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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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某某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方。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制订和动火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负责特殊动火的界定及一级动火、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负责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机动工程部负责参与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七条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有权对现场动火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动火作业单位做好防火措施的落实,审核固定动火区。

第八条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管理,负责审批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以及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九条属地单位(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或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

在工业生产中,动火作业是非常普遍的工序,不仅在维修保养、设备更换时会有动火作业需求,还在新项目、修建、施工、清洁、排水等一些应急或行业需求中会使用动火作业。

然而,动火作业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措施的不当,会对人员和生产设施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失。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施的安全性,制定本文档旨在规定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和所需安全措施,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并要求全体生产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的作业准备1.动火作业前,必须由具有动火作业操作证书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点检,并确定试验结果与周围环境的适宜性检查。

2.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区域周围的建筑、设备、通风管道、楼梯、人员逃生通道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隔离和警戒。

3.动火作业前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可靠性标准,并且必须检查消防器械的状态,并正确设置警戒和安全标志和周围环境的遮盖、护罩等措施。

三、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由专职动火人员进行并把动火作业申请书报批后执行。

2.虽然动火作业由专职动火人员执行,但通常不允许单独作业,必须配备足够的助理人员提供支援,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力。

3.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保证通风合理,同时要切断与其他设备耦合的电源,尽量减少火花产生的可能性。

4.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在需要时应进行稳定性和安全措施的评估和监测,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清洗和检查,以确保没有残留的热源、火花和有爆炸危险的物质,使用规定的方法关闭熄灭加热系统并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1.动火作业在进入工程施工区域时,应有足够数量的公告悬挂和警示标志,用以警示所有人员。

2.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作业针对区域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动火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作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春天化工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区内的动火作业,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文对厂内动火作业区进行了严格划分并规定了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等。

第三条引用标准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第四条本规定采用以下定义。

(一)动火作业本规定所指的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车间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锅炉、电石炉内、气烧石灰窑、质检分析室等),其它能够产生火焰、火花、火星及炽热表面的作业活动。

动火作业主要包括在生产区内的电焊、氧焊等焊接、切割作业;在非固定动火区内使用喷灯、电炉、电热处理、金属撞击等;使用电钻、切割机、砂轮等不防爆工具等。

(二)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在我公司生产工艺中属甲、乙类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乙炔、一氧化碳、氢气等。

(三)固定动火区指远离生产装置,周围不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经安全审查可以长期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

第五条工作职责(一)安全环保部是全公司动火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动火安全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室、车间、中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管安全的领导和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公司一级动火作业证和公共界区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四)各部室、车间、中心负责本部门属地内二级动火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并按规定落实动火前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章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动火作业级别的划分公司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动火四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动火作业是生产过程中必要的作业之一,但由于其操作需要使用火源,容易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安全事故,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因此,为了保障生产区域内的安全,规范动火作业流程是至关重要的。

二、动火作业流程(一)动火前的准备在进行动火作业前,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制定动火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签字批准和设备停车、布隔离帷幕等工作措施。

2.组建动火小组,明确各项职责,特别是安全工作职责。

3.对动火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环境安全。

4.准备好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5.通知相关人员,禁止非动火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二)动火操作过程1.切勿将用来点燃物质的火源带进作业现场,可以使用长杆打火机等方法。

2.严格控制点火时的火源数量和位置,避免出现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情况。

3.在点燃物质之前,应检查周围是否存在可燃物品或氧气过量等情况。

4.动火作业期间应保持通风良好。

5.动火作业的人员需要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如防火服、手套等。

(三)动火后的处理动火作业结束后,需要进行以下处理工作:1.停止燃烧或熄灭火源。

2.拆除隔离帷幕等安全措施。

3.运输动火残留物及垃圾。

4.进行后续安全检查。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一)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动火作业的计划和安排。

2.动火小组的组织和职责。

3.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工具。

4.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5.动火作业期间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6.后续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二)安全管理措施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需要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

2.遵守动火作业期间的安全操作规程。

3.在动火作业现场设置足够的安全设施和标志,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4.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危险源识别,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飞溅、扩散等危险情况发生。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评估和审核,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2. 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方案编制,包括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应急准备等,并由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3. 必须设立专门的动火区域,并明确划定范围,动火作业必须在该区域内进行,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4. 在动火区域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并封闭动火区域,防止外来人员进入。

5. 动火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彻底检查,清除可燃物和易爆物,确保现场安全。

6. 动火作业前必须准备好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包括灭火器、喷水器等,并保持设备运行良好。

7. 动火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护眼镜等。

8.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有专人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

9. 动火后必须进行彻底清理,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结束动火作业。

10.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任何违规操作都必须得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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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的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企业资产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包含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气焊、电焊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动火作业策划与评估1.动火作业前,必需由专业的安全人员进行作业策划和评估,确保安全可行性。

2.确定动火作业工作范围,并订立相应的作业方案。

3.安全人员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勘察,评估火灾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掌控措施。

第四条动火设备检查和维护1.全部动火设备必需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2.确保动火设备的使用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严禁擅自改装和使用不合格设备。

第五条作业区域和通风要求1.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必需在划定的安全区域进行,严禁越界操作。

2.动火作业区域必需保证通风良好,确保燃烧产生的有害气体能够及时排出。

第六条动火作业人员要求1.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动火作业人员必需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防火服、防护眼镜、耳塞等。

第七条灭火设备和应急准备1.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必需配备充分数量的灭火器和应急照明设备。

2.全部动火作业人员必需熟识灭火设备的操作方法,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动火禁止区域和警示标识1.订立生产区域内的动火禁止区域,并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2.全部员工必需遵守动火禁止区域的规定,切勿擅自进入或操作。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九条安全培训和考核1.对全部参加动火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2.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操作技能符合要求,并记录考核结果。

第十条总结和改进1.每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需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

2.依据总结和评估的结果,及时进行改进和完满,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动火作业系指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所在地消防、安全监管等政府管理部门对动、动火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危险源辨识(一)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作业方案”、《动火作业许可证》及《动火作业安全确认单》内。

第四条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一)一级动火作业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油气回收装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或移出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除一、二级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1.2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1.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级别最高。

6.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和管道、管廊内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3 职责3.1 安全生产部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立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2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作业审批。

3.3 安全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作业审批。

3.4 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各单位(含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本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3.4.1负责本单位区域内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作业审批。

3.4.2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分级定义标准,确定动火作业级别。

3.4.3 编制动火作业任务单中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应急预案。

3.4.4 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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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第二节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管理要求第九条用火管理范围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①各种焊接、切割;②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③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④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⑤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⑥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⑦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动火作业级别分类第十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第十一条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

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

“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四)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五)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二十三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护,公司安全环保部巡查;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八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第三十一条动火负责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动火执行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动火执行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若带走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动火作业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的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生产与定会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权制止。

如遇到生产系统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节违章动火作业的处罚第三十八条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2000元罚款:(一)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小于10米;(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三)取样分析不够全面;(四)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五)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一)动火执行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的;(二)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无《特殊工种作业证》; (三)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的;(四)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的;(五)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六)擅自降低动火作业级别的;(七)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处罚及其他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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