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

合集下载

宁波市慈城镇总体规划(2010-2030)批后公布

宁波市慈城镇总体规划(2010-2030)批后公布

《宁波市慈城镇总体规划(2010-2030)》(批后公布)《宁波市慈城镇总体规划(2010-2030)》已获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背景1.1编制背景宁波市政府确定慈城镇为宁波市七个卫星城之一,成为下一阶段宁波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心;同时“六个加快”宁波重大推进计划的战略部署以及“强镇扩权”浙江省体制改革亮点等一系列城市改革、转型、提升的政策指引下,慈城镇正面临着全新的历史机遇,为适应新的发展背景及形势、政策要求,适时跟进、积极应对,特编制本规划。

1.2社会发展背景(1)社会总趋势:三个“倒逼”中的转型提升(2)城市新价值:快速城市化后追求人本精神的回归二、慈城的战略性资源优势人文 + 生态 + 区位三、在不同层次空间的价值与地位慈城荣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荣誉奖,是宁波都市区面向全球的特色门户;是长三角全球城市区域的边际节点城市;处于宁波市域最重要的经济、生态、文化、城镇集聚带上,是重要的战略性空间;处于都市成长区,接受部分外溢功能,同时又是中心城转型升级的有益补充。

能成为周边区域“功能凝聚、价值提升”,“跨界增长”的高地。

四、发展目标依托深厚的历史人文积淀、区域格局中具有战略性的区位优势,实现“开放整合提升、全域一体发展”,构建古城风貌凸显、现代服务经济集聚、产业高端发展的人文展示区、文化产业繁荣区、新兴产业引领区、幸福和谐典范区。

五、形象策划人文绿心、古城新韵。

六、城镇性质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以都市休闲、山水宜居、高新产业集聚为主导的新兴卫星城市。

七、城镇规模至2030年末,慈城镇域人口为23万人;镇建成区为20万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22平方公里;人均城镇建设用地110平方米/人。

八、产业发展总体上形成“二大体系,四个重点领域”的产业发展策略,即以心灵诉求为导向构建心灵产业体系和以转型提升为导向构建高附加值制造业体系,分为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四个重点领域。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围的,应先提出调。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加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宁波北仑白峰片区(BLBF01)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本

宁波北仑白峰片区(BLBF01)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本

宁波北仑白峰片区(BLBF01)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为促进我区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宁波北仑白峰片区(BLBF0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目前该规划已成稿,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在规划报送审批之前,我局将规划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共计30天,在此期间,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便于我局汇总和整理。

联系电话:0574-********通信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宁波市规划局北仑分局电子邮箱:ghj@邮编:3158000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整合北仑资源,协调白峰镇区与峙北工业区项目的功能,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5)《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6)《宁波市北仑片分区规划(2006~2020)》;(7)《宁波市北仑区区域空间发展战略研究》;(8)《宁波市北仑区规划编制单元研究》;(9)《北仑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宁波市北仑区河网水系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10)《宁波市白峰镇总体规划(2008~2030)》;(11)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12)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白峰镇区位于宁波市北仑区东部,地处穿山半岛,距宁波市区43公里,距北仑中心新碶街道15.5公里。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中心城总体规划图一、基本情况1、城市概况宁波位于我国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南翼,东临舟山群岛,南依三门湾,西接绍兴市,北濒杭州湾。

下辖6区5县(市),市域总面积9365平方公里,总人口660.86万人,其中市区面积2560平方公里,人口291.87万人。

改革开放以来,宁波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和潜力,成为国内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2005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446.4亿元,财政收入466.5亿元,港口货物吞吐量达2.7亿吨,居全国第二,集装箱吞吐量520.8万标箱。

随着北仑深水良港的开发建设,宁波城市空间由河口向滨海演进,形成了三江、镇海、北仑三片临江、滨海发展的空间格局。

城市综合竞争力跻身全国十强,被评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首批文明城市。

区位图2、宁波社会经济及城市发展的趋势与要求“十五”时期是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在城市化稳步推进和长三角区域格局重组的大背景下,宁波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面临新的发展趋势和要求:首先,城市化发展战略对宁波提出了新的要求。

浙江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要把城市化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必须建设几个具有国际性功能、跨省域影响力与较强创新能力的城市,以强化我省在全国及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战略地位。

据此,宁波作为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拥有深水港优势,将大力发展港口海运业、临港型工业和出口加工业,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市辐射与集聚功能。

其次,《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5-2010》对宁波都市区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

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5-2010》中明确提出了发展三个都市区的目标,其中宁波都市区由宁波市区、舟山市区、奉化市区组成,实现甬—舟港口整体开发。

由此,宁波城市将突破现有的城市格局框架和城市形态,城市规划要从更大的空间范围内考虑设施的配置、交通的联系和产业的联动。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老规范)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老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表一>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甬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7日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容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以清爽优质的城市环境助推我市“两个基本”目标和“四好示范区”建设,全力打造美丽宁波,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市容环卫行业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是优化城市发展环境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美丽宁波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构建现代都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随着道路清爽行动、垃圾分类等工作的持续推进,我市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仍存在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环卫队伍难以稳定等问题。

因此,各地、各部门须从立足民生,推进发展的高度出发,把健全组织管理,规范行业队伍建设,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并以此不断推动市容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市容环卫管理整体水平。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190号)和《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转变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机制。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宁波鄞州区中河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

宁波鄞州区中河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

xxxx中xx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一、调整依据和背景随着宁波市轨道3号线、4号线的方案深化调整,线形站点及轨道敷设方式的变化,需要对涉及地块做出调整;另一方面,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其对实体商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原规划商业用地面积呈现过量的趋势,需作出调整;中河街道近期建设计划的调整要求对原控规局部地块进行调整。

经研究,拟对《宁波市鄞州区中河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局部调整。

二、调整范围论证调整地块主要为YZ06-03-a4、a6,YZ06-02-c2、c3,YZ06-01-h4,YZ06-11-a5,YZ06-10-b3、b4,YZ06-09-c2、c3、c5、c6,YZ06-13-a1、a2、a3、a5,YZ06-10-b7、b9,YZ06-08-d4、d5,YZ06-08-b5,YZ06-14-e3、e8、e10、e11,YZ06-13-e1,YZ06-13-e3,YZ06-13-d4,YZ06-12-e5,YZ06-12-e1、e2,YZ06-16-b5、b6,YZ06-16-b1、b2,YZ06-16-c2等地块。

三、主要调整内容1.YZ06-03-a4、a6地块内的原规划住宅混合用地及现状的行政办公用地调整为中小学用地。

2.YZ06-02-c2、c3地块内的原规划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和综合用地。

3. YZ06-01-h4地块内的原现状商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

4.YZ06-11-a5地块内的原规划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和绿地,配置一处菜场及社区配套商业。

5.YZ06-10-b3、b4地块内的原规划行政办公用地调整为综合用地,对综合用地与绿地广场用地之间的界线作出了微调。

6. YZ06-09-c2、c3、c5、c6地块内原规划商业用地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与南部的商住用地统一开发。

1、a2、a3、a5地块内原现状供电设施用地和规划商业用地、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打通规划堇山东路,配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一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2001年-2005年)【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家计委等三部委《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第二次卫生服务调查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我市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是长江三角洲南翼的经济中心、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社会环境良好的历史文化名城。

围绕这个战略目标,我市2001年至2005年卫生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不断深化卫生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包括医疗服务、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的新型城乡卫生体系,居民健康的主要指标继续保持全国先进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人均期望寿命74岁,婴儿死亡率≤16‰,孕产妇死亡率≤28/10万)。

第三条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是:(一)从实际出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居民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调整服务方向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

(二)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

(三)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根据不同卫生服务领域的特征,有效地运用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机制,调整资源配置和卫生机构的运行环境,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对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全市区域内实施统一的规划。

第四条计划部门是区域卫生规划的牵头单位和综合协调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对全市卫生资源(包括企事业单位、部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实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现有卫生资源逐步调整,对新增卫生资源依据准入条件审批。

财政、人事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第二章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第五条根据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互补、公平可及的要求,建立适合宁波实际的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中心城市实行两级服务网络配置,即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

各副中心城市继续实行三级服务网络配置,即县级医院、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第六条中心城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一)以李惠利医院、市一院、二院为骨干建设综合性医疗体系。

(二)以市中医院为骨干建设中医药医疗体系。

(三)以市传染病医院(肝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康宁医院)、肿瘤医院为骨干建设专科医疗体系。

(四)以市保黎医院为骨干,组建老年病、康复医疗体系,面向全市开展老年病、康复医疗服务。

(五)以街道卫生院(医院)为基础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接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六)建设疾病预防控制网络,成为我市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技术服务体系。

(七)以市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为基础建设全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和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八)以宁波大学医学院和在宁波卫生学校基础上组建的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为骨干建设全市医学高等教育体系。

(九)以市急救中心为骨干建设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十)以市中心血站为骨干建设全市的采供血网络。

(十一)以市卫生信息中心为骨干建设全市卫生信息服务网络。

中心城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要结合城区东扩和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第七条副中心城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建立起以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院(所)为中心的,辐射区域范围内的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学教育、院前医疗急救系统。

第八条镇(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建立起以镇(乡)卫生院为中心的镇(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大功能。

中心镇建立以中心卫生院为骨干的辐射周边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九条根据省下达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到2005年,我市卫生服务体系规模的控制指标(按总人口为560万人)如下:医院、卫生院床位13500张每千人口2.41张医生人数9700人每千人口1.73人护师、士人数6400人每千人口1.14人根据宁波市第二次卫生服务调查对卫生服务需求量的预测,以上控制指标经过总量控制,内部调整,提高质量,发挥效率,基本能够满足居民的卫生服务需要。

中心城区和各县(市) 指标分配见下表:医院卫生院床位医生人数护师(士)人数合计13500 9700 6400中心城区6000 4490 3200余姚市1490 1000 580慈溪市1610 1210 700奉化市900 590 360象山县960 640 360宁海县 940 700 400鄞县1300 870 500机动300 200 300第十条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和统一规划、优化配置、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的要求改革现有的卫生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制,撤销卫生防疫站,组建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

负责全市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不断增强全市人民的卫生意识,提高疾病控制能力和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第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卫生服务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共同保证医疗保障制度顺利运行。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第十二条实施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积极推进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的发展重点是提高服务能力、辐射能力和疑难病的诊治能力,控制设置数量。

规划设置综合医院24所。

专科医院要突出专科特色,提高专科医疗技术水平。

规划设置专科医院35所。

中医院要发扬传统医学的优势,走中西医结合道路。

规划设置中医院7所。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第十四条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街道设置,主要由街道卫生院(医院)改建而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下设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每站服务人口应在1.5万人以上。

随着城区范围扩大,增设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增设。

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可由若干个居委会共同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未改建为社区服务中心的街道卫生院(医院)根据各自专科特色,改建为专科医院。

第十五条各建制镇(乡)原则上设置一个卫生院,“撤扩并”后的卫生院分院、医疗点的人、财、物由所辖镇(乡)卫生院统一管理。

已建立的镇(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继续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尚未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由镇(乡)卫生院承担相应的职能。

第十六条各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个卫生室,实行镇(乡)、村一体化管理,在镇(乡)卫生院直接领导下,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可按个体诊所审批设置。

第十七条改革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制。

规划设置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12个。

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大榭开发区设分所和分中心,实行垂直领导。

第十八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健全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规划设置妇幼保健机构12个,重点加强和完善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同时挂市妇女儿童医院牌子。

第十九条加强院前急救服务。

市急救中心承担市区(含鄞县)院前急救任务,并在海曙、江北、北仑、镇海区设立急救分站。

其他县(市)院前急救任务由当地人民医院承担,进一步健全院前急救网络系统。

加强市级综合医院及各县(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建设,提高重危疾病抢救水平,二级以上医院配备急救设备和车辆,具有处理突发事故医疗抢救的能力。

第二十条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

迁建市中心血站,设置县(市)、区采血点7个,2005年采供血统一由市中心血站承担。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按人口比例设置。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按每1万人口,各县(市)和北仑、镇海区按每5000人口(山区及海岛3000人口)设置一个诊所,实行总量控制。

个体诊所要合理布局,按核准地点开设,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卫生所(室),按城镇500名以上职工、农村300名以上职工设置1个审批。

第二十二条加强宁波大学医学院建设,完善医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功能,提高临床教育水平。

将宁波卫校迁往高教园区,改建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大专层次卫技人员和承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县(市)、区卫生进修学校并入所在县(市)、区人民医院,挂卫生技术培训中心牌子,承担在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和个体医的岗位培训任务。

第二十三条加强卫生信息服务机构建设。

在市医学信息研究所的基础上建立宁波市卫生信息中心,辐射全市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全市卫生管理信息、卫生业务信息、医学情报信息等综合信息服务和卫生信息网的技术管理任务。

第四章医疗机构床位的配置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 含妇保院)、卫生院设置的正规编制床位,不包括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简易床和家庭病床。

第二十五条在医疗机构布局调整中,按省下达的床位配置指导标准,控制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总量。

各县(市)按每千人口1.8张配置。

医院要通过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使用率来提高病床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新增床位必须符合本规划制定的配置标准,按规定程序审批。

省定配置标准上浮5%作为机动数,全市控制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全市县及县以上医院设置高级病床(供特需服务)的比例,市级不超过配置床位的10%,县(市)级不超过配置床位的5%。

第五章卫生人力的配置第二十八条卫生人力配置主要是指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和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的总量配置。

各县(市)医生按每千人口1.2人、护师(士)按每千人口0.7人配置。

卫生技术从业人员日常注册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卫生人力配置的总体要求是:造就一支能适应现代医学科学发展和医学模式转变需要的医学人才队伍,形成学历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的人才布局。

加强农村卫生队伍、预防保健队伍、中医药队伍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卫技队伍整体的学历水平和知识层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