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31•【文号】国质检检函[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税收征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2]269号2012年5月31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以下称“退运调查工作”)是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际经济秩序、贸易形势、我对外贸易发展及检验监管工作等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给退运调查工作提出来新的要求。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出口退运调查工作,提高检验监管工作有效性,总局组织对2006年印发的《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检函[2006]60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
新工作规范于2012年6月10日起开始执行,原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宣传培训,遇到问题请与总局检验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以下简称: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出口退运货物的质量动态,强化对出口工业产品的风险预警措施,并加强对出口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依法把关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并被境外官方或相关贸易人退回的产品开展信息收集、原因调查、风险研判、信息处置,以及对出口退运货物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等相关追溯调查管理工作。
本规范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出口退运货物,但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化妆品和动植物产品等退运货物的追溯调查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商品口岸重点查验目录》的通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158号)2010 年第158 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
现公告如下:一、将部分纺织品、升降机、功率Wl 25w的吊扇和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等91个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
二、将海关商品编号8211910000(刃面固定的餐刀)的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
三、将海关商品编号3101009020(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等森林腐殖质>)、3101009090(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植物肥料)、7117110000(贱金属制袖扣、饰扣)、7117190000(其他贱金属制仿首饰)、7117900000(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饰)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
四、结合2011 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2011 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2011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3【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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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正文:----------------------------------------------------------------------------------------------------------------------------------------------------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1999年12月23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规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施“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下简称“三检”)以放行单、证书以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等通关放行形式。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正式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样式见附件1、附件2,略),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三、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另文下达)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原“三检”出境放行凭证的货物,货物出境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凭原“三检”签发的有关单证予以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对未列入《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有文件规定外,如海关需要企业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数量等检验证明时,也可接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认可或审批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六、全国海关H883/EDI参数数据库中已据此做出相应调整,请各海关按如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1.节点名:ZS312.用户名:BULLETIN3.目录名:(H883APP)4.文件名:COMPLEX.TXT《商品综合分类表》TRADE-MODE-REL.TXT《贸易方式证件表》LICENSEDOCU-REL《监管证件代码表》5.请各关查阅《商品综合分类表》商品编号98010030,备注是1999年12月31日为最新版本。
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出⼊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调整的公告⽂号:海关总署、国家出⼊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号颁布⽇期:2000-01-11执⾏⽇期:2000-01-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各地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案》,原设置在各地的出⼊境卫⽣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商品检验机构合并,组建为出⼊境检验检疫机构。
为适应这次机构改⾰的需要,落实“⼀次报检、⼀次取样、⼀次检验检疫、⼀次卫⽣除害处理、⼀次收费、⼀次签证”的管理模式,进⼀步简化⼿续,⼀⼝对外,⽅便进出,现将《进出⼝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录对照表》和《进⼝卫⽣监督检验⾷品与HS⽬录对照表》(以下简称“三表”)合并,调整为《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录》)。
“三表”涉及编码商品5249个,调整后的《检验检疫商品⽬录》涉及编码商品4113个。
《检验检疫商品⽬录》⾃2000年2⽉1⽇起施⾏,原国家出⼊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录对照表>、<进⼝卫⽣监督检验⾷品与HS⽬录对照表>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4号)同时废⽌。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凡列⼊《检验检疫商品⽬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000年1⽉11⽇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0.01.1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03。
出口伊朗产品的新规定--装运前检验证书

字体大小:大中小关于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161号)发布时间:2011-11-30关于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为进一步提高出口伊朗工业产品质量,2011年7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签署了《关于落实<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与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对中国出口伊朗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起,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等有关部门将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中国出口伊朗工业产品的验证放行手续。
二、自2011年12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实施出口伊朗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
届时,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相关要求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
申报检验的程序、时间和随附单证要求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三、出口伊朗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四、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的品质、数(重)量、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及监装。
五、根据《行动计划》,中国出口伊朗工业产品的检验标准依次采用伊朗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相应的国际标准等。
六、受理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对外贸易关系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向伊朗进出口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办理进口申报。
七、对于逃避装运前检验或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向伊朗出口假冒伪劣或不合格产品,以及故意虚假申报出口产品品名、商品归类和安全卫生指标的对外贸易关系人,经查实后,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实施处罚。
八、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伊朗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收费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执行。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2.01.04
【实施日期】2012.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
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5401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377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700,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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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急质检办通函〔2011〕1466号
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总署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编码)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5401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377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700,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二、2012年《法检目录》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调整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
1.将涉及食品添加剂的13个HS编码列入法检,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R/S”。
详见附件1。
2.将9个禁止用作食品添加剂的HS编码列入进境法检,海关
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检验检疫机构对该类商品不实施检验,仅查验其外包装是否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加工”的警示标识,不收取检验检疫费。
未标明规定内容的,不得进口。
详见附件1。
3.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
其中134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1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4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B”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19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2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N”。
详见附件1。
4.为加强对出口稀土产品的检验监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及出口稀土产品的70个HS编码列入出境法检,海关监管条件调整为“/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N”。
详见附件1。
5.根据强制性认证相关管理规定,对8515110000(钎焊机器及装置用烙铁及焊枪)不再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将其调出法检目录。
(二)海关监管条件不变、涉及检验检疫类别调整的商品。
1.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其中2个增加进口商品检验类别“M”,6个增加出口商品检验类别“N”,54个增加进/出口商品检验类别“M/N”。
详见附件2。
2.对涉及食品添加剂的23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 2 —
其中1个增加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类别“R”,11个增加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类别“S”,11个增加进/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类别“R/S”。
详见附件2。
3.取消13个HS编码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类别“L”。
详见附件2。
(三)根据2012年HS编码的合并、拆分、调整情况,对《法检目录》进行对应调整。
三、《法检目录》中,部分HS编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特别解释如下:
(一)HS编码7102100000、7102210000、710231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
(二)前四位为2516、2607、6802项下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仍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不实施品质检验。
(三)HS编码8414301101、8414301102、8414301190、8414301202、8414301290、841850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L.M/”。
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HS编码8418101000、8418302100、8418402100、841869902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进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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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131号联合公告《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HS编码3924100000、761510901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R/”,HS编码87031011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编码项下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
(五)涉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检验检疫监管。
0510001010等39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出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不变。
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出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出口报检。
详见附件3。
0501000000等7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进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或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或“A/”。
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报检。
详见附件3。
0506909011等3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进出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分别保留原来的“A/B”不变。
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出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 4 —
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报检。
详见附件3。
(六)食品添加剂类仍按照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第70号)和《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有关要求执行。
同时,根据申报用途确定的检验检疫类别,按规定收取检验检疫费。
如企业申报为“医药工业用途”等属于非食品用途的,可参照《公告》中“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医药监管事宜,请企业咨询有关主管部门。
四、为方便管理,在CIQ2000系统中部分对应商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HS编码的CCC入境验证类别设为“L”,但“L”仅作为对应商品的验证提示,不作为对应商品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监管条件。
五、对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包括成套设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六、为确保2012年度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商品顺利通关,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期间,对新增法检商品暂不强制实施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凭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自负声明,核发通关单,办理相关手续。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增法检商品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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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质检总局将于2011年12月31日24时之前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程序发布在总局内网(www.aqsiq)“质检论坛→通知通告、软件下载”栏目下载软件升级包和升级说明。
请各局密切关注该下载区有关更新通知信息,及时下载有关更新程序并转发本辖区内的各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将于上述时间、下载区发布电子监管更新程序,请使用出口电子监管系统的直属局下载相应的升级程序,更新出口电子监管系统。
各检验检疫机构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附件:1. 海关监管条件调整的商品目录
2. 检验检疫类别调整的商品目录
3. 法检目录内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通关业务法检目录通知
抄送:通关司、检验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1年12月31日印发录入:李言凤校对:齐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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