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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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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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书面形式。很显然汇票以及其他票据必须是书面存 在的,否则无法签字和流通转让。汇票可以是打印的、 印刷的、手写的, (2)支付命令。汇票是一项付款命令,因而措词应直接了 当,应使用祈使句,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3)无条件性。 例如,某份汇票上注明‚pay to the order of a the sum of pound sterling one thousand only provided that the goods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 (若货与合同相符则支付 Al000英镑整)。 。
4.付款期限 5.一定金额的货币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To Bank of Europe London, ⑥ For A Company Beijing
6.付款人名称和付 款地点
⑧signature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 字
(三)汇票的内容
1.汇票的字样
4.出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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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期有三个重要作用: A、决定汇票的有效期。持票人如不在规定时间内要求票据 权利,票据权利自动消失。《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即 期汇票的有效期是从出票日起的1年时间;我国《票据法》 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效期为2年。 B、决定付款的到期日。远期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是以出票日 为基础的,确定了出票日及相应期限,也就能确定到期 日。 C、决定出票人的行为效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被 清理,则该汇票不能成立
9.收款人名称
1.限制性抬头 的汇票 (1)Pay to *** only; (2) Pay to *** not transferable 2.指示性抬头的汇票。 (l)‚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2)‘Pay to B Company or order。 (3)Pay to ABC Co. 3.持票来人抬头的汇票。 (1)‘’Pay to bearer; (2)Pay to B Company or bearer。

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得,适用国际条约得规定。但就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得条款除外。本法 与中华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 没有规定得,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充分体现了“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得原则:涉外票据首先适用国际条约,然后 才适用我国票据法;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 票据法都没有规定得,则按国际惯例办事。
(二)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30、1931年国际联盟两次在日内瓦召 开票据法统一会议,有法、德等30多个国 家参加,形成了: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与《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支 票统一法公约)。
4、无因性——无条件支付性。
“因”就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 原因,票据就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得证券。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票据原因就是票据得基本关系,包括: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票据就是否成立以及票据当事人得权利 义务,不受票据原因得影响。
因此说,票据就是一种要“式”不要 “因”得流通证券。
票款得人;又称为受票人(Drawee),就是票 据开给得当事人。
☞远期汇票付款人对汇票作承兑后就成 为承兑人。
(三)收款人
收款人(Payee)就是出票人指定得收取 票款之人。就是第一个持票人。
(四)背书人(转让人) 背书人(Endorser)就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
目得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得 人。 (五)被背书人(受让人)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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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伪造 背书
持票人 权利
要式证券
要式不要因
要式,但有时能看到要 因残迹
英美法
大陆法
受前手权利限制,对 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只要背书连续都市合 法的持票人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在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仍有效,受害人是 被窃者
*
必要项目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凡在票据上签字的人,就是票据债务人。他要对票据付款负责任,出票人在开出汇票时,首先他要签字,承认自己的债务责任,汇票方可生效。收款人有了债权,票据随之成为债权凭证。如果签字是伪造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则应视为无效。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字,而委托人是公司、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写上“For” 或”On behalf of”字样,并在个人签字 后面写上他的职务名称。如:For ABC Co,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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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票据法规定了提示期限(如:7 天,15天,30天等)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五) 返还性(Returnability) 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至付款人的档案,该票据就不能流通了。票据在到期日后结束其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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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票据原因是指票据的基本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另一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或解释为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须调查资金关系和对价关系的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这就是无因性,它使票据得以流通。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练习题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练习题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1. 填空题:1)票据流通的形式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际结算中规范票据行为的两大法律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汇票的必要项目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列明出票日期的作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对汇票付款时间的规定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汇票抬头的三种写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汇票,本票和支票属于_______________。

8)汇票金额通常是发票金额的_______。

9)汇票未进入流通领域以前的基本当事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国际结算中使用的票据是______、______和______。

11)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另一是_________________。

12)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_____________________;另一个是________________,这样就创设了汇票的债权,使收款人持有汇票就拥有债权13)承兑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_______________,另一个是_______________,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使其背书有效和不可撤消。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程教案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程教案
票据是一种不须过问原因的证券,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作成,从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教学难点:
1.使用英文常用术语表达汇票全部内容;
2.已知汇票的必要项目,学会开出一张汇票还要学会做成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行为;3.计算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
4.学会贴现率和贴现天数,计算贴现息和净款;
5.本票和汇票的异同;
6.支票和汇票的异同。
教学
方法
采用讲授、读书指导、思考练习、课堂提问、案例讲解和课后作业的方式。
简要介绍中国的汇票和本票。
教学
目的
1.掌握票据的特性、金融票据的必要项目、票据当事人的权责、主要的票据行为;
2.熟悉票据的功能、主要金融票据的分类及其用途;
3.了解票据的法律体系、中国票据法的概况。
教学
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
汇票本票支票债权人债务人持票人正当持票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贴现业务拒付退票追索权旅行支票流通存单支票划线票据清算融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有效汇票
▪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 无效汇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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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 信用功能 (四) 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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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广义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被称作实 质意义上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 品贸易的发展所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 律规范。被称作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4、背书人、被背书人和持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 字,称作“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票据之 人称作“背书人(endorser)”,受让者则成为“被背书人 (endor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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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票据发调整的对象
5、承兑人: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款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 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acceptor)。 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 2国020年际9月结28日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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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 设权性----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确立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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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付款人鉴别。
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三)法的冲突
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
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
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
五、汇票的贴现
六、汇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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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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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Drawer)签发的,委托付款人(Drawee)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Payee)或持票人 的票据。 特别注意: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如果附加了条件,就是无效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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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命令式语句。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如货与合同相符即付款10万美元;从壹号账户付1万美元。(都是有 条件的,无效命令)
而付设备款50万美元;付10万美元再借记某账户的表示,则是 说明付款的原因和性质,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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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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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的变造
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 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称为票据的变造,如变更票 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或其他票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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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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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风险的防范
各种形式的票据,大部分要通过银行来处理,银 行在票据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银行应该正确运用票据法的条文,遵守票据流通 的法令、惯例,强化票据风险防范的意识;对持票人 所提交的票据应仔细审阅核查,发现疑点,及时查询, 鉴别真伪,并采取相应措施,是防范票据风险的必要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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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持票人:参加人参加后,持票人就不得在 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5.返还性:
定义: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 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
束票据的流通。
一经付款,票据便不能流通。
(四)票据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五)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结算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3、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 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

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 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 款。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规定的地点办

理。
4、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 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也包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要式性便于票据的流通。
4.提示性:
定义: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 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 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 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费用的权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提示票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2)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3)外国票据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 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票据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
②该票据将得到付款。
对持票人而言,出票意味着:他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2、背书
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 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 行为。
背书的动作有二:写成背书和交付。
经过背书票据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
金支付的空间困难。
支付功能
• 由于票据有汇兑功能,可异地兑换现金,是一种金钱 给付的债权凭证,因而它逐渐发展为具有支付功能,
即可以通过法定流通转让程序,代替现金在交易中进
行支付。在市场经济中,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一般等 价物,会经常发生大量收付货币的现象。用票据代替 现金作为支付工具,例如使用支票方式支付,具有便 携、快捷、安全等优点。因此,在现代经济中,票据

被背书人 A银行
委托收款
张三
背书人签章
00年1 月1日
背书应记载事项:
(1)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 ③背书的日期。 (2)非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除了以上三项转让背书 应记载事项外,委托取款背书应记载"委托取款"字样。 背书不得记载事项: 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②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③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括两个动作:写成“承兑”字样外加签字,并交付。
种类:普通承兑 限制承兑
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 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 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承兑的格式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 无条件支付票款。 此致
收款人
ACCEPTED
2、付款人(Drawee)
是接受票据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
付命令的人。
承兑前:不是债务人;
承兑后,是主债务人。
责任:按照他的承兑文义保证到期日自己付款。
3、收款人(Payee)
是收取票据的人,第一持票人。 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权利(享有债权): (1)凭票取款; (2)背书转让他人。
尚未进入流通领域:
1、出票人;
2、付款人;
3、收款人。
1、出票人(Drawer)
是开立票据,签发和交付票据的人。
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
承担的责任:
(1)保证票据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 承兑和付款; (2)保证如果票据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 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共有三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受让人、原债务人。
(适用于股票、人寿保险单、债券等)
交付转让
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票据债务人;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当事人是:转让人和受让人。
(适用于提单、仓单、划线支票等)
流通转让
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票据债务人;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当事人是:转让人和受让人。
2.无因性:
定义: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的 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
义载明的权利。(票据是无需过问原因的证
券。) 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票据的成立是没 有原因的。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顺利的流通。
3.要式性: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要求。(要式不要因)
信用功能
• 票据可作为信用工具,在商业中发挥融资等作用。其
中,在商品交易中,票据可作为预付货款或延期付款
的工具,发挥商业信用功能;例如,在甲方向乙方开 出票据后,乙方可先期交付商品或者先行预付货款即 提供商业信用。然后,乙方再在票据指定日期,向甲 方收回已经交货的货款或者收回已经预付货款的商品。
这时,票据就发挥了银行信用的作用。
(适用于汇票、本票、支票、大额定期存单等)
e.g.
(持有人/付款人)A
偷窃
B(非法持有者)
C(受让人) B的票据系偷盗得来,因此他对于票据的权利是 非法的,即不完全的,但C并不受其影响。
(三)票据的共性:
1.流通性
2.无因性
3.要式性
4.提示性
5.返还性
1.流通性:

定义:即可以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 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 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 “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 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 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融资功能
• 票据的较新功能是融资,即调度资产,这主要
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票据贴现是以未到期票
据向银行售换现金。银行按市场利率,先行扣
取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尔后以票面金额付给
持票人。票据贴现,解决了资金流转的困难,
使票据持有人的资金从票据债权的形式转变为
现金形式,从而加速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
(六)票据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支付在货币支付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结算功能
• 这是指票据作为货币给付的手段,可以用它在 同城或异地的经济往来中,抵销不同当事人之 间相互的收款、欠款或相互的支付关系,即: 通过票据交换,使各方收付相抵,相互债务冲 减。这种票据结算的方式,和使用现金相比,
更加便捷、安全、经济。因而,成为现代经济
中银行结算的主要方式。
保证人(Guarantor)
是一个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做成保证 行为的人。他与被保证人付相同的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正 当 持 票 人 ( Holder in Due
Course)
是经过转让而持有票据的人。
(七)票据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 为目的所作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即 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上述狭义票据行为以 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 为,如提示、付款等行为。
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
广义的票据采用三种方式转让流通: 过户转让(Assignment) 交付转让(Transfer)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过户转让
做出转让书,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债务人;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8.参加承兑
(1)定义: 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 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 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 为。 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 的汇票债务人称被参加承兑人。
(2)参加承兑的效力:
①对参加人: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之后,立于 与被参加人相同的地位,对于持票人及被参加 人以后的参加人,负有与被参加人同一的义务。 即付款义务。
票据行为主要包括:
1、出票
出票(Issue)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票 据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票据行为。 出票的行为: ①写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 ②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出票的效力: 对出票人而言,其出票签字意味着: ①担保该票据将得到承兑;
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 书。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具体有以下几种。
完全背书: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 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 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仅自己签章的背书。 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加列诸如 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 书。(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 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限制性背书:即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 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 书。
5、付款(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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