种和发放条件根据绍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券分为技术咨询券、技术服务券和研发券三种。
技术咨询券主要用于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需要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科技咨询服务。
企业申请技术咨询券时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企业已经具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技术咨询服务确实能够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等。
技术服务券主要用于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需要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
企业申请技术服务券时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企业已经具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技术服务确实能够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等。
研发券主要用于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
企业申请研发券时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企业已经具备一定自主研发能力并具有市场推广前景等。
四、申请与发放流程绍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了科技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向绍兴市科技创新局递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企业资质证明、项目计划书等。
申请材料需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接下来,绍兴市科技创新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发放计划和额度。
最后,绍兴市科技创新局将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并对发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使用与归还要求根据绍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时需遵守以下要求。
首先,企业需按照承诺的项目计划书使用科技创新券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南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七、什么是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注册的独立企事业单位,运营1年(含)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服务规范。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使用合同(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机构专、兼职人员名册,专职骨干人员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学位/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特定科技服务业务执业资质证明或资格证(复印件);
(七)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下属科技服务平台名录及服务内容、合同签署方式、接收创新券主体、资金垫付方式、创新券兑付方式、服务流程等;
(五)具备保障科技服务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具有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和实现良性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八、申请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入库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入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入库申请书》;
(二)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于多证合一,删除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要求)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交的科技服务平台已获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采用简易模式核准,以材料评审为主,必要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其他情况采取常规模式核准,通过材料评审后,运营机构应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
申请兑付创新券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宁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与申领创新券提交技术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转账凭据复印件;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一、科技创新券的定义1、科技创新券是上海市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行业发展,予以投资补贴的特殊金融工具。
2、科技创新券的用途有:投资、融资、融投合作、能源节约、研究及服务开发等。
二、科技创新券的发放1、科技创新券的发放,由上海市政府综合考核后通过\\将按照申报资料审核的结果公示予以发放;2、上海市政府根据申报企业的规模、科技创新券使用投资计划、能源节约、健康、环保及法律合规等情况,将会给予一定准入标准和投融资比例,以实施科技创新券发放。
三、科技创新券的使用1、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只能用于投资、融资、融投合作、能源节约、研究及服务开发等上海市政府指定的用途。
2、科技创新券在使用时需要遵守国家、地方及政府相关法规及规章,确保财务账目准确、真实、合法且受政府审计及稽查。
3、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结果,企业应向上海市政府及社会公众透明发布,以示透明度。
四、科技创新券的管理1、上海市政府负责开展对科技创新券的监管,确保科技创新券的合法、公正的使用;2、科技创新券的管理,由上海市政府设置相关无形资产机构来承担,该机构将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定期考核券使用情况、报告科技创新券项目实施进度及成果,并负责实施财务审计及稽查。
3、科技创新券的管理机构应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向公众及时发布有关的企业申报资料、用券情况及使用进度等信息。
五、科技创新券的退出1、科技创新券的退出,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规定,企业可以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完毕或政府撤销券发放前,将科技创新券全部退出。
2、科技创新券的退出由上海市政府审核,确保退出期间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情况合法、公正及合规。
3、企业退出科技创新券,政府将向企业按照市场流通价格补偿券数量,保证企业正常退出科技创新券。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银科发〔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相关产业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双创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银川市财政局和银川市科技局联合修订《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2022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与范围第三章申领与兑现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助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引领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利用银川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银川市区域(不含宁东,下同)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各类科技服务时,由政府向科技服务机构兑现的用于支付部分服务费用的“电子券”。
创新券通过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简称“创新券平台”)运行,实行申请、审核、兑付网上办理。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创新券兑付、专项绩效评价、专家评审等管理经费支出。
第四条银川市科技局会同银川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
银川市科技局负责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运营管理、服务补贴审定、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银川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资金审核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创新券的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由银川市科技局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负责,包括创新券申请审核、资金兑付、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审核及服务补贴核定、政策宣传、培训辅导及实地调查等工作。
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双高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和发放,无偿资助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凭证。
创新券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兑现。
第三条创新券由政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市科委是创新券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兑现拨付、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区县(含万盛经开区)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创新券申领工作在线跟踪和监督服务。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开展创新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创新券为电子券,每张券编号唯一,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兑现。
创新券有效期一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五条创新券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挂牌成长创新券三类。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国家规定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除外)、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券面总额为2万元。
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购买科技服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券面总额为20万元;首次达到牛羚企业、瞪羚企业标准的,券面总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
挂牌成长创新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购买科技服务。
申请在重庆科技创新板、新三板挂牌的,券面总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
第六条创新券的申领主体为科技型企业,应当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7〕36号)有关规定,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盘活全省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决定启动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
为加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主要用于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旨在鼓励本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我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基地”)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创新券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运行管理,省级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各市设立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条创新券由政府发放,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创新服务时使用,由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五条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创新券领导组。
领导组由省科技厅主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办理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八条各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推荐和审核部门。
具体负责本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的申请和审核,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提供不低于省科技创新券额度1:1的配套资金。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2020)为了进一步优化深圳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和创客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2月10日附件: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深圳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支持企业和创客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客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创新券由企业、创客团队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建设服务机构库,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相关事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创新券申请第五条申请创新券的企业或者创客团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应当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创客团队应当为入驻市级以上(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二)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三)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四)上年度创新券无剩余额度;(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廊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廊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廊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的作用,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效利用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廊坊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廊科〔2018〕6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廊坊市财政局2020年7月20日廊坊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廊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廊坊市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简称“科技型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各类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参照《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和《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冀科资函〔2020〕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廊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企业免费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
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用于对科技型企业发放创新券;(二)用于支付创新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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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规范科技创新券制作、发放、兑现、监督考核等行为,根据《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新券设计与制作
1.市科技部门牵头并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规划设计,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制作、编号、保管。
2.创新券编号唯一,并加盖市科技创新券专用章后生效,逾期不予兑现。
二、创新券的使用范围
创新券主要用于本市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
1.研究开发。
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发活动。
企业委托给研发机构的必须具有明确的产品或应用目标,有利于企业改进其产品或生产过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技术转移。
购买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检验检测。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
4.科技咨询。
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试验测试、方案设计等技术咨询服务。
5.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购买用于特定技术项目研发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包含一般生产经营类设备。
三、创新券申请与发放
申领资格要求:经科技部门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以科研创新活动为目的,且能提供研发证明。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一)申请
1.市科技部门发布受理创新券申请的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申领企业填写《市科技创新券领取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
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①《市科技创新券领取申请表》;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需要有带二维码的防伪页);
④申请B券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证明材料;
⑤企业上年度开展创新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发放
1.发放初审。
县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制汇总表,报送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
2.发放复审。
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对申领企业进行登记,发放创新券,创新券采取实名发放的方式,不能转让、买卖。
3.发放额度。
在一个年度内,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发放额度根据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情况确定,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以下的发放5万元创新券,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包含2000万)的发放10万元创新券;科技型企业创新券发放额度,根据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的固定比例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单个企业研发费用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发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研发费用超过500万元的,最高发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当年发放总额度,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四、创新券使用与兑现
(一)创新券使用期限。
创新券年度执行周期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创新券每年兑现一次。
中小微企业和创新企业,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报送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
(二)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
1.创新券兑现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科研设备内容、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等;
2.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要求在科技部门进行备案,设备采购合同要求有具体设备名称及型号)
3.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4.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证明材料);
5.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企业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创新券兑现申请表》(附件)-附件材料目录-附件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六份。
(三)兑现初审。
各县区科技局作为创新券初审单位,对企业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于10月20日前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
报送材料包括《市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和企业兑现申请材料(一式六份)。
(四)兑现复审。
10月底前,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不
少于5人,至少包含3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对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超过30万元的项目,进行现场查验和论证。
对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进行抽查。
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评审。
专家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对相关信息保密。
(五)兑现结果确定。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创新券兑现项目及金额,于11月上旬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兑现企业出具《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加盖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印章。
《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一式三份,其中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存档1份、市财政局存档1份,发放给兑现企业1份。
(六)兑现资金发放。
11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申请,将资金拨付相关县区和企业。
五、创新券监督和绩效评价
(一)企业在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提供虚假信息经查实的,市科技局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市科研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和县区,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给予支持。
附件:1、创新券领取申请表
2、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3、科技创新券确认书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