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4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 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023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编制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二、资质等级分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按照工作经验、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为最高资质,乙级资质为中等资质,丙级资质为最低资质。
三、资质评定条件1. 甲级资质评定条件:(1)具备丰富的规划编制经验,参与过多个大型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项目质量得到了肯定;(2)具备先进的规划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复杂规划任务的编制工作;(3)具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组织规划编制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 乙级资质评定条件:(1)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经验,参与过多个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2)具备较强的规划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完成一般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3)具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能够保证项目的按时进行。
3. 丙级资质评定条件:(1)具备基本的规划编制经验,能够参与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2)具备基本的规划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完成简单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3)具备基本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能够保证项目的基本进行。
四、资质评定程序1. 填报申请资料:规划编制单位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评定,填报相应的申请资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经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2. 材料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相应资质评定条件。
3. 资格审查:符合资质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包括评估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等。
4. 综合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资料审核和资格审查结果,综合评定单位的资质等级。
评定结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布并予以公示。
五、资质管理措施1. 资质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确认单位的资质等级和有效期限。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条件,并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条件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六条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主要条件包括:(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二)具备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三)具备相应的注册人员,并且注册人员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职称;(四)具备相关的技术装备和研究开发条件;(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六)具备一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实践经验。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教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大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创新研究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副教授、中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中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一定的创新研究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小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和业务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进行申请。
第三章资质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资质管理机构提出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资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经验;(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装备和研发能力。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278号)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二、审核部门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2、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三、满足许可条件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012-09-01【住建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10月20日修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2年7月2日修订情况:1、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修订内容: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2、2016年1月11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修改;修订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3、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修订内容:十、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修改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可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核对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对,并于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2年7月2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与标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与标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一、资质标准(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有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有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有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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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第一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三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
2. 单位批准设立文件一份;
3. 法人代表人任命文件、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 当年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文件,技术骨干的学历证明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书复印件各一份;
5.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工作场所证明材料一份;单位现有设计资质书正、副本复印件(要求所提交证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6. 内部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各一份;
7.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设计院
填报日期二○○※年※月※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
说明:1、“原登记情况”指九八年度年检时的登记情况。
2、其他资质及等级是指建筑、市政等工程设计资质。
3、下属分支机构“主要指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设立的分院、分公司等机构。
专业人员构成情况
以上示范数据须按实际情况填写。
以上示范数据须按实际情况填写。
说明:应填写新技术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和应用水平,包括参与城市规划应用新技术有关科研课题情况。
近三年项目完成及经营状况
近三年承担城市规划及主要工程设计项目情况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
附
件
材
料
格
式
目录
页码
1、批准设立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人事证明资料(聘用合同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毕业证、职称证书、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扫描件(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新设立单位需提供)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9、技术装备证明材料(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
10、单位有关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11、城乡规划行业科研成果和规划编制成果情况说明
12、规划编制和科研获奖证明材料
注:部分申报资料样本附后
1、专业技术人员毕业证、职称证书、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扫描件(复印件)
2、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以杭州为例)
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
系统编号: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统筹标志:部门号
单位人员数:养老合计:医疗合计:失业合计:工伤合计:生育合计:
制表:打印时间:(社保服务局业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