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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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摸清全省现有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为政府依法加强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现就摸底调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调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搞好复查登记工作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登记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同时要求对在《条例》实施前已经各有关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
199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登记管理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两个《通知》和《条例》精神,去年11月,国务委员司马义·艾买提主持召开了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就贯彻落实中办34号文件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
关于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

关于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各部门、各位员工: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自纠的目的本次自查自纠旨在发现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工作。
(二)内容1、工作流程方面检查各项工作流程是否合理、顺畅,是否存在繁琐、重复或不合理的环节,是否存在流程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2、规章制度执行方面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员工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考勤制度、财务制度、保密制度等。
3、工作效率和质量方面评估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存在拖延、敷衍等问题,工作成果是否达到预期标准,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4、团队协作方面审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协作是否顺畅,是否存在沟通不畅、推诿扯皮等影响工作进展的情况。
5、服务意识方面考量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树立了良好的服务意识,对内部同事和外部客户的服务是否周到、热情、专业。
6、廉洁自律方面排查员工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本次自查自纠工作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自我检查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各部门和员工要对照上述自查自纠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我检查,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二)整改落实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目标,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总结评估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公司将对各部门和员工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整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整改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科技事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第三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全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且负责兴办人之一为全国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或需要在民政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北京市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京科政发592号

北京市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京科政发592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非营利机构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管理本市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负责对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及区、县民政局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委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申请设立登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举办者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
(二)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其住所在地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区、县民政局办理登记。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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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91号2000年4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中办、国办[1996]22号文件及[1999]34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根据年初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精神,各地陆续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试点。
为使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试点城市(地区)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民政、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体育、编制、公安、税务、工商和银行等部门共同组成。
试点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且相对稳定的同志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具体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经费和办公条件要予以保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1—2个城市或地区作为本省(区、市)的试点单位。
试点城市或地区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地方政府领导关心和重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已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二是地方机构改革方案初步确定,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已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三是当地有相当数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经过调查研究,初步掌握基本情况。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目的通过开展自查工作,促进各部门对自身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从而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自查范围本次自查工作涵盖公司所有部门和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生产运营、技术研发等。
三、自查内容1、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本部门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制度的行为,如有,应及时整改并说明原因。
2、工作流程优化审视本部门工作流程是否合理、高效,是否存在繁琐、重复或不合理的环节,提出优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3、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进度和质量,分析未完成或完成不理想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
4、团队协作与沟通评估本部门内部团队协作和沟通的效果,是否存在协作不畅、信息传递不及时等问题,提出加强团队建设和改善沟通机制的措施。
5、资源利用与管理检查本部门对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资源浪费或配置不合理的现象,提出优化资源配置的方案。
6、风险防控排查本部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如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安全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7、员工培训与发展分析本部门员工的培训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检查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和发展的建议。
四、自查时间安排本次自查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具体日期结束。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自查准备阶段(起始日期 1至结束日期 1)各部门成立自查工作小组,明确小组成员职责,制定自查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2、自查实施阶段(起始日期 2至结束日期 2)各部门按照自查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写自查报告,并收集相关支撑材料。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通知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下行文,行政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都把它列为主要文种。
以下是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欢迎查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开展自查工作通知篇1机关党委、各处室: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办内部管理水平,建立起覆盖全过程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脸防控机制建设,我办将在全办范围内开展业务自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请各处室高度重视业务自查工作,通过自查全面查找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对于制度设计缺陷,从内部管理制度入手查找原因,需要更新、调整、废止的制度要及时进行清理,同时改进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运行缺陷,分析出现的原因,查清责任人,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二、自查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各处室根据工作自行安排具体自查时间,要全面查、深入查、切实改。
结合自查情况对内部管理缺陷的表现形式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自查情况报办机关党委。
四、自查结束后,办内组织开展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处室责任。
此外,由机关纪委、综合监管处组织对我办20xx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通知人:日期:开展自查工作通知篇2根据《岳阳市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岳群组发〔xxxx〕9号)要求,5月份,全市各地各单位要针对各项专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1、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岳有关单位针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整治内容,逐项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查找执行有关制度规定、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单位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
2、市直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针对牵头任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掌握面上情况,推动工作开展。
3、市委各督导组把被督导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纳入督导内容,严格督导把关,以真督严导、决不放过的工作标准推进自查自纠工作。
4、各县市区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工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屈原管理区党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按照能级管理原则,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省级各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将省级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初审时间安排2015年3月13日前,请各单位将年检材料报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初审。
经与省民政厅协商,定于4月15日下午邀请民政厅工作人员上门年检(地点:省科技大楼510会议室,时间安排:14:30-15:30对各社会团体进行年检,15:30-17:00对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
二、需报送的初审材料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登录“云南民政网”(http://),进入“社会组织管理”,点击“社会组织相关表格下载”,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填写说明,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各单位参加年检时,要向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提供如下真实、详尽、齐全的材料,凡有缺件(项)或不足者不予初审。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4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3份(同时须提交与纸质内容一致的电子版)。
(二)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3份。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四)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的专项总结报告2份(同时须提交与纸质内容一致的电子版)。
(五)已享受和拟申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的上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公告材料。
(六)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云南省社会组织统一信息公开承诺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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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民政管理部门,各相关市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深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放管服”改革,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市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建设运行情况进行集中梳理排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由市科技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见附件2)。
无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纳入自查范围。
二、自查重点
(一)党建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党员数、是否设立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党建活动开展情况等;
(二)机构基本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科研人员数(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办公场所位置及面积、设备购置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是否向社会公开章程及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是否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是否公开接受和使用捐赠等有关情况。
是否公开年报、服务事项、运行情况和财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信息。
(三)对外交流和开展活动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科技研发、科技服务、科普宣传等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擅自利用党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推广、印发刊物等情况。
三、检查标准
请参照《临沂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标准》(见附件3)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各市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主动开展自查,如实填写《临沂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表》(见附件4)及相关资料。
2、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此次排查活动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集中开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排查梳理工作。
3、梳理排查可采取先自查再检查、自查检查同步、集中座谈等方式进行,通过查看资料、听取法人或负责人的意见建议,详细了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情况,并督促其填报相关表格。
4、工作期间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守廉政纪律。
5、各县区科技部门要根据梳理排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填写自查情况汇总表,于9月27日(星期日)12点前将盖章扫描版、WORD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市科技局法规科”。
自查报告要包括梳理排查活动开展情况、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建设运营的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不足,及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等。
对拒不接受检查、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表格资料或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会商民政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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