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标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三条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
对复审未通过的单位,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四条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经科技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查实后,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同级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有关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补缴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已免税进口有关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相关税款。
第五条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持有效的免税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六条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与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深圳市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技术市场政策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6月18日深圳市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落实国家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依法纳税的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就履行技术合同约定,并从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业务以及与之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卖方,是指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合同的受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等。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买方,是指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包括下列事项:(一)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四)科技人员依法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事项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开展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技术合同出具认定登记证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8]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3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年6月15日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根据国家鼓励香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相关科技计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港创新圈”计划,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科技合作项目资助计划。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申请单位)。
(二)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
第四条“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包括以下四类:A类:深港联合资助项目。
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香港创新科技署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xx〕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财科[2012]16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1.02【实施日期】2012.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2012〕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7年政府投融资产业用房租金减免项目的公示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7年政府投融资产业用房租金减免项目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7年政府投融资产业用
房租金减免项目的公示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深科技创新〔2016〕278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拟对2017年政府投融资产业用房88个项目予以租金减免,现予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委反映。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委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
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候选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我委将不予受理。
异议受理处室: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项目评估处。
投诉电话:88102191
传真:8810118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三楼
邮编:518035
附件:深圳市2017年政府投融资产业用房租金减免项目名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附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3]13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b2a1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2c.png)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3〕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3年1月14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年;(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五)已获奖项目未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七)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

(二)对一次性拨付的项目,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对采用其他资助方式的项目,按照相应的预算管理方式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
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涉密项目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重 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有无重复资助、项目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评 审服务机构可以协助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核。常年受理类项目,按月分批审核。
若评审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时间段评审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完成评审的,评审服务机构可向市发展 改革委申请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延期最多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项目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扶
项目名单,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结合各部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定最终应资助金额(不高于计划资助金额),开展后续拨付或者收回资金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 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结合专家组评分以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会议评审环节应当重 点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现场核 查环节应当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专家在评审阶段提出的须进一步核查的问题。论坛展会活动类项目 应当核查其票据及专项审计报告,无需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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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确认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确认服务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确认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确认服务实施办法
一、行政服务内容
为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提供免税资格审核服务。
二、行政服务对象
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条件:
(一)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