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

山东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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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名称' 评价内容 分值 计分方法
( 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 ) 不 符合总体布局# 交通# 消防#
项目
考核方式 得分
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 # 0( 划) 符合总体布局# 交通# 消防#安全#环保#公用设 % 施等方面涉及的化工行业标 准规范要求
0 投资强度在 ! 亩以下 " " 万元 0 亩至 的&扣 ( 分-!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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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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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鲁政办字〔2019〕1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集约集聚、高端高效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工,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和291中类橡胶制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仓储、经营、运输类化工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按照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开展之前的核准备案权限和程序办理。
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投资原则第五条先进性原则。
化工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支持发展鼓励类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严格禁止淘汰类项目。
第六条安全环保原则。
化工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确保投资项目中的安全、环保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集聚集约原则。
积极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鼓励企业之间上下游协同,建链补链强链,推动企业重组和产能整合提升。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监管相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第九条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十条环境污染治理类、安全隐患整治类项目可以在原厂区就地实施,不受投资额限制。
第十一条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气、氯碱企业耗氯和耗氢项目,可以就地或随原有企业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91中类橡胶制品业(2911轮胎制造除外),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化工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以外实施。
20190701关于《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会签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集约集聚、高端高效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工,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 4754—2017)》中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和291中类橡胶制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仓储、经营、运输类化工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按照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之前的核准备案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投资原则第六条先进性原则。
化工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鼓励类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严格禁止淘汰类项目。
第七条安全环保原则。
化工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确保投资项目中的安全、环保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八条集聚集约原则。
积极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鼓励企业之间上下游协同,建链补链强链,推动企业重组和产能整合提升。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监管相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第十条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污染治理类、安全隐患整治类项目可以在原厂区就地实施,不受投资额限制。
第十二条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气、氯碱企业耗氯和耗氢项目,可以就地或随原有企业配套建设。
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化工园区内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园区内所有项目的准入管理。
第三条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管理应遵循依法平等、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便民利企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准入申请第四条企业申请准入化工园区时,应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准入申请,同时提供项目申请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设施规划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准入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提出补充材料或要求。
第六条依据项目准入管理的需要,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评、安评、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后,依法作出准入或者不准入的审核决定,并告知企业。
第八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准入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对不准入的项目取消配套支持。
第三章准入条件第九条准入化工园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并具有市场潜力。
第十条准入化工园区项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具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生产和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准入化工园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准入化工园区项目应当具有稳定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等综合实力。
第四章准入管理第十三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准入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准入化工园区项目的企业应当加强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准入化工园区项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应及时报告园区管理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准入项目进行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企业进行警告、限产限产或者关闭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定期对准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检查,确保企业合法经营、安全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fc2c8f172ded630b1cb6a5.png)
特色 化工 产业 发展 .坚持 上下游 关联 配套 .发展循 环 经济 .实现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安全环保 .绿色发展。园区加强安全和 环保管理 .提升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 .实施责任 关怀 .实 现绿 色发展 。
夸 口袁j刍 2018.03
政 策 导 向 一今 农馆 (鲁政 办字 ̄2o18 38号 )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优 化我 省 化工 园 区 布局 和产 业 结 构 .规 范专 业 化 工 园 区健康发展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促进转型升级 、提 质增 效 。结合我 省 实际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化工 园区.是指 以农 药 、涂 料 、水处 理 剂 、生物 化 工 等精 细 化 工 和化 工新 材料 产 业 为纽 带 形成 的生产 加 工体 系匹 配 、产 业联 系紧密 、原材物料互供 、物流成熟完善 、公用工程专 用 、污染物统一治理 、安全设施配套 、资源利用高效 、 管理 科学 规范 的产业 聚 集 区。 第 三条 山东 省化 工产业 安全 生产 转 型升级 专 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f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 办1负责 组织 协调 各 市政 府和 省政 府有 关 部 门开展 专业 化 工 园K(I ̄2下 简称 园 区1认 定 管理工 作 。 第 二章 基本 原则 第 四条 科 学规 划 ,合 理 布 局 。 园区 总体 发 展 规 划 与 所 在 市 、县 (市 、区)主体 功 能 区规 划 、城 乡 规 划 、土 地 利用 规划 、生态 环境 保 护 规划 等 相 符 。产 业 布 局符 合 国家 、区域和省 、市 产业 布局规 划要 求 。 第五条 集聚集约 ,特色凸显 。园区突出专业
日系 j矗
政 策 导 向
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考核标准2020

现场检查
未按要求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查阅资料
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扣 2 分
为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或不落实的 现场检查 扣 1 分;无实训基地的扣 1 分 查阅资料
园区规划实施五年以上未按要求 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扣2分
查阅资料
3
查阅资料
生产(20 安全风险评估
险评估的,扣 3 分
分)
未建立园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2.建立完善园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 2 分; 查阅资料 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扣 1 分
3.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
未按要求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的,
和满足园区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 2
附件
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考核标准
市、县(市、区):
项目
评价内容
园区名称:
分值
计分方法
考核方式 得分
1.园区应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严格
未编制园区产业规划的,扣 2 分;
现场检查
执行,新建项目应符合产业发展规 4 新建项目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
查阅资料
划
的,每一项扣 1 分
2. 园区内不得有村庄、学校等敏感
பைடு நூலகம்
场所和劳动力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
工园区综合管理平台的,扣 1 分
2. 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时在线监
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时在线监测监
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
控相关数据未接入的,扣 2 分;
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园 3
现场检查
三、信息
罐区未全部实现实时在线动态安
区所有罐区必须建立实时在线动态
化建设
全监测的,扣 1 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6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7日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省化工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指以化工产业为纽带形成的生产加工体系匹配、产业联系紧密、原材物料互供、物流成熟完善、公用工程专用、污染物统一治理、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学规范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与所在市和县(市、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产业布局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第五条集约集聚,循环高效。
按照产业链条布局产业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绿色发展。
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绿色发展。
第七条配套完善,设施共享。
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山东省化工园区考核工作方案

山东省化工园区考核工作方案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拟对部分达到考核时限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进行考核,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考核范围2018年6月和9月省政府认定公布的47家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及2019年1和6月公布的8家专业化工园区,共计55家(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方式本次考核工作采取园区自评、设区的市全面核查、省级部门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要求,组织开展园区综合考核。
依据《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考核标准》,规划布局(10分)、公用基础设施(15分)、信息化建设(10分)、安全生产(20分)、环境保护(15分)、经济发展(30分)等六个方面进行考核打分,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之间为“良好”,70-80分之间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步骤(一)园区自评。
5月底前,纳入考核的园区对照《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并按照《化工园区自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要求,编写自评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各设区的市化工专项行动办。
(二)市级审核。
6月底前,各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对辖区内化工园区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连同园区自评材料一并以电子版上报省化工专项行动办。
(三)省级复核。
6月底前,省化工专项行动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
7月底前,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及办内各相关工作组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打分可能存在明显偏差以及其他情况的园区,采用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现场核实,实地查看园区数量不少于园区总数的1/2(初步建议为30家)。
(四)结果应用。
8月底前,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现场核实情况,征求省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形成考核结果,向各市园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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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省化工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指以化工产业为纽带形成的生产加工体系匹配、产业联系紧密、原材物料互供、物流成熟完善、公用工程专用、污染物统一治理、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学规范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与所在市和县(市、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产业布局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第五条集约集聚,循环高效。
按照产业链条布局产业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绿色发展。
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绿色发展。
第七条配套完善,设施共享。
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八条园区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二)已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并与所在市或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三)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四)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
(五)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市或县〈市、区〉政府已编制规划并承诺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视为符合条件)。
(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不需要供热的特色园区除外)。
(七)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9-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
园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八)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九)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十)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十一)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十二)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第九条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第十条连片面积未能达到要求的农药、涂料、染料、水处理剂、生物化工等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县(市、区)或市政府提交园区认定相关材料。
主要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
(二)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
包括:《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和批复文件;
(三)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四)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文件;
(五)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第十二条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组织对园区管理部门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以正式文件逐级审核报送上级政府,并抄送上级化工专项行动办。
第十三条省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市政府园区认定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复核,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综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打分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报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五条拟认定园区经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已认定园区的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园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组织园区的考核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考核一次。
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园区内企业存在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不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且市或县(市、区)政府未能按照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取消园区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