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程序第三章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第四章绩效评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宽松科研环境,提升高等院校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高等院校院基础科研发展总体布局、建立健全稳定支持分配评价体系、审核各院校稳定支持建设方案、制订稳定支持年度安排方案、监督评估稳定支持计划总体实施情况等。
获得稳定支持的高等院校负责组织计划申报、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每三年为一周期,按照稳定支持经费额度,实行财政相对稳定投入,支持高等院校自主组织实施基础科学研究。
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其中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高等院校近三年承担国家、省、市级基础研究类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重点实验室、人才团队资助以及学校规模、定位、发展规划等情况,科学合理分配高等院校稳定支持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每三年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高等院校上一周期经费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等进行调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澳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根据国家鼓励港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内地相关科技计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深圳与香港、澳门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载体,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申请单位”)。
(二)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
(三)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澳门申请单位”)。
前款第(二)项所称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是指在香港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香港法例《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机构。
第四条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面向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包括以下三类:(一)A类为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
深圳与香港、深圳与澳门通过政府间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澳联合资助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香港创新科技署以及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
深港、深澳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推动深圳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6月8日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资助项目第三章创客交流活动项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深圳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规范创业项目组织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立创业项目。
根据资助对象不同,创业项目分为创业资助项目和创客交流活动资助项目两类。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创业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编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审计或评审以及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获得创业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创业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市区联动,协调推进、竞相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创业资助项目第五条创业资助项目是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深创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以下简称省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以下简称市赛)的参赛企业和参赛团队企业予以资助。
按照资助对象不同,创业资助项目分为参赛企业资助项目和参赛团队资助项目两类。
第六条参赛企业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在参赛时注册时间不满5年;(二)参加上年度深创赛并晋级半决赛及以上,或者参加省赛并获奖;(三)申报项目与参赛项目名称一致,且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四)申请单位为深创赛参赛企业的,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应当不超过2亿元。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学风严谨、信誉良好;(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四)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者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5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
深圳市科创委企业研发资助项目

深圳市科创委企业研发资助项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深圳市的科技创新政策和发展规划,推动和支持企业的研发工作。
该委员会设立了一系列的企业研发资助项目,旨在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提升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一、项目背景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科技创新和企业研发工作。
为了更好地支持本地企业的研发工作,科技创新委员会设立了一系列的资助项目,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技术研发能力,提升创新成果转化效果,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
二、项目内容1.创新研发项目资助:该项目主要针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资助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研发工作。
资助范围包括研发费用、试制样品、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
2.产业技术攻关项目资助:该项目主要面向产业技术领域,资助企业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难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资助范围包括技术攻关费用、专家顾问费用、技术合作等方面。
3.孵化加速项目资助:该项目主要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孵化加速发展,资助企业进行市场调研、产品定位、商业模式设计等工作,推动企业快速成长。
4.创新券项目资助:该项目为企业提供“创新券”,用于购买科研设备、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提高研发效率。
三、项目申请流程1.申请资格:申请企业必须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自主研发能力,且研发项目符合深圳市的重点产业方向。
2.项目申请: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书,明确研发内容、目标、预期效果等,经过初审后确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
3.资助审批:通过初审的项目将进行进一步评审和审批,委员会将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产业意义等因素进行评分,确定资助额度和资助方式。
4.项目执行:获得资助的企业需按照申请书规定的研发计划进行项目执行,完成研发任务,并定期向委员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财务报告等。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对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11月9日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类型、资助方式和资助条件第三章项目申请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研究项目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基础研究项目是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围绕本市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第三条基础研究项目坚持“四个面向”,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方针,围绕我市“20+8”重点产业集群,聚焦数理科学与交叉前沿、新材料与化学、合成生物学、地球与海洋科学、新一代信息与计算技术、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碳中和与环境生态、高端先进制造基础技术、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城市治理与公共安全、量子科学与工程和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12个重点领域,强化基础研究的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为推动本市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四)批准资助立项项目;(五)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和监督立项项目执行;(六)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七)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估;(八)组织科技伦理监管等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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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科技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深圳市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资助,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示范等。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与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08年7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正;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四)《深圳市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五)《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六)《深圳市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七)《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八)《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33号;
(九)《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3〕122号;
(十)《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97号;
(十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年限为两年,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5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与使用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明确项目示范金额、示范地点、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使用单位为两家及两家以上的,申请单位应与每一家使用单位分别签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
(二)示范范围: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
(三)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本单位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与申请项目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畜禽新品种(配套系)。
(四)申报单位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同一项目”是指经我委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
(五)申请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之前,申请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各类风险,尤其是安全生产、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风险。
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及其所依附的设备、设施应经第三方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检测合格;同时,需要制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对员工和使用对象进行培训、演练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科技应用示范项目投入运行使用期间,应加强运行使用管理和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使用,防范和避免因该项目的运行使用导致发生安全生产、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故或产生次生灾害。
本年度申报基础研究(学科布局、自由探索)、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股权投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创业资助、技术创新)、创客计划(创客创业资助)计划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项目组成员,有申报总量限制:
1.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6、2017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2. 申报单位为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其项目组成员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2017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尚未完成的,可暂由财务报表替代,最迟4月30日前上传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示范项目的建设方式、总投资概算、技术方案、商业运营模式等);
(六)申请单位与每一家科技成果使用单位签订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项目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七)示范项目的科技查新报告(一年以内)。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
特请各申报单位严肃对待。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2018年1月11日-2018年2月1日
书面材料提交时间: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14日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电子信息领域: 88101054、88127371
生物与资源领域: 88121057、88121058
材料与能源领域: 88100739、88103124
智能装备制造领域: 88125001、88103956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办理程序(流程图)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处室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达)——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
十一、证件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声明: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
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