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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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正文:----------------------------------------------------------------------------------------------------------------------------------------------------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21年1月16日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展现滨江滨湖城市特色,创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器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市景观照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规划先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实施,节能优先。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供电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内景观照明管理工作,负责指定区级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的监管、验收等工作部门。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景观灯管理制度

景观灯管理制度

景观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景观灯的管理,保障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城市的夜间亮化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和景区内的各类景观灯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路灯、广场灯、园林灯等。

第三条景观灯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分工由各相关部门协调合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景观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景观灯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配合景观灯管理工作,保障景观灯的安全和美观。

第二章景观灯建设第六条建设新的景观灯项目,应经过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美化要求。

第七条景观灯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确保安全可靠,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景观灯的选材和供应应符合国家标准,保障质量和环保要求。

第九条景观灯的维修和保养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确保其功能正常,光效良好。

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景观灯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景观灯工程的质量。

第三章景观灯使用第十一条景观灯的使用应根据城市夜间照明需求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使用。

第十二条不同区域的景观灯亮度和色彩应适度协调,不得造成夜间光污染。

第十三条景观灯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不能私自拆除或更改。

第十四条景观灯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景观灯的使用情况,确保正常运行并定期清洗保养。

第四章景观灯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景观灯档案管理系统,记录景观灯的位置、型号、规格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历史悠久的景观灯,城市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保护和传承,不得随意更换或破坏。

第十七条对于需拆迁或改造的景观灯,城市管理部门应提前进行评估和规划,确保旧灯的保护和新灯的建设平稳过渡。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观灯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市民文明用光,共同维护城市的夜间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城市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对严重违规者依法处罚。

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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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xx新城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本区xx新城区域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美化现代化滨海新城夜景,根据《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景观灯光专项规划》、《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x绿容〔2011〕35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景观灯光设施是指安装在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地和其他设施上,以光线的投射、透射、勾勒、映衬等形式,展现城市夜间景观形象的各类照明器材、发光材料、控制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条管理机构xx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委、建交委、xx新城办、经委、规土、财政、水务、房管、环保、公安、旅游、商委、城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区域下列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含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广场、绿地、会议(展)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旅游景点、交通枢纽以及主要道路沿线的桥梁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二)xx城区高速公路出入口、主要河道两侧、金海湖周围视线所及的建(构)筑物,主干道沿线的建(构)筑物、主要街道和繁华商业街区两侧的建(构)筑物。

(三)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区域或建(构)筑物。

上述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所需建设用地划拨、出让时,规土部门应事先征求区绿化市容局意见,并将所需配建景观灯光设施要求,纳入该土地划拨、出让条件。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一)造成严重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二)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和其他载体的结构和形态的;(三)长期缠绕树木等影响植物生长的;(四)损坏文物、公共设施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五)其他有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或城市整体形象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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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印发《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局、浦东新区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各相关单位市机管局、陆家嘴金融中心区城管办、市路政局、卢浦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久事置业有限公司、浦江桥隧公司、市容景观事务中心、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城市景观灯光专业委员会:
为规范本市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的的项目、内容、程序和标准要求,提高维护质量,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按时高质亮灯,特制定《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7年9月30日
——结束——。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景观照明水平,美化城市夜景,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具、灯杆、工作井、地上地下管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楼体景观照明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河道、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等景观照明的设置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景观照明并网工作和智能控制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城市景观照明工作负责,承担楼体亮化的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并网等各环节工作。

规划、财政、房产、园林、公安、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一)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等标志性景观河道及其两侧堤岸或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和广场周边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三)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四)公园、绿地、广场、车站、桥梁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五)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博物馆、标志性建筑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公共场所;(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范围。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1 范围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7000.1-2007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B31/T316-2004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亮灯率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3.2 等电位联结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3.3 避雷器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3.4 光衰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3.5 动态照明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3.6 色温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4 设施养护4.1 一般性规定4.1.1 设施巡查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4.1.2 养护目的设施养护主要通过对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进行外观检查、仪表检测等方式,检查照明、供配电设施是否有污损、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完好。

物业景观灯管理规定(3篇)

物业景观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景观灯的管理,保障景观灯的正常运行,提升小区环境品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景观灯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等工作。

第三条景观灯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布局,美观大方;(三)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第二章景观灯的安装第四条景观灯的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安装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景观灯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二)景观灯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安装质量;(三)景观灯的安装位置应选择在安全、隐蔽、美观的地方,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四)景观灯的安装应充分考虑夜景照明效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景观灯的安装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景观灯安装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景观灯安装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三)物业服务企业向电力供应部门申请接入景观灯用电。

第三章景观灯的使用第六条景观灯的使用时间应当根据季节、天气、节假日等因素进行调整,确保照明效果和能源节约。

第七条景观灯的开关时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夜间照明时间一般从晚18:00至次日凌晨6:00;(二)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根据需要延长照明时间;(三)遇有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紧急事件等,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关时间。

第八条景观灯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随意调整景观灯的安装位置和高度;(二)不得随意拆卸、损坏景观灯;(三)不得在景观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不得在景观灯附近进行施工、焊接等可能影响景观灯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景观灯的维护第九条景观灯的维护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内容包括:(一)定期检查景观灯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二)定期对景观灯进行清洁、擦拭,保持外观整洁;(三)对损坏的景观灯及时更换;(四)对老旧、故障的景观灯进行升级改造。

城市景观灯光管理制度

城市景观灯光管理制度

城市景观灯光管理制度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城市景观灯光逐渐成为城市夜晚的亮丽风景线。

然而,随意和滥觞的灯光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灯光污染、能源浪费等。

为了建立一个科学、可持续的城市景观灯光管理制度,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以规范。

一、制定景观灯光设计准则制定景观灯光设计准则是一个重要的步骤,以确保城市景观灯光的规范、美观和可持续。

准则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节能性:景观灯光设计应优先考虑能源效率,采用节能型LED灯光,降低能源消耗。

2.光污染控制:减少光污染对夜空观测的干扰,避免过度照明造成环境破坏。

3.生态保护:遵循生态平衡原则,在景观灯光设计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动植物生活的干扰。

4.人居环境:景观灯光设计应注重提升人居环境质量,考虑光线的舒适性和人眼的视觉需求。

5.文化传承:在景观灯光设计中注重体现地域文化特色,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

二、设立景观灯光管理部门为了有效管理城市景观灯光,建议设立专门的景观灯光管理部门。

该部门的职责包括:1.制定景观灯光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景观要求,制定景观灯光规划,确保城市灯光布局合理、协调一致。

2.落实准则与标准:依据景观灯光设计准则,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3.审批和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景观灯光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管,确保其符合准则和标准,并保护好自然环境。

4.灯光节能政策:制定并推行景观灯光节能政策,激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体使用节能型灯具,减少能源浪费。

5.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掌握市民对景观灯光的意见和需求,并针对问题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推行公众参与机制一个良好的城市景观灯光管理制度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公众意见征集:在制定景观灯光规划和准则时,向公众广泛征集意见,听取市民对景观灯光的看法和建议。

2.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媒体途径,向市民普及景观灯光管理的重要性和正确使用方法,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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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xx新城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区xx新城区域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美化现代化滨海新城夜景,根据《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景观灯光专项规划》、《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x绿容〔2011〕35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景观灯光设施是指安装在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地和其他设施上,以光线的投射、透射、勾勒、映衬等形式,展现城市夜间景观形象的各类照明器材、发光材料、控制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条管理机构
xx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委、建交委、xx新城办、经委、规土、财政、水务、房管、环保、公安、旅游、商委、城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区域
下列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含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广场、绿地、会议(展)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旅游景点、交通枢纽以及主要道路沿线的桥梁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二)xx城区高速公路出入口、主要河道两侧、金海湖周围视线所及的建(构)筑物,主干道沿线的建(构)筑物、主要街道和繁华商业街区两侧的建(构)筑物。

(三)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区域或建(构)筑物。

上述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所需建设用地划拨、出让时,规土部门应事先征求区绿化市容局意见,并将所需配建景观灯光设施要求,纳入该土地划拨、出让条件。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一)造成严重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和其他载体的结构和形态的;
(三)长期缠绕树木等影响植物生长的;
(四)损坏文物、公共设施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五)其他有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或城市整体形象的。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由xx新城办负责编制《xx新城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该规划的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xx新城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落实景观灯光设施建设。

第六条项目审核和建设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出让相关要求,将有关建(构)筑物需配建的景观灯光规划方案,纳入其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并报区绿化市容局初步确认;在项目工程实施阶段,将所配属的景观灯光效果方案,再报区绿化市容局专业评审,并按照评审(封样)结果组织招标、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评审成果按约建成,不得擅自改动该景观灯光设施设计评审封样效果(中标文件报区绿化市容局备案)。

从事城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工程的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以其他形式肢解工程项目。

景观灯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列入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和房产发证的必要前置程序。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对具体景观灯光工程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规土、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建(构)筑物的规划控制、土地出让、建设管理、验收交付时,应当就该建(构)筑物景观灯光建设的内容与成果,征求区绿化市容局的意见。

第七条建设主体及费用承担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设置区域”的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所需的建设费用,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或业主承担。

对于新建建(构)筑物配置的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评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即“六同步”)。

有关项目工程景观灯光竣工验收后,该设施建设质保金转入区绿化市容局。

所有新城范围内所需配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建(构)筑物(包括:居住区、商务办公区和商业娱乐区等建筑形态)配建的景观灯光设施工程,均不得低于管理部门分类控制要求的最低单位造价。

根据区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的,区财政对超过标准部分建设费用(不含设计费用),予以不超过二分之一专项补贴;对土地出让时管理部门未提出配建要求,但根据专项规划需配置经营性景观灯光,且尚未建设的项目,由区财政予以补贴,补贴原则为不超过建安费用(不含设计费用)的二分之一;享受政府补贴的景观灯光工程项目,须公开招标和第三方审价结算,以确定最终造价。

第八条景观灯光建设要求
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符合市容、交通、消防和用电安全要求;
3.符合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并满足其结构、使用安全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景观灯光工程项目,应当安装独立的远程遥感信号接收装置(简称:下位机)及专用计量电表,纳入区绿化市容局景观灯光集成控制系统。

景观灯光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载分开设置,并安装专用计量电表单独计量。

景观灯光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设施的色调、亮度、照度、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值、能耗、接地电阻等技术指标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报区绿化市容局备案,通过该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鼓励和支持景观灯光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景观灯光的智能化监控和实时管理,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运行、维护和改造
经营性景观灯光设施业主单位,负责景观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其功能完好、运行安全。

景观灯光设施陈旧、损坏或色温、亮度、功率,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能耗超标的,业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或改造。

其中“下位机”的维修、更换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

对纳入我区集控系统,并按照市、区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开启的景观灯光设施,且开灯率、亮灯率均达到区绿化市容局相关要求的,区财政给予三分之一电费补贴;同时,前述景观灯光正常使用年限期满的改造费用,区财政也将按三分之一标准予以补贴;对未纳入我区集控系统的经营性
场所的景观灯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费用,均由业主单位承担。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建(构)筑的景观灯光设施,其运行、维护、改造费用,均由区财政经费承担,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实施。

第十条设施的控制与启闭
双休日、节假日及特殊时间段景观灯光的启闭时间由区绿化市容局统一通知。

纳入集控系统的景观灯光启闭由区绿化市容局控制,未纳入集控系统的景观灯光设施在接到区绿化市容局通知后同步启闭。

第十一条设施变更
按规定要求建设的景观灯光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

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需事先提交改变、移动、拆除的方案报区绿化市容局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进行景观灯光设施改变、移动、拆除。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以“谁维护,谁负责”为原则,负责景观灯光设施的维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

因景观灯光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性景观灯光设施业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维护、管理的,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

妨碍区绿化市容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或者盗窃、损毁景观灯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办法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xx市xx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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