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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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农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农民集体、基层农民合作社或者集体拥有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为本身及其他农民、农家家庭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收购农产品、加工、经营和生产等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资金、科技支撑;(二)有充分的活动场所;(三)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行业资质资格;(五)有足够的经济支撑。

第五条农民向政府机关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提出相应的设立申请书,依法邮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报送,报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三)经办人和组织机构的构成及其职责;(四)资金的来源及金额;(五)落实农民、农家家庭收益的机制;(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设立申请书依照规定审查结束,政府机关核发设立批复,报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享受法定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集体、基层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农家家庭支出资本等形式,联合组成,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社员均等、责任共担、共享收益、互动参与的原则实行会议制度、监事制度和代表制度。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设置,必须制定内部审计机构,对社内的财务经营情况和合作社规章制度等予以跟踪检查,并通过报表向合作社管理机构提出情况说明。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产品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应着重发展技术先进、高效环保的农技术或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农业技术的科学化、信息化、生产化、市场化和经济化,增加农民的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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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摘要:I.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A.立法目的B.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A.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B.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C.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I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A.合作社的权益保护B.合作社的法律责任IV.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趋势A.政策支持B.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组织与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发展政策和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一)立法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提高成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一)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

合作社的运营应当遵循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劳动、分配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运营高效、规范。

(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互助、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应当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成员应当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一)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之七 条例条款详析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之七 条例条款详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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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分配盈 余的 使用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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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 社的亏损及债务.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与分立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 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 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
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
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
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
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
审议; • 4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 5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 6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 7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
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
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八专业合作社破产
•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 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 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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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合作制企业立法方面的空白,对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新法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凸显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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