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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三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三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三导读:本文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三,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送点评和分享。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三案情:2006年5月5日12时许,谢某、赵某在某市将军小学附近,见小学生小周(12岁)腰间带着钥匙,便尾随小周到其家庭住处,在楼下守候,伺机作案。

13时许,小周从家里出来,行至一建筑工地时,赵某即上前用胳膊猛勒住小周的头部,致小周昏迷。

谢某那么将小周腰间的钥匙抢走。

谢某、赵某随即到小周家,用抢来的钥匙翻开房门,盗走彩电、电脑等物,价值2万余元。

同年10月16日下午,谢某遇到赵某,闲聊中赵某提出去:“搞〞一辆摩托车,谢某表示同意。

后赵某去寻找目标。

当晚8时许,赵某假意雇肖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加油站载上谢某一同来到市郊大桥附近,以等人为由让肖某停车等候。

赵某趁肖某下车未拔出钥匙之际,将摩托车开走,肖某欲追赶,谢某那么以赵某用其车去找人、等会儿还回来等理由稳住肖某。

后谢某又以去找赵某为由,叫肖某在原地等候,自己趁机逃跑。

肖某报案,公安机关将谢某、赵某抓获。

赵强对犯罪事实供不认讳,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本案所述的上一起犯罪事实。

而谢军在犯罪的主要情节上避重就轻。

问题:请分析本案中谢某和赵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1.谢军、赵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对谢军、赵强的行为是定盗窃罪还是定抢劫罪,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其抢走钥匙的行为与盗窃财物的行为之间的关系。

如果把这两种行为分开来看,抢走钥匙的行为是他们盗窃财物的预备行为,即抢走钥匙是为入室盗窃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那么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就应当定为盗窃罪,而把抢走钥匙的行为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来考虑。

但是这样看问题是不正确的。

从本案的情况看,两被告人抢走钥匙的行为与入室盗窃的行为是连续进行的,不宜截然分开。

他们从发现小周腰间带着钥匙之时起,即对小周进行跟踪、认门、用暴力抢走钥匙并随即用抢来的钥匙翻开小周家房门拿走财物。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

【案情一】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问题】: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答案】:可以免责。

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案】:不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答案】:可以。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是法律行业的资格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卷四案例分析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衡量考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标准。

下面是一份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在自家门前发现一只流浪狗,心生怜悯,将其带回家中,并给它提供了食物和庇护。

然而,李某的善举被邻居王某得知后,王某对此心生嫉妒,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自己因流浪狗引起的损失。

二、问题提出1、李某是否有权利收留流浪狗?2、如果李某没有权利收留流浪狗,他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如何评价王某起诉李某的行为?三、分析解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动物是具有生命、感知和利益的生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李某有权收留流浪狗。

2、如果李某没有合法拥有该流浪狗的证明,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者赔偿相关费用等。

3、王某起诉李某的行为值得商榷。

虽然李某收留流浪狗可能会给邻居带来一些不便,但王某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可以向当地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四、案例总结本案例涉及到动物保护、法律规定和邻里关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李某有权收留流浪狗,但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某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一份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考生多做类似的练习题,提高自己的法律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通过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在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值,考生平时要多注意练习,掌握答题思路和步骤等。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案例一】【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 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案例一:盗窃案案例二:受贿案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例四:侵犯著作权案案例五:杀人案案例六:贩卖毒品案案例七:强奸案案例八:合同纠纷案案例九:拒不执行判决案案例十:盗窃电动车案案例一:盗窃案案例描述:甲某因盗窃一辆汽车被警方抓获。

在警方询问过程中,甲某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详细说明了盗窃汽车的具体手法。

现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甲某在供述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其权利,且没有律师陪同,此次供述的证据不可信。

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应当被告知其权利,并有权要求律师陪同。

鉴于甲某在供述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其权利,且没有律师陪同,因此,甲某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该作为定罪的依据。

案例二:受贿案案例描述:某公务员乙某因收受他人贿赂而被检方起诉。

乙某辩称,他之所以收受贿赂是因为自己手头拮据,无力支付子女的学费和母亲的医疗费用。

乙某的律师提出,考虑到乙某的困难境地以及贪污数额较小,法院应当从轻处罚。

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受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严肃追究责任。

虽然乙某存在财务困难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他受贿的合理理由,也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依据。

法院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某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例描述:甲某因与乙某发生冲突,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用刀将乙某腿部刺伤。

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甲某只是一时冲动,并没有故意伤害乙某。

他主张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将甲某定性为过失伤害。

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件,要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甲某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使用刀具对乙某进行攻击,表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

因此,无法认定甲某为过失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侵犯著作权案案例描述:某公司甲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并销售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被侵权人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甲的辩护律师提出,甲作为公司员工,行为应归责于公司,他个人无法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20XX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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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三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三【案例1】对撤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

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

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 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

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合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三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三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三本试卷部分为实例分析题,请仔细阅读所给文字,然后根据每一案例所提出的问题简要作答,共16题。

一、(本题5分)甲乙签订广告承揽合同:甲为乙制作一广告牌,并负责安置于乙地火车站入口处,费用为12000元,乙预付3000元。

数日后甲将广告牌制作完成,并安置于站内乘客检票处。

乙发现后提异议,认为甲应将广告牌安置于候车大楼外大门处,甲提出合同约定的广告定作安置费用是参照检票处广告牌设置费用的标准收取的,现乙要求安置于候车大楼大门处需加10000元,且需承担1000元的搬移费。

由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客运入口处的含义理解未达成一致,乙拒绝支付余下的费用9000元,遂起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争议属于合同争议中的哪一类?2本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为什么?3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如乙起诉甲,应向哪一地人民法院起诉?5本案应如何处理?二、(本题4分)B市东区建筑队与B市益华饮料厂签订一份合同,由建筑队为饮料厂盖厂房,双方约定工程造价800万元。

1995年4月工程完工,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饮料厂予以接受,并向建筑队支付了700万元,剩余100万元未付。

建筑队为追索饮料厂拖欠的100万元工程款于1996年8月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饮料厂败诉。

饮料厂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上诉过程中提出反诉,称建筑队在施工过程中曾向饮料厂借用了40万块砖用于建筑队的其他工程,要求建筑队返还这40万块砖或砖款。

现问:1二审法院对饮料厂提出的反诉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2二审法院可否对反诉作出判决?为什么?三、(本题6分)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元。

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余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三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三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三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三【案例一】2009年11月5日下午,“沃尔玛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

刘某大声辱骂沈某,并将旁边垃圾桶的垃圾倒在沈某身上,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劝说未果遂打电话报警。

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回家清洗,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

11月6日,沈某与刘某来到派出所,办案民警称沈某必须提供超市的监控录像,否则不能处理。

11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均以工作忙为由推拖。

11月11日,在沈某的恳求下,齐某将超市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提供给派出所。

11月20日,民警受理案件后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

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赔偿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

”沈某只好接受调解。

调解中,刘某否认辱骂沈某,不同意赔偿沈的损失。

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损失用共计1000元。

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12月5日,沈某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

问题一: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问题二:简述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问题三: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题四:沈某不服调解决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说明理由。

【答案】问题一: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损毁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适用调解更宜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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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三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三
对撤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

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

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

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
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
(1)不合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已经有国家法律规定,地方法规是不能再加限制条件的。

因为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2)合法。

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5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不需要。

因为本案中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规定只有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

乡政府的决定是否有效?
王某为某县铜山乡谢庄村民。

1998年5月,王某因为其儿子娶亲需建一住宅房。

因村里已无可供盖房的闲地,王某想把村头自家的
一小块耕地作为宅基地盖房。

为此,王某向铜山乡人民政府递交了申请。

铜山乡人民政府接到王某申请后,派人到谢庄实地勘察了地形,发现王庄的确已无可供盖房的闲地,而王某村头那块地处于背阴面,庄稼长得并不好且面积不大。

考虑到王某家及谢庄的实际情况,遂批准了王某的申请。

王某于1997年9月破土动工,建造新房。

请问:
(1)铜山乡人民政府这个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谢某若想盖房,应向何机关办理申请手续?
(1)铜山乡人民政府的这一决定是无效的,是超越职权的。

根据《土管法》的规定,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铜山乡人民政府无此权力。

(2)王某应向该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批准后方可盖房。

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
公民A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B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仍未收到B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

在此期间,A 曾多次通过熟人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未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

为此,A欲寻求法律救济。

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
(3)本案中,A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享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

(2)一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书面答复;二是时间超过期限的问题。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32条和第42条规定。

(3)一是材料的完整、合法性;二是材料递送的时间;三是B工商局提供是否受理的凭证。

乡政府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法吗?
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其县境内的某村进行整体搬迁,该村村民对此并不赞同,并以各种形式表示反对。

后来,该村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以处罚抵制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组织者为由,分别对该村村民甲、村民乙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并自行执行。

请问:
(1)某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2)该乡人民政府作出并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1)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
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

其区别有以下三点标准:首先看这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特定的;其次,其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最后,看是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

该县的决定是针对特定人的,并非反复使用,并且直接进入执行阶段,因此是具体行政行为。

(2)不合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

并且人身罚的行使仅限于公安机关,以防止人身罚的滥用而影响公民的最基本权利。

该乡违反程序,未进行警告和罚款程序,并且本身不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处以人身罚的职权。

本案的当事人有哪些?
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

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

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请问:
(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
解决?
(1)未超过。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赖某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赖某是市教委的职员,因不服市教委关于其工资和职称问题的处理,多次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上访。

根据上级的要求,市教委对赖某反映的问题进行复查,将复查材料呈报给省教委和国家教委。

该报告载明:“关于赖某反映的问题,我委对此非常重视,经再次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形成了《关于赖某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材料,现特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

赖某对此材料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以赖某“要求复议的事项属于教育行政机关对职工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复议的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赖某遂向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什么?
(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申请复议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因其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或称内部行政管理行为。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一般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合法权益”三项标准。

只要符合这三项标准都属于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明确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共11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许可证管理、行政确权、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

明确排除的案件有两类: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本案,赖某不服单位的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的受案范围。

(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是正确的。

因为市教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

所谓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

由于本案市教委的“报告”需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就该行为本身对赖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

因此,不可复议也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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